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行为 |
2024年2月29日,你公司披露《关于拟投资硅材料绿色产业链项目的提示性公告》,将以主要合作方和技术支撑方身份与山东高速湖北发展有限公司、湖北非金属地质公司共同发起设立项目公司,开发武穴市硅材料绿色产业链项目,目前尚未签署正式协议。我部对此 【展开全文】2024年2月29日,你公司披露《关于拟投资硅材料绿色产业链项目的提示性公告》,将以主要合作方和技术支撑方身份与山东高速湖北发展有限公司、湖北非金属地质公司共同发起设立项目公司,开发武穴市硅材料绿色产业链项目,目前尚未签署正式协议。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说明以下事项:1.你公司于2023年6月剥离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目前主营业务为沥青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不涉及硅材料业务领域。请你公司:(1)结合硅材料业务领域目前竞争格局、行业门槛等情况,说明你公司筹划跨界投资的必要性及合理性,并充分提示潜在的投资风险;(2)结合你公司目前相关人才、技术储备情况,分析说明你公司开展跨界投资的可行性,相关投资决策是否审慎合理。2.公告显示,此次项目总投资30.5亿元,分两期建设。根据你公司2023年三季报,你公司货币资金余额为5,772.43万元。(1)请结合你公司货币资金、财务状况、融资能力、融资安排等说明你公司预计投入项目金额及资金来源,预计在项目公司中所持权益比例、预期效益,该投资预计对你公司资产负债率、现金流等财务状况的影响,并充分提示相关风险;(2)请结合项目所处行业供需状况、产能情况及合作方履约能力等,分析说明说明该项目是否存在停止、变更或终止风险,投产后是否可能面临产能过剩等市场风险,说明对你公司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3.请结合该投资事项谈判、筹划时点,核查你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近一个月买卖你公司股票情况及未来三个月减持计划,你公司及相关方是否存在利用本次交易事项炒作股价、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4.请结合上述问题的回复说明你公司相关信息披露行为是否审慎,是否存在炒作概念的情形。 【收起】 |
2023年3月15日,你配偶王玉蓉证券账户合计买入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82,100股,交易金额合计222,482.00元;2023年3月23日,你配偶证券账户合计卖出公司股票82,100股,交易金额合计266,0 【展开全文】2023年3月15日,你配偶王玉蓉证券账户合计买入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82,100股,交易金额合计222,482.00元;2023年3月23日,你配偶证券账户合计卖出公司股票82,100股,交易金额合计266,004.00元。 【收起】 |
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创高新”)于2021年3月8日披露的《关于湖北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显示,你公司分两笔占用国创高新资金,其中第一笔占用期间为2016年9月至2018年12月,日最高余额为128 【展开全文】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创高新”)于2021年3月8日披露的《关于湖北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显示,你公司分两笔占用国创高新资金,其中第一笔占用期间为2016年9月至2018年12月,日最高余额为128.8万元,于2018年12月清偿完毕;第二笔占用期间为2018年9月至2019年4月,日最高余额为650万元,于2019年4月清偿完毕。上述两笔资金占用均因股权转让后未及时交接财务,未及时清理关联方资金往来所致。你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支付了资金占用费28万元。 【收起】 |
1、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1)2016年9月至2018年12月,控股股东国创高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创集团)期间占用你公司1,287,952.50元。其中,75万元占用期间为2016年9月至2018年6月。你公司201 【展开全文】1、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1)2016年9月至2018年12月,控股股东国创高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创集团)期间占用你公司1,287,952.50元。其中,75万元占用期间为2016年9月至2018年6月。你公司2016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均未对该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做相关披露。(2)2018年9月至2019年4月,国创集团期间占用你公司650万元。你公司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均未对该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做相关披露。2、电子产品业务收入确认方式选择不当2017年至2019年期间,你公司开展的电子产品业务实为贸易业务。你公司实质上不承担交付商品的主要义务及商品存货、质量及价格风险,仅承担垫付部分采购款与协助验收商品的责任。在该业务中,你公司主要充当代理人的角色,对于该业务,你公司一直采用总额法确认相关收入。3、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2015年6月,你公司将持有的湖北国创光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0%股份转让给国创集团。针对以上关联交易你公司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审议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收起】 |
1、未配合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16年9月至2018年12月,你公司期间占用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创高新)1,287,952.50元。其中,75万元于占用期间为2016年9月至2018年6月。2018年9月至2019年4 【展开全文】1、未配合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16年9月至2018年12月,你公司期间占用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创高新)1,287,952.50元。其中,75万元于占用期间为2016年9月至2018年6月。2018年9月至2019年4月,你公司期间占用国创高新650万元。你公司未配合国创高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导致国创高新在相关年度报告、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未对以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作相关披露。2、未配合披露关联交易2015年6月,国创高新将持有的湖北国创光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0%股份转让给你公司。针对以上关联交易你公司未及时配合国创高新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收起】 |
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珠海分公司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涉嫌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调查,认定珠海分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 |
成都市环境保护局认为四川国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针对四川国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的行为 |
一、公司于2013年2月28日发布《对外设立项目公司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宣布与湖北国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国苑置业有限公司设立湖北光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根据披露内容,国创高新出资2亿元,占项目公司股东资本金投入 【展开全文】一、公司于2013年2月28日发布《对外设立项目公司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宣布与湖北国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国苑置业有限公司设立湖北光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根据披露内容,国创高新出资2亿元,占项目公司股东资本金投入总额的30%,但国创高新不参与项目公司的日常经营及利润分配,仅要求在项目完工后,保证国创高新能分配到不少于35,000平米的房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有关规定,因国创高新不参与经营也不享受分红,上述出资不具有长期股权投资必备要件,其本质应视作购房行为。公司在临时公告中将其作为对外投资披露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规定。二、公司在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未严格按照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重大信息内部报备制度》、《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规定执行的行为。 【收起】 |
一、公司于2013年2月28日发布《对外设立项目公司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宣布与湖北国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国苑置业有限公司设立湖北光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根据披露内容,国创高新出资2亿元,占项目公司股东资本金投入 【展开全文】一、公司于2013年2月28日发布《对外设立项目公司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宣布与湖北国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国苑置业有限公司设立湖北光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根据披露内容,国创高新出资2亿元,占项目公司股东资本金投入总额的30%,但国创高新不参与项目公司的日常经营及利润分配,仅要求在项目完工后,保证国创高新能分配到不少于35,000平米的房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有关规定,因国创高新不参与经营也不享受分红,上述出资不具有长期股权投资必备要件,其本质应视作购房行为。公司在临时公告中将其作为对外投资披露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规定。二、公司在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未严格按照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重大信息内部报备制度》、《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规定执行的行为。 【收起】 |
一、公司于2013年2月28日发布《对外设立项目公司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宣布与湖北国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国苑置业有限公司设立湖北光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根据披露内容,国创高新出资2亿元,占项目公司股东资本金投入 【展开全文】一、公司于2013年2月28日发布《对外设立项目公司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宣布与湖北国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国苑置业有限公司设立湖北光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根据披露内容,国创高新出资2亿元,占项目公司股东资本金投入总额的30%,但国创高新不参与项目公司的日常经营及利润分配,仅要求在项目完工后,保证国创高新能分配到不少于35,000平米的房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有关规定,因国创高新不参与经营也不享受分红,上述出资不具有长期股权投资必备要件,其本质应视作购房行为。公司在临时公告中将其作为对外投资披露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规定。二、公司在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未严格按照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重大信息内部报备制度》、《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规定执行的行为。 【收起】 |
一、公司于2013年2月28日发布《对外设立项目公司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宣布与湖北国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国苑置业有限公司设立湖北光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根据披露内容,国创高新出资2亿元,占项目公司股东资本金投入 【展开全文】一、公司于2013年2月28日发布《对外设立项目公司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宣布与湖北国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国苑置业有限公司设立湖北光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根据披露内容,国创高新出资2亿元,占项目公司股东资本金投入总额的30%,但国创高新不参与项目公司的日常经营及利润分配,仅要求在项目完工后,保证国创高新能分配到不少于35,000平米的房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有关规定,因国创高新不参与经营也不享受分红,上述出资不具有长期股权投资必备要件,其本质应视作购房行为。公司在临时公告中将其作为对外投资披露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规定。二、公司在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未严格按照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重大信息内部报备制度》、《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规定执行的行为。 【收起】 |
处分措施 |
监管关注 |
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采取出具监管函的处分措施。 |
一是补充披露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并全面自查近五年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你公司资金,以及你公司向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情况,向我局书面报告;二是加强会计核算基础工作,严格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2 【展开全文】一是补充披露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并全面自查近五年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你公司资金,以及你公司向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情况,向我局书面报告;二是加强会计核算基础工作,严格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2017至2019年年度报告的相关数据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并披露;三是对上述关联交易按规定补充履行审议和披露程序;于收到《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对于上述责令改正措施,我局将按规定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对你公司整改情况组织验收。 【收起】 |
一是配合国创高新补充披露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并全面自查近五年你公司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国创高新资金,以及国创高新向你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情况,向我局书面报告;二是配合国创高新对于上述股权转让的关联交易补充履行审议和披露程序; 【展开全文】一是配合国创高新补充披露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并全面自查近五年你公司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国创高新资金,以及国创高新向你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情况,向我局书面报告;二是配合国创高新对于上述股权转让的关联交易补充履行审议和披露程序;于收到《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对于上述责令改正措施,我局将按规定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对你公司整改情况组织验收。 【收起】 |
责令珠海分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 |
责令四川国创立即停止生产,处罚人民币 15万元 |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之规定,现责令公司现任董事长高庆寿、总经理高涛、总会计师钱静、董事会秘书彭雅超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协会举办的最近一期上市公司董事、高管培训,并在培训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培训证书 【展开全文】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之规定,现责令公司现任董事长高庆寿、总经理高涛、总会计师钱静、董事会秘书彭雅超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协会举办的最近一期上市公司董事、高管培训,并在培训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培训证书或者其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提交我局。同时,我局将对上述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收起】 |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之规定,现责令公司现任董事长高庆寿、总经理高涛、总会计师钱静、董事会秘书彭雅超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协会举办的最近一期上市公司董事、高管培训,并在培训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培训证书 【展开全文】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之规定,现责令公司现任董事长高庆寿、总经理高涛、总会计师钱静、董事会秘书彭雅超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协会举办的最近一期上市公司董事、高管培训,并在培训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培训证书或者其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提交我局。同时,我局将对上述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收起】 |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之规定,现责令公司现任董事长高庆寿、总经理高涛、总会计师钱静、董事会秘书彭雅超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协会举办的最近一期上市公司董事、高管培训,并在培训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培训证书 【展开全文】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之规定,现责令公司现任董事长高庆寿、总经理高涛、总会计师钱静、董事会秘书彭雅超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协会举办的最近一期上市公司董事、高管培训,并在培训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培训证书或者其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提交我局。同时,我局将对上述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收起】 |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之规定,现责令公司现任董事长高庆寿、总经理高涛、总会计师钱静、董事会秘书彭雅超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协会举办的最近一期上市公司董事、高管培训,并在培训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培训证书 【展开全文】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之规定,现责令公司现任董事长高庆寿、总经理高涛、总会计师钱静、董事会秘书彭雅超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协会举办的最近一期上市公司董事、高管培训,并在培训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培训证书或者其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提交我局。同时,我局将对上述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收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