违规行为 |
金一文化2020年及2021年存货减值不充分,导致公司2020年虚增存货6.10亿元,占当期期末总资产的5.92%,虚增利润总额6.10亿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21.21%;2021年虚增存货6.37亿元,占当期期末总资产的7.03%,虚增利 【展开全文】金一文化2020年及2021年存货减值不充分,导致公司2020年虚增存货6.10亿元,占当期期末总资产的5.92%,虚增利润总额6.10亿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21.21%;2021年虚增存货6.37亿元,占当期期末总资产的7.03%,虚增利润总额0.28亿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1.89%。上述事项导致金一文化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错报。2023年4月30日,金一文化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主动对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数据进行追溯调整。 【收起】 |
金一文化2020年及2021年存货减值不充分,导致公司2020年虚增存货6.10亿元,占当期期末总资产的5.92%,虚增利润总额6.10亿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21.21%;2021年虚增存货6.37亿元,占当期期末总资产的7.03%,虚增利 【展开全文】金一文化2020年及2021年存货减值不充分,导致公司2020年虚增存货6.10亿元,占当期期末总资产的5.92%,虚增利润总额6.10亿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21.21%;2021年虚增存货6.37亿元,占当期期末总资产的7.03%,虚增利润总额0.28亿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1.89%。上述事项导致金一文化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错报。2023年4月30日,金一文化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主动对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数据进行追溯调整。 【收起】 |
金一文化2020年及2021年存货减值不充分,导致公司2020年虚增存货6.10亿元,占当期期末总资产的5.92%,虚增利润总额6.10亿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21.21%;2021年虚增存货6.37亿元,占当期期末总资产的7.03%,虚增利 【展开全文】金一文化2020年及2021年存货减值不充分,导致公司2020年虚增存货6.10亿元,占当期期末总资产的5.92%,虚增利润总额6.10亿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21.21%;2021年虚增存货6.37亿元,占当期期末总资产的7.03%,虚增利润总额0.28亿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1.89%。上述事项导致金一文化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错报。2023年4月30日,金一文化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主动对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数据进行追溯调整。 【收起】 |
金一文化2020年及2021年存货减值不充分,导致公司2020年虚增存货6.10亿元,占当期期末总资产的5.92%,虚增利润总额6.10亿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21.21%;2021年虚增存货6.37亿元,占当期期末总资产的7.03%,虚增利 【展开全文】金一文化2020年及2021年存货减值不充分,导致公司2020年虚增存货6.10亿元,占当期期末总资产的5.92%,虚增利润总额6.10亿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21.21%;2021年虚增存货6.37亿元,占当期期末总资产的7.03%,虚增利润总额0.28亿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1.89%。上述事项导致金一文化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错报。2023年4月30日,金一文化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主动对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数据进行追溯调整。 【收起】 |
金一文化2020年及2021年存货减值不充分,导致公司2020年虚增存货6.10亿元,占当期期末总资产的5.92%,虚增利润总额6.10亿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21.21%;2021年虚增存货6.37亿元,占当期期末总资产的7.03%,虚增利 【展开全文】金一文化2020年及2021年存货减值不充分,导致公司2020年虚增存货6.10亿元,占当期期末总资产的5.92%,虚增利润总额6.10亿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21.21%;2021年虚增存货6.37亿元,占当期期末总资产的7.03%,虚增利润总额0.28亿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1.89%。上述事项导致金一文化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错报。2023年4月30日,金一文化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主动对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数据进行追溯调整。 【收起】 |
2023 年 1 月 31 日,你公司披露《2022 年度业绩预告》,预计 2022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亏损 195,000 万元至 280,000 万元。2023 年 4 月 30 日,你公司披露的《2 【展开全文】2023 年 1 月 31 日,你公司披露《2022 年度业绩预告》,预计 2022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亏损 195,000 万元至 280,000 万元。2023 年 4 月 30 日,你公司披露的《2022 年年度报告》显示,2022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亏损 365,940.23 万元。你公司业绩预告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与经审计净利润差异较大 【收起】 |
2023年1月31日,你公司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亏损195,000万元至280,000万元。2023年4月30日,你公司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显示,2022年 【展开全文】2023年1月31日,你公司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亏损195,000万元至280,000万元。2023年4月30日,你公司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显示,2022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亏损365,940.23万元。你公司业绩预告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与经审计净利润差异较大。 【收起】 |
2023年4月30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对2020年、2021年财务数据追溯调整。其中,2020年度调整资产减值损失-609,588,783.56元,调整存货-609,588,783.56元,调整未分配利润 【展开全文】2023年4月30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对2020年、2021年财务数据追溯调整。其中,2020年度调整资产减值损失-609,588,783.56元,调整存货-609,588,783.56元,调整未分配利润-603,169,029.73元,调整少数股东权益-6,419,753.83元,调整少数股东损益-6,419,753.83元;2021年度调整资产减值损失-63,694,296.00元,调整营业成本-36,091,296.70元,调整存货-637,191,782.86元,调整未分配利润-630,205,653.68元,调整少数股东权益-6,986,129.18元,调整少数股东损益-566,375.35元。 【收起】 |
经查,你于2015年8月21日至2018年10月7日担任上市公司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一文化)的副总经理,在此期间,你于2018年1月至5月,以金一文化控股子公司北京金一江苏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珠宝)、孙公司北京金一 【展开全文】经查,你于2015年8月21日至2018年10月7日担任上市公司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一文化)的副总经理,在此期间,你于2018年1月至5月,以金一文化控股子公司北京金一江苏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珠宝)、孙公司北京金一南京珠宝有限公司(江苏珠宝的全资子公司)的名义,为你个人及你控制的公司提供担保,累计对外担保金额28,820万元。你作为金一文化时任高级管理人员,未将上述担保情况告知上市公司,导致金一文化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未及时披露该担保事项,对上述违规担保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收起】 |
钟葱:你作为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一文化”)持股 5%以上股东,于 2019 年 10 月 22 日披露减持计划,因司法强制执行,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及大宗交易等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400 万股。 2019 年 10 【展开全文】钟葱:你作为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一文化”)持股 5%以上股东,于 2019 年 10 月 22 日披露减持计划,因司法强制执行,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及大宗交易等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400 万股。 2019 年 10 月 24 日至 10 月 30 日期间,你以集中竞价方式被动减持金一文化股票 3,941,711 股,占金一文化总股本的 0.47%,交易金额 2,136 万元。前述减持行为距离减持计划披露日未满 15 个交易日。 【收起】 |
经查明,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一文化”)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钟葱,时任副总经理苏麒安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苏麒安以金一文化子公司的名义违规对外提供担保2018年1月至5月期间,苏麟安作为金一文化副总经理,以金一文化子 【展开全文】经查明,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一文化”)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钟葱,时任副总经理苏麒安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苏麒安以金一文化子公司的名义违规对外提供担保2018年1月至5月期间,苏麟安作为金一文化副总经理,以金一文化子公司北京金一江苏珠宝有限公司、北京金一南京珠宝有限公司的名义为其个人及其个人控制的南京德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广亦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共计28,820万元,占金一文化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6.15%。二、钟葱以金一文化的名义为自然人朱康军违规提供担保2018年7月,金一文化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钟葱以金一文化名义为自然人朱康军对中国华贸工经有限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共计2.10亿元,占金一文化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4.48%。 【收起】 |
经查明,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一文化”)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钟葱,时任副总经理苏麒安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苏麒安以金一文化子公司的名义违规对外提供担保2018年1月至5月期间,苏麟安作为金一文化副总经理,以金一文化子 【展开全文】经查明,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一文化”)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钟葱,时任副总经理苏麒安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苏麒安以金一文化子公司的名义违规对外提供担保2018年1月至5月期间,苏麟安作为金一文化副总经理,以金一文化子公司北京金一江苏珠宝有限公司、北京金一南京珠宝有限公司的名义为其个人及其个人控制的南京德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广亦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共计28,820万元,占金一文化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6.15%。二、钟葱以金一文化的名义为自然人朱康军违规提供担保2018年7月,金一文化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钟葱以金一文化名义为自然人朱康军对中国华贸工经有限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共计2.10亿元,占金一文化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4.48%。 【收起】 |
2018 年 1 月至 5 月期间,你公司原副总经理苏麒安以公司子公司北京金一江苏珠宝有限公司、北京金一南京珠宝有限公司的名义为其个人及其个人控制的南京德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广亦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共计 28,820 万 【展开全文】2018 年 1 月至 5 月期间,你公司原副总经理苏麒安以公司子公司北京金一江苏珠宝有限公司、北京金一南京珠宝有限公司的名义为其个人及其个人控制的南京德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广亦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共计 28,820 万元,占你公司 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6.15%。 2018 年 7 月, 你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钟葱以公司名义为自然人朱康军对中国华贸工经有限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共计 21,000 万元,占你公司 2017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4.48%。上述两项担保金额共计 49,820 万元,占你公司 2017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0.63%。你公司未就上述担保事项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收起】 |
经查,你(362102********1796)作为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原董事长,于2018年5月25日通过“国金证券-平安银行-国金金一增持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票14,410,977股,占公 【展开全文】经查,你(362102********1796)作为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原董事长,于2018年5月25日通过“国金证券-平安银行-国金金一增持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票14,410,97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3%,违反了你在公司2017年重大资产重组时做出的公开承诺。此外,你持有的公司股份于2018年8月7日至9月5日期间被6次轮候冻结,被轮候冻结股份数量合计349,242,31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1.84%,但未及时将上述股份冻结事项告知上市公司并履行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40号)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收起】 |
经查,你公司(67428480-4)作为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一文化)的控股股东,于2018年5月24日、25日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金一文化股票4,321,300股,占金一文化总股本的0.52%,但未提前披露减持计划,违反了《上 【展开全文】经查,你公司(67428480-4)作为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一文化)的控股股东,于2018年5月24日、25日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金一文化股票4,321,300股,占金一文化总股本的0.52%,但未提前披露减持计划,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和你公司在金一文化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公开承诺。此外,你所持有的金一文化股份分别于2018年7月27日及8月7日被轮候冻结,被轮候冻结股份数量合计298,767,61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5.79%,但未及时将上述股份冻结事项告知上市公司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收起】 |
一、违规减持股份上海碧空龙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空龙翔”)作为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一文化”)的控股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承诺,在减持所持有的金一文化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6个 【展开全文】一、违规减持股份上海碧空龙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空龙翔”)作为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一文化”)的控股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承诺,在减持所持有的金一文化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6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碧空龙翔于2018年5月24日至25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减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取得的金一文化股票共4,321,300股,占金一文化总股本的0.52%,金额合计4,346万元。碧空龙翔未在减持所持有的金一文化股份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违反了上述承诺,也未在首次卖出金一文化股票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钟葱作为金一文化董事、原实际控制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承诺,在减持所持有的金一文化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6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16年12月6日,钟葱承诺,对于2016年7月25日至2016年7月29日期间以国金证券-平安银行-国金金一增持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产管理计划”)的形式在股票二级市场上买入的10,929,133股金一文化股票进行锁定,锁定期为自金一文化收购深圳市金艺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艺珠宝”)等公司股权所涉金一文化新股发行登记之日(即2017年10月24日)起36个月止;2017年4月28日,钟葱承诺,对于2017年1月4日至2017年1月5日期间以资产管理计划的形式在股票二级市场上买入的3,481,844股金一文化股票进行锁定,锁定期为自金一文化收购金艺珠宝等公司股权所涉金一文化新股发行登记之日(即2017年10月24日)起36个月止;2018年4月25日,钟葱承诺,自股东大会审核通过之日(即2018年5月16日)起36月内与其他增持人分阶段增持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的金一文化股份,增持计划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金一文化股份。钟葱于2018年5月24日至25日以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了通过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金一文化股票14,410,977股,占金一文化总股本的1.73%,金额合计13,272.51万元。钟葱的减持行为违反了上述承诺。二、信息披露不及时碧空龙翔持有的金一文化股份分别于2018年7月27日及8月7日被轮候冻结,被轮候冻结股份数量合计298,767,610股,占金一文化总股本的35.79%。钟葱持有的金一文化股份于8月7日、8月16日、8月21日、8月27日、8月29日及9月5日被轮候冻结,被轮候冻结股份数量合计349,242,314股,占金一文化总股本的41.84%。碧空龙翔、钟葱均未及时履行报告义务与信息披露义务。 【收起】 |
一、违规减持股份上海碧空龙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空龙翔”)作为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一文化”)的控股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承诺,在减持所持有的金一文化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6个 【展开全文】一、违规减持股份上海碧空龙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空龙翔”)作为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一文化”)的控股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承诺,在减持所持有的金一文化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6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碧空龙翔于2018年5月24日至25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减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取得的金一文化股票共4,321,300股,占金一文化总股本的0.52%,金额合计4,346万元。碧空龙翔未在减持所持有的金一文化股份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违反了上述承诺,也未在首次卖出金一文化股票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钟葱作为金一文化董事、原实际控制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承诺,在减持所持有的金一文化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6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16年12月6日,钟葱承诺,对于2016年7月25日至2016年7月29日期间以国金证券-平安银行-国金金一增持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产管理计划”)的形式在股票二级市场上买入的10,929,133股金一文化股票进行锁定,锁定期为自金一文化收购深圳市金艺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艺珠宝”)等公司股权所涉金一文化新股发行登记之日(即2017年10月24日)起36个月止;2017年4月28日,钟葱承诺,对于2017年1月4日至2017年1月5日期间以资产管理计划的形式在股票二级市场上买入的3,481,844股金一文化股票进行锁定,锁定期为自金一文化收购金艺珠宝等公司股权所涉金一文化新股发行登记之日(即2017年10月24日)起36个月止;2018年4月25日,钟葱承诺,自股东大会审核通过之日(即2018年5月16日)起36月内与其他增持人分阶段增持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的金一文化股份,增持计划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金一文化股份。钟葱于2018年5月24日至25日以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了通过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金一文化股票14,410,977股,占金一文化总股本的1.73%,金额合计13,272.51万元。钟葱的减持行为违反了上述承诺。二、信息披露不及时碧空龙翔持有的金一文化股份分别于2018年7月27日及8月7日被轮候冻结,被轮候冻结股份数量合计298,767,610股,占金一文化总股本的35.79%。钟葱持有的金一文化股份于8月7日、8月16日、8月21日、8月27日、8月29日及9月5日被轮候冻结,被轮候冻结股份数量合计349,242,314股,占金一文化总股本的41.84%。碧空龙翔、钟葱均未及时履行报告义务与信息披露义务。 【收起】 |
2015年下半年,金一文化副董事长、总经理陈某康向金一文化董事长、实际控制人钟某推荐收购周某卜实际控制的深圳市捷夫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夫珠宝),但由于当时捷夫珠宝考虑上市,双方未达成合作。此后钟某、陈某康和周某卜一直保持业务上的交流沟通 【展开全文】2015年下半年,金一文化副董事长、总经理陈某康向金一文化董事长、实际控制人钟某推荐收购周某卜实际控制的深圳市捷夫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夫珠宝),但由于当时捷夫珠宝考虑上市,双方未达成合作。此后钟某、陈某康和周某卜一直保持业务上的交流沟通。2016年6月初,周某卜前往深圳与陈某康见面,告知其决定向金一文化出售捷夫珠宝100%股权。陈某康随后向钟某作了汇报。2016年7月19日,陈某康请周某卜赴深圳与钟某就收购事项进行具体商谈。2016年7月23日,周某卜从哈尔滨飞抵深圳,向钟某介绍捷夫珠宝的基本情况和近几年经营规模及营业收入情况,希望金一文化整体收购捷夫珠宝,钟某表示同意。当天双方参与的人员有钟某、周某卜、陈某康等。2016年8月20日,周某卜与钟某商定收购捷夫珠宝的估值与方式,即收购市盈率为10至13倍,收购对价30%支付现金、70%发行股份。2016年9月初,周某卜到深圳与钟某商定了收购捷夫珠宝的全部细节。2016年9月13日,金一文化公告停牌。2016年12月6日,金一文化公告拟收购捷夫珠宝100%股权事项。综上,金一文化收购捷夫珠宝100%股权事项,构成上市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所述重大事件,为《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于2016年7月23日,公开于2016年12月6日。周某卜作为被收购捷夫珠宝的实际控制人,参与整个谈判过程,属于《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为2016年7月23日。二、周凡娜、陈锡林内幕交易“金一文化”(一)周凡娜、陈锡林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联络接触根据周某卜、周凡娜和陈锡林在询问笔录中的陈述和周某卜的飞行记录,不晚于2016年9月1日,内幕信息知情人周某卜回家和父母、二姐周凡娜、二姐夫陈锡林在一起吃饭,聊起周某卜将要出售捷夫珠宝的事情,在金一文化收购捷夫珠宝股权信息公开前,周凡娜、陈锡林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周某卜存在接触联络。(二)周凡娜、陈锡林控制使用“刘某顺”证券账户交易“金一文化”情况“刘某顺”证券账户于2016年9月6日开立于广发证券汕头潮阳区棉城营业部,该账户于2016年9月7日买入“金一文化”40万股,金额792.40万元,9月8日买入500股,金额1万元,9月9日买入21.79万股,金额445.32万元,合计买入61.84万股,累计买入金额1,238.24万元。截至2017年8月16日(盈利测算日),相关股票尚未卖出。该账户分别于2016年9月7日、9月9日转入资金1,240万元,资金来源为周凡娜、陈锡林夫妇自有资金。根据银行资金、证券交易资料及询问笔录等证据,“刘某顺”证券账户由周凡娜、陈锡林夫妇决策,刘某顺通过家用电脑下单执行。(三)“刘某顺”证券账户交易特征“刘某顺”证券账户开立后第二天即转入大笔资金买入“金一文化”一只股票,买入态度坚决,“金一文化”停牌前账户持股单一,且买入时点跟周凡娜、陈锡林与周某卜联络接触时点高度吻合,并无合理解释,该账户交易“金一文化”行为明显异常。以上事实有证券账户交易终端硬件信息、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交易所数据信息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我会认为,不晚于2016年9月1日,周凡娜、陈锡林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周某卜存在联络接触,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周凡娜、陈锡林利用“刘某顺”证券账户合计买入“金一文化”61.84万股,累计买入金额1,238.24万元,交易行为明显异常。截至2017年8月16日相关股票尚未卖出,账面盈利共计8.47万元。陈锡林、周凡娜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收起】 |
2015年下半年,金一文化副董事长、总经理陈某康向金一文化董事长、实际控制人钟某推荐收购周某卜实际控制的深圳市捷夫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夫珠宝),但由于当时捷夫珠宝考虑上市,双方未达成合作。此后钟某、陈某康和周某卜一直保持业务上的交流沟通 【展开全文】2015年下半年,金一文化副董事长、总经理陈某康向金一文化董事长、实际控制人钟某推荐收购周某卜实际控制的深圳市捷夫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夫珠宝),但由于当时捷夫珠宝考虑上市,双方未达成合作。此后钟某、陈某康和周某卜一直保持业务上的交流沟通。2016年6月初,周某卜前往深圳与陈某康见面,告知其决定向金一文化出售捷夫珠宝100%股权。陈某康随后向钟某作了汇报。2016年7月19日,陈某康请周某卜赴深圳与钟某就收购事项进行具体商谈。2016年7月23日,周某卜从哈尔滨飞抵深圳,向钟某介绍捷夫珠宝的基本情况和近几年经营规模及营业收入情况,希望金一文化整体收购捷夫珠宝,钟某表示同意。当天双方参与的人员有钟某、周某卜、陈某康等。2016年8月20日,周某卜与钟某商定收购捷夫珠宝的估值与方式,即收购市盈率为10至13倍,收购对价30%支付现金、70%发行股份。2016年9月初,周某卜到深圳与钟某商定了收购捷夫珠宝的全部细节。2016年9月13日,金一文化公告停牌。2016年12月6日,金一文化公告拟收购捷夫珠宝100%股权事项。综上,金一文化收购捷夫珠宝100%股权事项,构成上市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所述重大事件,为《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于2016年7月23日,公开于2016年12月6日。周某卜作为被收购捷夫珠宝的实际控制人,参与整个谈判过程,属于《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为2016年7月23日。二、周凡娜、陈锡林内幕交易“金一文化”(一)周凡娜、陈锡林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联络接触根据周某卜、周凡娜和陈锡林在询问笔录中的陈述和周某卜的飞行记录,不晚于2016年9月1日,内幕信息知情人周某卜回家和父母、二姐周凡娜、二姐夫陈锡林在一起吃饭,聊起周某卜将要出售捷夫珠宝的事情,在金一文化收购捷夫珠宝股权信息公开前,周凡娜、陈锡林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周某卜存在接触联络。(二)周凡娜、陈锡林控制使用“刘某顺”证券账户交易“金一文化”情况“刘某顺”证券账户于2016年9月6日开立于广发证券汕头潮阳区棉城营业部,该账户于2016年9月7日买入“金一文化”40万股,金额792.40万元,9月8日买入500股,金额1万元,9月9日买入21.79万股,金额445.32万元,合计买入61.84万股,累计买入金额1,238.24万元。截至2017年8月16日(盈利测算日),相关股票尚未卖出。该账户分别于2016年9月7日、9月9日转入资金1,240万元,资金来源为周凡娜、陈锡林夫妇自有资金。根据银行资金、证券交易资料及询问笔录等证据,“刘某顺”证券账户由周凡娜、陈锡林夫妇决策,刘某顺通过家用电脑下单执行。(三)“刘某顺”证券账户交易特征“刘某顺”证券账户开立后第二天即转入大笔资金买入“金一文化”一只股票,买入态度坚决,“金一文化”停牌前账户持股单一,且买入时点跟周凡娜、陈锡林与周某卜联络接触时点高度吻合,并无合理解释,该账户交易“金一文化”行为明显异常。以上事实有证券账户交易终端硬件信息、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交易所数据信息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我会认为,不晚于2016年9月1日,周凡娜、陈锡林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周某卜存在联络接触,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周凡娜、陈锡林利用“刘某顺”证券账户合计买入“金一文化”61.84万股,累计买入金额1,238.24万元,交易行为明显异常。截至2017年8月16日相关股票尚未卖出,账面盈利共计8.47万元。陈锡林、周凡娜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收起】 |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过程2015年下半年,金一文化副董事长、总经理陈某康向金一文化董事长、实际控制人钟某推荐收购周某卜实际控制的深圳市捷夫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夫珠宝),但由于当时捷夫珠宝考虑上市,双方未达成合作。此后钟某、陈某康和周某卜一 【展开全文】一、内幕信息的形成过程2015年下半年,金一文化副董事长、总经理陈某康向金一文化董事长、实际控制人钟某推荐收购周某卜实际控制的深圳市捷夫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夫珠宝),但由于当时捷夫珠宝考虑上市,双方未达成合作。此后钟某、陈某康和周某卜一直保持业务上的交流沟通。2016年6月初,周某卜前往深圳与陈某康见面,告知其决定向金一文化出售捷夫珠宝100%股权。陈某康随后向钟某作了汇报。2016年7月19日,陈某康请周某卜赴深圳与钟某就收购事项进行具体商谈。2016年7月23日,周某卜从哈尔滨飞抵深圳,向钟某介绍捷夫珠宝的基本情况和近几年经营规模及营业收入情况,希望金一文化整体收购捷夫珠宝,钟某表示同意。当天双方参与的人员有钟某、周某卜、陈某康、黄钦坚。2016年8月20日,周某卜与钟某商定收购捷夫珠宝的估值与方式,即收购市盈率为10至13倍,收购对价30%支付现金、70%发行股份。2016年9月初,周某卜到深圳与钟某商定了收购捷夫珠宝的全部细节。2016年9月13日,金一文化公告停牌。2016年12月6日,金一文化公告拟收购捷夫珠宝100%股权事项。综上,金一文化收购捷夫珠宝100%股权事项,构成上市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所述重大事件,为《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于2016年7月23日,公开于2016年12月6日。二、黄钦坚内幕交易“金一文化”(一)黄钦坚系内幕信息的知情人黄钦坚作为金一文化控股子公司的董事,2016年7月23日钟某与周某卜商定金一文化收购捷夫珠宝100%股权事项时,黄钦坚在现场参与谈判,黄钦坚属于《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为2016年7月23日。(二)黄钦坚控制使用“朱某斌”“李某颖”证券账户情况“朱某斌”证券账户于2009年4月27日开立于长江证券深圳后海海岸城营业部。“李某颖”证券账户于2015年5月15日开立于国信证券深圳泰然九路营业部。黄钦坚为“朱某斌”“李某颖”证券账户的实际使用人,黄钦坚通过朱某斌前妻闫某联系朱某斌借用上述证券账户,并委托朱某斌在资金到账时代为操作买入“金一文化”。交易后,朱某斌将上述证券账户的交易对账单发给黄钦坚或其公司财务部经理周某鹏。上述证券账户均通过朱某斌本人电脑和手机下单交易。(三)“朱某斌”“李某颖”证券账户资金来源“朱某斌”证券账户于2016年7月28日、7月29日、8月2日共转入2,000万元,2016年8月18日至8月19日,共转入1,000万元,资金来源均为黄钦坚自有资金。“李某颖”资金账户2016年8月24日转入1,000万元,资金来源为黄钦坚自有资金。(四)“朱某斌”“李某颖”证券账户交易“金一文化”情况“朱某斌”证券账户分别于2016年7月29日、2016年8月1日至8月22日合计买入“金一文化”144.09万股,买入金额2,981.85万元,后于2016年12月20日至12月29日、2017年5月11日至8月16日将“金一文化”全部卖出,卖出金额2,399.36万元。“李某颖”证券账户于2016年8月24日至8月25日买入“金一文化”49.60万股,金额991.62万元。2016年12月26日至12月27日,累计卖出49.52万股,卖出金额847.74万元,截至2017年8月16日(盈利测算日),账户尚有“金一文化”余股800股。以上事实有证券账户交易终端硬件信息、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交易所数据信息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在内幕信息公开前,黄钦坚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朱某斌”“李某颖”证券账户累计买入“金一文化”193.69万股,金额3,973.47万元,截至2017年8月16日,卖出193.61万股,亏损733.20万元,黄钦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当事人的代理人在听证中提出:第一,黄钦坚不知悉内幕信息。黄钦坚未在现场参加金一文化收购捷夫珠宝谈判,不知悉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钟某、陈某康、周某卜未将收购事宜告诉黄钦坚。第二,黄钦坚交易行为并不异常且有合理理由。黄钦坚买入特点是缓慢买进,再缓慢卖出,其交易特点与通常内幕交易的特点有很大区别。黄钦坚买入金一文化有正当理由,其买入金一文化的原因是认为金一文化当时股价较低有较大的投资价值。第三,黄钦坚请求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内幕交易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告知书拟对黄钦坚处以六十万元顶格罚款,处罚过重。黄钦坚买入前后股票价格波动较小,影响不大,请求对黄钦坚从轻处罚。 【收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