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行为 |
经查,我局发现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水源”或“公司”)2016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会计差错。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
经查,我局发现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水源”或“公司”)2016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会计差错。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
经查,我局发现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水源”或“公司”)2016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会计差错。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
经查,我局发现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水源”或“公司”)2016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会计差错。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
经查,我局发现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水源”或“公司”)2016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会计差错。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
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
经查,我局发现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水源”或“公司”)2016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会计差错。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
(一)2022年三季报信息披露不准确你公司2022年三季报对持有的安徽中旭环境建设有限公司45%股权会计处理不恰当,导致2022年三季报信息披露不准确。(二)有关事项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你公司原董事宋颖标担任公司董事期间,被有权机关调查,你公 【展开全文】(一)2022年三季报信息披露不准确你公司2022年三季报对持有的安徽中旭环境建设有限公司45%股权会计处理不恰当,导致2022年三季报信息披露不准确。(二)有关事项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你公司原董事宋颖标担任公司董事期间,被有权机关调查,你公司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收起】 |
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王志清、王琳、宋长廷:根据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近日下发的《关于对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78号)查明的事实,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2022年三 【展开全文】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王志清、王琳、宋长廷:根据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近日下发的《关于对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78号)查明的事实,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2022年三季报信息披露不准确你公司2022年三季报对持有的安徽中旭环境建设有限公司45%股权会计处理不恰当,导致2022年三季报信息披露不准确。(二)有关事项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你公司原董事宋颖标担任公司董事期间,被有权机关调查,你公司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收起】 |
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王志清、王琳、宋长廷:根据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近日下发的《关于对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78号)查明的事实,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2022年三 【展开全文】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王志清、王琳、宋长廷:根据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近日下发的《关于对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78号)查明的事实,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2022年三季报信息披露不准确你公司2022年三季报对持有的安徽中旭环境建设有限公司45%股权会计处理不恰当,导致2022年三季报信息披露不准确。(二)有关事项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你公司原董事宋颖标担任公司董事期间,被有权机关调查,你公司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收起】 |
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王志清、王琳、宋长廷:根据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近日下发的《关于对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78号)查明的事实,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2022年三 【展开全文】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王志清、王琳、宋长廷:根据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近日下发的《关于对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78号)查明的事实,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2022年三季报信息披露不准确你公司2022年三季报对持有的安徽中旭环境建设有限公司45%股权会计处理不恰当,导致2022年三季报信息披露不准确。(二)有关事项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你公司原董事宋颖标担任公司董事期间,被有权机关调查,你公司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收起】 |
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王志清、王琳、宋长廷:根据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近日下发的《关于对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78号)查明的事实,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2022年三 【展开全文】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王志清、王琳、宋长廷:根据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近日下发的《关于对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78号)查明的事实,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2022年三季报信息披露不准确你公司2022年三季报对持有的安徽中旭环境建设有限公司45%股权会计处理不恰当,导致2022年三季报信息披露不准确。(二)有关事项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你公司原董事宋颖标担任公司董事期间,被有权机关调查,你公司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收起】 |
(一)2022年三季报信息披露不准确你公司2022年三季报对持有的安徽中旭环境建设有限公司45%股权会计处理不恰当,导致2022年三季报信息披露不准确。(二)有关事项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你公司原董事宋颖标担任公司董事期间,被有权机关调查,你公 【展开全文】(一)2022年三季报信息披露不准确你公司2022年三季报对持有的安徽中旭环境建设有限公司45%股权会计处理不恰当,导致2022年三季报信息披露不准确。(二)有关事项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你公司原董事宋颖标担任公司董事期间,被有权机关调查,你公司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收起】 |
(一)2022年三季报信息披露不准确你公司2022年三季报对持有的安徽中旭环境建设有限公司45%股权会计处理不恰当,导致2022年三季报信息披露不准确。(二)有关事项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你公司原董事宋颖标担任公司董事期间,被有权机关调查,你公 【展开全文】(一)2022年三季报信息披露不准确你公司2022年三季报对持有的安徽中旭环境建设有限公司45%股权会计处理不恰当,导致2022年三季报信息披露不准确。(二)有关事项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你公司原董事宋颖标担任公司董事期间,被有权机关调查,你公司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收起】 |
(一)2022年三季报信息披露不准确你公司2022年三季报对持有的安徽中旭环境建设有限公司45%股权会计处理不恰当,导致2022年三季报信息披露不准确。(二)有关事项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你公司原董事宋颖标担任公司董事期间,被有权机关调查,你公 【展开全文】(一)2022年三季报信息披露不准确你公司2022年三季报对持有的安徽中旭环境建设有限公司45%股权会计处理不恰当,导致2022年三季报信息披露不准确。(二)有关事项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你公司原董事宋颖标担任公司董事期间,被有权机关调查,你公司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收起】 |
(一)2022年三季报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司2022年三季报对持有的安徽中旭环境建设有限公司45%股权会计处理不恰当,导致2022年三季报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二)有关事项未履 【展开全文】(一)2022年三季报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司2022年三季报对持有的安徽中旭环境建设有限公司45%股权会计处理不恰当,导致2022年三季报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二)有关事项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原董事宋颖标担任公司董事期间,被有权机关调查,公司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一项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王志清、财务总监王琳、时任董事会秘书宋长廷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收起】 |
(一)2022年三季报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司2022年三季报对持有的安徽中旭环境建设有限公司45%股权会计处理不恰当,导致2022年三季报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二)有关事项未履 【展开全文】(一)2022年三季报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司2022年三季报对持有的安徽中旭环境建设有限公司45%股权会计处理不恰当,导致2022年三季报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二)有关事项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原董事宋颖标担任公司董事期间,被有权机关调查,公司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一项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王志清、财务总监王琳、时任董事会秘书宋长廷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收起】 |
(一)2022年三季报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司2022年三季报对持有的安徽中旭环境建设有限公司45%股权会计处理不恰当,导致2022年三季报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二)有关事项未履 【展开全文】(一)2022年三季报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司2022年三季报对持有的安徽中旭环境建设有限公司45%股权会计处理不恰当,导致2022年三季报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二)有关事项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原董事宋颖标担任公司董事期间,被有权机关调查,公司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一项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王志清、财务总监王琳、时任董事会秘书宋长廷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收起】 |
(一)2022年三季报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司2022年三季报对持有的安徽中旭环境建设有限公司45%股权会计处理不恰当,导致2022年三季报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二)有关事项未履 【展开全文】(一)2022年三季报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司2022年三季报对持有的安徽中旭环境建设有限公司45%股权会计处理不恰当,导致2022年三季报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二)有关事项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原董事宋颖标担任公司董事期间,被有权机关调查,公司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一项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王志清、财务总监王琳、时任董事会秘书宋长廷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收起】 |
2020年10月26日,你公司发布了《关于追认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借款的公告》,在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0月9日期间,你公司控股子公司安徽中旭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安徽双晖建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额为51,74 【展开全文】2020年10月26日,你公司发布了《关于追认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借款的公告》,在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0月9日期间,你公司控股子公司安徽中旭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安徽双晖建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额为51,746.14万元,产生利息411.48万元,上述财务资助事项未及时履行必要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2020年10月26日、11月14日,你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补充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 【收起】 |
2020年10月26日,你公司发布了《关于追认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借款的公告》,在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0月9日期间,你公司控股子公司安徽中旭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安徽双晖建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额为51,74 【展开全文】2020年10月26日,你公司发布了《关于追认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借款的公告》,在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0月9日期间,你公司控股子公司安徽中旭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安徽双晖建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额为51,746.14万元,产生利息411.48万元,上述财务资助事项未及时履行必要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2020年10月26日、11月14日,你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补充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 【收起】 |
2020年10月26日,你公司发布了《关于追认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借款的公告》,在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0月9日期间,你公司控股子公司安徽中旭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安徽双晖建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额为51,74 【展开全文】2020年10月26日,你公司发布了《关于追认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借款的公告》,在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0月9日期间,你公司控股子公司安徽中旭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安徽双晖建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额为51,746.14万元,产生利息411.48万元,上述财务资助事项未及时履行必要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2020年10月26日、11月14日,你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补充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 【收起】 |
清水源于2020年10月26日披露《关于追认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借款的公告》称,控股子公司安徽中旭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旭环境”)在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0月9日期间为安徽双晖建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双晖 【展开全文】清水源于2020年10月26日披露《关于追认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借款的公告》称,控股子公司安徽中旭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旭环境”)在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0月9日期间为安徽双晖建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双晖”)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额为51,746.14万元,产生利息411.48万元。清水源上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后于2020年10月26日、11月14日才补充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并予以披露。同时,清水源分别于2018年12月7日、2019年10月25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使用不超过2,000万元、1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分别不超过6个月、12个月。清水源在使用上述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存在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截至2020年10月9日,安徽双晖已经全部归还上述借款。 【收起】 |
清水源于2020年10月26日披露《关于追认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借款的公告》称,控股子公司安徽中旭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旭环境”)在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0月9日期间为安徽双晖建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双晖 【展开全文】清水源于2020年10月26日披露《关于追认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借款的公告》称,控股子公司安徽中旭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旭环境”)在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0月9日期间为安徽双晖建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双晖”)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额为51,746.14万元,产生利息411.48万元。清水源上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后于2020年10月26日、11月14日才补充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并予以披露。同时,清水源分别于2018年12月7日、2019年10月25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使用不超过2,000万元、1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分别不超过6个月、12个月。清水源在使用上述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存在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截至2020年10月9日,安徽双晖已经全部归还上述借款。 【收起】 |
清水源于2020年10月26日披露《关于追认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借款的公告》称,控股子公司安徽中旭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旭环境”)在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0月9日期间为安徽双晖建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双晖 【展开全文】清水源于2020年10月26日披露《关于追认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借款的公告》称,控股子公司安徽中旭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旭环境”)在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0月9日期间为安徽双晖建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双晖”)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额为51,746.14万元,产生利息411.48万元。清水源上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后于2020年10月26日、11月14日才补充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并予以披露。同时,清水源分别于2018年12月7日、2019年10月25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使用不超过2,000万元、1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分别不超过6个月、12个月。清水源在使用上述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存在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截至2020年10月9日,安徽双晖已经全部归还上述借款。 【收起】 |
李万双: 2017 年 12 月, 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清水源”)完成对安徽中旭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旭建设”) 55%股权的收购。根据收购交易双方签署的《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你作为中旭建设原股东之一,承 【展开全文】李万双: 2017 年 12 月, 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清水源”)完成对安徽中旭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旭建设”) 55%股权的收购。根据收购交易双方签署的《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你作为中旭建设原股东之一,承诺以取得的股权转让款购买清水源股票, 收到清水源支付的第一期、 第二期、 第三期交易对价后的购买额度均为 5,000 万元,并于收到股权转让款之日起的 60 个交易日内完成购买。 清水源分别于 2018 年 2 月 1 日、 2019 年 5 月 21 日完成支付第一期现金对价 8,260.22 万元、第二期现金对价 4,130.11 万元。根据清水源于 2020 年 6 月 16 日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你于 2019 年 2 月 26 日至 6 月 4 日通过本人账户买入清水源股票 9,724.66 万元,并于 2019 年 3 月 4 日至 7 月 3 日卖出清水源股票 4,041.79 万元,买入净额为 5,682.87 万元; 2020 年 4 月 21日至 4月 24 日通过配偶顾从荣的账户买入清水源股票 4,362.26 万元,累计买入净额 10,045.13 万元,完成第一期、第二期股票的购买。 你未按照承诺在收到清水源支付的各期股权转让款后的 60 日内完成对清水源股票的购买。 【收起】 |
近日,证监会依法对1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深圳清水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清水源)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陈述是清水源担任管理人或投资顾问的6只产品的交易决策人之一。陈述知悉上述6只产品于2015年5月11日买入“世荣兆业”的信息,并于当日控 【展开全文】近日,证监会依法对1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深圳清水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清水源)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陈述是清水源担任管理人或投资顾问的6只产品的交易决策人之一。陈述知悉上述6只产品于2015年5月11日买入“世荣兆业”的信息,并于当日控制“吴某卿”证券账户卖出“世荣兆业”1,897,826股,其中与上述6只产品互为对手方交易的“世荣兆业”合计1,078,436股,涉及交易金额15,628,223.78元。陈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23条规定,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38条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陈述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收起】 |
处分措施 |
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王志清、赵卫东、郝德武、宋长廷、王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王志清、赵卫东、郝德武、宋长廷、王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王志清、赵卫东、郝德武、宋长廷、王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王志清、赵卫东、郝德武、宋长廷、王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王志清、赵卫东、郝德武、宋长廷、王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
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王志清、赵卫东、郝德武、宋长廷、王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出具监管函 |
吸取教训,及时整改 |
吸取教训,及时整改 |
吸取教训,及时整改 |
吸取教训,及时整改 |
出具监管函 |
出具监管函 |
出具监管函 |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等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王志清、王琳、宋长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 【展开全文】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等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王志清、王琳、宋长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收起】 |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等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王志清、王琳、宋长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 【展开全文】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等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王志清、王琳、宋长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收起】 |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等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王志清、王琳、宋长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 【展开全文】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等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王志清、王琳、宋长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收起】 |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等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王志清、王琳、宋长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 【展开全文】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等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王志清、王琳、宋长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收起】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王志清、王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王志清、王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王志清、王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
一、对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二、对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王志清、财务总监王琳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一、对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二、对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王志清、财务总监王琳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一、对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二、对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王志清、财务总监王琳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你未按期履行购买股票承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0条、第11.11.1条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11.11.1条的规定。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 【展开全文】你未按期履行购买股票承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0条、第11.11.1条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11.11.1条的规定。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收起】 |
深圳证监局决定对陈述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