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行为 |
公司因未按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在收到非公开发行审核结果的次一交易日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导致上市公司股票在2017年8月16日被实施盘中停牌,次日才履行披露义务。 |
经查,蔡哲民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内幕信息形成和公开过程2014年3月左右,山东高速篮球俱乐部有限公司(山东高速集团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高篮)总经理李某科了解到山东天岳先进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天岳)的经营前景良好,将该项目介绍给山 【展开全文】经查,蔡哲民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内幕信息形成和公开过程2014年3月左右,山东高速篮球俱乐部有限公司(山东高速集团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高篮)总经理李某科了解到山东天岳先进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天岳)的经营前景良好,将该项目介绍给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路桥)董事长于某明(兼任山东高篮董事长)。2014年8月1日,于某明、李某科等人到山东天岳考察企业情况,当天双方谈及了山东路桥拟收购山东天岳等事宜,内幕信息形成。8月14日、8月15日,山东路桥拟任董事会秘书管某广、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王某鸣及其同事去山东天岳考察,会谈山东路桥要收购山东天岳股权事项;8月19日至22日,王某鸣及其同事对山东天岳开展初步尽职调查;9月16日,于某明、王某鸣、宗某民等在山东路桥附近吃饭,于某明提出要宗某民降低要价,宗某民称再考虑;9月25日,山东天岳方面约王某鸣到北京见面,并告知山东天岳确定要和山东路桥进行重组,对价可降到8.5亿元至9.5亿元,对价方式是非公开发行股份;9月29日,王某鸣到山东路桥,告之山东天岳的最新打算,并问能否停牌,于某明表示同意;9月30日下午王某鸣建议山东路桥停牌,10月8日山东路桥正式停牌;10月9日,山东路桥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10月14日,山东路桥发布董事会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公告。其后因山东天岳与山东路桥未能签署保密协议等原因,12月9日山东天岳向山东路桥建议中止该项目;2015年1月13日,山东路桥发布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暨公司证券复牌的公告。本案中“山东路桥拟收购山东天岳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所述“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资产的决定”,依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构成内幕信息。于某明、王某鸣等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二、蔡哲民内幕交易山东路桥股票情况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蔡哲民使用本人及“姜某华(蔡哲民之母)”、“冯某(蔡哲民之配偶)”、“姜某昌(蔡哲民亲属)”、“徐某东(蔡哲民亲属)”、“马某进(蔡哲民朋友)”等6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交易山东路桥股票,累计买入3,665,814股,买入成交金额16,678,164.38元,合计盈利10,844,675.10元。具体情况如下:(一)蔡哲民与王某鸣接触联络情况蔡哲民与王某鸣是同学关系,蔡哲民与王某鸣接触联络频繁。其中,2014年8月份双方手机通讯联络8次,9月份38次,10月份11次,11月份13次,12月份11次,2015年1月8次;同时,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蔡哲民与王某鸣于2014年9月中旬也多次见面接触。(二)账户组交易情况2014年9月15日至22日,蔡哲民使用“蔡哲民”账户买入49,000股,买入金额218,570.00元,截至2015年4月29日,全部卖出,盈利174,881.53元。2014年9月15日至30日,蔡哲民使用“姜某华”账户买入314,400股,买入金额1,418,937.00元,截至2015年4月29日,全部卖出,盈利599,776.06元。2014年9月22日至23日,蔡哲民使用“冯某”账户买入37,500股,买入金额167,299.00元,截至2015年4月29日,全部卖出,盈利58,988.30元。2014年9月15日至30日,蔡哲民使用“姜某昌”账户买入182,800股,买入金额819,328.00元,截至2015年4月29日,全部卖出,盈利459,924.21元。2014年9月15日至23日,蔡哲民使用“徐某东”账户买入57,900股,买入金额258,513.00元,截至2015年4月29日,全部卖出,盈利147,273.68元。2014年9月25日至30日,蔡哲民使用“马某进”账户买入3,024,214股,买入金额13,795,463.38元,截至2015年4月29日,全部卖出,盈利9,403,831.32元。(三)蔡哲民交易行为明显异常账户组交易山东路桥股票集中在其与王某鸣通话、见面频繁时段。其中“马某进”账户在2014年9月25日转入1150万元、9月29日转入260万元之后,当天及其后几天内几乎全部被用于买入山东路桥股票;同时“马某进”账户自2013年4月24日开立以来至2014年9月25日前未交易任何股票,而自9月25日起开始连续集中买入“山东路桥”达13,795,500元。蔡哲民交易山东路桥股票活动与本案内幕信息高度吻合,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以上事实,有蔡哲民等人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证券账户交易资料、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蔡哲民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蔡哲民在申辩材料及听证中提出:第一,其购买“山东路桥”是基于自身对于公司和市场行情的判断,买入时点与市场波动和价格有关,与“山东路桥拟收购山东天岳”的内幕信息无关。第二,其与王某鸣接触联络是因为工作需要,与王某鸣没有利益关系,王某鸣并未向其泄露任何内幕信息。第三,其买入卖出交易行为正常,卖出时点本身可以证明蔡哲民是基于自身分析而非内幕信息选择交易“山东路桥”。第四,其交易行为不存在异常,选择单只股票或是分散投资是随着市场环境和自身判断而变化的。第五,其未非法获得任何内幕信息,更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不应该对其进行处罚。我会认为,蔡哲民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第一,蔡哲民集中大额交易山东路桥股票的时间与其和王某鸣见面、手机通话的时间吻合。蔡哲民实际操作的账户交易山东路桥股票是2014年9月15日,而其本人与王某鸣在9月14日见过面;9月25日起“马某进”账户集中买入山东路桥股票,其本人与王某鸣在9月24日有通话联系,而且与内幕信息形成发展的关键时点高度吻合,即9月25日山东天岳宗某民方面约王某鸣到北京见面,告知山东天岳确定要和山东路桥进行重组。第二,蔡哲民使用的“马某进”账户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一是“马某进”账户9月25日转入1150万元、9月29日转入260万元之后,当天及其后几天内几乎全部被用于买入山东路桥股票,资金变化与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公开时间基本一致;二是“马某进”账户自2013年4月24日开立以来至2014年9月25日前,未交易任何股票,而自9月25日起开始连续、集中买入山东路桥股票达13,795,500元,是2014年其他6支股票平均买入金额164,481元的83倍,复牌之后又以卖出为主,不仅买入或者卖出与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公开时间基本一致,而且明显与平时交易习惯不同。第三,蔡哲民申辩其交易的理由是基于山东路桥属于建筑类公司,非常需要资金,2012年12月公告了定向增发方案,股价基本没有变动过,大概年中有两个交易日涨停,引起其注意,加之定增方案由于有效期为一年,还差几个月就要到期,判断出会有方案推出,股价会上涨,但未能合理说明其判断定向增发方案一定会实施以及实施的具体时间,也未能提供证据排除其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王某鸣频繁联络、接触后,在内幕信息形成及确定的关键时点,集中转入的大额资金交易股票的异常行为。综上,对于蔡哲民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 【收起】 |
经查明,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2003 年至2006 年期间,丹化股份向其关联方丹东化学纤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厦门华纶纺织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大笔资金,共涉及金额150,954.33 万元 【展开全文】经查明,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2003 年至2006 年期间,丹化股份向其关联方丹东化学纤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厦门华纶纺织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大笔资金,共涉及金额150,954.33 万元。上述资金划转均没有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也未及时披露。
二、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一)2003 年公司年报中披露银行存款余额为364,676,159.87 元,其他货币资金为193,151,344.09 元,经调查核实,其中虚假的银行款金额为205,142,707.78 元,虚假的其他货币资金100,000,002.40 元。
(二)2004 年公司年报中披露银行存款余额为489,614,563.99 元,经调查核实,其中虚假的银行存款金额为479,261,514.52 元。上述事实,有相关的资金调拨单等企业财务凭证、财务账簿、银行转账和票据凭证、对账单等证据证明。丹化股份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的行为违反了1999 年7 月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原《证券法》)第六十二、《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丹化股份年报中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原《证券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了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对于丹化股份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违法行为,梁健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林熹、姚琳、官强、高宏、王卫岗、赵向东、王福成、孙凯捷、郑挺、邱在贵、于敏为其他直接负责人员。 【收起】 |
经查明,丹化股份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
2003年至2006年期间,丹化股份向其关联方丹东化学纤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厦门华纶纺织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大笔资金,共涉及金额150,954.33万元。上述资金划转均没有召 【展开全文】经查明,丹化股份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
2003年至2006年期间,丹化股份向其关联方丹东化学纤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厦门华纶纺织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大笔资金,共涉及金额150,954.33万元。上述资金划转均没有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也未及时披露。
二、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一)2003年公司年报中披露银行存款余额为364,676,159.87元,其他货币资金为193,151,344.09元,经调查核实,其中虚假的银行存款金额为205,142,707.78元,虚假的其他货币资金100,000,002.40元。
(二)2004年公司年报中披露银行存款余额为489,614,563.99元,经调查核实,其中虚假的银行存款金额为479,261,514.52元。
上述事实,有相关的资金调拨单等企业财务凭证、财务账簿,银行转账和票据凭证、对账单等证据证明。
丹化股份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的行为违反了1999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原《证券法》)第六十二条、《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丹化股份年报中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原《证券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了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
对于丹化股份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违法行为,梁健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林熹、姚琳、官强、高宏、王卫岗、赵向东、王福成、孙凯捷、郑挺、邱在贵、于敏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收起】 |
经查明,丹化股份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
2003年至2006年期间,丹化股份向其关联方丹东化学纤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厦门华纶纺织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大笔资金,共涉及金额150,954.33万元。上述资金划转均没有召 【展开全文】经查明,丹化股份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
2003年至2006年期间,丹化股份向其关联方丹东化学纤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厦门华纶纺织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大笔资金,共涉及金额150,954.33万元。上述资金划转均没有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也未及时披露。
二、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一)2003年公司年报中披露银行存款余额为364,676,159.87元,其他货币资金为193,151,344.09元,经调查核实,其中虚假的银行存款金额为205,142,707.78元,虚假的其他货币资金100,000,002.40元。
(二)2004年公司年报中披露银行存款余额为489,614,563.99元,经调查核实,其中虚假的银行存款金额为479,261,514.52元。
上述事实,有相关的资金调拨单等企业财务凭证、财务账簿,银行转账和票据凭证、对账单等证据证明。
丹化股份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的行为违反了1999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原《证券法》)第六十二条、《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丹化股份年报中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原《证券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了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
对于丹化股份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违法行为,梁健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林熹、姚琳、官强、高宏、王卫岗、赵向东、王福成、孙凯捷、郑挺、邱在贵、于敏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收起】 |
经查明,丹化股份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
2003年至2006年期间,丹化股份向其关联方丹东化学纤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厦门华纶纺织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大笔资金,共涉及金额150,954.33万元。上述资金划转均没有召 【展开全文】经查明,丹化股份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
2003年至2006年期间,丹化股份向其关联方丹东化学纤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厦门华纶纺织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大笔资金,共涉及金额150,954.33万元。上述资金划转均没有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也未及时披露。
二、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一)2003年公司年报中披露银行存款余额为364,676,159.87元,其他货币资金为193,151,344.09元,经调查核实,其中虚假的银行存款金额为205,142,707.78元,虚假的其他货币资金100,000,002.40元。
(二)2004年公司年报中披露银行存款余额为489,614,563.99元,经调查核实,其中虚假的银行存款金额为479,261,514.52元。
上述事实,有相关的资金调拨单等企业财务凭证、财务账簿,银行转账和票据凭证、对账单等证据证明。
丹化股份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的行为违反了1999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原《证券法》)第六十二条、《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丹化股份年报中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原《证券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了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
对于丹化股份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违法行为,梁健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林熹、姚琳、官强、高宏、王卫岗、赵向东、王福成、孙凯捷、郑挺、邱在贵、于敏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收起】 |
经查明,丹化股份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
2003年至2006年期间,丹化股份向其关联方丹东化学纤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厦门华纶纺织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大笔资金,共涉及金额150,954.33万元。上述资金划转均没有召 【展开全文】经查明,丹化股份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
2003年至2006年期间,丹化股份向其关联方丹东化学纤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厦门华纶纺织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大笔资金,共涉及金额150,954.33万元。上述资金划转均没有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也未及时披露。
二、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一)2003年公司年报中披露银行存款余额为364,676,159.87元,其他货币资金为193,151,344.09元,经调查核实,其中虚假的银行存款金额为205,142,707.78元,虚假的其他货币资金100,000,002.40元。
(二)2004年公司年报中披露银行存款余额为489,614,563.99元,经调查核实,其中虚假的银行存款金额为479,261,514.52元。
上述事实,有相关的资金调拨单等企业财务凭证、财务账簿,银行转账和票据凭证、对账单等证据证明。
丹化股份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的行为违反了1999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原《证券法》)第六十二条、《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丹化股份年报中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原《证券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了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
对于丹化股份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违法行为,梁健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林熹、姚琳、官强、高宏、王卫岗、赵向东、王福成、孙凯捷、郑挺、邱在贵、于敏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收起】 |
经查明,丹化股份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
2003年至2006年期间,丹化股份向其关联方丹东化学纤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厦门华纶纺织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大笔资金,共涉及金额150,954.33万元。上述资金划转均没有召 【展开全文】经查明,丹化股份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
2003年至2006年期间,丹化股份向其关联方丹东化学纤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厦门华纶纺织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大笔资金,共涉及金额150,954.33万元。上述资金划转均没有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也未及时披露。
二、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一)2003年公司年报中披露银行存款余额为364,676,159.87元,其他货币资金为193,151,344.09元,经调查核实,其中虚假的银行存款金额为205,142,707.78元,虚假的其他货币资金100,000,002.40元。
(二)2004年公司年报中披露银行存款余额为489,614,563.99元,经调查核实,其中虚假的银行存款金额为479,261,514.52元。
上述事实,有相关的资金调拨单等企业财务凭证、财务账簿,银行转账和票据凭证、对账单等证据证明。
丹化股份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的行为违反了1999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原《证券法》)第六十二条、《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丹化股份年报中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原《证券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了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
对于丹化股份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违法行为,梁健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林熹、姚琳、官强、高宏、王卫岗、赵向东、王福成、孙凯捷、郑挺、邱在贵、于敏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收起】 |
经查明,丹化股份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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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至2006年期间,丹化股份向其关联方丹东化学纤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厦门华纶纺织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大笔资金,共涉及金额150,954.33万元。上述资金划转均没有召 【展开全文】经查明,丹化股份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
2003年至2006年期间,丹化股份向其关联方丹东化学纤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厦门华纶纺织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大笔资金,共涉及金额150,954.33万元。上述资金划转均没有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也未及时披露。
二、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一)2003年公司年报中披露银行存款余额为364,676,159.87元,其他货币资金为193,151,344.09元,经调查核实,其中虚假的银行存款金额为205,142,707.78元,虚假的其他货币资金100,000,002.40元。
(二)2004年公司年报中披露银行存款余额为489,614,563.99元,经调查核实,其中虚假的银行存款金额为479,261,514.52元。
上述事实,有相关的资金调拨单等企业财务凭证、财务账簿,银行转账和票据凭证、对账单等证据证明。
丹化股份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的行为违反了1999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原《证券法》)第六十二条、《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丹化股份年报中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原《证券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了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
对于丹化股份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违法行为,梁健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林熹、姚琳、官强、高宏、王卫岗、赵向东、王福成、孙凯捷、郑挺、邱在贵、于敏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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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至2006年期间,丹化股份向其关联方丹东化学纤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厦门华纶纺织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大笔资金,共涉及金额150,954.33万元。上述资金划转均没有召 【展开全文】经查明,丹化股份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
2003年至2006年期间,丹化股份向其关联方丹东化学纤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厦门华纶纺织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大笔资金,共涉及金额150,954.33万元。上述资金划转均没有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也未及时披露。
二、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一)2003年公司年报中披露银行存款余额为364,676,159.87元,其他货币资金为193,151,344.09元,经调查核实,其中虚假的银行存款金额为205,142,707.78元,虚假的其他货币资金100,000,002.40元。
(二)2004年公司年报中披露银行存款余额为489,614,563.99元,经调查核实,其中虚假的银行存款金额为479,261,514.52元。
上述事实,有相关的资金调拨单等企业财务凭证、财务账簿,银行转账和票据凭证、对账单等证据证明。
丹化股份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的行为违反了1999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原《证券法》)第六十二条、《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丹化股份年报中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原《证券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了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
对于丹化股份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违法行为,梁健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林熹、姚琳、官强、高宏、王卫岗、赵向东、王福成、孙凯捷、郑挺、邱在贵、于敏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收起】 |
经查明,丹化股份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
2003年至2006年期间,丹化股份向其关联方丹东化学纤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厦门华纶纺织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大笔资金,共涉及金额150,954.33万元。上述资金划转均没有召 【展开全文】经查明,丹化股份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
2003年至2006年期间,丹化股份向其关联方丹东化学纤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厦门华纶纺织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大笔资金,共涉及金额150,954.33万元。上述资金划转均没有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也未及时披露。
二、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一)2003年公司年报中披露银行存款余额为364,676,159.87元,其他货币资金为193,151,344.09元,经调查核实,其中虚假的银行存款金额为205,142,707.78元,虚假的其他货币资金100,000,002.40元。
(二)2004年公司年报中披露银行存款余额为489,614,563.99元,经调查核实,其中虚假的银行存款金额为479,261,514.52元。
上述事实,有相关的资金调拨单等企业财务凭证、财务账簿,银行转账和票据凭证、对账单等证据证明。
丹化股份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的行为违反了1999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原《证券法》)第六十二条、《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丹化股份年报中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原《证券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了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
对于丹化股份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违法行为,梁健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林熹、姚琳、官强、高宏、王卫岗、赵向东、王福成、孙凯捷、郑挺、邱在贵、于敏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收起】 |
经查明,丹化股份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
2003年至2006年期间,丹化股份向其关联方丹东化学纤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厦门华纶纺织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大笔资金,共涉及金额150,954.33万元。上述资金划转均没有召 【展开全文】经查明,丹化股份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
2003年至2006年期间,丹化股份向其关联方丹东化学纤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厦门华纶纺织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大笔资金,共涉及金额150,954.33万元。上述资金划转均没有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也未及时披露。
二、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一)2003年公司年报中披露银行存款余额为364,676,159.87元,其他货币资金为193,151,344.09元,经调查核实,其中虚假的银行存款金额为205,142,707.78元,虚假的其他货币资金100,000,002.40元。
(二)2004年公司年报中披露银行存款余额为489,614,563.99元,经调查核实,其中虚假的银行存款金额为479,261,514.52元。
上述事实,有相关的资金调拨单等企业财务凭证、财务账簿,银行转账和票据凭证、对账单等证据证明。
丹化股份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的行为违反了1999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原《证券法》)第六十二条、《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丹化股份年报中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原《证券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了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
对于丹化股份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违法行为,梁健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林熹、姚琳、官强、高宏、王卫岗、赵向东、王福成、孙凯捷、郑挺、邱在贵、于敏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收起】 |
经查明,丹化股份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
2003年至2006年期间,丹化股份向其关联方丹东化学纤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厦门华纶纺织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大笔资金,共涉及金额150,954.33万元。上述资金划转均没有召 【展开全文】经查明,丹化股份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
2003年至2006年期间,丹化股份向其关联方丹东化学纤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厦门华纶纺织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大笔资金,共涉及金额150,954.33万元。上述资金划转均没有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也未及时披露。
二、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一)2003年公司年报中披露银行存款余额为364,676,159.87元,其他货币资金为193,151,344.09元,经调查核实,其中虚假的银行存款金额为205,142,707.78元,虚假的其他货币资金100,000,002.40元。
(二)2004年公司年报中披露银行存款余额为489,614,563.99元,经调查核实,其中虚假的银行存款金额为479,261,514.52元。
上述事实,有相关的资金调拨单等企业财务凭证、财务账簿,银行转账和票据凭证、对账单等证据证明。
丹化股份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的行为违反了1999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原《证券法》)第六十二条、《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丹化股份年报中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原《证券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了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
对于丹化股份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违法行为,梁健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林熹、姚琳、官强、高宏、王卫岗、赵向东、王福成、孙凯捷、郑挺、邱在贵、于敏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收起】 |
经查明,丹化股份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
2003年至2006年期间,丹化股份向其关联方丹东化学纤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厦门华纶纺织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大笔资金,共涉及金额150,954.33万元。上述资金划转均没有召 【展开全文】经查明,丹化股份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
2003年至2006年期间,丹化股份向其关联方丹东化学纤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厦门华纶纺织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大笔资金,共涉及金额150,954.33万元。上述资金划转均没有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也未及时披露。
二、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一)2003年公司年报中披露银行存款余额为364,676,159.87元,其他货币资金为193,151,344.09元,经调查核实,其中虚假的银行存款金额为205,142,707.78元,虚假的其他货币资金100,000,002.40元。
(二)2004年公司年报中披露银行存款余额为489,614,563.99元,经调查核实,其中虚假的银行存款金额为479,261,514.52元。
上述事实,有相关的资金调拨单等企业财务凭证、财务账簿,银行转账和票据凭证、对账单等证据证明。
丹化股份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的行为违反了1999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原《证券法》)第六十二条、《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丹化股份年报中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原《证券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了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
对于丹化股份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违法行为,梁健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林熹、姚琳、官强、高宏、王卫岗、赵向东、王福成、孙凯捷、郑挺、邱在贵、于敏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收起】 |
经查明,丹化股份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
2003年至2006年期间,丹化股份向其关联方丹东化学纤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厦门华纶纺织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大笔资金,共涉及金额150,954.33万元。上述资金划转均没有召 【展开全文】经查明,丹化股份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
2003年至2006年期间,丹化股份向其关联方丹东化学纤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厦门华纶纺织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大笔资金,共涉及金额150,954.33万元。上述资金划转均没有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也未及时披露。
二、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一)2003年公司年报中披露银行存款余额为364,676,159.87元,其他货币资金为193,151,344.09元,经调查核实,其中虚假的银行存款金额为205,142,707.78元,虚假的其他货币资金100,000,002.40元。
(二)2004年公司年报中披露银行存款余额为489,614,563.99元,经调查核实,其中虚假的银行存款金额为479,261,514.52元。
上述事实,有相关的资金调拨单等企业财务凭证、财务账簿,银行转账和票据凭证、对账单等证据证明。
丹化股份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的行为违反了1999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原《证券法》)第六十二条、《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丹化股份年报中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原《证券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了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
对于丹化股份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违法行为,梁健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林熹、姚琳、官强、高宏、王卫岗、赵向东、王福成、孙凯捷、郑挺、邱在贵、于敏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收起】 |
经查明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丹东化学纤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关联企业于2006 年度新增占用本公司资金13,380 万元,截至2006 年12 月31 日丹化集团及其关联企业占用本公司资金69,698 万元,损害了 【展开全文】经查明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丹东化学纤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关联企业于2006 年度新增占用本公司资金13,380 万元,截至2006 年12 月31 日丹化集团及其关联企业占用本公司资金69,698 万元,损害了上市公司利益,丹化集团未及时通知本公司进行披露,丹化集团的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8 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2 号—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第五条、第十条的规定。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2 条及第10.2.5 条的规定及原董事、高管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3 条、第3.1.4 条、第3.1.5 条、第10.2.5 条的规定。 【收起】 |
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被中国证监会沈阳稽查局立案调查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2006年12月28日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 【展开全文】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被中国证监会沈阳稽查局立案调查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2006年12月28日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大股东涉嫌非法占用资金,中国证监会沈阳稽查局决定对此立案调查。
本公司将积极配合此项调查工作,并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12月28日
【收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