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行为 |
2022 年 3 月 25 日,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东控股”)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4 号),仁东控股及部分高管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你公司作为仁东控股原持股 【展开全文】2022 年 3 月 25 日,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东控股”)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4 号),仁东控股及部分高管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你公司作为仁东控股原持股5%以上的股东,于 2022 年 5 月 10 日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仁东控股股票 30 万股,占仁东控股总股本的 0.05%,交易金额 203.4万元。你公司在仁东控股受到行政处罚后未满 6 个月的期间实施股份减持 【收起】 |
2022年3月25日,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东控股”)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4号),仁东控股及部分高管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你公司作为仁东控股原持股5%以上的股 【展开全文】2022年3月25日,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东控股”)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4号),仁东控股及部分高管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你公司作为仁东控股原持股5%以上的股东,于2022年5月10日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仁东控股股票30万股,占仁东控股总股本的0.05%,交易金额203.4万元。你公司在仁东控股受到行政处罚后未满6个月的期间实施股份减持。 【收起】 |
一、出具的仁东控股2019年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经中国证监会查明,2019年度仁东控股虚构保理业务收入、利润,且少计提坏账准备,合计虚增利润5,902.72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108.73%,导致仁东控股2019年合并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 【展开全文】一、出具的仁东控股2019年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经中国证监会查明,2019年度仁东控股虚构保理业务收入、利润,且少计提坏账准备,合计虚增利润5,902.72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108.73%,导致仁东控股2019年合并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中兴财光华为仁东控股2019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为仁东控股存在虚假记载的财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齐正华、王雅栋。二、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一是对保理业务收入相关的风险识别与评估程序不到位。在进行重大错报风险评估时,中兴财光华未结合对财务报表中各类不同交易的考虑对风险准确识别,只是进行一般性的收入风险评估和风险应对,未能对保理业务给予足够关注。二是对保理业务收入及应收保理款的基础资料核查不充分。中兴财光华未对不同保理客户合同附件之间的差异情况保持职业怀疑,未对保理合同附件及基础资料进行充分核查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三是未对代偿保理款保持职业怀疑。中兴财光华未对第三方代偿保理款和利息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对期后代偿保理款保持充分的关注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收起】 |
一、出具的仁东控股2019年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经中国证监会查明,2019年度仁东控股虚构保理业务收入、利润,且少计提坏账准备,合计虚增利润5,902.72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108.73%,导致仁东控股2019年合并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 【展开全文】一、出具的仁东控股2019年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经中国证监会查明,2019年度仁东控股虚构保理业务收入、利润,且少计提坏账准备,合计虚增利润5,902.72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108.73%,导致仁东控股2019年合并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中兴财光华为仁东控股2019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为仁东控股存在虚假记载的财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齐正华、王雅栋。二、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一是对保理业务收入相关的风险识别与评估程序不到位。在进行重大错报风险评估时,中兴财光华未结合对财务报表中各类不同交易的考虑对风险准确识别,只是进行一般性的收入风险评估和风险应对,未能对保理业务给予足够关注。二是对保理业务收入及应收保理款的基础资料核查不充分。中兴财光华未对不同保理客户合同附件之间的差异情况保持职业怀疑,未对保理合同附件及基础资料进行充分核查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三是未对代偿保理款保持职业怀疑。中兴财光华未对第三方代偿保理款和利息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对期后代偿保理款保持充分的关注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收起】 |
一、出具的仁东控股2019年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经中国证监会查明,2019年度仁东控股虚构保理业务收入、利润,且少计提坏账准备,合计虚增利润5,902.72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108.73%,导致仁东控股2019年合并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 【展开全文】一、出具的仁东控股2019年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经中国证监会查明,2019年度仁东控股虚构保理业务收入、利润,且少计提坏账准备,合计虚增利润5,902.72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108.73%,导致仁东控股2019年合并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中兴财光华为仁东控股2019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为仁东控股存在虚假记载的财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齐正华、王雅栋。二、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一是对保理业务收入相关的风险识别与评估程序不到位。在进行重大错报风险评估时,中兴财光华未结合对财务报表中各类不同交易的考虑对风险准确识别,只是进行一般性的收入风险评估和风险应对,未能对保理业务给予足够关注。二是对保理业务收入及应收保理款的基础资料核查不充分。中兴财光华未对不同保理客户合同附件之间的差异情况保持职业怀疑,未对保理合同附件及基础资料进行充分核查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三是未对代偿保理款保持职业怀疑。中兴财光华未对第三方代偿保理款和利息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对期后代偿保理款保持充分的关注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收起】 |
一、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8年12月,公司二级子公司深圳前海合利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利保理”)与太原市圣地雅矿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地雅”)、山西天欣意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欣意”)、河北冠瑞贸易有限公 【展开全文】一、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8年12月,公司二级子公司深圳前海合利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利保理”)与太原市圣地雅矿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地雅”)、山西天欣意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欣意”)、河北冠瑞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瑞”)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向圣地雅、天欣意、冠瑞发放本金合计27,900万元的商业保理贷款。经查,上述保理业务缺乏真实商业背景和应收账款底层资产支持,公司董事长霍东承认上述业务并非正常的保理业务,圣地雅、冠瑞实际控制人否认与合利保理开展保理业务。仁东控股虚构上述保理业务导致2019年虚增保理业务收入3,890.7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3,890.72万元。除此之外,公司2019年年末对圣地雅、天欣意、冠瑞合计账面余额为22,600万元的应收保理款按照3%的比例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678万元。经查,上述债权并非保理款性质,不应当使用保理业务组合坏账计提标准,根据公司账龄组合坏账计提标准,1至2年应收款项的计提比例为10%,由此,公司2019年少计提坏账准备2,012万元。综上,仁东控股2019年虚增利润总额共计5,902.72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08.73%。二、2020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9年底、2020年初,合利保理与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讯科技”)、华讯方舟科技(湖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华讯”)、深圳市华讯方舟卫星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讯卫星通信”)、上海缘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缘信”)开展保理业务,向上述公司发放本金合计20,600万元的商业保理贷款。同时,合利保理继续与圣地雅、天欣意、冠瑞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经查,2019年保理业务还款与2020年保理业务放款存在资金闭环,仁东控股相关业务人员承认华讯科技等公司配合合利保理走账,相关保理业务客户亦承认配合合利保理走账,并非实际开展保理业务。上述事项导致仁东控股2020年上半年虚增保理业务收入2,065.36万元,虚增利润总额2,065.36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比例为202.32%。 【收起】 |
一、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8年12月,公司二级子公司深圳前海合利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利保理”)与太原市圣地雅矿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地雅”)、山西天欣意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欣意”)、河北冠瑞贸易有限公 【展开全文】一、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8年12月,公司二级子公司深圳前海合利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利保理”)与太原市圣地雅矿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地雅”)、山西天欣意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欣意”)、河北冠瑞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瑞”)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向圣地雅、天欣意、冠瑞发放本金合计27,900万元的商业保理贷款。经查,上述保理业务缺乏真实商业背景和应收账款底层资产支持,公司董事长霍东承认上述业务并非正常的保理业务,圣地雅、冠瑞实际控制人否认与合利保理开展保理业务。仁东控股虚构上述保理业务导致2019年虚增保理业务收入3,890.7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3,890.72万元。除此之外,公司2019年年末对圣地雅、天欣意、冠瑞合计账面余额为22,600万元的应收保理款按照3%的比例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678万元。经查,上述债权并非保理款性质,不应当使用保理业务组合坏账计提标准,根据公司账龄组合坏账计提标准,1至2年应收款项的计提比例为10%,由此,公司2019年少计提坏账准备2,012万元。综上,仁东控股2019年虚增利润总额共计5,902.72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08.73%。二、2020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9年底、2020年初,合利保理与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讯科技”)、华讯方舟科技(湖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华讯”)、深圳市华讯方舟卫星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讯卫星通信”)、上海缘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缘信”)开展保理业务,向上述公司发放本金合计20,600万元的商业保理贷款。同时,合利保理继续与圣地雅、天欣意、冠瑞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经查,2019年保理业务还款与2020年保理业务放款存在资金闭环,仁东控股相关业务人员承认华讯科技等公司配合合利保理走账,相关保理业务客户亦承认配合合利保理走账,并非实际开展保理业务。上述事项导致仁东控股2020年上半年虚增保理业务收入2,065.36万元,虚增利润总额2,065.36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比例为202.32%。 【收起】 |
一、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8年12月,公司二级子公司深圳前海合利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利保理”)与太原市圣地雅矿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地雅”)、山西天欣意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欣意”)、河北冠瑞贸易有限公 【展开全文】一、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8年12月,公司二级子公司深圳前海合利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利保理”)与太原市圣地雅矿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地雅”)、山西天欣意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欣意”)、河北冠瑞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瑞”)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向圣地雅、天欣意、冠瑞发放本金合计27,900万元的商业保理贷款。经查,上述保理业务缺乏真实商业背景和应收账款底层资产支持,公司董事长霍东承认上述业务并非正常的保理业务,圣地雅、冠瑞实际控制人否认与合利保理开展保理业务。仁东控股虚构上述保理业务导致2019年虚增保理业务收入3,890.7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3,890.72万元。除此之外,公司2019年年末对圣地雅、天欣意、冠瑞合计账面余额为22,600万元的应收保理款按照3%的比例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678万元。经查,上述债权并非保理款性质,不应当使用保理业务组合坏账计提标准,根据公司账龄组合坏账计提标准,1至2年应收款项的计提比例为10%,由此,公司2019年少计提坏账准备2,012万元。综上,仁东控股2019年虚增利润总额共计5,902.72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08.73%。二、2020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9年底、2020年初,合利保理与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讯科技”)、华讯方舟科技(湖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华讯”)、深圳市华讯方舟卫星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讯卫星通信”)、上海缘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缘信”)开展保理业务,向上述公司发放本金合计20,600万元的商业保理贷款。同时,合利保理继续与圣地雅、天欣意、冠瑞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经查,2019年保理业务还款与2020年保理业务放款存在资金闭环,仁东控股相关业务人员承认华讯科技等公司配合合利保理走账,相关保理业务客户亦承认配合合利保理走账,并非实际开展保理业务。上述事项导致仁东控股2020年上半年虚增保理业务收入2,065.36万元,虚增利润总额2,065.36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比例为202.32%。 【收起】 |
一、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8年12月,公司二级子公司深圳前海合利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利保理”)与太原市圣地雅矿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地雅”)、山西天欣意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欣意”)、河北冠瑞贸易有限公 【展开全文】一、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8年12月,公司二级子公司深圳前海合利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利保理”)与太原市圣地雅矿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地雅”)、山西天欣意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欣意”)、河北冠瑞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瑞”)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向圣地雅、天欣意、冠瑞发放本金合计27,900万元的商业保理贷款。经查,上述保理业务缺乏真实商业背景和应收账款底层资产支持,公司董事长霍东承认上述业务并非正常的保理业务,圣地雅、冠瑞实际控制人否认与合利保理开展保理业务。仁东控股虚构上述保理业务导致2019年虚增保理业务收入3,890.7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3,890.72万元。除此之外,公司2019年年末对圣地雅、天欣意、冠瑞合计账面余额为22,600万元的应收保理款按照3%的比例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678万元。经查,上述债权并非保理款性质,不应当使用保理业务组合坏账计提标准,根据公司账龄组合坏账计提标准,1至2年应收款项的计提比例为10%,由此,公司2019年少计提坏账准备2,012万元。综上,仁东控股2019年虚增利润总额共计5,902.72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08.73%。二、2020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9年底、2020年初,合利保理与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讯科技”)、华讯方舟科技(湖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华讯”)、深圳市华讯方舟卫星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讯卫星通信”)、上海缘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缘信”)开展保理业务,向上述公司发放本金合计20,600万元的商业保理贷款。同时,合利保理继续与圣地雅、天欣意、冠瑞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经查,2019年保理业务还款与2020年保理业务放款存在资金闭环,仁东控股相关业务人员承认华讯科技等公司配合合利保理走账,相关保理业务客户亦承认配合合利保理走账,并非实际开展保理业务。上述事项导致仁东控股2020年上半年虚增保理业务收入2,065.36万元,虚增利润总额2,065.36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比例为202.32%。 【收起】 |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你公司2022年1月29日披露的《2021年度业绩预告》显示,预计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10,000-20,000万元。但你公司于2022年4月30日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显示,你公司2 【展开全文】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你公司2022年1月29日披露的《2021年度业绩预告》显示,预计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10,000-20,000万元。但你公司于2022年4月30日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显示,你公司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238.33万元,较原预计区间范围差异幅度较大。 【收起】 |
你公司2022年1月29日披露的《2021年度业绩预告》显示,预计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10,000-20,000万元。但你公司于2022年4月30日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显示,你公司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展开全文】你公司2022年1月29日披露的《2021年度业绩预告》显示,预计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10,000-20,000万元。但你公司于2022年4月30日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显示,你公司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238.33万元,较原预计区间范围差异幅度较大。 【收起】 |
你公司作为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持股5%以上的股东,2021年10月14日,因司法划转导致你公司的持股比例由5.04%降至0。你公司在持股比例降至5%以下时,未及时编制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
2020年12月17日、12月18日,仁东信息、仁东天津通过集中竞价分别被券商平仓处置仁东控股股份559万股、406.36万股,分别占仁东控股总股本1%、0.73%,合计减持比例为1.72%,且未提前15个交易日预披露减持计划。2020年1 【展开全文】2020年12月17日、12月18日,仁东信息、仁东天津通过集中竞价分别被券商平仓处置仁东控股股份559万股、406.36万股,分别占仁东控股总股本1%、0.73%,合计减持比例为1.72%,且未提前15个交易日预披露减持计划。2020年12月30日至2021年3月29日期间,仁东信息及仁东天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总数的4.81%,超比例减持2.81%,超比例减持金额为1.76亿元。2021年3月19日至6月8日期间,仁东信息及仁东天津通过集中竞价累计减持公司股份总数的6.99%,超比例减持5.99%,超比例减持金额为4.18亿元。 【收起】 |
2020年12月17日、12月18日,仁东信息、仁东天津通过集中竞价分别被券商平仓处置仁东控股股份559万股、406.36万股,分别占仁东控股总股本1%、0.73%,合计减持比例为1.72%,且未提前15个交易日预披露减持计划。2020年1 【展开全文】2020年12月17日、12月18日,仁东信息、仁东天津通过集中竞价分别被券商平仓处置仁东控股股份559万股、406.36万股,分别占仁东控股总股本1%、0.73%,合计减持比例为1.72%,且未提前15个交易日预披露减持计划。2020年12月30日至2021年3月29日期间,仁东信息及仁东天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总数的4.81%,超比例减持2.81%,超比例减持金额为1.76亿元。2021年3月19日至6月8日期间,仁东信息及仁东天津通过集中竞价累计减持公司股份总数的6.99%,超比例减持5.99%,超比例减持金额为4.18亿元。 【收起】 |
经查明,仁东控股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仁东控股2019年年度、2020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一)2019年年度报告虚增保理业务收入、利润2018年12月,仁东控股二级子公司深圳前海合利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利保理)与太原市圣地雅矿 【展开全文】经查明,仁东控股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仁东控股2019年年度、2020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一)2019年年度报告虚增保理业务收入、利润2018年12月,仁东控股二级子公司深圳前海合利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利保理)与太原市圣地雅矿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地雅)、山西天欣意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欣意)、河北冠瑞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瑞)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向圣地雅、天欣意、冠瑞发放本金合计27,900万元的商业保理贷款。经查,上述保理业务缺乏真实商业背景和应收账款底层资产支持,时任仁东控股董事长霍东承认上述业务并非正常的保理业务,圣地雅、冠瑞实际控制人否认与合利保理开展保理业务。综上,仁东控股虚构上述保理业务,2019年虚增保理业务收入3,890.7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3,890.72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71.67%。(二)2019年年度报告计提坏账准备数额不准确2019年年末,仁东控股对圣地雅、天欣意、冠瑞合计账面余额为22,600万元的应收保理款,按照3%的比例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678万元。经查,2019年仁东控股虚构相关保理业务,2019年年末仁东控股对圣地雅、天欣意、冠瑞债权的实际未收回金额为26,900万元,且上述债权并非保理款性质,不应当使用保理业务组合坏账计提标准(关注类3%)。根据仁东控股账龄组合坏账计提标准,1至2年应收款项的计提比例为10%。由此,2019年仁东控股少计提坏账准备2,01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2,012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37.06%。(三)2020年半年度报告虚增保理业务收入、利润2019年底、2020年初,合利保理与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讯科技)、华讯方舟科技(湖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华讯)、深圳市华讯方舟卫星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讯卫星通信)、上海缘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缘信)开展保理业务,向华讯科技、湖北华讯、华讯卫星通信、上海缘信发放本金合计20,600万元的商业保理贷款。同时,合利保理继续与圣地雅、天欣意、冠瑞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经查,2019年保理业务还款与2020年保理业务放款存在资金闭环,仁东控股相关业务人员承认华讯科技等公司配合合利保理走账,相关保理业务客户亦承认配合合利保理走账,并非实际开展保理业务。综上,仁东控股虚构上述保理业务,2020年上半年虚增保理业务收入2,065.36万元,虚增利润总额2,065.36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比例为202.32%。二、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合利保理从华融前海财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处借款18,000万元,到期日为2020年11月7日,到期后未能清偿,续贷协议于2021年1月31日签订。上述债务占仁东控股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2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9.2条、第11.11.3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仁东控股应当及时披露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但仁东控股未予及时披露,直至2021年4月才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仁东控股时任董事长、代董事会秘书霍东组织实施虚构保理业务;仁东控股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王石山参与2020年虚假保理业务的审批;黄浩2019年3月起任仁东控股副总经理,2020年二季度起分管保理业务,参与2020年虚假保理业务的审批。上述人员均在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相关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收起】 |
经查明,仁东控股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仁东控股2019年年度、2020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一)2019年年度报告虚增保理业务收入、利润2018年12月,仁东控股二级子公司深圳前海合利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利保理)与太原市圣地雅矿 【展开全文】经查明,仁东控股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仁东控股2019年年度、2020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一)2019年年度报告虚增保理业务收入、利润2018年12月,仁东控股二级子公司深圳前海合利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利保理)与太原市圣地雅矿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地雅)、山西天欣意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欣意)、河北冠瑞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瑞)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向圣地雅、天欣意、冠瑞发放本金合计27,900万元的商业保理贷款。经查,上述保理业务缺乏真实商业背景和应收账款底层资产支持,时任仁东控股董事长霍东承认上述业务并非正常的保理业务,圣地雅、冠瑞实际控制人否认与合利保理开展保理业务。综上,仁东控股虚构上述保理业务,2019年虚增保理业务收入3,890.7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3,890.72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71.67%。(二)2019年年度报告计提坏账准备数额不准确2019年年末,仁东控股对圣地雅、天欣意、冠瑞合计账面余额为22,600万元的应收保理款,按照3%的比例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678万元。经查,2019年仁东控股虚构相关保理业务,2019年年末仁东控股对圣地雅、天欣意、冠瑞债权的实际未收回金额为26,900万元,且上述债权并非保理款性质,不应当使用保理业务组合坏账计提标准(关注类3%)。根据仁东控股账龄组合坏账计提标准,1至2年应收款项的计提比例为10%。由此,2019年仁东控股少计提坏账准备2,01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2,012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37.06%。(三)2020年半年度报告虚增保理业务收入、利润2019年底、2020年初,合利保理与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讯科技)、华讯方舟科技(湖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华讯)、深圳市华讯方舟卫星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讯卫星通信)、上海缘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缘信)开展保理业务,向华讯科技、湖北华讯、华讯卫星通信、上海缘信发放本金合计20,600万元的商业保理贷款。同时,合利保理继续与圣地雅、天欣意、冠瑞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经查,2019年保理业务还款与2020年保理业务放款存在资金闭环,仁东控股相关业务人员承认华讯科技等公司配合合利保理走账,相关保理业务客户亦承认配合合利保理走账,并非实际开展保理业务。综上,仁东控股虚构上述保理业务,2020年上半年虚增保理业务收入2,065.36万元,虚增利润总额2,065.36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比例为202.32%。二、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合利保理从华融前海财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处借款18,000万元,到期日为2020年11月7日,到期后未能清偿,续贷协议于2021年1月31日签订。上述债务占仁东控股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2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9.2条、第11.11.3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仁东控股应当及时披露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但仁东控股未予及时披露,直至2021年4月才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仁东控股时任董事长、代董事会秘书霍东组织实施虚构保理业务;仁东控股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王石山参与2020年虚假保理业务的审批;黄浩2019年3月起任仁东控股副总经理,2020年二季度起分管保理业务,参与2020年虚假保理业务的审批。上述人员均在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相关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收起】 |
经查明,仁东控股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仁东控股2019年年度、2020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一)2019年年度报告虚增保理业务收入、利润2018年12月,仁东控股二级子公司深圳前海合利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利保理)与太原市圣地雅矿 【展开全文】经查明,仁东控股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仁东控股2019年年度、2020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一)2019年年度报告虚增保理业务收入、利润2018年12月,仁东控股二级子公司深圳前海合利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利保理)与太原市圣地雅矿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地雅)、山西天欣意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欣意)、河北冠瑞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瑞)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向圣地雅、天欣意、冠瑞发放本金合计27,900万元的商业保理贷款。经查,上述保理业务缺乏真实商业背景和应收账款底层资产支持,时任仁东控股董事长霍东承认上述业务并非正常的保理业务,圣地雅、冠瑞实际控制人否认与合利保理开展保理业务。综上,仁东控股虚构上述保理业务,2019年虚增保理业务收入3,890.7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3,890.72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71.67%。(二)2019年年度报告计提坏账准备数额不准确2019年年末,仁东控股对圣地雅、天欣意、冠瑞合计账面余额为22,600万元的应收保理款,按照3%的比例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678万元。经查,2019年仁东控股虚构相关保理业务,2019年年末仁东控股对圣地雅、天欣意、冠瑞债权的实际未收回金额为26,900万元,且上述债权并非保理款性质,不应当使用保理业务组合坏账计提标准(关注类3%)。根据仁东控股账龄组合坏账计提标准,1至2年应收款项的计提比例为10%。由此,2019年仁东控股少计提坏账准备2,01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2,012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37.06%。(三)2020年半年度报告虚增保理业务收入、利润2019年底、2020年初,合利保理与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讯科技)、华讯方舟科技(湖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华讯)、深圳市华讯方舟卫星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讯卫星通信)、上海缘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缘信)开展保理业务,向华讯科技、湖北华讯、华讯卫星通信、上海缘信发放本金合计20,600万元的商业保理贷款。同时,合利保理继续与圣地雅、天欣意、冠瑞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经查,2019年保理业务还款与2020年保理业务放款存在资金闭环,仁东控股相关业务人员承认华讯科技等公司配合合利保理走账,相关保理业务客户亦承认配合合利保理走账,并非实际开展保理业务。综上,仁东控股虚构上述保理业务,2020年上半年虚增保理业务收入2,065.36万元,虚增利润总额2,065.36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比例为202.32%。二、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合利保理从华融前海财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处借款18,000万元,到期日为2020年11月7日,到期后未能清偿,续贷协议于2021年1月31日签订。上述债务占仁东控股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2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9.2条、第11.11.3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仁东控股应当及时披露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但仁东控股未予及时披露,直至2021年4月才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仁东控股时任董事长、代董事会秘书霍东组织实施虚构保理业务;仁东控股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王石山参与2020年虚假保理业务的审批;黄浩2019年3月起任仁东控股副总经理,2020年二季度起分管保理业务,参与2020年虚假保理业务的审批。上述人员均在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相关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收起】 |
经查明,仁东控股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仁东控股2019年年度、2020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一)2019年年度报告虚增保理业务收入、利润2018年12月,仁东控股二级子公司深圳前海合利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利保理)与太原市圣地雅矿 【展开全文】经查明,仁东控股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仁东控股2019年年度、2020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一)2019年年度报告虚增保理业务收入、利润2018年12月,仁东控股二级子公司深圳前海合利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利保理)与太原市圣地雅矿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地雅)、山西天欣意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欣意)、河北冠瑞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瑞)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向圣地雅、天欣意、冠瑞发放本金合计27,900万元的商业保理贷款。经查,上述保理业务缺乏真实商业背景和应收账款底层资产支持,时任仁东控股董事长霍东承认上述业务并非正常的保理业务,圣地雅、冠瑞实际控制人否认与合利保理开展保理业务。综上,仁东控股虚构上述保理业务,2019年虚增保理业务收入3,890.7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3,890.72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71.67%。(二)2019年年度报告计提坏账准备数额不准确2019年年末,仁东控股对圣地雅、天欣意、冠瑞合计账面余额为22,600万元的应收保理款,按照3%的比例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678万元。经查,2019年仁东控股虚构相关保理业务,2019年年末仁东控股对圣地雅、天欣意、冠瑞债权的实际未收回金额为26,900万元,且上述债权并非保理款性质,不应当使用保理业务组合坏账计提标准(关注类3%)。根据仁东控股账龄组合坏账计提标准,1至2年应收款项的计提比例为10%。由此,2019年仁东控股少计提坏账准备2,01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2,012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37.06%。(三)2020年半年度报告虚增保理业务收入、利润2019年底、2020年初,合利保理与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讯科技)、华讯方舟科技(湖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华讯)、深圳市华讯方舟卫星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讯卫星通信)、上海缘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缘信)开展保理业务,向华讯科技、湖北华讯、华讯卫星通信、上海缘信发放本金合计20,600万元的商业保理贷款。同时,合利保理继续与圣地雅、天欣意、冠瑞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经查,2019年保理业务还款与2020年保理业务放款存在资金闭环,仁东控股相关业务人员承认华讯科技等公司配合合利保理走账,相关保理业务客户亦承认配合合利保理走账,并非实际开展保理业务。综上,仁东控股虚构上述保理业务,2020年上半年虚增保理业务收入2,065.36万元,虚增利润总额2,065.36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比例为202.32%。二、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合利保理从华融前海财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处借款18,000万元,到期日为2020年11月7日,到期后未能清偿,续贷协议于2021年1月31日签订。上述债务占仁东控股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2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9.2条、第11.11.3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仁东控股应当及时披露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但仁东控股未予及时披露,直至2021年4月才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仁东控股时任董事长、代董事会秘书霍东组织实施虚构保理业务;仁东控股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王石山参与2020年虚假保理业务的审批;黄浩2019年3月起任仁东控股副总经理,2020年二季度起分管保理业务,参与2020年虚假保理业务的审批。上述人员均在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相关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收起】 |
北京仁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仁东(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仁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仁东信息”)作为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东控股”)控股股东, 仁东(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东天津”)作为仁东控股 5%以上 【展开全文】北京仁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仁东(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仁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仁东信息”)作为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东控股”)控股股东, 仁东(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东天津”)作为仁东控股 5%以上股东及仁东信息一致行动人,于 2020 年 12 月 17 日、 12 月 18 日通过集合竞价交易方式分别减持仁东控股股份 559 万股、 406.36 万股, 分别占仁东控股总股本的 1%、 0.73%, 合计减持比例为 1.72%。 你们的上述减持行为未按照规定在预披露计划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实施,合计减持比例超过 1%。 【收起】 |
北京仁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仁东(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仁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仁东信息”)作为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东控股”)控股股东, 仁东(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东天津”)作为仁东控股 5%以上 【展开全文】北京仁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仁东(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仁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仁东信息”)作为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东控股”)控股股东, 仁东(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东天津”)作为仁东控股 5%以上股东及仁东信息一致行动人,于 2020 年 12 月 17 日、 12 月 18 日通过集合竞价交易方式分别减持仁东控股股份 559 万股、 406.36 万股, 分别占仁东控股总股本的 1%、 0.73%, 合计减持比例为 1.72%。 你们的上述减持行为未按照规定在预披露计划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实施,合计减持比例超过 1%。 【收起】 |
2020 年 7 月 24 日,你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回复投资者称“经公司核实,自 2019 年 6 月,公司子公司民盛租赁有限公司已经开始为蚂蚁链上商户提供融资租赁业务服务。经过一年的业务合作,伴随着蚂蚁链的技术升级,双方已达成了较为密切 【展开全文】2020 年 7 月 24 日,你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回复投资者称“经公司核实,自 2019 年 6 月,公司子公司民盛租赁有限公司已经开始为蚂蚁链上商户提供融资租赁业务服务。经过一年的业务合作,伴随着蚂蚁链的技术升级,双方已达成了较为密切的合作关系”。你公司在上述回复中未能客观、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相关租赁业务对公司业绩的影响等实际情况。 【收起】 |
2020 年 7 月 24 日,你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回复投资者称“经公司核实,自 2019 年 6 月,公司子公司民盛租赁有限公司已经开始为蚂蚁链上商户提供融资租赁业务服务。经过一年的业务合作,伴随着蚂蚁链的技术升级,双方已达成了较为密切 【展开全文】2020 年 7 月 24 日,你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回复投资者称“经公司核实,自 2019 年 6 月,公司子公司民盛租赁有限公司已经开始为蚂蚁链上商户提供融资租赁业务服务。经过一年的业务合作,伴随着蚂蚁链的技术升级,双方已达成了较为密切的合作关系”。你公司在上述回复中未能客观、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相关租赁业务对公司业绩的影响等实际情况。 【收起】 |
2020 年 7 月 24 日,你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回复投资者称“经公司核实,自 2019 年 6 月,公司子公司民盛租赁有限公司已经开始为蚂蚁链上商户提供融资租赁业务服务。经过一年的业务合作,伴随着蚂蚁链的技术升级,双方已达成了较为密切 【展开全文】2020 年 7 月 24 日,你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回复投资者称“经公司核实,自 2019 年 6 月,公司子公司民盛租赁有限公司已经开始为蚂蚁链上商户提供融资租赁业务服务。经过一年的业务合作,伴随着蚂蚁链的技术升级,双方已达成了较为密切的合作关系”。你公司在上述回复中未能客观、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相关租赁业务对公司业绩的影响等实际情况。 【收起】 |
近期,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回复投资者关于公司和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合作情况提问时,未能客观、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相关租赁业务对公司业绩的影响等实际情况。 |
近期,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回复投资者关于公司和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合作情况提问时,未能客观、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相关租赁业务对公司业绩的影响等实际情况。 |
近期,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回复投资者关于公司和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合作情况提问时,未能客观、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相关租赁业务对公司业绩的影响等实际情况。 |
2020 年 4 月 28 日,你公司披露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拟以2019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559,936,650 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向公司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2 股,不派发现金股利,不送红股。上 【展开全文】2020 年 4 月 28 日,你公司披露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拟以2019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559,936,650 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向公司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2 股,不派发现金股利,不送红股。上述预案经 2020 年 5 月 21 日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0 年 7 月 1 日, 你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称, 鉴于公司办理权益分派业务过程中发现公司使用其他资本公积金进行转增股本且未进行现金分红,不满足投资者代扣代缴所得税的要求, 公司拟取消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收起】 |
经查明,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东控股”)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未真实、准确披露对子公司的实际增资情况2016年4月30日,仁东控股披露《关于拟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公告》,拟以自筹资金出资20亿元设立江西共青城投资管理有限 【展开全文】经查明,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东控股”)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未真实、准确披露对子公司的实际增资情况2016年4月30日,仁东控股披露《关于拟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公告》,拟以自筹资金出资20亿元设立江西共青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暂定名称,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为准)。仁东控股对该子公司以资金循环的方式虚假增资18亿元。2017年4月19日,仁东控股披露《关于向天津民盛金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增资的公告》,拟以自筹资金向天津民盛增资11.95亿元。仁东控股对该子公司以资金循环的方式虚假增资11.95亿元。二、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进展情况2016年12月15日,仁东控股披露《关于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拟向浙江泰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泰晟”)出售母公司截至交易基准日2016年10月31日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设备类固定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浙江泰晟承接仁东控股置出的员工)、商标权、专利权,交易价格共计3.46亿元,协议约定了分期付款条款及最晚付款日期为2017年4月15日。浙江泰晟存在逾期付款1.9亿元的情形,仁东控股未及时披露上述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直至2017年8月3日才予以披露。 【收起】 |
经查明,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东控股”)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未真实、准确披露对子公司的实际增资情况2016年4月30日,仁东控股披露《关于拟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公告》,拟以自筹资金出资20亿元设立江西共青城投资管理有限 【展开全文】经查明,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东控股”)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未真实、准确披露对子公司的实际增资情况2016年4月30日,仁东控股披露《关于拟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公告》,拟以自筹资金出资20亿元设立江西共青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暂定名称,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为准)。仁东控股对该子公司以资金循环的方式虚假增资18亿元。2017年4月19日,仁东控股披露《关于向天津民盛金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增资的公告》,拟以自筹资金向天津民盛增资11.95亿元。仁东控股对该子公司以资金循环的方式虚假增资11.95亿元。二、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进展情况2016年12月15日,仁东控股披露《关于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拟向浙江泰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泰晟”)出售母公司截至交易基准日2016年10月31日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设备类固定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浙江泰晟承接仁东控股置出的员工)、商标权、专利权,交易价格共计3.46亿元,协议约定了分期付款条款及最晚付款日期为2017年4月15日。浙江泰晟存在逾期付款1.9亿元的情形,仁东控股未及时披露上述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直至2017年8月3日才予以披露。 【收起】 |
违反支付结算管理规定 |
一、仁东控股通过资金循环的方式对子公司天津民盛金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增资11.95亿元、对子公司共青城民盛金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增资18亿元。因此,仁东控股存在未准确披露对子公司实际增资情况及增资款用途的情形。二、2017年2月10日,仁东控股 【展开全文】一、仁东控股通过资金循环的方式对子公司天津民盛金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增资11.95亿元、对子公司共青城民盛金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增资18亿元。因此,仁东控股存在未准确披露对子公司实际增资情况及增资款用途的情形。二、2017年2月10日,仁东控股分别与中信银行深圳分行、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和《权利质押合同》,贷款7.5亿元并将主要资产广东合利金融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合利”)90%的股权、广东合利子公司广州合利宝支付科技有限公司95%的股权质押给中信银行深圳分行作为上述贷款的担保。但直至2018年4月28日,仁东控股才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对上述主要资产被质押情况进行披露。因此,仁东控股存在未按规定及时对重大事项进行临时公告的情形。三、2017年8月3日,仁东控股发布了《关于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事项的实施进展公告》,公告显示仁东控股于2017年8月1日、8月2日收到交易对手方浙江泰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泰晟”)支付的交易尾款18,396.37万元。但根据双方签署的协议约定,上述款项最晚付款日为2017年4月15日。仁东控股于2017年8月3日才对浙江泰晟延期支付款项事宜进行详细披露。因此,仁东控股存在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的情形。 【收起】 |
一、仁东控股通过资金循环的方式对子公司天津民盛金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增资11.95亿元、对子公司共青城民盛金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增资18亿元。因此,仁东控股存在未准确披露对子公司实际增资情况及增资款用途的情形。二、2017年2月10日,仁东控股 【展开全文】一、仁东控股通过资金循环的方式对子公司天津民盛金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增资11.95亿元、对子公司共青城民盛金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增资18亿元。因此,仁东控股存在未准确披露对子公司实际增资情况及增资款用途的情形。二、2017年2月10日,仁东控股分别与中信银行深圳分行、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和《权利质押合同》,贷款7.5亿元并将主要资产广东合利金融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合利”)90%的股权、广东合利子公司广州合利宝支付科技有限公司95%的股权质押给中信银行深圳分行作为上述贷款的担保。但直至2018年4月28日,仁东控股才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对上述主要资产被质押情况进行披露。因此,仁东控股存在未按规定及时对重大事项进行临时公告的情形。三、2017年8月3日,仁东控股发布了《关于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事项的实施进展公告》,公告显示仁东控股于2017年8月1日、8月2日收到交易对手方浙江泰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泰晟”)支付的交易尾款18,396.37万元。但根据双方签署的协议约定,上述款项最晚付款日为2017年4月15日。仁东控股于2017年8月3日才对浙江泰晟延期支付款项事宜进行详细披露。因此,仁东控股存在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的情形。杨凯作为时任仁东控股董事会秘书对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及进展情况负有主要责任。 【收起】 |
一、仁东控股通过资金循环的方式对子公司天津民盛金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增资11.95亿元、对子公司共青城民盛金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增资18亿元。因此,仁东控股存在未准确披露对子公司实际增资情况及增资款用途的情形。二、2017年2月10日,仁东控股 【展开全文】一、仁东控股通过资金循环的方式对子公司天津民盛金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增资11.95亿元、对子公司共青城民盛金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增资18亿元。因此,仁东控股存在未准确披露对子公司实际增资情况及增资款用途的情形。二、2017年2月10日,仁东控股分别与中信银行深圳分行、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和《权利质押合同》,贷款7.5亿元并将主要资产广东合利金融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合利”)90%的股权、广东合利子公司广州合利宝支付科技有限公司95%的股权质押给中信银行深圳分行作为上述贷款的担保。但直至2018年4月28日,仁东控股才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对上述主要资产被质押情况进行披露。因此,仁东控股存在未按规定及时对重大事项进行临时公告的情形。三、2017年8月3日,仁东控股发布了《关于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事项的实施进展公告》,公告显示仁东控股于2017年8月1日、8月2日收到交易对手方浙江泰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泰晟”)支付的交易尾款18,396.37万元。但根据双方签署的协议约定,上述款项最晚付款日为2017年4月15日。仁东控股于2017年8月3日才对浙江泰晟延期支付款项事宜进行详细披露。因此,仁东控股存在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的情形。杨凯作为时任仁东控股董事会秘书对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及进展情况负有主要责任。闫伟作为时任仁东控股董事长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收起】 |
一、评估项目基本情况2016年8月6日,万隆评估与浙江宏磊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磊铜业”)签订《评估业务约定书》,约定万隆评估对宏磊铜业拟收购项目涉及的广东合利金融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利金融”)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并出 【展开全文】一、评估项目基本情况2016年8月6日,万隆评估与浙江宏磊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磊铜业”)签订《评估业务约定书》,约定万隆评估对宏磊铜业拟收购项目涉及的广东合利金融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利金融”)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并出具报告,评估服务收费48万元。2016年9月12日,万隆评估出具《浙江宏磊铜业股份有限公司拟股权收购项目涉及的广东合利金融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万隆评报字〔2016〕第1660号,以下简称《收购评估报告》),签字资产评估师为侯红骏、刘希广。2017年3月27日,万隆评估与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签订《评估咨询业务约定书》,约定万隆评估对民盛金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拟商誉减值测试项目涉及的合利金融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并出具报告,评估咨询服务收费4万元。2017年4月21日,万隆评估出具《民盛金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拟商誉减值测试项目涉及的广东合利金融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咨询报告》(万隆评咨字〔2017〕第6019号,以下简称《减值评估报告》),签字资产评估师为侯红骏、刘希广。二、评估工作的具体问题(一)折现公式使用存在错误,导致评估结果被低估《收购评估报告》中,需要对合利金融子公司广州合利宝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利宝”)未来收益进行折现。《减值评估报告》中,需要对合利金融及其子公司未来收益进行折现。两份报告中描述的对上述未来收益折现确定其价值的计算公式为,其中r为折现率,n为预测年限,Ri为评估对象未来第i年的预期收益,其折现系数为1/r(1+r)i,Rn+1为评估对象第n+1年起至收益期末即稳定期的预期收益,1/r(1+r)n为稳定期的折现系数。在评估项目计算底稿中,对上述稳定期的预期收益实际使用的折现系数计算公式却为1/r(1+r)n+1,该错误导致两份报告的评估结果均被低估。(二)多计资产,导致评估结果被高估在预测各期所得税时,由于合利宝2016年1-3月及2016年均存在亏损,评估师在《收购评估报告》中预测2016年4-12月的所得税以及在《减值评估报告》中预测2017年度的所得税时,均预计当期有足够利润可抵扣上期亏损,故《收购评估报告》在计算合利宝2016年4-12月的所得税以及《减值评估报告》在计算合利宝2017年度的所得税时,分别抵扣了上期未弥补亏损462.29万元和1,033.74万元。该处理使上期的未弥补亏损已在当期得以消化,相应由未弥补亏损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不能在当期作为一项资产来进行评估。但评估师在两份报告底稿中评估合利宝的非经营性资产时,仍将上述未弥补亏损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作为一项非经营性资产来评估,导致两份报告的评估结果均被高估。(三)未扣除代收项目,导致《收购评估报告》评估结果被高估《收购评估报告》中,合利宝作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其货币资金中存在客户备付金,该客户备付金属于预收代付资金,不应作为合利宝的资产计入溢余资产评估。但万隆评估在对合利宝评估时,对基准日溢余资产按“溢余资产=基准日货币资金余额-安全运营现金”的计算口径来确定,未扣除基准日货币资金中的客户备付金,多计合利宝资产4,118.86万元,导致《收购评估报告》评估结果被高估。上述第一至三项问题导致两份报告评估结果最终被低估,其中《收购评估报告》评估值低估10,545万元;《减值评估报告》评估终值(低值)低估11,600万元,评估终值(高值)低估15,500万元。上述行为违反了《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2004)》第五条、《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2004)》第七条、《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2004)》第十条、《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2004)》第七条以及《资产评估指南——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2004)》第六条的相关规定。(四)《收购评估报告》披露事项不完整2015年,浙江浙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银资本”)与原合利金融股东张某红签订《增资协议》,浙银资本出资1.2亿元对合利金融增资,占增资后合利金融10%股权。截至《收购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2016年3月31日,浙银资本实际出资8,400万元,剩余3,600万元于2016年4月13日出资到位。对于合利金融上述截止评估基准日未增资到位、评估基准日后增资到位事项,万隆评估未在《收购评估报告》的特别事项段中予以说明。上述行为违反了《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2004)》第六条、第二十六条以及《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2004)》第七条的相关规定。以上违法事实清楚,有相关工作底稿、评估报告、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收起】 |
一、计算底稿存在错误,导致评估结果错误 (一)两份评估报告中描述的评估对象经营性资产价值计算公式为,稳定期的折现系数应为1/r(1+r)n,你公司在计算底稿中实际的折现系数计算公式为1/r(1+r)n+1,导致两份评估报告结果被低估。 (二 【展开全文】一、计算底稿存在错误,导致评估结果错误 (一)两份评估报告中描述的评估对象经营性资产价值计算公式为,稳定期的折现系数应为1/r(1+r)n,你公司在计算底稿中实际的折现系数计算公式为1/r(1+r)n+1,导致两份评估报告结果被低估。 (二)重组报告中,被评估公司合利金融95%控股子公司广州合利宝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利宝”)作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属于预收代付资金,不应作为溢余资金计算,但你公司在评估股权收益时溢余资金中未扣除备付金,导致重组报告合利金融的股东权益价值被高估。 (三)两份评估报告在预测所得税时扣减了历年待弥补亏损,但在预测非经营性资产中,又包含了历年待弥补亏损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属于重复计算,导致两份评估报告结果被高估。 综上所述,你公司因计算公式差错、重复计算等,导致重组报告合利金融股东权益价值低估约1.06亿元;导致减值咨询报告合利金融股东权益价值(高值)低估约1.53亿元,(低值)低估约1.15亿元。上述情况不符合《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第五条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二、被评估标的公司尚未正式运营,你公司采用收益法评估时未获取充分、必要的评估依据 (一)重组报告中,合利金融的主营业务来源于合利宝。截至评估基准日,合利宝新主营业务“银行收单业务”尚未正式运营,且运营时间不确定。你公司采用收益法评估时,按照预计系统接入后的交易量进行业绩预测,评估依据不充分。 (二)减值咨询报告中,合利金融的主营业务来源于合利宝和全资子公司深圳前海合利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理公司”)。截至评估基准日,保理公司3亿元注册资本尚未到位,且未正式运营。你公司在评估保理公司全部股东权益时,主要依据为访谈及董事会决议。按注册资本到位后的净资产总额预测保理经营规模,评估依据不充分。此外,你公司在评估合利金融股东权益时,未就合利金融应付未付保理公司注册资本3亿元出资款对评估结果的影响进行充分的分析论证。 上述情况不符合《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第九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三、选取的可比公司不具有可比性,未合理说明原因 (一)减值咨询报告中,你公司在计算合利宝、保理公司折现率的beta系数时,选取的海立美达、盛屯矿业、伊利股份、搜于特、广联达等可比公司与被评估公司不属于同一行业,也未受相同经济因素的影响。 (二)你公司在计算营运资金和合利宝折现率的beta系数时,前后两份报告选取的可比公司不一致,未合理说明原因。 上述情况不符合《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第三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四、评估报告披露事项不完整、不准确 (一)股东权益事项未作披露。重组报告中,浙江浙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出资1.2亿元收购合利金融10%股权。截至评估基准日,8,400万元出资款已到位,余下3,600万元未作账务处理。后于评估报告日前追加出资履行完毕。你公司在评估合利金融股东全部权益时,未披露3,600万元的追加出资事项。 上述情况不符合《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第六条的相关规定。 (二)特殊假设表述有误及底稿中数据前后不一致。减值咨询报告中,保理公司的特殊假设为现金流均匀流入,但在实际计算时采用了年末的现金流;保理公司收入计算表中低值按高值的95%计算,但实际在汇总表中却按90%计算。上述情况不符合《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第七条的相关规定。 【收起】 |
近日,公司董事会关注到相关媒体报道,公司拟收购标的公司广东合利子公司广州合利宝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被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行政处罚的事项,经公司向本次交易对手张军红问询核实,其于2016年11月1日向公司发送了广州人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广州银罚字( 【展开全文】近日,公司董事会关注到相关媒体报道,公司拟收购标的公司广东合利子公司广州合利宝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被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行政处罚的事项,经公司向本次交易对手张军红问询核实,其于2016年11月1日向公司发送了广州人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广州银罚字(2016)5号),并出具了关于此项行政处罚的相关说明,具体情况如下: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被处罚单位:广州合利宝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违法行为:1、在尚未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与银行签订备付金协议以及开展支付业务;2、未准确标识交易信息并完整发送;3、截止2014年末,公司未在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披露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支付服务协议的格式条款内容。 【收起】 |
经查明,浙江宏磊铜业股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未及时披露大额政府补助、未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公司于2016年2月27日披露业绩快报,披露公司201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1,166 【展开全文】经查明,浙江宏磊铜业股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未及时披露大额政府补助、未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公司于2016年2月27日披露业绩快报,披露公司201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1,166万元,上述业绩与其业绩预告中预测的净利润亏损300至600万元差异较大。公司扭亏的主要原因系确认政府补助合计30,144.93万元,占公司2014年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为631.31%。2016年3月16日,公司在《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问询函〉回复的公告》中披露,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和诸暨市人民政府陶朱街道办事处分别于2015年12月23日和2015年12月25日下収《关于对浙江宏磊铜业股仹有限公司实施资金补助的意见》文件。公司在收到上述文件时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也未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二、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事项公司因未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仹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以下简称“工行诸暨支行”)截至2015年7月20日借款本息合计26,964.30万元,工行诸暨支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根据2015年9月8日的(2015)浙绍商初字第6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公司、江西宏磊铜业有限公司、浙江宏天铜业有限公司、浙江宏磊东南房地产开収有限公司、浙江洁丼雅毛巾有限公司、瑞远机床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科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截至2016年3月29日,公司已全部偿还借款本息及法院相关执行费用,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2015)浙绍商初字第66-5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工行诸暨支行撤回起诉。2015年9月,公司因未偿还中国银行股仹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以下简称“中行诸暨支行”)借(垫)款本息合计2,121.76万元,中行诸暨支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根据2015年10月10日的(2015)诸暨商初字第413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或冻结公司、浙江东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浙江中兴人防设备有限公司、戚建萍、金磊价值2,200万元的财产。截至2016年4月28日,公司已全部偿还借款本息及法院相关执行费用,浙江诸暨市人民法院依据(2015)绍诸商初字第4134号之一裁定,准许中行诸暨支行撤回起诉。2015年9月,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宏天铜业有限公司因未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仹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以下简称“建行诸暨支行”)2,000万元借款本金和利息,建行诸暨支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于2015年9月30日被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2015年12月18日,根据(2015)绍诸商初字第4200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一致,浙江宏天铜业有限公司应于2016年1月18日前归还建行诸暨支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并支付该借款2015年11月21日起至款清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截至2016年4月28日,浙江宏天铜业有限公司已归还建行诸暨支行本金233.93万元;公司于2016年6月14日归还剩余本息合计1,791.53万元。公司収生前述重大诉讼事项累计金额达31,111.52万元,占2014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7.77%,公司均未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6年4月30日,公司才在《2015年年度报告》中对外披露前述重大诉讼事项。本所认为,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1条、第2.7条、第7.3条、第11.1.1条、第11.1.2条、第11.1.5条、第11.3.3条和第11.11.4条的规定。公司时仸董事长章利全、时仸董事兼总经理张震宇、时仸董事兼副总经理叶健、时仸董事戚海洋和时仸财务总监郑树英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2条和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仸。公司时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赵毅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和第3.2.2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仸。 【收起】 |
经查明,浙江宏磊铜业股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未及时披露大额政府补助、未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公司于2016年2月27日披露业绩快报,披露公司201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1,166 【展开全文】经查明,浙江宏磊铜业股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未及时披露大额政府补助、未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公司于2016年2月27日披露业绩快报,披露公司201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1,166万元,上述业绩与其业绩预告中预测的净利润亏损300至600万元差异较大。公司扭亏的主要原因系确认政府补助合计30,144.93万元,占公司2014年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为631.31%。2016年3月16日,公司在《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问询函〉回复的公告》中披露,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和诸暨市人民政府陶朱街道办事处分别于2015年12月23日和2015年12月25日下収《关于对浙江宏磊铜业股仹有限公司实施资金补助的意见》文件。公司在收到上述文件时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也未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二、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事项公司因未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仹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以下简称“工行诸暨支行”)截至2015年7月20日借款本息合计26,964.30万元,工行诸暨支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根据2015年9月8日的(2015)浙绍商初字第6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公司、江西宏磊铜业有限公司、浙江宏天铜业有限公司、浙江宏磊东南房地产开収有限公司、浙江洁丼雅毛巾有限公司、瑞远机床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科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截至2016年3月29日,公司已全部偿还借款本息及法院相关执行费用,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2015)浙绍商初字第66-5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工行诸暨支行撤回起诉。2015年9月,公司因未偿还中国银行股仹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以下简称“中行诸暨支行”)借(垫)款本息合计2,121.76万元,中行诸暨支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根据2015年10月10日的(2015)诸暨商初字第413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或冻结公司、浙江东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浙江中兴人防设备有限公司、戚建萍、金磊价值2,200万元的财产。截至2016年4月28日,公司已全部偿还借款本息及法院相关执行费用,浙江诸暨市人民法院依据(2015)绍诸商初字第4134号之一裁定,准许中行诸暨支行撤回起诉。2015年9月,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宏天铜业有限公司因未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仹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以下简称“建行诸暨支行”)2,000万元借款本金和利息,建行诸暨支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于2015年9月30日被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2015年12月18日,根据(2015)绍诸商初字第4200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一致,浙江宏天铜业有限公司应于2016年1月18日前归还建行诸暨支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并支付该借款2015年11月21日起至款清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截至2016年4月28日,浙江宏天铜业有限公司已归还建行诸暨支行本金233.93万元;公司于2016年6月14日归还剩余本息合计1,791.53万元。公司収生前述重大诉讼事项累计金额达31,111.52万元,占2014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7.77%,公司均未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6年4月30日,公司才在《2015年年度报告》中对外披露前述重大诉讼事项。本所认为,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1条、第2.7条、第7.3条、第11.1.1条、第11.1.2条、第11.1.5条、第11.3.3条和第11.11.4条的规定。公司时仸董事长章利全、时仸董事兼总经理张震宇、时仸董事兼副总经理叶健、时仸董事戚海洋和时仸财务总监郑树英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2条和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仸。公司时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赵毅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和第3.2.2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仸。 【收起】 |
经查明,浙江宏磊铜业股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未及时披露大额政府补助、未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公司于2016年2月27日披露业绩快报,披露公司201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1,166 【展开全文】经查明,浙江宏磊铜业股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未及时披露大额政府补助、未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公司于2016年2月27日披露业绩快报,披露公司201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1,166万元,上述业绩与其业绩预告中预测的净利润亏损300至600万元差异较大。公司扭亏的主要原因系确认政府补助合计30,144.93万元,占公司2014年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为631.31%。2016年3月16日,公司在《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问询函〉回复的公告》中披露,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和诸暨市人民政府陶朱街道办事处分别于2015年12月23日和2015年12月25日下収《关于对浙江宏磊铜业股仹有限公司实施资金补助的意见》文件。公司在收到上述文件时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也未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二、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事项公司因未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仹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以下简称“工行诸暨支行”)截至2015年7月20日借款本息合计26,964.30万元,工行诸暨支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根据2015年9月8日的(2015)浙绍商初字第6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公司、江西宏磊铜业有限公司、浙江宏天铜业有限公司、浙江宏磊东南房地产开収有限公司、浙江洁丼雅毛巾有限公司、瑞远机床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科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截至2016年3月29日,公司已全部偿还借款本息及法院相关执行费用,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2015)浙绍商初字第66-5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工行诸暨支行撤回起诉。2015年9月,公司因未偿还中国银行股仹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以下简称“中行诸暨支行”)借(垫)款本息合计2,121.76万元,中行诸暨支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根据2015年10月10日的(2015)诸暨商初字第413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或冻结公司、浙江东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浙江中兴人防设备有限公司、戚建萍、金磊价值2,200万元的财产。截至2016年4月28日,公司已全部偿还借款本息及法院相关执行费用,浙江诸暨市人民法院依据(2015)绍诸商初字第4134号之一裁定,准许中行诸暨支行撤回起诉。2015年9月,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宏天铜业有限公司因未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仹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以下简称“建行诸暨支行”)2,000万元借款本金和利息,建行诸暨支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于2015年9月30日被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2015年12月18日,根据(2015)绍诸商初字第4200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一致,浙江宏天铜业有限公司应于2016年1月18日前归还建行诸暨支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并支付该借款2015年11月21日起至款清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截至2016年4月28日,浙江宏天铜业有限公司已归还建行诸暨支行本金233.93万元;公司于2016年6月14日归还剩余本息合计1,791.53万元。公司収生前述重大诉讼事项累计金额达31,111.52万元,占2014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7.77%,公司均未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6年4月30日,公司才在《2015年年度报告》中对外披露前述重大诉讼事项。本所认为,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1条、第2.7条、第7.3条、第11.1.1条、第11.1.2条、第11.1.5条、第11.3.3条和第11.11.4条的规定。公司时仸董事长章利全、时仸董事兼总经理张震宇、时仸董事兼副总经理叶健、时仸董事戚海洋和时仸财务总监郑树英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2条和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仸。公司时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赵毅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和第3.2.2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仸。 【收起】 |
经查明,浙江宏磊铜业股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未及时披露大额政府补助、未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公司于2016年2月27日披露业绩快报,披露公司201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1,166 【展开全文】经查明,浙江宏磊铜业股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未及时披露大额政府补助、未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公司于2016年2月27日披露业绩快报,披露公司201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1,166万元,上述业绩与其业绩预告中预测的净利润亏损300至600万元差异较大。公司扭亏的主要原因系确认政府补助合计30,144.93万元,占公司2014年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为631.31%。2016年3月16日,公司在《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问询函〉回复的公告》中披露,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和诸暨市人民政府陶朱街道办事处分别于2015年12月23日和2015年12月25日下収《关于对浙江宏磊铜业股仹有限公司实施资金补助的意见》文件。公司在收到上述文件时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也未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二、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事项公司因未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仹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以下简称“工行诸暨支行”)截至2015年7月20日借款本息合计26,964.30万元,工行诸暨支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根据2015年9月8日的(2015)浙绍商初字第6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公司、江西宏磊铜业有限公司、浙江宏天铜业有限公司、浙江宏磊东南房地产开収有限公司、浙江洁丼雅毛巾有限公司、瑞远机床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科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截至2016年3月29日,公司已全部偿还借款本息及法院相关执行费用,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2015)浙绍商初字第66-5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工行诸暨支行撤回起诉。2015年9月,公司因未偿还中国银行股仹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以下简称“中行诸暨支行”)借(垫)款本息合计2,121.76万元,中行诸暨支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根据2015年10月10日的(2015)诸暨商初字第413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或冻结公司、浙江东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浙江中兴人防设备有限公司、戚建萍、金磊价值2,200万元的财产。截至2016年4月28日,公司已全部偿还借款本息及法院相关执行费用,浙江诸暨市人民法院依据(2015)绍诸商初字第4134号之一裁定,准许中行诸暨支行撤回起诉。2015年9月,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宏天铜业有限公司因未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仹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以下简称“建行诸暨支行”)2,000万元借款本金和利息,建行诸暨支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于2015年9月30日被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2015年12月18日,根据(2015)绍诸商初字第4200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一致,浙江宏天铜业有限公司应于2016年1月18日前归还建行诸暨支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并支付该借款2015年11月21日起至款清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截至2016年4月28日,浙江宏天铜业有限公司已归还建行诸暨支行本金233.93万元;公司于2016年6月14日归还剩余本息合计1,791.53万元。公司収生前述重大诉讼事项累计金额达31,111.52万元,占2014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7.77%,公司均未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6年4月30日,公司才在《2015年年度报告》中对外披露前述重大诉讼事项。本所认为,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1条、第2.7条、第7.3条、第11.1.1条、第11.1.2条、第11.1.5条、第11.3.3条和第11.11.4条的规定。公司时仸董事长章利全、时仸董事兼总经理张震宇、时仸董事兼副总经理叶健、时仸董事戚海洋和时仸财务总监郑树英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2条和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仸。公司时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赵毅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和第3.2.2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仸。 【收起】 |
经查明,浙江宏磊铜业股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未及时披露大额政府补助、未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公司于2016年2月27日披露业绩快报,披露公司201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1,166 【展开全文】经查明,浙江宏磊铜业股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未及时披露大额政府补助、未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公司于2016年2月27日披露业绩快报,披露公司201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1,166万元,上述业绩与其业绩预告中预测的净利润亏损300至600万元差异较大。公司扭亏的主要原因系确认政府补助合计30,144.93万元,占公司2014年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为631.31%。2016年3月16日,公司在《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问询函〉回复的公告》中披露,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和诸暨市人民政府陶朱街道办事处分别于2015年12月23日和2015年12月25日下収《关于对浙江宏磊铜业股仹有限公司实施资金补助的意见》文件。公司在收到上述文件时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也未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二、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事项公司因未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仹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以下简称“工行诸暨支行”)截至2015年7月20日借款本息合计26,964.30万元,工行诸暨支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根据2015年9月8日的(2015)浙绍商初字第6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公司、江西宏磊铜业有限公司、浙江宏天铜业有限公司、浙江宏磊东南房地产开収有限公司、浙江洁丼雅毛巾有限公司、瑞远机床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科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截至2016年3月29日,公司已全部偿还借款本息及法院相关执行费用,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2015)浙绍商初字第66-5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工行诸暨支行撤回起诉。2015年9月,公司因未偿还中国银行股仹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以下简称“中行诸暨支行”)借(垫)款本息合计2,121.76万元,中行诸暨支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根据2015年10月10日的(2015)诸暨商初字第413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或冻结公司、浙江东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浙江中兴人防设备有限公司、戚建萍、金磊价值2,200万元的财产。截至2016年4月28日,公司已全部偿还借款本息及法院相关执行费用,浙江诸暨市人民法院依据(2015)绍诸商初字第4134号之一裁定,准许中行诸暨支行撤回起诉。2015年9月,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宏天铜业有限公司因未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仹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以下简称“建行诸暨支行”)2,000万元借款本金和利息,建行诸暨支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于2015年9月30日被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2015年12月18日,根据(2015)绍诸商初字第4200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一致,浙江宏天铜业有限公司应于2016年1月18日前归还建行诸暨支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并支付该借款2015年11月21日起至款清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截至2016年4月28日,浙江宏天铜业有限公司已归还建行诸暨支行本金233.93万元;公司于2016年6月14日归还剩余本息合计1,791.53万元。公司収生前述重大诉讼事项累计金额达31,111.52万元,占2014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7.77%,公司均未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6年4月30日,公司才在《2015年年度报告》中对外披露前述重大诉讼事项。本所认为,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1条、第2.7条、第7.3条、第11.1.1条、第11.1.2条、第11.1.5条、第11.3.3条和第11.11.4条的规定。公司时仸董事长章利全、时仸董事兼总经理张震宇、时仸董事兼副总经理叶健、时仸董事戚海洋和时仸财务总监郑树英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2条和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仸。公司时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赵毅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和第3.2.2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仸。 【收起】 |
经查明,浙江宏磊铜业股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未及时披露大额政府补助、未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公司于2016年2月27日披露业绩快报,披露公司201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1,166 【展开全文】经查明,浙江宏磊铜业股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未及时披露大额政府补助、未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公司于2016年2月27日披露业绩快报,披露公司201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1,166万元,上述业绩与其业绩预告中预测的净利润亏损300至600万元差异较大。公司扭亏的主要原因系确认政府补助合计30,144.93万元,占公司2014年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为631.31%。2016年3月16日,公司在《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问询函〉回复的公告》中披露,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和诸暨市人民政府陶朱街道办事处分别于2015年12月23日和2015年12月25日下収《关于对浙江宏磊铜业股仹有限公司实施资金补助的意见》文件。公司在收到上述文件时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也未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二、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事项公司因未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仹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以下简称“工行诸暨支行”)截至2015年7月20日借款本息合计26,964.30万元,工行诸暨支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根据2015年9月8日的(2015)浙绍商初字第6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公司、江西宏磊铜业有限公司、浙江宏天铜业有限公司、浙江宏磊东南房地产开収有限公司、浙江洁丼雅毛巾有限公司、瑞远机床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科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截至2016年3月29日,公司已全部偿还借款本息及法院相关执行费用,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2015)浙绍商初字第66-5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工行诸暨支行撤回起诉。2015年9月,公司因未偿还中国银行股仹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以下简称“中行诸暨支行”)借(垫)款本息合计2,121.76万元,中行诸暨支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根据2015年10月10日的(2015)诸暨商初字第413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或冻结公司、浙江东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浙江中兴人防设备有限公司、戚建萍、金磊价值2,200万元的财产。截至2016年4月28日,公司已全部偿还借款本息及法院相关执行费用,浙江诸暨市人民法院依据(2015)绍诸商初字第4134号之一裁定,准许中行诸暨支行撤回起诉。2015年9月,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宏天铜业有限公司因未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仹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以下简称“建行诸暨支行”)2,000万元借款本金和利息,建行诸暨支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于2015年9月30日被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2015年12月18日,根据(2015)绍诸商初字第4200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一致,浙江宏天铜业有限公司应于2016年1月18日前归还建行诸暨支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并支付该借款2015年11月21日起至款清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截至2016年4月28日,浙江宏天铜业有限公司已归还建行诸暨支行本金233.93万元;公司于2016年6月14日归还剩余本息合计1,791.53万元。公司収生前述重大诉讼事项累计金额达31,111.52万元,占2014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7.77%,公司均未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6年4月30日,公司才在《2015年年度报告》中对外披露前述重大诉讼事项。本所认为,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1条、第2.7条、第7.3条、第11.1.1条、第11.1.2条、第11.1.5条、第11.3.3条和第11.11.4条的规定。公司时仸董事长章利全、时仸董事兼总经理张震宇、时仸董事兼副总经理叶健、时仸董事戚海洋和时仸财务总监郑树英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2条和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仸。公司时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赵毅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和第3.2.2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仸。 【收起】 |
经查明,浙江宏磊铜业股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未及时披露大额政府补助、未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公司于2016年2月27日披露业绩快报,披露公司201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1,166 【展开全文】经查明,浙江宏磊铜业股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未及时披露大额政府补助、未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公司于2016年2月27日披露业绩快报,披露公司201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1,166万元,上述业绩与其业绩预告中预测的净利润亏损300至600万元差异较大。公司扭亏的主要原因系确认政府补助合计30,144.93万元,占公司2014年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为631.31%。2016年3月16日,公司在《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问询函〉回复的公告》中披露,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和诸暨市人民政府陶朱街道办事处分别于2015年12月23日和2015年12月25日下収《关于对浙江宏磊铜业股仹有限公司实施资金补助的意见》文件。公司在收到上述文件时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也未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二、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事项公司因未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仹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以下简称“工行诸暨支行”)截至2015年7月20日借款本息合计26,964.30万元,工行诸暨支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根据2015年9月8日的(2015)浙绍商初字第6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公司、江西宏磊铜业有限公司、浙江宏天铜业有限公司、浙江宏磊东南房地产开収有限公司、浙江洁丼雅毛巾有限公司、瑞远机床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科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截至2016年3月29日,公司已全部偿还借款本息及法院相关执行费用,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2015)浙绍商初字第66-5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工行诸暨支行撤回起诉。2015年9月,公司因未偿还中国银行股仹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以下简称“中行诸暨支行”)借(垫)款本息合计2,121.76万元,中行诸暨支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根据2015年10月10日的(2015)诸暨商初字第413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或冻结公司、浙江东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浙江中兴人防设备有限公司、戚建萍、金磊价值2,200万元的财产。截至2016年4月28日,公司已全部偿还借款本息及法院相关执行费用,浙江诸暨市人民法院依据(2015)绍诸商初字第4134号之一裁定,准许中行诸暨支行撤回起诉。2015年9月,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宏天铜业有限公司因未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仹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以下简称“建行诸暨支行”)2,000万元借款本金和利息,建行诸暨支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于2015年9月30日被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2015年12月18日,根据(2015)绍诸商初字第4200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一致,浙江宏天铜业有限公司应于2016年1月18日前归还建行诸暨支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并支付该借款2015年11月21日起至款清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截至2016年4月28日,浙江宏天铜业有限公司已归还建行诸暨支行本金233.93万元;公司于2016年6月14日归还剩余本息合计1,791.53万元。公司収生前述重大诉讼事项累计金额达31,111.52万元,占2014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7.77%,公司均未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6年4月30日,公司才在《2015年年度报告》中对外披露前述重大诉讼事项。本所认为,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1条、第2.7条、第7.3条、第11.1.1条、第11.1.2条、第11.1.5条、第11.3.3条和第11.11.4条的规定。公司时仸董事长章利全、时仸董事兼总经理张震宇、时仸董事兼副总经理叶健、时仸董事戚海洋和时仸财务总监郑树英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2条和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仸。公司时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赵毅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和第3.2.2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仸。 【收起】 |
一、重大资产重组进展的信息披露不真实
2015年3月6日、4月4日、4月25日和5月25日,公司分别披露了重大资产重组进展的公告及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告,其中披露自重组预案公告以来,公司组织相关各方积极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工作。经查,自2 【展开全文】一、重大资产重组进展的信息披露不真实
2015年3月6日、4月4日、4月25日和5月25日,公司分别披露了重大资产重组进展的公告及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告,其中披露自重组预案公告以来,公司组织相关各方积极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工作。经查,自2015年1月以来,公司未就重大资产重组交易事项与相关审计机构签订审计、盈利预测的业务约定书和保密协议,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表明对重组后续推进方案进行了充分沟通和审慎论证,也未就积极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开展相关实质性工作,前述公告中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严重不符。
二、提前解除融资租赁关系事项的信息披露不真实
2015年5月27日,公司在《关于2014年度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中披露,提前解除与莱茵达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茵达”)租赁关系的原因为正常的融资结构调整。但在2015年8月27日,公司披露于2014年3月因未及时支付莱茵达租金而与其发生诉讼,2014年6月,公司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公司6个银行账户和实际控制人戚建萍所持公司股份3,600万股被司法冻结,截至2014年11月28日,公司支付了全部欠款、利息及法院相关执行费用共计4,313.91万元,并与其解除租赁关系。公司在《关于2014年度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中披露的提前解除与莱茵达租赁关系的原因与事实不符。
三、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等事项
2014年7月,公司因未偿还三菱商事(上海)有限公司到期欠款1,105.77万元,与其发生诉讼,公司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截至2015年6月,公司被冻结银行账户共计11个,其中4个为募集资金专用账户,1个为基本账户。截至2015年7月30日,公司支付了全部欠款、利息及法院相关执行费用共计1,190.08万元。前述重大诉讼、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直至2015年8月27日,公司才在《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中对外披露。
2014年7月,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西宏磊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宏磊”) 因未偿还中国银行江西鹰潭分行4,892.84万元的到期借款,与其发生诉讼,江西宏磊银行基本账户被冻结。直至2015年5月27日,公司才在《关于2014年度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中披露。
2015年6月,公司因未偿还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12,287.81万元的到期欠款,与其发生诉讼,占公司2014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2.41%。公司被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公司实际控制人戚建萍所持公司股份8,042.32万股被轮候司法冻结。前述重大诉讼、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事项,直至2015年8月27日,公司才在《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中披露。
2015年6月,公司因未偿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借款利息,被要求提前归还借款本息2,019.00万元,并与兴业银行发生诉讼。直至2015年8月29日,公司才在《2015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期间,公司发生前述诉讼事项累计金额达20,389.73万元,占公司2014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0.60%,公司均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违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和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2013年12月18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使用1.4亿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超过一年。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公司向浙江神鹰集团诸暨休闲服饰有限公司和诸暨市财务开发公司累计提供财务资助分别为2,550万元和2,000万元。截至目前,诸暨市财务开发公司尚未归还上述资助款项。公司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违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未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同时,在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期间,于2014年12月18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再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1.4亿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截至目前尚未归还。公司在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期间违规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五、不配合监管工作,未按要求及时披露重大事项并导致公司股票非正常停牌
2015年3月20日和5月8日,本所分别对公司发出关注函和2014年年报问询函,要求公司分别于3月27日和5月12日前向本所报送书面说明材料并对外披露。经多次督促,公司直至6月20日和5月27日才对外披露相关事项。
2015年6月5日,本所接到投资者投诉称公司存在银行基本账户被冻结而未如实公告的情形。本所要求公司自查后提交董事会意见并对外披露,公司申请股票于当日开市起停牌。经多次督促,本所于2015年9月2日对公司发出关注函,要求公司于9月8日前提交董事会意见同时对外披露并申请股票复牌。直至2015年10月21日,公司才对外披露相关事项,并申请公司股票复牌。
公司实际控制人戚建萍、戚建生和金磊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公司因未及时支付莱茵达租金而与其发生诉讼。公司实际控制人戚建萍所持公司股份3,600万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21.31%)于2014年6月被司法冻结,并于2014年11月解除司法冻结。戚建萍未告知公司并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5年8月27日,公司才予以披露。
2、2014年9月至12月期间,戚建萍及其控制的浙江宏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磊集团”)与燕卫民发生债务纠纷,戚建萍所持公司股份累计8,042.3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6.63%)被司法冻结,其中272.84万股于2015年2月6日被法院强制过户给燕卫民。戚建萍未告知公司并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5年4月28日,公司才在2014年度报告中披露。
3、宏磊集团与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发生债务纠纷,涉及金额4,100万元的债务到期未偿还。戚建萍因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所持公司股份8,042.3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6.63%)于2014年11月6日被轮候司法冻结。戚建萍未告知公司并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5年6月20日,公司才予以披露。
4、公司子公司江西宏磊与中国银行江西鹰潭分行发生债务纠纷,涉及金额4,892.84万元的银行债务到期未偿还。公司实际控制人戚建生和金磊因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所持公司股份合计1,455.7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64%)于2015年2月12日被司法冻结,其中戚建生所持300万股被法院强制过户,金磊所持1,155.70万股于2015年5月15日解除司法冻结。戚建生和金磊未告知公司并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5年6月20日,公司才予以披露。
5、宏磊集团与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发生债务纠纷,涉及未及时偿还2,000万元债务的利息而被要求提前还清贷款。公司实际控制人戚建萍和戚建生因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所持公司股份合计8,242.3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54%)于2015年5月5日被司法冻结。2015年7月14日,上述股份解除司法冻结。戚建萍和戚建生未告知公司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5年6月20日,公司才予以披露。
本所认为,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1条、第2.7条、第7.3条、第11.1.1条、第13.3.3条、《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1条、第2.4条、第2.7条、第7.3条、第11.1.1条、第11.1.2条、第11.11.3条、第13.3.3条、第17.1条的规定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6.3.8条、第6.3.9条、第7.4.3条、第7.4.7条以及《中小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第十一条的规定。
公司实际控制人戚建萍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2.7条、第11.11.3条的规定、《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2.7条、第11.11.4条的规定、《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4.1.6条、第4.2.6条的规定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6条、第4.2.7条的规定及其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戚建生和金磊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2.7条、第11.11.4条的规定、《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4.1.6条、第4.2.6条的规定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6条、第4.2.7条的规定及其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戚建萍、董事长章利全、董事兼时任总经理张震宇、财务总监郑树英和时任财务负责人俞英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2条和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赵毅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和第3.2.2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收起】 |
一、重大资产重组进展的信息披露不真实
2015年3月6日、4月4日、4月25日和5月25日,公司分别披露了重大资产重组进展的公告及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告,其中披露自重组预案公告以来,公司组织相关各方积极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工作。经查,自2 【展开全文】一、重大资产重组进展的信息披露不真实
2015年3月6日、4月4日、4月25日和5月25日,公司分别披露了重大资产重组进展的公告及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告,其中披露自重组预案公告以来,公司组织相关各方积极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工作。经查,自2015年1月以来,公司未就重大资产重组交易事项与相关审计机构签订审计、盈利预测的业务约定书和保密协议,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表明对重组后续推进方案进行了充分沟通和审慎论证,也未就积极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开展相关实质性工作,前述公告中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严重不符。
二、提前解除融资租赁关系事项的信息披露不真实
2015年5月27日,公司在《关于2014年度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中披露,提前解除与莱茵达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茵达”)租赁关系的原因为正常的融资结构调整。但在2015年8月27日,公司披露于2014年3月因未及时支付莱茵达租金而与其发生诉讼,2014年6月,公司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公司6个银行账户和实际控制人戚建萍所持公司股份3,600万股被司法冻结,截至2014年11月28日,公司支付了全部欠款、利息及法院相关执行费用共计4,313.91万元,并与其解除租赁关系。公司在《关于2014年度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中披露的提前解除与莱茵达租赁关系的原因与事实不符。
三、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等事项
2014年7月,公司因未偿还三菱商事(上海)有限公司到期欠款1,105.77万元,与其发生诉讼,公司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截至2015年6月,公司被冻结银行账户共计11个,其中4个为募集资金专用账户,1个为基本账户。截至2015年7月30日,公司支付了全部欠款、利息及法院相关执行费用共计1,190.08万元。前述重大诉讼、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直至2015年8月27日,公司才在《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中对外披露。
2014年7月,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西宏磊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宏磊”) 因未偿还中国银行江西鹰潭分行4,892.84万元的到期借款,与其发生诉讼,江西宏磊银行基本账户被冻结。直至2015年5月27日,公司才在《关于2014年度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中披露。
2015年6月,公司因未偿还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12,287.81万元的到期欠款,与其发生诉讼,占公司2014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2.41%。公司被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公司实际控制人戚建萍所持公司股份8,042.32万股被轮候司法冻结。前述重大诉讼、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事项,直至2015年8月27日,公司才在《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中披露。
2015年6月,公司因未偿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借款利息,被要求提前归还借款本息2,019.00万元,并与兴业银行发生诉讼。直至2015年8月29日,公司才在《2015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期间,公司发生前述诉讼事项累计金额达20,389.73万元,占公司2014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0.60%,公司均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违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和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2013年12月18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使用1.4亿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超过一年。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公司向浙江神鹰集团诸暨休闲服饰有限公司和诸暨市财务开发公司累计提供财务资助分别为2,550万元和2,000万元。截至目前,诸暨市财务开发公司尚未归还上述资助款项。公司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违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未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同时,在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期间,于2014年12月18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再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1.4亿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截至目前尚未归还。公司在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期间违规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五、不配合监管工作,未按要求及时披露重大事项并导致公司股票非正常停牌
2015年3月20日和5月8日,本所分别对公司发出关注函和2014年年报问询函,要求公司分别于3月27日和5月12日前向本所报送书面说明材料并对外披露。经多次督促,公司直至6月20日和5月27日才对外披露相关事项。
2015年6月5日,本所接到投资者投诉称公司存在银行基本账户被冻结而未如实公告的情形。本所要求公司自查后提交董事会意见并对外披露,公司申请股票于当日开市起停牌。经多次督促,本所于2015年9月2日对公司发出关注函,要求公司于9月8日前提交董事会意见同时对外披露并申请股票复牌。直至2015年10月21日,公司才对外披露相关事项,并申请公司股票复牌。
公司实际控制人戚建萍、戚建生和金磊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公司因未及时支付莱茵达租金而与其发生诉讼。公司实际控制人戚建萍所持公司股份3,600万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21.31%)于2014年6月被司法冻结,并于2014年11月解除司法冻结。戚建萍未告知公司并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5年8月27日,公司才予以披露。
2、2014年9月至12月期间,戚建萍及其控制的浙江宏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磊集团”)与燕卫民发生债务纠纷,戚建萍所持公司股份累计8,042.3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6.63%)被司法冻结,其中272.84万股于2015年2月6日被法院强制过户给燕卫民。戚建萍未告知公司并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5年4月28日,公司才在2014年度报告中披露。
3、宏磊集团与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发生债务纠纷,涉及金额4,100万元的债务到期未偿还。戚建萍因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所持公司股份8,042.3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6.63%)于2014年11月6日被轮候司法冻结。戚建萍未告知公司并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5年6月20日,公司才予以披露。
4、公司子公司江西宏磊与中国银行江西鹰潭分行发生债务纠纷,涉及金额4,892.84万元的银行债务到期未偿还。公司实际控制人戚建生和金磊因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所持公司股份合计1,455.7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64%)于2015年2月12日被司法冻结,其中戚建生所持300万股被法院强制过户,金磊所持1,155.70万股于2015年5月15日解除司法冻结。戚建生和金磊未告知公司并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5年6月20日,公司才予以披露。
5、宏磊集团与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发生债务纠纷,涉及未及时偿还2,000万元债务的利息而被要求提前还清贷款。公司实际控制人戚建萍和戚建生因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所持公司股份合计8,242.3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54%)于2015年5月5日被司法冻结。2015年7月14日,上述股份解除司法冻结。戚建萍和戚建生未告知公司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5年6月20日,公司才予以披露。
本所认为,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1条、第2.7条、第7.3条、第11.1.1条、第13.3.3条、《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1条、第2.4条、第2.7条、第7.3条、第11.1.1条、第11.1.2条、第11.11.3条、第13.3.3条、第17.1条的规定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6.3.8条、第6.3.9条、第7.4.3条、第7.4.7条以及《中小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第十一条的规定。
公司实际控制人戚建萍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2.7条、第11.11.3条的规定、《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2.7条、第11.11.4条的规定、《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4.1.6条、第4.2.6条的规定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6条、第4.2.7条的规定及其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戚建生和金磊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2.7条、第11.11.4条的规定、《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4.1.6条、第4.2.6条的规定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6条、第4.2.7条的规定及其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戚建萍、董事长章利全、董事兼时任总经理张震宇、财务总监郑树英和时任财务负责人俞英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2条和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赵毅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和第3.2.2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收起】 |
一、重大资产重组进展的信息披露不真实
2015年3月6日、4月4日、4月25日和5月25日,公司分别披露了重大资产重组进展的公告及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告,其中披露自重组预案公告以来,公司组织相关各方积极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工作。经查,自2 【展开全文】一、重大资产重组进展的信息披露不真实
2015年3月6日、4月4日、4月25日和5月25日,公司分别披露了重大资产重组进展的公告及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告,其中披露自重组预案公告以来,公司组织相关各方积极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工作。经查,自2015年1月以来,公司未就重大资产重组交易事项与相关审计机构签订审计、盈利预测的业务约定书和保密协议,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表明对重组后续推进方案进行了充分沟通和审慎论证,也未就积极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开展相关实质性工作,前述公告中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严重不符。
二、提前解除融资租赁关系事项的信息披露不真实
2015年5月27日,公司在《关于2014年度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中披露,提前解除与莱茵达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茵达”)租赁关系的原因为正常的融资结构调整。但在2015年8月27日,公司披露于2014年3月因未及时支付莱茵达租金而与其发生诉讼,2014年6月,公司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公司6个银行账户和实际控制人戚建萍所持公司股份3,600万股被司法冻结,截至2014年11月28日,公司支付了全部欠款、利息及法院相关执行费用共计4,313.91万元,并与其解除租赁关系。公司在《关于2014年度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中披露的提前解除与莱茵达租赁关系的原因与事实不符。
三、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等事项
2014年7月,公司因未偿还三菱商事(上海)有限公司到期欠款1,105.77万元,与其发生诉讼,公司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截至2015年6月,公司被冻结银行账户共计11个,其中4个为募集资金专用账户,1个为基本账户。截至2015年7月30日,公司支付了全部欠款、利息及法院相关执行费用共计1,190.08万元。前述重大诉讼、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直至2015年8月27日,公司才在《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中对外披露。
2014年7月,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西宏磊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宏磊”) 因未偿还中国银行江西鹰潭分行4,892.84万元的到期借款,与其发生诉讼,江西宏磊银行基本账户被冻结。直至2015年5月27日,公司才在《关于2014年度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中披露。
2015年6月,公司因未偿还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12,287.81万元的到期欠款,与其发生诉讼,占公司2014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2.41%。公司被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公司实际控制人戚建萍所持公司股份8,042.32万股被轮候司法冻结。前述重大诉讼、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事项,直至2015年8月27日,公司才在《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中披露。
2015年6月,公司因未偿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借款利息,被要求提前归还借款本息2,019.00万元,并与兴业银行发生诉讼。直至2015年8月29日,公司才在《2015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期间,公司发生前述诉讼事项累计金额达20,389.73万元,占公司2014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0.60%,公司均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违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和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2013年12月18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使用1.4亿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超过一年。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公司向浙江神鹰集团诸暨休闲服饰有限公司和诸暨市财务开发公司累计提供财务资助分别为2,550万元和2,000万元。截至目前,诸暨市财务开发公司尚未归还上述资助款项。公司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违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未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同时,在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期间,于2014年12月18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再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1.4亿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截至目前尚未归还。公司在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期间违规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五、不配合监管工作,未按要求及时披露重大事项并导致公司股票非正常停牌
2015年3月20日和5月8日,本所分别对公司发出关注函和2014年年报问询函,要求公司分别于3月27日和5月12日前向本所报送书面说明材料并对外披露。经多次督促,公司直至6月20日和5月27日才对外披露相关事项。
2015年6月5日,本所接到投资者投诉称公司存在银行基本账户被冻结而未如实公告的情形。本所要求公司自查后提交董事会意见并对外披露,公司申请股票于当日开市起停牌。经多次督促,本所于2015年9月2日对公司发出关注函,要求公司于9月8日前提交董事会意见同时对外披露并申请股票复牌。直至2015年10月21日,公司才对外披露相关事项,并申请公司股票复牌。
公司实际控制人戚建萍、戚建生和金磊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公司因未及时支付莱茵达租金而与其发生诉讼。公司实际控制人戚建萍所持公司股份3,600万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21.31%)于2014年6月被司法冻结,并于2014年11月解除司法冻结。戚建萍未告知公司并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5年8月27日,公司才予以披露。
2、2014年9月至12月期间,戚建萍及其控制的浙江宏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磊集团”)与燕卫民发生债务纠纷,戚建萍所持公司股份累计8,042.3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6.63%)被司法冻结,其中272.84万股于2015年2月6日被法院强制过户给燕卫民。戚建萍未告知公司并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5年4月28日,公司才在2014年度报告中披露。
3、宏磊集团与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发生债务纠纷,涉及金额4,100万元的债务到期未偿还。戚建萍因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所持公司股份8,042.3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6.63%)于2014年11月6日被轮候司法冻结。戚建萍未告知公司并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5年6月20日,公司才予以披露。
4、公司子公司江西宏磊与中国银行江西鹰潭分行发生债务纠纷,涉及金额4,892.84万元的银行债务到期未偿还。公司实际控制人戚建生和金磊因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所持公司股份合计1,455.7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64%)于2015年2月12日被司法冻结,其中戚建生所持300万股被法院强制过户,金磊所持1,155.70万股于2015年5月15日解除司法冻结。戚建生和金磊未告知公司并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5年6月20日,公司才予以披露。
5、宏磊集团与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发生债务纠纷,涉及未及时偿还2,000万元债务的利息而被要求提前还清贷款。公司实际控制人戚建萍和戚建生因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所持公司股份合计8,242.3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54%)于2015年5月5日被司法冻结。2015年7月14日,上述股份解除司法冻结。戚建萍和戚建生未告知公司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5年6月20日,公司才予以披露。
本所认为,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1条、第2.7条、第7.3条、第11.1.1条、第13.3.3条、《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1条、第2.4条、第2.7条、第7.3条、第11.1.1条、第11.1.2条、第11.11.3条、第13.3.3条、第17.1条的规定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6.3.8条、第6.3.9条、第7.4.3条、第7.4.7条以及《中小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第十一条的规定。
公司实际控制人戚建萍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2.7条、第11.11.3条的规定、《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2.7条、第11.11.4条的规定、《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4.1.6条、第4.2.6条的规定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6条、第4.2.7条的规定及其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戚建生和金磊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2.7条、第11.11.4条的规定、《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4.1.6条、第4.2.6条的规定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6条、第4.2.7条的规定及其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戚建萍、董事长章利全、董事兼时任总经理张震宇、财务总监郑树英和时任财务负责人俞英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2条和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赵毅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和第3.2.2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收起】 |
一、重大资产重组进展的信息披露不真实
2015年3月6日、4月4日、4月25日和5月25日,公司分别披露了重大资产重组进展的公告及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告,其中披露自重组预案公告以来,公司组织相关各方积极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工作。经查,自2 【展开全文】一、重大资产重组进展的信息披露不真实
2015年3月6日、4月4日、4月25日和5月25日,公司分别披露了重大资产重组进展的公告及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告,其中披露自重组预案公告以来,公司组织相关各方积极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工作。经查,自2015年1月以来,公司未就重大资产重组交易事项与相关审计机构签订审计、盈利预测的业务约定书和保密协议,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表明对重组后续推进方案进行了充分沟通和审慎论证,也未就积极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开展相关实质性工作,前述公告中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严重不符。
二、提前解除融资租赁关系事项的信息披露不真实
2015年5月27日,公司在《关于2014年度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中披露,提前解除与莱茵达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茵达”)租赁关系的原因为正常的融资结构调整。但在2015年8月27日,公司披露于2014年3月因未及时支付莱茵达租金而与其发生诉讼,2014年6月,公司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公司6个银行账户和实际控制人戚建萍所持公司股份3,600万股被司法冻结,截至2014年11月28日,公司支付了全部欠款、利息及法院相关执行费用共计4,313.91万元,并与其解除租赁关系。公司在《关于2014年度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中披露的提前解除与莱茵达租赁关系的原因与事实不符。
三、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等事项
2014年7月,公司因未偿还三菱商事(上海)有限公司到期欠款1,105.77万元,与其发生诉讼,公司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截至2015年6月,公司被冻结银行账户共计11个,其中4个为募集资金专用账户,1个为基本账户。截至2015年7月30日,公司支付了全部欠款、利息及法院相关执行费用共计1,190.08万元。前述重大诉讼、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直至2015年8月27日,公司才在《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中对外披露。
2014年7月,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西宏磊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宏磊”) 因未偿还中国银行江西鹰潭分行4,892.84万元的到期借款,与其发生诉讼,江西宏磊银行基本账户被冻结。直至2015年5月27日,公司才在《关于2014年度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中披露。
2015年6月,公司因未偿还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12,287.81万元的到期欠款,与其发生诉讼,占公司2014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2.41%。公司被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公司实际控制人戚建萍所持公司股份8,042.32万股被轮候司法冻结。前述重大诉讼、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事项,直至2015年8月27日,公司才在《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中披露。
2015年6月,公司因未偿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借款利息,被要求提前归还借款本息2,019.00万元,并与兴业银行发生诉讼。直至2015年8月29日,公司才在《2015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期间,公司发生前述诉讼事项累计金额达20,389.73万元,占公司2014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0.60%,公司均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违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和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2013年12月18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使用1.4亿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超过一年。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公司向浙江神鹰集团诸暨休闲服饰有限公司和诸暨市财务开发公司累计提供财务资助分别为2,550万元和2,000万元。截至目前,诸暨市财务开发公司尚未归还上述资助款项。公司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违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未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同时,在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期间,于2014年12月18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再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1.4亿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截至目前尚未归还。公司在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期间违规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五、不配合监管工作,未按要求及时披露重大事项并导致公司股票非正常停牌
2015年3月20日和5月8日,本所分别对公司发出关注函和2014年年报问询函,要求公司分别于3月27日和5月12日前向本所报送书面说明材料并对外披露。经多次督促,公司直至6月20日和5月27日才对外披露相关事项。
2015年6月5日,本所接到投资者投诉称公司存在银行基本账户被冻结而未如实公告的情形。本所要求公司自查后提交董事会意见并对外披露,公司申请股票于当日开市起停牌。经多次督促,本所于2015年9月2日对公司发出关注函,要求公司于9月8日前提交董事会意见同时对外披露并申请股票复牌。直至2015年10月21日,公司才对外披露相关事项,并申请公司股票复牌。
公司实际控制人戚建萍、戚建生和金磊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公司因未及时支付莱茵达租金而与其发生诉讼。公司实际控制人戚建萍所持公司股份3,600万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21.31%)于2014年6月被司法冻结,并于2014年11月解除司法冻结。戚建萍未告知公司并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5年8月27日,公司才予以披露。
2、2014年9月至12月期间,戚建萍及其控制的浙江宏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磊集团”)与燕卫民发生债务纠纷,戚建萍所持公司股份累计8,042.3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6.63%)被司法冻结,其中272.84万股于2015年2月6日被法院强制过户给燕卫民。戚建萍未告知公司并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5年4月28日,公司才在2014年度报告中披露。
3、宏磊集团与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发生债务纠纷,涉及金额4,100万元的债务到期未偿还。戚建萍因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所持公司股份8,042.3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6.63%)于2014年11月6日被轮候司法冻结。戚建萍未告知公司并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5年6月20日,公司才予以披露。
4、公司子公司江西宏磊与中国银行江西鹰潭分行发生债务纠纷,涉及金额4,892.84万元的银行债务到期未偿还。公司实际控制人戚建生和金磊因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所持公司股份合计1,455.7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64%)于2015年2月12日被司法冻结,其中戚建生所持300万股被法院强制过户,金磊所持1,155.70万股于2015年5月15日解除司法冻结。戚建生和金磊未告知公司并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5年6月20日,公司才予以披露。
5、宏磊集团与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发生债务纠纷,涉及未及时偿还2,000万元债务的利息而被要求提前还清贷款。公司实际控制人戚建萍和戚建生因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所持公司股份合计8,242.3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54%)于2015年5月5日被司法冻结。2015年7月14日,上述股份解除司法冻结。戚建萍和戚建生未告知公司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5年6月20日,公司才予以披露。
本所认为,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1条、第2.7条、第7.3条、第11.1.1条、第13.3.3条、《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1条、第2.4条、第2.7条、第7.3条、第11.1.1条、第11.1.2条、第11.11.3条、第13.3.3条、第17.1条的规定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6.3.8条、第6.3.9条、第7.4.3条、第7.4.7条以及《中小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第十一条的规定。
公司实际控制人戚建萍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2.7条、第11.11.3条的规定、《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2.7条、第11.11.4条的规定、《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4.1.6条、第4.2.6条的规定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6条、第4.2.7条的规定及其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戚建生和金磊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2.7条、第11.11.4条的规定、《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4.1.6条、第4.2.6条的规定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6条、第4.2.7条的规定及其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戚建萍、董事长章利全、董事兼时任总经理张震宇、财务总监郑树英和时任财务负责人俞英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2条和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赵毅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和第3.2.2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收起】 |
一、重大资产重组进展的信息披露不真实
2015年3月6日、4月4日、4月25日和5月25日,公司分别披露了重大资产重组进展的公告及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告,其中披露自重组预案公告以来,公司组织相关各方积极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工作。经查,自2 【展开全文】一、重大资产重组进展的信息披露不真实
2015年3月6日、4月4日、4月25日和5月25日,公司分别披露了重大资产重组进展的公告及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告,其中披露自重组预案公告以来,公司组织相关各方积极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工作。经查,自2015年1月以来,公司未就重大资产重组交易事项与相关审计机构签订审计、盈利预测的业务约定书和保密协议,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表明对重组后续推进方案进行了充分沟通和审慎论证,也未就积极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开展相关实质性工作,前述公告中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严重不符。
二、提前解除融资租赁关系事项的信息披露不真实
2015年5月27日,公司在《关于2014年度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中披露,提前解除与莱茵达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茵达”)租赁关系的原因为正常的融资结构调整。但在2015年8月27日,公司披露于2014年3月因未及时支付莱茵达租金而与其发生诉讼,2014年6月,公司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公司6个银行账户和实际控制人戚建萍所持公司股份3,600万股被司法冻结,截至2014年11月28日,公司支付了全部欠款、利息及法院相关执行费用共计4,313.91万元,并与其解除租赁关系。公司在《关于2014年度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中披露的提前解除与莱茵达租赁关系的原因与事实不符。
三、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等事项
2014年7月,公司因未偿还三菱商事(上海)有限公司到期欠款1,105.77万元,与其发生诉讼,公司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截至2015年6月,公司被冻结银行账户共计11个,其中4个为募集资金专用账户,1个为基本账户。截至2015年7月30日,公司支付了全部欠款、利息及法院相关执行费用共计1,190.08万元。前述重大诉讼、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直至2015年8月27日,公司才在《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中对外披露。
2014年7月,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西宏磊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宏磊”) 因未偿还中国银行江西鹰潭分行4,892.84万元的到期借款,与其发生诉讼,江西宏磊银行基本账户被冻结。直至2015年5月27日,公司才在《关于2014年度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中披露。
2015年6月,公司因未偿还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12,287.81万元的到期欠款,与其发生诉讼,占公司2014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2.41%。公司被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公司实际控制人戚建萍所持公司股份8,042.32万股被轮候司法冻结。前述重大诉讼、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事项,直至2015年8月27日,公司才在《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中披露。
2015年6月,公司因未偿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借款利息,被要求提前归还借款本息2,019.00万元,并与兴业银行发生诉讼。直至2015年8月29日,公司才在《2015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期间,公司发生前述诉讼事项累计金额达20,389.73万元,占公司2014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0.60%,公司均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违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和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2013年12月18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使用1.4亿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超过一年。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公司向浙江神鹰集团诸暨休闲服饰有限公司和诸暨市财务开发公司累计提供财务资助分别为2,550万元和2,000万元。截至目前,诸暨市财务开发公司尚未归还上述资助款项。公司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违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未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同时,在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期间,于2014年12月18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再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1.4亿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截至目前尚未归还。公司在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期间违规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五、不配合监管工作,未按要求及时披露重大事项并导致公司股票非正常停牌
2015年3月20日和5月8日,本所分别对公司发出关注函和2014年年报问询函,要求公司分别于3月27日和5月12日前向本所报送书面说明材料并对外披露。经多次督促,公司直至6月20日和5月27日才对外披露相关事项。
2015年6月5日,本所接到投资者投诉称公司存在银行基本账户被冻结而未如实公告的情形。本所要求公司自查后提交董事会意见并对外披露,公司申请股票于当日开市起停牌。经多次督促,本所于2015年9月2日对公司发出关注函,要求公司于9月8日前提交董事会意见同时对外披露并申请股票复牌。直至2015年10月21日,公司才对外披露相关事项,并申请公司股票复牌。
公司实际控制人戚建萍、戚建生和金磊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公司因未及时支付莱茵达租金而与其发生诉讼。公司实际控制人戚建萍所持公司股份3,600万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21.31%)于2014年6月被司法冻结,并于2014年11月解除司法冻结。戚建萍未告知公司并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5年8月27日,公司才予以披露。
2、2014年9月至12月期间,戚建萍及其控制的浙江宏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磊集团”)与燕卫民发生债务纠纷,戚建萍所持公司股份累计8,042.3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6.63%)被司法冻结,其中272.84万股于2015年2月6日被法院强制过户给燕卫民。戚建萍未告知公司并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5年4月28日,公司才在2014年度报告中披露。
3、宏磊集团与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发生债务纠纷,涉及金额4,100万元的债务到期未偿还。戚建萍因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所持公司股份8,042.3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6.63%)于2014年11月6日被轮候司法冻结。戚建萍未告知公司并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5年6月20日,公司才予以披露。
4、公司子公司江西宏磊与中国银行江西鹰潭分行发生债务纠纷,涉及金额4,892.84万元的银行债务到期未偿还。公司实际控制人戚建生和金磊因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所持公司股份合计1,455.7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64%)于2015年2月12日被司法冻结,其中戚建生所持300万股被法院强制过户,金磊所持1,155.70万股于2015年5月15日解除司法冻结。戚建生和金磊未告知公司并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5年6月20日,公司才予以披露。
5、宏磊集团与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发生债务纠纷,涉及未及时偿还2,000万元债务的利息而被要求提前还清贷款。公司实际控制人戚建萍和戚建生因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所持公司股份合计8,242.3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54%)于2015年5月5日被司法冻结。2015年7月14日,上述股份解除司法冻结。戚建萍和戚建生未告知公司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5年6月20日,公司才予以披露。
本所认为,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1条、第2.7条、第7.3条、第11.1.1条、第13.3.3条、《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1条、第2.4条、第2.7条、第7.3条、第11.1.1条、第11.1.2条、第11.11.3条、第13.3.3条、第17.1条的规定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6.3.8条、第6.3.9条、第7.4.3条、第7.4.7条以及《中小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第十一条的规定。
公司实际控制人戚建萍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2.7条、第11.11.3条的规定、《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2.7条、第11.11.4条的规定、《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4.1.6条、第4.2.6条的规定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6条、第4.2.7条的规定及其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戚建生和金磊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2.7条、第11.11.4条的规定、《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4.1.6条、第4.2.6条的规定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6条、第4.2.7条的规定及其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戚建萍、董事长章利全、董事兼时任总经理张震宇、财务总监郑树英和时任财务负责人俞英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2条和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赵毅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和第3.2.2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收起】 |
一、重大资产重组进展的信息披露不真实
2015年3月6日、4月4日、4月25日和5月25日,公司分别披露了重大资产重组进展的公告及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告,其中披露自重组预案公告以来,公司组织相关各方积极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工作。经查,自2 【展开全文】一、重大资产重组进展的信息披露不真实
2015年3月6日、4月4日、4月25日和5月25日,公司分别披露了重大资产重组进展的公告及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告,其中披露自重组预案公告以来,公司组织相关各方积极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工作。经查,自2015年1月以来,公司未就重大资产重组交易事项与相关审计机构签订审计、盈利预测的业务约定书和保密协议,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表明对重组后续推进方案进行了充分沟通和审慎论证,也未就积极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开展相关实质性工作,前述公告中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严重不符。
二、提前解除融资租赁关系事项的信息披露不真实
2015年5月27日,公司在《关于2014年度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中披露,提前解除与莱茵达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茵达”)租赁关系的原因为正常的融资结构调整。但在2015年8月27日,公司披露于2014年3月因未及时支付莱茵达租金而与其发生诉讼,2014年6月,公司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公司6个银行账户和实际控制人戚建萍所持公司股份3,600万股被司法冻结,截至2014年11月28日,公司支付了全部欠款、利息及法院相关执行费用共计4,313.91万元,并与其解除租赁关系。公司在《关于2014年度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中披露的提前解除与莱茵达租赁关系的原因与事实不符。
三、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等事项
2014年7月,公司因未偿还三菱商事(上海)有限公司到期欠款1,105.77万元,与其发生诉讼,公司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截至2015年6月,公司被冻结银行账户共计11个,其中4个为募集资金专用账户,1个为基本账户。截至2015年7月30日,公司支付了全部欠款、利息及法院相关执行费用共计1,190.08万元。前述重大诉讼、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直至2015年8月27日,公司才在《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中对外披露。
2014年7月,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西宏磊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宏磊”) 因未偿还中国银行江西鹰潭分行4,892.84万元的到期借款,与其发生诉讼,江西宏磊银行基本账户被冻结。直至2015年5月27日,公司才在《关于2014年度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中披露。
2015年6月,公司因未偿还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12,287.81万元的到期欠款,与其发生诉讼,占公司2014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2.41%。公司被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公司实际控制人戚建萍所持公司股份8,042.32万股被轮候司法冻结。前述重大诉讼、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事项,直至2015年8月27日,公司才在《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中披露。
2015年6月,公司因未偿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借款利息,被要求提前归还借款本息2,019.00万元,并与兴业银行发生诉讼。直至2015年8月29日,公司才在《2015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期间,公司发生前述诉讼事项累计金额达20,389.73万元,占公司2014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0.60%,公司均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违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和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2013年12月18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使用1.4亿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超过一年。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公司向浙江神鹰集团诸暨休闲服饰有限公司和诸暨市财务开发公司累计提供财务资助分别为2,550万元和2,000万元。截至目前,诸暨市财务开发公司尚未归还上述资助款项。公司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违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未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同时,在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期间,于2014年12月18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再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1.4亿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截至目前尚未归还。公司在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期间违规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五、不配合监管工作,未按要求及时披露重大事项并导致公司股票非正常停牌
2015年3月20日和5月8日,本所分别对公司发出关注函和2014年年报问询函,要求公司分别于3月27日和5月12日前向本所报送书面说明材料并对外披露。经多次督促,公司直至6月20日和5月27日才对外披露相关事项。
2015年6月5日,本所接到投资者投诉称公司存在银行基本账户被冻结而未如实公告的情形。本所要求公司自查后提交董事会意见并对外披露,公司申请股票于当日开市起停牌。经多次督促,本所于2015年9月2日对公司发出关注函,要求公司于9月8日前提交董事会意见同时对外披露并申请股票复牌。直至2015年10月21日,公司才对外披露相关事项,并申请公司股票复牌。
公司实际控制人戚建萍、戚建生和金磊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公司因未及时支付莱茵达租金而与其发生诉讼。公司实际控制人戚建萍所持公司股份3,600万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21.31%)于2014年6月被司法冻结,并于2014年11月解除司法冻结。戚建萍未告知公司并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5年8月27日,公司才予以披露。
2、2014年9月至12月期间,戚建萍及其控制的浙江宏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磊集团”)与燕卫民发生债务纠纷,戚建萍所持公司股份累计8,042.3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6.63%)被司法冻结,其中272.84万股于2015年2月6日被法院强制过户给燕卫民。戚建萍未告知公司并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5年4月28日,公司才在2014年度报告中披露。
3、宏磊集团与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发生债务纠纷,涉及金额4,100万元的债务到期未偿还。戚建萍因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所持公司股份8,042.3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6.63%)于2014年11月6日被轮候司法冻结。戚建萍未告知公司并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5年6月20日,公司才予以披露。
4、公司子公司江西宏磊与中国银行江西鹰潭分行发生债务纠纷,涉及金额4,892.84万元的银行债务到期未偿还。公司实际控制人戚建生和金磊因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所持公司股份合计1,455.7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64%)于2015年2月12日被司法冻结,其中戚建生所持300万股被法院强制过户,金磊所持1,155.70万股于2015年5月15日解除司法冻结。戚建生和金磊未告知公司并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5年6月20日,公司才予以披露。
5、宏磊集团与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发生债务纠纷,涉及未及时偿还2,000万元债务的利息而被要求提前还清贷款。公司实际控制人戚建萍和戚建生因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所持公司股份合计8,242.3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54%)于2015年5月5日被司法冻结。2015年7月14日,上述股份解除司法冻结。戚建萍和戚建生未告知公司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5年6月20日,公司才予以披露。
本所认为,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1条、第2.7条、第7.3条、第11.1.1条、第13.3.3条、《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1条、第2.4条、第2.7条、第7.3条、第11.1.1条、第11.1.2条、第11.11.3条、第13.3.3条、第17.1条的规定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6.3.8条、第6.3.9条、第7.4.3条、第7.4.7条以及《中小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第十一条的规定。
公司实际控制人戚建萍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2.7条、第11.11.3条的规定、《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2.7条、第11.11.4条的规定、《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4.1.6条、第4.2.6条的规定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6条、第4.2.7条的规定及其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戚建生和金磊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2.7条、第11.11.4条的规定、《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4.1.6条、第4.2.6条的规定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6条、第4.2.7条的规定及其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戚建萍、董事长章利全、董事兼时任总经理张震宇、财务总监郑树英和时任财务负责人俞英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2条和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赵毅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和第3.2.2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收起】 |
一、重大资产重组进展的信息披露不真实
2015年3月6日、4月4日、4月25日和5月25日,公司分别披露了重大资产重组进展的公告及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告,其中披露自重组预案公告以来,公司组织相关各方积极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工作。经查,自2 【展开全文】一、重大资产重组进展的信息披露不真实
2015年3月6日、4月4日、4月25日和5月25日,公司分别披露了重大资产重组进展的公告及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告,其中披露自重组预案公告以来,公司组织相关各方积极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工作。经查,自2015年1月以来,公司未就重大资产重组交易事项与相关审计机构签订审计、盈利预测的业务约定书和保密协议,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表明对重组后续推进方案进行了充分沟通和审慎论证,也未就积极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开展相关实质性工作,前述公告中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严重不符。
二、提前解除融资租赁关系事项的信息披露不真实
2015年5月27日,公司在《关于2014年度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中披露,提前解除与莱茵达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茵达”)租赁关系的原因为正常的融资结构调整。但在2015年8月27日,公司披露于2014年3月因未及时支付莱茵达租金而与其发生诉讼,2014年6月,公司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公司6个银行账户和实际控制人戚建萍所持公司股份3,600万股被司法冻结,截至2014年11月28日,公司支付了全部欠款、利息及法院相关执行费用共计4,313.91万元,并与其解除租赁关系。公司在《关于2014年度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中披露的提前解除与莱茵达租赁关系的原因与事实不符。
三、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等事项
2014年7月,公司因未偿还三菱商事(上海)有限公司到期欠款1,105.77万元,与其发生诉讼,公司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截至2015年6月,公司被冻结银行账户共计11个,其中4个为募集资金专用账户,1个为基本账户。截至2015年7月30日,公司支付了全部欠款、利息及法院相关执行费用共计1,190.08万元。前述重大诉讼、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直至2015年8月27日,公司才在《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中对外披露。
2014年7月,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西宏磊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宏磊”) 因未偿还中国银行江西鹰潭分行4,892.84万元的到期借款,与其发生诉讼,江西宏磊银行基本账户被冻结。直至2015年5月27日,公司才在《关于2014年度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中披露。
2015年6月,公司因未偿还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12,287.81万元的到期欠款,与其发生诉讼,占公司2014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2.41%。公司被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公司实际控制人戚建萍所持公司股份8,042.32万股被轮候司法冻结。前述重大诉讼、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事项,直至2015年8月27日,公司才在《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中披露。
2015年6月,公司因未偿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借款利息,被要求提前归还借款本息2,019.00万元,并与兴业银行发生诉讼。直至2015年8月29日,公司才在《2015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期间,公司发生前述诉讼事项累计金额达20,389.73万元,占公司2014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0.60%,公司均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违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和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2013年12月18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使用1.4亿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超过一年。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公司向浙江神鹰集团诸暨休闲服饰有限公司和诸暨市财务开发公司累计提供财务资助分别为2,550万元和2,000万元。截至目前,诸暨市财务开发公司尚未归还上述资助款项。公司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违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未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同时,在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期间,于2014年12月18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再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1.4亿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截至目前尚未归还。公司在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期间违规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五、不配合监管工作,未按要求及时披露重大事项并导致公司股票非正常停牌
2015年3月20日和5月8日,本所分别对公司发出关注函和2014年年报问询函,要求公司分别于3月27日和5月12日前向本所报送书面说明材料并对外披露。经多次督促,公司直至6月20日和5月27日才对外披露相关事项。
2015年6月5日,本所接到投资者投诉称公司存在银行基本账户被冻结而未如实公告的情形。本所要求公司自查后提交董事会意见并对外披露,公司申请股票于当日开市起停牌。经多次督促,本所于2015年9月2日对公司发出关注函,要求公司于9月8日前提交董事会意见同时对外披露并申请股票复牌。直至2015年10月21日,公司才对外披露相关事项,并申请公司股票复牌。
公司实际控制人戚建萍、戚建生和金磊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公司因未及时支付莱茵达租金而与其发生诉讼。公司实际控制人戚建萍所持公司股份3,600万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21.31%)于2014年6月被司法冻结,并于2014年11月解除司法冻结。戚建萍未告知公司并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5年8月27日,公司才予以披露。
2、2014年9月至12月期间,戚建萍及其控制的浙江宏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磊集团”)与燕卫民发生债务纠纷,戚建萍所持公司股份累计8,042.3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6.63%)被司法冻结,其中272.84万股于2015年2月6日被法院强制过户给燕卫民。戚建萍未告知公司并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5年4月28日,公司才在2014年度报告中披露。
3、宏磊集团与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发生债务纠纷,涉及金额4,100万元的债务到期未偿还。戚建萍因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所持公司股份8,042.3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6.63%)于2014年11月6日被轮候司法冻结。戚建萍未告知公司并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5年6月20日,公司才予以披露。
4、公司子公司江西宏磊与中国银行江西鹰潭分行发生债务纠纷,涉及金额4,892.84万元的银行债务到期未偿还。公司实际控制人戚建生和金磊因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所持公司股份合计1,455.7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64%)于2015年2月12日被司法冻结,其中戚建生所持300万股被法院强制过户,金磊所持1,155.70万股于2015年5月15日解除司法冻结。戚建生和金磊未告知公司并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5年6月20日,公司才予以披露。
5、宏磊集团与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发生债务纠纷,涉及未及时偿还2,000万元债务的利息而被要求提前还清贷款。公司实际控制人戚建萍和戚建生因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所持公司股份合计8,242.3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54%)于2015年5月5日被司法冻结。2015年7月14日,上述股份解除司法冻结。戚建萍和戚建生未告知公司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5年6月20日,公司才予以披露。
本所认为,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1条、第2.7条、第7.3条、第11.1.1条、第13.3.3条、《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1条、第2.4条、第2.7条、第7.3条、第11.1.1条、第11.1.2条、第11.11.3条、第13.3.3条、第17.1条的规定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6.3.8条、第6.3.9条、第7.4.3条、第7.4.7条以及《中小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第十一条的规定。
公司实际控制人戚建萍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2.7条、第11.11.3条的规定、《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2.7条、第11.11.4条的规定、《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4.1.6条、第4.2.6条的规定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6条、第4.2.7条的规定及其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戚建生和金磊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2.7条、第11.11.4条的规定、《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4.1.6条、第4.2.6条的规定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6条、第4.2.7条的规定及其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戚建萍、董事长章利全、董事兼时任总经理张震宇、财务总监郑树英和时任财务负责人俞英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2条和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赵毅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和第3.2.2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收起】 |
经查,浙江证监局发现公司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及披露不准确、不完整的重大诉讼事项:2014年6月,因未偿还莱茵达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40,908,147.40元的到期欠款,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查封冻结公司6个银行账户和实际控 【展开全文】经查,浙江证监局发现公司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及披露不准确、不完整的重大诉讼事项:2014年6月,因未偿还莱茵达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40,908,147.40元的到期欠款,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查封冻结公司6个银行账户和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公司3,600万股权,占公司全部股份的16.4%。截至目前,公司未对该事项作任何披露。
2014年7月,因未偿还三菱商事(上海)有限公司11,057,691.40元的到期欠款,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查封冻结公司11个银行账户,其中4个银行账户是募集资金专用账户,1个账户是公司基本账户。此外,法院还对公司做出裁定:限制高消费,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时任法定代表人出境。针对该事项,公司仅在2014年年报及交易所年报问询函中公开披露称,因与三菱商事(上海)有限公司存在诉讼导致公司4个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该事件的信息披露与事实不完全相符。
2015年6月,因未偿还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122,878,136.97元的到期欠款,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截至目前,公司未对该事项作任何披露。
【收起】 |
2015年1月23日,公司公告了与江苏东珠景观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交易预案。3月5日、4月3日、4月24日,公司发布了三次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5月25日,公司公告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经查,宏磊股份未与标的资产方的审计机构签订审计、 【展开全文】2015年1月23日,公司公告了与江苏东珠景观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交易预案。3月5日、4月3日、4月24日,公司发布了三次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5月25日,公司公告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经查,宏磊股份未与标的资产方的审计机构签订审计、盈利预测的业务约定书和保密协议,未提供有效证据表明对重组后续推进方案进行了充分沟通和审慎论证,也未就积极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开展相关实质性工作。进展公告与事实存在不完全相符的情况。
【收起】 |
2015年1月23日,公司公告了与江苏东珠景观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交易预案。3月5日、4月3日、4月24日,公司发布了三次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5月25日,公司公告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经查,宏磊股份未与标的资产方的审计机构签订审计、 【展开全文】2015年1月23日,公司公告了与江苏东珠景观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交易预案。3月5日、4月3日、4月24日,公司发布了三次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5月25日,公司公告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经查,宏磊股份未与标的资产方的审计机构签订审计、盈利预测的业务约定书和保密协议,未提供有效证据表明对重组后续推进方案进行了充分沟通和审慎论证,也未就积极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开展相关实质性工作。进展公告与事实存在不完全相符的情况。
【收起】 |
2013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戚建萍控制的浙江宏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磊控股")以直接和间接方式累计占用公司资金83,300.65万元,2013年末占用余额为10,917.00万元,并且公司对此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截至20 【展开全文】2013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戚建萍控制的浙江宏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磊控股")以直接和间接方式累计占用公司资金83,300.65万元,2013年末占用余额为10,917.00万元,并且公司对此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截至2014年5月27日,宏磊控股全部归还上述占用资金及利息。 【收起】 |
2013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戚建萍控制的浙江宏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磊控股")以直接和间接方式累计占用公司资金83,300.65万元,2013年末占用余额为10,917.00万元,并且公司对此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截至20 【展开全文】2013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戚建萍控制的浙江宏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磊控股")以直接和间接方式累计占用公司资金83,300.65万元,2013年末占用余额为10,917.00万元,并且公司对此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截至2014年5月27日,宏磊控股全部归还上述占用资金及利息。 【收起】 |
2013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戚建萍控制的浙江宏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磊控股")以直接和间接方式累计占用公司资金83,300.65万元,2013年末占用余额为10,917.00万元,并且公司对此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截至20 【展开全文】2013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戚建萍控制的浙江宏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磊控股")以直接和间接方式累计占用公司资金83,300.65万元,2013年末占用余额为10,917.00万元,并且公司对此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截至2014年5月27日,宏磊控股全部归还上述占用资金及利息。 【收起】 |
2013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戚建萍控制的浙江宏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磊控股")以直接和间接方式累计占用公司资金83,300.65万元,2013年末占用余额为10,917.00万元,并且公司对此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截至20 【展开全文】2013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戚建萍控制的浙江宏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磊控股")以直接和间接方式累计占用公司资金83,300.65万元,2013年末占用余额为10,917.00万元,并且公司对此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截至2014年5月27日,宏磊控股全部归还上述占用资金及利息。 【收起】 |
2013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戚建萍控制的浙江宏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磊控股")以直接和间接方式累计占用公司资金83,300.65万元,2013年末占用余额为10,917.00万元,并且公司对此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截至20 【展开全文】2013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戚建萍控制的浙江宏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磊控股")以直接和间接方式累计占用公司资金83,300.65万元,2013年末占用余额为10,917.00万元,并且公司对此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截至2014年5月27日,宏磊控股全部归还上述占用资金及利息。 【收起】 |
2013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戚建萍控制的浙江宏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磊控股")以直接和间接方式累计占用公司资金83,300.65万元,2013年末占用余额为10,917.00万元,并且公司对此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截至20 【展开全文】2013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戚建萍控制的浙江宏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磊控股")以直接和间接方式累计占用公司资金83,300.65万元,2013年末占用余额为10,917.00万元,并且公司对此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截至2014年5月27日,宏磊控股全部归还上述占用资金及利息。 【收起】 |
2013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戚建萍控制的浙江宏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磊控股")以直接和间接方式累计占用公司资金83,300.65万元,2013年末占用余额为10,917.00万元,并且公司对此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截至20 【展开全文】2013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戚建萍控制的浙江宏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磊控股")以直接和间接方式累计占用公司资金83,300.65万元,2013年末占用余额为10,917.00万元,并且公司对此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截至2014年5月27日,宏磊控股全部归还上述占用资金及利息。 【收起】 |
2013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戚建萍控制的浙江宏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磊控股")以直接和间接方式累计占用公司资金83,300.65万元,2013年末占用余额为10,917.00万元,并且公司对此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截至20 【展开全文】2013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戚建萍控制的浙江宏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磊控股")以直接和间接方式累计占用公司资金83,300.65万元,2013年末占用余额为10,917.00万元,并且公司对此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截至2014年5月27日,宏磊控股全部归还上述占用资金及利息。 【收起】 |
2013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戚建萍控制的浙江宏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磊控股")以直接和间接方式累计占用公司资金83,300.65万元,2013年末占用余额为10,917.00万元,并且公司对此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截至20 【展开全文】2013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戚建萍控制的浙江宏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磊控股")以直接和间接方式累计占用公司资金83,300.65万元,2013年末占用余额为10,917.00万元,并且公司对此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截至2014年5月27日,宏磊控股全部归还上述占用资金及利息。 【收起】 |
2013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戚建萍控制的浙江宏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磊控股")以直接和间接方式累计占用公司资金83,300.65万元,2013年末占用余额为10,917.00万元,并且公司对此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截至20 【展开全文】2013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戚建萍控制的浙江宏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磊控股")以直接和间接方式累计占用公司资金83,300.65万元,2013年末占用余额为10,917.00万元,并且公司对此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截至2014年5月27日,宏磊控股全部归还上述占用资金及利息。 【收起】 |
2013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戚建萍控制的浙江宏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磊控股")以直接和间接方式累计占用公司资金83,300.65万元,2013年末占用余额为10,917.00万元,并且公司对此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截至20 【展开全文】2013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戚建萍控制的浙江宏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磊控股")以直接和间接方式累计占用公司资金83,300.65万元,2013年末占用余额为10,917.00万元,并且公司对此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截至2014年5月27日,宏磊控股全部归还上述占用资金及利息。 【收起】 |
2013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戚建萍控制的浙江宏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磊控股")以直接和间接方式累计占用公司资金83,300.65万元,2013年末占用余额为10,917.00万元,并且公司对此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截至20 【展开全文】2013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戚建萍控制的浙江宏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磊控股")以直接和间接方式累计占用公司资金83,300.65万元,2013年末占用余额为10,917.00万元,并且公司对此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截至2014年5月27日,宏磊控股全部归还上述占用资金及利息。 【收起】 |
2013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戚建萍控制的浙江宏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磊控股")以直接和间接方式累计占用公司资金83,300.65万元,2013年末占用余额为10,917.00万元,并且公司对此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截至20 【展开全文】2013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戚建萍控制的浙江宏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磊控股")以直接和间接方式累计占用公司资金83,300.65万元,2013年末占用余额为10,917.00万元,并且公司对此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截至2014年5月27日,宏磊控股全部归还上述占用资金及利息。 【收起】 |
(一)宏磊股份《2012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关联方浙江宏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磊集团”)占用宏磊股份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二)宏磊股份《2012年年度报告》未完整披露宏磊集团占用宏磊股份资金的关联情况。 |
(一)宏磊股份《2012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关联方浙江宏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磊集团”)占用宏磊股份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二)宏磊股份《2012年年度报告》未完整披露宏磊集团占用宏磊股份资金的关联情况。 |
(一)宏磊股份《2012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关联方浙江宏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磊集团”)占用宏磊股份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二)宏磊股份《2012年年度报告》未完整披露宏磊集团占用宏磊股份资金的关联情况。 |
(一)宏磊股份《2012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关联方浙江宏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磊集团”)占用宏磊股份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二)宏磊股份《2012年年度报告》未完整披露宏磊集团占用宏磊股份资金的关联情况。 |
(一)宏磊股份《2012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关联方浙江宏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磊集团”)占用宏磊股份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二)宏磊股份《2012年年度报告》未完整披露宏磊集团占用宏磊股份资金的关联情况。 |
(一)宏磊股份《2012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关联方浙江宏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磊集团”)占用宏磊股份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二)宏磊股份《2012年年度报告》未完整披露宏磊集团占用宏磊股份资金的关联情况。 |
(一)宏磊股份《2012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关联方浙江宏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磊集团”)占用宏磊股份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二)宏磊股份《2012年年度报告》未完整披露宏磊集团占用宏磊股份资金的关联情况。 |
(一)宏磊股份《2012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关联方浙江宏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磊集团”)占用宏磊股份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二)宏磊股份《2012年年度报告》未完整披露宏磊集团占用宏磊股份资金的关联情况。 |
(一)宏磊股份《2012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关联方浙江宏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磊集团”)占用宏磊股份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二)宏磊股份《2012年年度报告》未完整披露宏磊集团占用宏磊股份资金的关联情况。 |
(一)宏磊股份《2012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关联方浙江宏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磊集团”)占用宏磊股份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二)宏磊股份《2012年年度报告》未完整披露宏磊集团占用宏磊股份资金的关联情况。 |
(一)宏磊股份《2012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关联方浙江宏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磊集团”)占用宏磊股份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二)宏磊股份《2012年年度报告》未完整披露宏磊集团占用宏磊股份资金的关联情况。 |
(一)宏磊股份《2012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关联方浙江宏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磊集团”)占用宏磊股份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二)宏磊股份《2012年年度报告》未完整披露宏磊集团占用宏磊股份资金的关联情况。 |
经查,2013年浙江宏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占用应收票据和铜材贸易款等方式,违规占用公司资金。宏磊股份未在2013年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中对上述资金占用事实进行披露。 |
经查,2013年浙江宏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磊集团”)通过占用应收票据和铜材贸易款等方式,累计违规占用公司资金83300.65万元。其中:截止2013年6月30日,违规占用资金余额为8159.18万元;截止2013年9月30日,违 【展开全文】经查,2013年浙江宏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磊集团”)通过占用应收票据和铜材贸易款等方式,累计违规占用公司资金83300.65万元。其中:截止2013年6月30日,违规占用资金余额为8159.18万元;截止2013年9月30日,违规占用资金余额为19699.41万元;截止2013年12月31日,违规占用资金余额为10917.00万元。宏磊股份未在2013年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中对上述资金占用事实进行披露。 【收起】 |
我局发现你公司关联方浙江宏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违规占用你公司的应收票据和铜材贸易款,2013年累计占用资金为83300.65万元;截止2013年12月31日,占用资金余额为10917.00万元。 |
在2012年4月至2012年12月期间,公司累计金额为46,321.57万元的应收票据被公司控股股东戚建萍控制的子公司浙江宏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磊控股”)等关联方领取使用,构成了控股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公司对上述事项未履行 【展开全文】在2012年4月至2012年12月期间,公司累计金额为46,321.57万元的应收票据被公司控股股东戚建萍控制的子公司浙江宏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磊控股”)等关联方领取使用,构成了控股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公司对上述事项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截至2012年12月31日,控股股东占用应收票据余额为46,321.57万元,资金占用利息为1,120.63万元,资金占用余额合计47,442.20万元。截至2013年5月23日,宏磊控股已全部归还上述占用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尚福山、吴旭仕、杨学桐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次要责任。 【收起】 |
在2012年4月至2012年12月期间,公司累计金额为46,321.57万元的应收票据被公司控股股东戚建萍控制的子公司浙江宏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磊控股”)等关联方领取使用,构成了控股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公司对上述事项未履行 【展开全文】在2012年4月至2012年12月期间,公司累计金额为46,321.57万元的应收票据被公司控股股东戚建萍控制的子公司浙江宏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磊控股”)等关联方领取使用,构成了控股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公司对上述事项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截至2012年12月31日,控股股东占用应收票据余额为46,321.57万元,资金占用利息为1,120.63万元,资金占用余额合计47,442.20万元。截至2013年5月23日,宏磊控股已全部归还上述占用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尚福山、吴旭仕、杨学桐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次要责任。 【收起】 |
在2012年4月至2012年12月期间,公司累计金额为46,321.57万元的应收票据被公司控股股东戚建萍控制的子公司浙江宏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磊控股”)等关联方领取使用,构成了控股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公司对上述事项未履行 【展开全文】在2012年4月至2012年12月期间,公司累计金额为46,321.57万元的应收票据被公司控股股东戚建萍控制的子公司浙江宏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磊控股”)等关联方领取使用,构成了控股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公司对上述事项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截至2012年12月31日,控股股东占用应收票据余额为46,321.57万元,资金占用利息为1,120.63万元,资金占用余额合计47,442.20万元。截至2013年5月23日,宏磊控股已全部归还上述占用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尚福山、吴旭仕、杨学桐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次要责任。 【收起】 |
在2012年4月至2012年12月期间,公司累计金额为46,321.57万元的应收票据被公司控股股东戚建萍控制的子公司浙江宏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磊控股”)等关联方领取使用,构成了控股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公司对上述事项未履行 【展开全文】在2012年4月至2012年12月期间,公司累计金额为46,321.57万元的应收票据被公司控股股东戚建萍控制的子公司浙江宏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磊控股”)等关联方领取使用,构成了控股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公司对上述事项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截至2012年12月31日,控股股东占用应收票据余额为46,321.57万元,资金占用利息为1,120.63万元,资金占用余额合计47,442.20万元。截至2013年5月23日,宏磊控股已全部归还上述占用资金。公司董事戚建华、戚建生、金磊、魏浙强,独立董事何力民,监事傅龙兴、彭齐放、许柏良,董事会秘书方中厚以及时任财务总监俞晓光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收起】 |
在2012年4月至2012年12月期间,公司累计金额为46,321.57万元的应收票据被公司控股股东戚建萍控制的子公司浙江宏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磊控股”)等关联方领取使用,构成了控股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公司对上述事项未履行 【展开全文】在2012年4月至2012年12月期间,公司累计金额为46,321.57万元的应收票据被公司控股股东戚建萍控制的子公司浙江宏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磊控股”)等关联方领取使用,构成了控股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公司对上述事项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截至2012年12月31日,控股股东占用应收票据余额为46,321.57万元,资金占用利息为1,120.63万元,资金占用余额合计47,442.20万元。截至2013年5月23日,宏磊控股已全部归还上述占用资金。公司董事戚建华、戚建生、金磊、魏浙强,独立董事何力民,监事傅龙兴、彭齐放、许柏良,董事会秘书方中厚以及时任财务总监俞晓光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收起】 |
在2012年4月至2012年12月期间,公司累计金额为46,321.57万元的应收票据被公司控股股东戚建萍控制的子公司浙江宏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磊控股”)等关联方领取使用,构成了控股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公司对上述事项未履行 【展开全文】在2012年4月至2012年12月期间,公司累计金额为46,321.57万元的应收票据被公司控股股东戚建萍控制的子公司浙江宏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磊控股”)等关联方领取使用,构成了控股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公司对上述事项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截至2012年12月31日,控股股东占用应收票据余额为46,321.57万元,资金占用利息为1,120.63万元,资金占用余额合计47,442.20万元。截至2013年5月23日,宏磊控股已全部归还上述占用资金。公司董事戚建华、戚建生、金磊、魏浙强,独立董事何力民,监事傅龙兴、彭齐放、许柏良,董事会秘书方中厚以及时任财务总监俞晓光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收起】 |
在2012年4月至2012年12月期间,公司累计金额为46,321.57万元的应收票据被公司控股股东戚建萍控制的子公司浙江宏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磊控股”)等关联方领取使用,构成了控股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公司对上述事项未履行 【展开全文】在2012年4月至2012年12月期间,公司累计金额为46,321.57万元的应收票据被公司控股股东戚建萍控制的子公司浙江宏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磊控股”)等关联方领取使用,构成了控股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公司对上述事项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截至2012年12月31日,控股股东占用应收票据余额为46,321.57万元,资金占用利息为1,120.63万元,资金占用余额合计47,442.20万元。截至2013年5月23日,宏磊控股已全部归还上述占用资金。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兼总经理戚建萍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2.3条、第3.1.5条的规定,违反了《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4.2.2条、第4.2.3条、第4.2.6条、第4.2.10条、第4.2.11条的规定及其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收起】 |
在2012年4月至2012年12月期间,公司累计金额为46,321.57万元的应收票据被公司控股股东戚建萍控制的子公司浙江宏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磊控股”)等关联方领取使用,构成了控股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公司对上述事项未履行 【展开全文】在2012年4月至2012年12月期间,公司累计金额为46,321.57万元的应收票据被公司控股股东戚建萍控制的子公司浙江宏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磊控股”)等关联方领取使用,构成了控股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公司对上述事项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截至2012年12月31日,控股股东占用应收票据余额为46,321.57万元,资金占用利息为1,120.63万元,资金占用余额合计47,442.20万元。截至2013年5月23日,宏磊控股已全部归还上述占用资金。公司董事戚建华、戚建生、金磊、魏浙强,独立董事何力民,监事傅龙兴、彭齐放、许柏良,董事会秘书方中厚以及时任财务总监俞晓光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收起】 |
在2012年4月至2012年12月期间,公司累计金额为46,321.57万元的应收票据被公司控股股东戚建萍控制的子公司浙江宏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磊控股”)等关联方领取使用,构成了控股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公司对上述事项未履行 【展开全文】在2012年4月至2012年12月期间,公司累计金额为46,321.57万元的应收票据被公司控股股东戚建萍控制的子公司浙江宏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磊控股”)等关联方领取使用,构成了控股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公司对上述事项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截至2012年12月31日,控股股东占用应收票据余额为46,321.57万元,资金占用利息为1,120.63万元,资金占用余额合计47,442.20万元。截至2013年5月23日,宏磊控股已全部归还上述占用资金。公司董事戚建华、戚建生、金磊、魏浙强,独立董事何力民,监事傅龙兴、彭齐放、许柏良,董事会秘书方中厚以及时任财务总监俞晓光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收起】 |
在2012年4月至2012年12月期间,公司累计金额为46,321.57万元的应收票据被公司控股股东戚建萍控制的子公司浙江宏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磊控股”)等关联方领取使用,构成了控股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公司对上述事项未履行 【展开全文】在2012年4月至2012年12月期间,公司累计金额为46,321.57万元的应收票据被公司控股股东戚建萍控制的子公司浙江宏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磊控股”)等关联方领取使用,构成了控股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公司对上述事项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截至2012年12月31日,控股股东占用应收票据余额为46,321.57万元,资金占用利息为1,120.63万元,资金占用余额合计47,442.20万元。截至2013年5月23日,宏磊控股已全部归还上述占用资金。公司董事戚建华、戚建生、金磊、魏浙强,独立董事何力民,监事傅龙兴、彭齐放、许柏良,董事会秘书方中厚以及时任财务总监俞晓光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收起】 |
在2012年4月至2012年12月期间,公司累计金额为46,321.57万元的应收票据被公司控股股东戚建萍控制的子公司浙江宏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磊控股”)等关联方领取使用,构成了控股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公司对上述事项未履行 【展开全文】在2012年4月至2012年12月期间,公司累计金额为46,321.57万元的应收票据被公司控股股东戚建萍控制的子公司浙江宏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磊控股”)等关联方领取使用,构成了控股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公司对上述事项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截至2012年12月31日,控股股东占用应收票据余额为46,321.57万元,资金占用利息为1,120.63万元,资金占用余额合计47,442.20万元。截至2013年5月23日,宏磊控股已全部归还上述占用资金。公司董事戚建华、戚建生、金磊、魏浙强,独立董事何力民,监事傅龙兴、彭齐放、许柏良,董事会秘书方中厚以及时任财务总监俞晓光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收起】 |
在2012年4月至2012年12月期间,公司累计金额为46,321.57万元的应收票据被公司控股股东戚建萍控制的子公司浙江宏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磊控股”)等关联方领取使用,构成了控股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公司对上述事项未履行 【展开全文】在2012年4月至2012年12月期间,公司累计金额为46,321.57万元的应收票据被公司控股股东戚建萍控制的子公司浙江宏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磊控股”)等关联方领取使用,构成了控股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公司对上述事项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截至2012年12月31日,控股股东占用应收票据余额为46,321.57万元,资金占用利息为1,120.63万元,资金占用余额合计47,442.20万元。截至2013年5月23日,宏磊控股已全部归还上述占用资金。公司董事戚建华、戚建生、金磊、魏浙强,独立董事何力民,监事傅龙兴、彭齐放、许柏良,董事会秘书方中厚以及时任财务总监俞晓光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收起】 |
在2012年4月至2012年12月期间,公司累计金额为46,321.57万元的应收票据被公司控股股东戚建萍控制的子公司浙江宏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磊控股”)等关联方领取使用,构成了控股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公司对上述事项未履行 【展开全文】在2012年4月至2012年12月期间,公司累计金额为46,321.57万元的应收票据被公司控股股东戚建萍控制的子公司浙江宏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磊控股”)等关联方领取使用,构成了控股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公司对上述事项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截至2012年12月31日,控股股东占用应收票据余额为46,321.57万元,资金占用利息为1,120.63万元,资金占用余额合计47,442.20万元。截至2013年5月23日,宏磊控股已全部归还上述占用资金。公司董事戚建华、戚建生、金磊、魏浙强,独立董事何力民,监事傅龙兴、彭齐放、许柏良,董事会秘书方中厚以及时任财务总监俞晓光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收起】 |
在2012年4月至2012年12月期间,公司累计金额为46,321.57万元的应收票据被公司控股股东戚建萍控制的子公司浙江宏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磊控股”)等关联方领取使用,构成了控股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公司对上述事项未履行 【展开全文】在2012年4月至2012年12月期间,公司累计金额为46,321.57万元的应收票据被公司控股股东戚建萍控制的子公司浙江宏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磊控股”)等关联方领取使用,构成了控股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公司对上述事项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截至2012年12月31日,控股股东占用应收票据余额为46,321.57万元,资金占用利息为1,120.63万元,资金占用余额合计47,442.20万元。截至2013年5月23日,宏磊控股已全部归还上述占用资金。公司董事戚建华、戚建生、金磊、魏浙强,独立董事何力民,监事傅龙兴、彭齐放、许柏良,董事会秘书方中厚以及时任财务总监俞晓光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收起】 |
经查明,浙江宏磊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在2012年4月至2012年12月期间,公司累计金额为46,321.57万元的应收票据被公司控股股东戚建萍控制的子公司浙江宏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磊控股”)等关联方领取 【展开全文】经查明,浙江宏磊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在2012年4月至2012年12月期间,公司累计金额为46,321.57万元的应收票据被公司控股股东戚建萍控制的子公司浙江宏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磊控股”)等关联方领取使用,构成了控股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公司对上述事项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截至2012年12月31日,控股股东占用应收票据余额为46,321.57万元,资金占用利息为1,120.63万元,资金占用余额合计47,442.20万元。截至2013年5月23日,宏磊控股已全部归还上述占用资金。 【收起】 |
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