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行为 |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对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嘉棣、王婉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3 号)查明的事实,你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情形:2021 年 9 月 15 日,你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与宾阳县 【展开全文】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对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嘉棣、王婉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3 号)查明的事实,你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情形:2021 年 9 月 15 日,你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与宾阳县人民政府、长江三峡集团重庆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农光互补及新型万头奶水牛乡村振兴示范园项目投资协议书》。2022 年 4月,经各方协商同意上述协议解除。2022 年 6 月,皇氏集团与宾阳县人民政府、华能广西清洁能源有限公司重新签订有关投资协议书。你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投资项目的协议解除、合同主体变更等相关进展情况,迟至 2022 年 8 月 23 日才在公告中对涉及情况予以披露,未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公司董事长黄嘉棣、董事会秘书王婉芳对你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收起】 |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对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嘉棣、王婉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3 号)查明的事实,你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情形:2021 年 9 月 15 日,你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与宾阳县 【展开全文】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对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嘉棣、王婉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3 号)查明的事实,你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情形:2021 年 9 月 15 日,你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与宾阳县人民政府、长江三峡集团重庆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农光互补及新型万头奶水牛乡村振兴示范园项目投资协议书》。2022 年 4月,经各方协商同意上述协议解除。2022 年 6 月,皇氏集团与宾阳县人民政府、华能广西清洁能源有限公司重新签订有关投资协议书。你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投资项目的协议解除、合同主体变更等相关进展情况,迟至 2022 年 8 月 23 日才在公告中对涉及情况予以披露,未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公司董事长黄嘉棣、董事会秘书王婉芳对你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收起】 |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对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嘉棣、王婉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3 号)查明的事实,你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情形:2021 年 9 月 15 日,你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与宾阳县 【展开全文】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对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嘉棣、王婉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3 号)查明的事实,你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情形:2021 年 9 月 15 日,你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与宾阳县人民政府、长江三峡集团重庆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农光互补及新型万头奶水牛乡村振兴示范园项目投资协议书》。2022 年 4月,经各方协商同意上述协议解除。2022 年 6 月,皇氏集团与宾阳县人民政府、华能广西清洁能源有限公司重新签订有关投资协议书。你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投资项目的协议解除、合同主体变更等相关进展情况,迟至 2022 年 8 月 23 日才在公告中对涉及情况予以披露,未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公司董事长黄嘉棣、董事会秘书王婉芳对你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收起】 |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对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嘉棣、王婉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3号)查明的事实,你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情形:2021年9月15日,你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与宾阳县人民政府、长 【展开全文】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对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嘉棣、王婉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3号)查明的事实,你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情形:2021年9月15日,你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与宾阳县人民政府、长江三峡集团重庆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农光互补及新型万头奶水牛乡村振兴示范园项目投资协议书》。2022年4月,经各方协商同意上述协议解除。2022年6月,皇氏集团与宾阳县人民政府、华能广西清洁能源有限公司重新签订有关投资协议书。你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投资项目的协议解除、合同主体变更等相关进展情况,迟至2022年8月23日才在公告中对涉及情况予以披露,未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公司董事长黄嘉棣、董事会秘书王婉芳对你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收起】 |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对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嘉棣、王婉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3号)查明的事实,你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情形:2021年9月15日,你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与宾阳县人民政府、长 【展开全文】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对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嘉棣、王婉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3号)查明的事实,你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情形:2021年9月15日,你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与宾阳县人民政府、长江三峡集团重庆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农光互补及新型万头奶水牛乡村振兴示范园项目投资协议书》。2022年4月,经各方协商同意上述协议解除。2022年6月,皇氏集团与宾阳县人民政府、华能广西清洁能源有限公司重新签订有关投资协议书。你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投资项目的协议解除、合同主体变更等相关进展情况,迟至2022年8月23日才在公告中对涉及情况予以披露,未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公司董事长黄嘉棣、董事会秘书王婉芳对你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收起】 |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对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嘉棣、王婉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3号)查明的事实,你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情形:2021年9月15日,你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与宾阳县人民政府、长 【展开全文】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对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嘉棣、王婉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3号)查明的事实,你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情形:2021年9月15日,你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与宾阳县人民政府、长江三峡集团重庆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农光互补及新型万头奶水牛乡村振兴示范园项目投资协议书》。2022年4月,经各方协商同意上述协议解除。2022年6月,皇氏集团与宾阳县人民政府、华能广西清洁能源有限公司重新签订有关投资协议书。你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投资项目的协议解除、合同主体变更等相关进展情况,迟至2022年8月23日才在公告中对涉及情况予以披露,未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公司董事长黄嘉棣、董事会秘书王婉芳对你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收起】 |
(一)未及时披露投资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2021年9月15日,皇氏集团发布公告称,上市公司与宾阳县人民政府、长江三峡集团重庆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农光互补及新型万头奶水牛乡村振兴示范园项目投资协议书》。2022年4月,经各方协商同意上述协议解 【展开全文】(一)未及时披露投资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2021年9月15日,皇氏集团发布公告称,上市公司与宾阳县人民政府、长江三峡集团重庆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农光互补及新型万头奶水牛乡村振兴示范园项目投资协议书》。2022年4月,经各方协商同意上述协议解除。2022年6月,皇氏集团与宾阳县人民政府、华能广西清洁能源有限公司重新签订有关投资协议书。皇氏集团未及时披露上述投资项目的协议解除、合同主体变更等相关进展情况,迟至2022年8月23日才在公告中对涉及情况予以披露,未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二)参与光伏项目事项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皇氏集团在2022年8月17日、18日及23日发布的公告中,将参股公司皇氏农光互补(广西)科技有限公司称为子公司、下属子公司,涉及信息披露不准确。皇氏集团在2022年8月23日、25日关于参与光伏项目相关事项的公告中,未说明上市公司在光伏项目中的投资和回报模式,涉及信息披露不完整。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三)战略合作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披露不准确2020年3月21日,皇氏集团发布公告称,与上海商汤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汤科技)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皇氏集团分别在2022年8月23日、27日的公告中披露了与商汤科技合作事项的进展情况,但上述两份公告披露的进展内容前后不一致,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皇氏集团董事长及总裁黄嘉棣、董事会秘书王婉芳是皇氏集团上述违规行为的主要责任人员,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规定,我局决定对皇氏集团、黄嘉棣、王婉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自觉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增强规范运作意识,建立防范问题再次发生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皇氏集团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收起】 |
(一)未及时披露投资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2021年9月15日,皇氏集团发布公告称,上市公司与宾阳县人民政府、长江三峡集团重庆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农光互补及新型万头奶水牛乡村振兴示范园项目投资协议书》。2022年4月,经各方协商同意上述协议解 【展开全文】(一)未及时披露投资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2021年9月15日,皇氏集团发布公告称,上市公司与宾阳县人民政府、长江三峡集团重庆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农光互补及新型万头奶水牛乡村振兴示范园项目投资协议书》。2022年4月,经各方协商同意上述协议解除。2022年6月,皇氏集团与宾阳县人民政府、华能广西清洁能源有限公司重新签订有关投资协议书。皇氏集团未及时披露上述投资项目的协议解除、合同主体变更等相关进展情况,迟至2022年8月23日才在公告中对涉及情况予以披露,未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二)参与光伏项目事项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皇氏集团在2022年8月17日、18日及23日发布的公告中,将参股公司皇氏农光互补(广西)科技有限公司称为子公司、下属子公司,涉及信息披露不准确。皇氏集团在2022年8月23日、25日关于参与光伏项目相关事项的公告中,未说明上市公司在光伏项目中的投资和回报模式,涉及信息披露不完整。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三)战略合作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披露不准确2020年3月21日,皇氏集团发布公告称,与上海商汤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汤科技)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皇氏集团分别在2022年8月23日、27日的公告中披露了与商汤科技合作事项的进展情况,但上述两份公告披露的进展内容前后不一致,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皇氏集团董事长及总裁黄嘉棣、董事会秘书王婉芳是皇氏集团上述违规行为的主要责任人员,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规定,我局决定对皇氏集团、黄嘉棣、王婉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自觉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增强规范运作意识,建立防范问题再次发生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皇氏集团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收起】 |
(一)未及时披露投资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2021年9月15日,皇氏集团发布公告称,上市公司与宾阳县人民政府、长江三峡集团重庆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农光互补及新型万头奶水牛乡村振兴示范园项目投资协议书》。2022年4月,经各方协商同意上述协议解 【展开全文】(一)未及时披露投资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2021年9月15日,皇氏集团发布公告称,上市公司与宾阳县人民政府、长江三峡集团重庆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农光互补及新型万头奶水牛乡村振兴示范园项目投资协议书》。2022年4月,经各方协商同意上述协议解除。2022年6月,皇氏集团与宾阳县人民政府、华能广西清洁能源有限公司重新签订有关投资协议书。皇氏集团未及时披露上述投资项目的协议解除、合同主体变更等相关进展情况,迟至2022年8月23日才在公告中对涉及情况予以披露,未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二)参与光伏项目事项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皇氏集团在2022年8月17日、18日及23日发布的公告中,将参股公司皇氏农光互补(广西)科技有限公司称为子公司、下属子公司,涉及信息披露不准确。皇氏集团在2022年8月23日、25日关于参与光伏项目相关事项的公告中,未说明上市公司在光伏项目中的投资和回报模式,涉及信息披露不完整。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三)战略合作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披露不准确2020年3月21日,皇氏集团发布公告称,与上海商汤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汤科技)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皇氏集团分别在2022年8月23日、27日的公告中披露了与商汤科技合作事项的进展情况,但上述两份公告披露的进展内容前后不一致,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皇氏集团董事长及总裁黄嘉棣、董事会秘书王婉芳是皇氏集团上述违规行为的主要责任人员,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规定,我局决定对皇氏集团、黄嘉棣、王婉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自觉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增强规范运作意识,建立防范问题再次发生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皇氏集团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收起】 |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2年8月17日,你公司在直通披露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公司认为必要的风险提示”中称,你公司与安徽省阜阳经济开发区拟签订关于公司投资建设牧光互补万头奶牛牧场、乳制品深加工厂项目及子公司皇氏农光互补(广西 【展开全文】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2年8月17日,你公司在直通披露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公司认为必要的风险提示”中称,你公司与安徽省阜阳经济开发区拟签订关于公司投资建设牧光互补万头奶牛牧场、乳制品深加工厂项目及子公司皇氏农光互补(广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光互补公司”)参与投资建设年产20GWTopcon高效太阳能电池项目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你公司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拟签订关于利用公司现有及新建的牧场、工厂及地方资源建设约1,300MW光伏开发合作(由中石油投资开发)及公司乳制品进入西南油气田供应渠道与中石油“昆仑好客”1,500余个门店的供应商体系的战略合作协议;你公司子公司农光互补公司拟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政府、华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签订关于宾阳县首期200MW的分布式光伏开发项目的合作协议。经我部督促,你公司2022年8月18日发布《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的补充公告》补充披露,年产20GWTopcon高效太阳能电池项目由子公司农光互补公司(于2022年1月注册成立,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公司出资4,500万元、占其总股本的45%,主营电站的设计及施工,组件及电池销售等)与相关业务合作方共同投资建设;你公司在与中石油的合作中主要提供现有的及未来新建的乳制品加工厂屋顶、牧场作为新能源项目建设场地,并协助获得新能源建设指标,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维管理则由中石油负责,中石油在满足合规性的前提下,在共同合作的新能源项目建设中,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公司关联单位的光伏组件,在本项目中,你公司可获得场地租赁费、购电价格优惠、供应商准入、降低建设成本等作为回报;宾阳县首期200MW的分布式光伏开发项目中,宾阳县人民政府主要协助项目合作方取得宾阳县及下辖所有县区的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的开发及建设权,华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作为项目出资方负责项目的投资及运维,农光互补公司主要负责该分布式光伏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组件供应;对于上述光伏建设开发及高效太阳能电池项目,你公司没有资金流出,目前预计相关事项不会对你公司当期业绩产生重大影响。2022年8月23日,你公司直通披露《与安徽省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关于皇氏农光互补(广西)科技有限公司签署投资协议书的公告》称,你公司指定下属子公司农光互补公司投资年产20GWTopcon高效太阳能电池项目,本次投资以农光互补公司牵头在阜阳经开区管委会辖区内新设立公司作为投资主体;相关项目总投资约100亿元,全部建成且达产后,预计可实现总年销售额不低于170亿元,年税收不低于4亿元;你公司与上海商汤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前期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实施进度受到影响。针对前述披露可能存在的问题,我部于2022年8月23日发出关注函要求你公司就相关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进行核实说明。在准备关注函回复期间,你公司又于2022年8月25日直通披露了《签署宾阳新能源分布式光伏一期项目投资协议书的公告》;于8月26日直通披露了《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书的公告》。你公司于2022年8月27日披露的关注函回复公告显示:农光互补公司为你公司的联营企业,你公司对农光互补公司不形成控制,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前述公告中将其作为“子公司”或“下属子公司”的披露不准确。前述投资项目与你公司现有乳业、信息业务等主营业务关联度较低,该项目将由农光互补公司牵头组织若干投资人共同设立项目公司实施项目建设和运营,你公司不参与项目投资、不获取项目公司收益,仅依据投资农光互补公司而获得农光互补公司的少数股东权益,前述公告中对投资及回报模式等情况的披露不完整。你公司与上海商汤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合作,因泰安市政府决定暂停项目推进,政府尚未对该项目进行实际投资,前述公告将前期合作协议无实质性进展的原因归咎于疫情的披露不真实,且你公司对泰安市政府决定暂停项目推进的重要变化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收起】 |
2022年8月17日,你公司在直通披露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公司认为必要的风险提示”中称,你公司与安徽省阜阳经济开发区拟签订关于公司投资建设牧光互补万头奶牛牧场、乳制品深加工厂项目及子公司皇氏农光互补(广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 【展开全文】2022年8月17日,你公司在直通披露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公司认为必要的风险提示”中称,你公司与安徽省阜阳经济开发区拟签订关于公司投资建设牧光互补万头奶牛牧场、乳制品深加工厂项目及子公司皇氏农光互补(广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光互补公司”)参与投资建设年产20GWTopcon高效太阳能电池项目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你公司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拟签订关于利用公司现有及新建的牧场、工厂及地方资源建设约1,300MW光伏开发合作(由中石油投资开发)及公司乳制品进入西南油气田供应渠道与中石油“昆仑好客”1,500余个门店的供应商体系的战略合作协议;你公司子公司农光互补公司拟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政府、华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签订关于宾阳县首期200MW的分布式光伏开发项目的合作协议。经我部督促,你公司2022年8月18日发布《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的补充公告》补充披露,年产20GWTopcon高效太阳能电池项目由子公司农光互补公司(于2022年1月注册成立,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公司出资4,500万元、占其总股本的45%,主营电站的设计及施工,组件及电池销售等)与相关业务合作方共同投资建设;你公司在与中石油的合作中主要提供现有的及未来新建的乳制品加工厂屋顶、牧场作为新能源项目建设场地,并协助获得新能源建设指标,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维管理则由中石油负责,中石油在满足合规性的前提下,在共同合作的新能源项目建设中,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公司关联单位的光伏组件,在本项目中,你公司可获得场地租赁费、购电价格优惠、供应商准入、降低建设成本等作为回报;宾阳县首期200MW的分布式光伏开发项目中,宾阳县人民政府主要协助项目合作方取得宾阳县及下辖所有县区的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的开发及建设权,华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作为项目出资方负责项目的投资及运维,农光互补公司主要负责该分布式光伏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组件供应;对于上述光伏建设开发及高效太阳能电池项目,你公司没有资金流出,目前预计相关事项不会对你公司当期业绩产生重大影响。2022年8月23日,你公司直通披露《与安徽省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关于皇氏农光互补(广西)科技有限公司签署投资协议书的公告》称,你公司指定下属子公司农光互补公司投资年产20GWTopcon高效太阳能电池项目,本次投资以农光互补公司牵头在阜阳经开区管委会辖区内新设立公司作为投资主体;相关项目总投资约100亿元,全部建成且达产后,预计可实现总年销售额不低于170亿元,年税收不低于4亿元;你公司与上海商汤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前期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实施进度受到影响。针对前述披露可能存在的问题,我部于2022年8月23日发出关注函要求你公司就相关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进行核实说明。在准备关注函回复期间,你公司又于2022年8月25日直通披露了《签署宾阳新能源分布式光伏一期项目投资协议书的公告》;于8月26日直通披露了《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书的公告》。你公司于2022年8月27日披露的关注函回复公告显示:农光互补公司为你公司的联营企业,你公司对农光互补公司不形成控制,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前述公告中将其作为“子公司”或“下属子公司”的披露不准确。前述投资项目与你公司现有乳业、信息业务等主营业务关联度较低,该项目将由农光互补公司牵头组织若干投资人共同设立项目公司实施项目建设和运营,你公司不参与项目投资、不获取项目公司收益,仅依据投资农光互补公司而获得农光互补公司的少数股东权益,前述公告中对投资及回报模式等情况的披露不完整。你公司与上海商汤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合作,因泰安市政府决定暂停项目推进,政府尚未对该项目进行实际投资,前述公告将前期合作协议无实质性进展的原因归咎于疫情的披露不真实,且你公司对泰安市政府决定暂停项目推进的重要变化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收起】 |
经查明,徐蕾蕾存在以下违规行为: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氏集团”)于2015年通过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骄阳”)100%股权。徐蕾蕾作为交易对手方之一,与皇氏集团签订《关于发行股份 【展开全文】经查明,徐蕾蕾存在以下违规行为: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氏集团”)于2015年通过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骄阳”)100%股权。徐蕾蕾作为交易对手方之一,与皇氏集团签订《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书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书》《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书之补充协议》。根据皇氏集团于2018年4月26日披露的《关于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17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及致歉公告》,盛世骄阳未完成2017年度的业绩承诺,徐蕾蕾应根据前述协议与其向皇氏集团提交的《现金补偿支付承诺函》,在上述补偿条件触发后及时将其持有的2,240.53万股公司股票以总价1元为对价由皇氏集团回购并注销,并于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现金补偿款6,753.16万元。截至目前,徐蕾蕾尚未履行上述补偿义务,违反了其在有关协议中作出的承诺。 【收起】 |
一、信息披露存在问题(一)未如实披露股东大会涉及议案投票情况。你公司披露的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涉及议案投票结果的数据与实际投票情况不一致。上述 【展开全文】一、信息披露存在问题(一)未如实披露股东大会涉及议案投票情况。你公司披露的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涉及议案投票结果的数据与实际投票情况不一致。上述不一致不影响相关会议审议结果。(二)业绩快报披露不准确。2021年4月15日,你公司披露业绩快报显示,公司预计2020年实现归母净利润6,396.17万元,同比增长31.54%。2021年4月30日,你公司披露年报并修正业绩快报,2020年实现归母净利润-13,619.86万元,同比下降380.10%。你公司未保持必要的审慎,导致2020年业绩快报披露的业绩数据与2020年年报披露的业绩数据相比存在较大差异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三)对外影视合作项目及金额披露不实。你公司在2018年及2019年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中,披露孙公司御嘉(霍尔果斯)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御嘉霍尔果斯)参与投资《万魂镜之诛魔记》系列电影。你公司无法提供该影视合作项目的合同原件,亦无法提供证明该合同真实存在的其他证据。御嘉霍尔果斯根据上述合同于2018年1月向青春年华(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春年华)支付款项,其中2,400万元没有业务依据。你公司回复交易所问询披露的影视合作项目及预付账款内容不实。(四)其他应收款收回及期末余额披露不准确。2019年11月,你公司子公司皇氏集团华南乳品有限公司以购买白糖的名义向广西骐通贸易有限公司支付预付账款。上述款项中,有1,029.42万元以收到股权转让款的名义回到你公司。你公司其他应收账款的回款中有1,029.42万来自你公司自身资金,导致你公司2019年年报披露的收回股权转让款情况及其他应收账款余额不准确。(五)未如实披露关联方资金往来信息。2018年1月,你公司孙公司御嘉霍尔果斯有2,000万元往来款项经第三方转至你公司时任董事、副总裁宗剑个人账户。2018年7月,你公司子公司浙江筑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筑望科技)有920万元往来款项经第三方转至你公司董事、副总裁杨洪军的个人账户。上述资金划转造成上市公司资源转移至关联方,构成关联交易。你公司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收起】 |
一、信息披露存在问题(一)未如实披露股东大会涉及议案投票情况。你公司披露的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涉及议案投票结果的数据与实际投票情况不一致。上述 【展开全文】一、信息披露存在问题(一)未如实披露股东大会涉及议案投票情况。你公司披露的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涉及议案投票结果的数据与实际投票情况不一致。上述不一致不影响相关会议审议结果。(二)业绩快报披露不准确。2021年4月15日,你公司披露业绩快报显示,公司预计2020年实现归母净利润6,396.17万元,同比增长31.54%。2021年4月30日,你公司披露年报并修正业绩快报,2020年实现归母净利润-13,619.86万元,同比下降380.10%。你公司未保持必要的审慎,导致2020年业绩快报披露的业绩数据与2020年年报披露的业绩数据相比存在较大差异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三)对外影视合作项目及金额披露不实。你公司在2018年及2019年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中,披露孙公司御嘉(霍尔果斯)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御嘉霍尔果斯)参与投资《万魂镜之诛魔记》系列电影。你公司无法提供该影视合作项目的合同原件,亦无法提供证明该合同真实存在的其他证据。御嘉霍尔果斯根据上述合同于2018年1月向青春年华(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春年华)支付款项,其中2,400万元没有业务依据。你公司回复交易所问询披露的影视合作项目及预付账款内容不实。(四)其他应收款收回及期末余额披露不准确。2019年11月,你公司子公司皇氏集团华南乳品有限公司以购买白糖的名义向广西骐通贸易有限公司支付预付账款。上述款项中,有1,029.42万元以收到股权转让款的名义回到你公司。你公司其他应收账款的回款中有1,029.42万来自你公司自身资金,导致你公司2019年年报披露的收回股权转让款情况及其他应收账款余额不准确。(五)未如实披露关联方资金往来信息。2018年1月,你公司孙公司御嘉霍尔果斯有2,000万元往来款项经第三方转至你公司时任董事、副总裁宗剑个人账户。2018年7月,你公司子公司浙江筑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筑望科技)有920万元往来款项经第三方转至你公司董事、副总裁杨洪军的个人账户。上述资金划转造成上市公司资源转移至关联方,构成关联交易。你公司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收起】 |
一、信息披露存在问题(一)未如实披露股东大会涉及议案投票情况。你公司披露的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涉及议案投票结果的数据与实际投票情况不一致。上述 【展开全文】一、信息披露存在问题(一)未如实披露股东大会涉及议案投票情况。你公司披露的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涉及议案投票结果的数据与实际投票情况不一致。上述不一致不影响相关会议审议结果。(二)业绩快报披露不准确。2021年4月15日,你公司披露业绩快报显示,公司预计2020年实现归母净利润6,396.17万元,同比增长31.54%。2021年4月30日,你公司披露年报并修正业绩快报,2020年实现归母净利润-13,619.86万元,同比下降380.10%。你公司未保持必要的审慎,导致2020年业绩快报披露的业绩数据与2020年年报披露的业绩数据相比存在较大差异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三)对外影视合作项目及金额披露不实。你公司在2018年及2019年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中,披露孙公司御嘉(霍尔果斯)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御嘉霍尔果斯)参与投资《万魂镜之诛魔记》系列电影。你公司无法提供该影视合作项目的合同原件,亦无法提供证明该合同真实存在的其他证据。御嘉霍尔果斯根据上述合同于2018年1月向青春年华(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春年华)支付款项,其中2,400万元没有业务依据。你公司回复交易所问询披露的影视合作项目及预付账款内容不实。(四)其他应收款收回及期末余额披露不准确。2019年11月,你公司子公司皇氏集团华南乳品有限公司以购买白糖的名义向广西骐通贸易有限公司支付预付账款。上述款项中,有1,029.42万元以收到股权转让款的名义回到你公司。你公司其他应收账款的回款中有1,029.42万来自你公司自身资金,导致你公司2019年年报披露的收回股权转让款情况及其他应收账款余额不准确。(五)未如实披露关联方资金往来信息。2018年1月,你公司孙公司御嘉霍尔果斯有2,000万元往来款项经第三方转至你公司时任董事、副总裁宗剑个人账户。2018年7月,你公司子公司浙江筑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筑望科技)有920万元往来款项经第三方转至你公司董事、副总裁杨洪军的个人账户。上述资金划转造成上市公司资源转移至关联方,构成关联交易。你公司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收起】 |
一、信息披露存在问题(一)未如实披露股东大会涉及议案投票情况。你公司披露的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涉及议案投票结果的数据与实际投票情况不一致。上述 【展开全文】一、信息披露存在问题(一)未如实披露股东大会涉及议案投票情况。你公司披露的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涉及议案投票结果的数据与实际投票情况不一致。上述不一致不影响相关会议审议结果。(二)业绩快报披露不准确。2021年4月15日,你公司披露业绩快报显示,公司预计2020年实现归母净利润6,396.17万元,同比增长31.54%。2021年4月30日,你公司披露年报并修正业绩快报,2020年实现归母净利润-13,619.86万元,同比下降380.10%。你公司未保持必要的审慎,导致2020年业绩快报披露的业绩数据与2020年年报披露的业绩数据相比存在较大差异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三)对外影视合作项目及金额披露不实。你公司在2018年及2019年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中,披露孙公司御嘉(霍尔果斯)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御嘉霍尔果斯)参与投资《万魂镜之诛魔记》系列电影。你公司无法提供该影视合作项目的合同原件,亦无法提供证明该合同真实存在的其他证据。御嘉霍尔果斯根据上述合同于2018年1月向青春年华(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春年华)支付款项,其中2,400万元没有业务依据。你公司回复交易所问询披露的影视合作项目及预付账款内容不实。(四)其他应收款收回及期末余额披露不准确。2019年11月,你公司子公司皇氏集团华南乳品有限公司以购买白糖的名义向广西骐通贸易有限公司支付预付账款。上述款项中,有1,029.42万元以收到股权转让款的名义回到你公司。你公司其他应收账款的回款中有1,029.42万来自你公司自身资金,导致你公司2019年年报披露的收回股权转让款情况及其他应收账款余额不准确。(五)未如实披露关联方资金往来信息。2018年1月,你公司孙公司御嘉霍尔果斯有2,000万元往来款项经第三方转至你公司时任董事、副总裁宗剑个人账户。2018年7月,你公司子公司浙江筑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筑望科技)有920万元往来款项经第三方转至你公司董事、副总裁杨洪军的个人账户。上述资金划转造成上市公司资源转移至关联方,构成关联交易。你公司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收起】 |
一、信息披露存在问题(一)未如实披露股东大会涉及议案投票情况。你公司披露的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涉及议案投票结果的数据与实际投票情况不一致。上述 【展开全文】一、信息披露存在问题(一)未如实披露股东大会涉及议案投票情况。你公司披露的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涉及议案投票结果的数据与实际投票情况不一致。上述不一致不影响相关会议审议结果。(二)业绩快报披露不准确。2021年4月15日,你公司披露业绩快报显示,公司预计2020年实现归母净利润6,396.17万元,同比增长31.54%。2021年4月30日,你公司披露年报并修正业绩快报,2020年实现归母净利润-13,619.86万元,同比下降380.10%。你公司未保持必要的审慎,导致2020年业绩快报披露的业绩数据与2020年年报披露的业绩数据相比存在较大差异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三)对外影视合作项目及金额披露不实。你公司在2018年及2019年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中,披露孙公司御嘉(霍尔果斯)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御嘉霍尔果斯)参与投资《万魂镜之诛魔记》系列电影。你公司无法提供该影视合作项目的合同原件,亦无法提供证明该合同真实存在的其他证据。御嘉霍尔果斯根据上述合同于2018年1月向青春年华(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春年华)支付款项,其中2,400万元没有业务依据。你公司回复交易所问询披露的影视合作项目及预付账款内容不实。(四)其他应收款收回及期末余额披露不准确。2019年11月,你公司子公司皇氏集团华南乳品有限公司以购买白糖的名义向广西骐通贸易有限公司支付预付账款。上述款项中,有1,029.42万元以收到股权转让款的名义回到你公司。你公司其他应收账款的回款中有1,029.42万来自你公司自身资金,导致你公司2019年年报披露的收回股权转让款情况及其他应收账款余额不准确。(五)未如实披露关联方资金往来信息。2018年1月,你公司孙公司御嘉霍尔果斯有2,000万元往来款项经第三方转至你公司时任董事、副总裁宗剑个人账户。2018年7月,你公司子公司浙江筑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筑望科技)有920万元往来款项经第三方转至你公司董事、副总裁杨洪军的个人账户。上述资金划转造成上市公司资源转移至关联方,构成关联交易。你公司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收起】 |
一、信息披露存在问题(一)未如实披露股东大会涉及议案投票情况。你公司披露的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涉及议案投票结果的数据与实际投票情况不一致。上述 【展开全文】一、信息披露存在问题(一)未如实披露股东大会涉及议案投票情况。你公司披露的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涉及议案投票结果的数据与实际投票情况不一致。上述不一致不影响相关会议审议结果。(二)业绩快报披露不准确。2021年4月15日,你公司披露业绩快报显示,公司预计2020年实现归母净利润6,396.17万元,同比增长31.54%。2021年4月30日,你公司披露年报并修正业绩快报,2020年实现归母净利润-13,619.86万元,同比下降380.10%。你公司未保持必要的审慎,导致2020年业绩快报披露的业绩数据与2020年年报披露的业绩数据相比存在较大差异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三)对外影视合作项目及金额披露不实。你公司在2018年及2019年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中,披露孙公司御嘉(霍尔果斯)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御嘉霍尔果斯)参与投资《万魂镜之诛魔记》系列电影。你公司无法提供该影视合作项目的合同原件,亦无法提供证明该合同真实存在的其他证据。御嘉霍尔果斯根据上述合同于2018年1月向青春年华(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春年华)支付款项,其中2,400万元没有业务依据。你公司回复交易所问询披露的影视合作项目及预付账款内容不实。(四)其他应收款收回及期末余额披露不准确。2019年11月,你公司子公司皇氏集团华南乳品有限公司以购买白糖的名义向广西骐通贸易有限公司支付预付账款。上述款项中,有1,029.42万元以收到股权转让款的名义回到你公司。你公司其他应收账款的回款中有1,029.42万来自你公司自身资金,导致你公司2019年年报披露的收回股权转让款情况及其他应收账款余额不准确。(五)未如实披露关联方资金往来信息。2018年1月,你公司孙公司御嘉霍尔果斯有2,000万元往来款项经第三方转至你公司时任董事、副总裁宗剑个人账户。2018年7月,你公司子公司浙江筑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筑望科技)有920万元往来款项经第三方转至你公司董事、副总裁杨洪军的个人账户。上述资金划转造成上市公司资源转移至关联方,构成关联交易。你公司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收起】 |
一、信息披露存在问题(一)未如实披露股东大会涉及议案投票情况。你公司披露的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涉及议案投票结果的数据与实际投票情况不一致。上述 【展开全文】一、信息披露存在问题(一)未如实披露股东大会涉及议案投票情况。你公司披露的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涉及议案投票结果的数据与实际投票情况不一致。上述不一致不影响相关会议审议结果。(二)业绩快报披露不准确。2021年4月15日,你公司披露业绩快报显示,公司预计2020年实现归母净利润6,396.17万元,同比增长31.54%。2021年4月30日,你公司披露年报并修正业绩快报,2020年实现归母净利润-13,619.86万元,同比下降380.10%。你公司未保持必要的审慎,导致2020年业绩快报披露的业绩数据与2020年年报披露的业绩数据相比存在较大差异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三)对外影视合作项目及金额披露不实。你公司在2018年及2019年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中,披露孙公司御嘉(霍尔果斯)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御嘉霍尔果斯)参与投资《万魂镜之诛魔记》系列电影。你公司无法提供该影视合作项目的合同原件,亦无法提供证明该合同真实存在的其他证据。御嘉霍尔果斯根据上述合同于2018年1月向青春年华(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春年华)支付款项,其中2,400万元没有业务依据。你公司回复交易所问询披露的影视合作项目及预付账款内容不实。(四)其他应收款收回及期末余额披露不准确。2019年11月,你公司子公司皇氏集团华南乳品有限公司以购买白糖的名义向广西骐通贸易有限公司支付预付账款。上述款项中,有1,029.42万元以收到股权转让款的名义回到你公司。你公司其他应收账款的回款中有1,029.42万来自你公司自身资金,导致你公司2019年年报披露的收回股权转让款情况及其他应收账款余额不准确。(五)未如实披露关联方资金往来信息。2018年1月,你公司孙公司御嘉霍尔果斯有2,000万元往来款项经第三方转至你公司时任董事、副总裁宗剑个人账户。2018年7月,你公司子公司浙江筑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筑望科技)有920万元往来款项经第三方转至你公司董事、副总裁杨洪军的个人账户。上述资金划转造成上市公司资源转移至关联方,构成关联交易。你公司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收起】 |
一、信息披露存在问题(一)未如实披露股东大会涉及议案投票情况。你公司披露的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涉及议案投票结果的数据与实际投票情况不一致。上述 【展开全文】一、信息披露存在问题(一)未如实披露股东大会涉及议案投票情况。你公司披露的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涉及议案投票结果的数据与实际投票情况不一致。上述不一致不影响相关会议审议结果。(二)业绩快报披露不准确。2021年4月15日,你公司披露业绩快报显示,公司预计2020年实现归母净利润6,396.17万元,同比增长31.54%。2021年4月30日,你公司披露年报并修正业绩快报,2020年实现归母净利润-13,619.86万元,同比下降380.10%。你公司未保持必要的审慎,导致2020年业绩快报披露的业绩数据与2020年年报披露的业绩数据相比存在较大差异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三)对外影视合作项目及金额披露不实。你公司在2018年及2019年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中,披露孙公司御嘉(霍尔果斯)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御嘉霍尔果斯)参与投资《万魂镜之诛魔记》系列电影。你公司无法提供该影视合作项目的合同原件,亦无法提供证明该合同真实存在的其他证据。御嘉霍尔果斯根据上述合同于2018年1月向青春年华(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春年华)支付款项,其中2,400万元没有业务依据。你公司回复交易所问询披露的影视合作项目及预付账款内容不实。(四)其他应收款收回及期末余额披露不准确。2019年11月,你公司子公司皇氏集团华南乳品有限公司以购买白糖的名义向广西骐通贸易有限公司支付预付账款。上述款项中,有1,029.42万元以收到股权转让款的名义回到你公司。你公司其他应收账款的回款中有1,029.42万来自你公司自身资金,导致你公司2019年年报披露的收回股权转让款情况及其他应收账款余额不准确。(五)未如实披露关联方资金往来信息。2018年1月,你公司孙公司御嘉霍尔果斯有2,000万元往来款项经第三方转至你公司时任董事、副总裁宗剑个人账户。2018年7月,你公司子公司浙江筑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筑望科技)有920万元往来款项经第三方转至你公司董事、副总裁杨洪军的个人账户。上述资金划转造成上市公司资源转移至关联方,构成关联交易。你公司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收起】 |
经查明,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氏集团”)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21年4月15日,皇氏集团披露《2020年度业绩快报》,预计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6,396.17万元,同比增长3 【展开全文】经查明,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氏集团”)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21年4月15日,皇氏集团披露《2020年度业绩快报》,预计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6,396.17万元,同比增长31.54%。皇氏集团4月30日披露的《2020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及《2020年年度报告》显示,2020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13,619.86万元。皇氏集团未按规定在1月31日前进行业绩预告,《2020年度业绩快报》预计净利润与实际经审计净利润差异较大、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且修正滞后。 【收起】 |
经查明,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氏集团”)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21年4月15日,皇氏集团披露《2020年度业绩快报》,预计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6,396.17万元,同比增长3 【展开全文】经查明,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氏集团”)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21年4月15日,皇氏集团披露《2020年度业绩快报》,预计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6,396.17万元,同比增长31.54%。皇氏集团4月30日披露的《2020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及《2020年年度报告》显示,2020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13,619.86万元。皇氏集团未按规定在1月31日前进行业绩预告,《2020年度业绩快报》预计净利润与实际经审计净利润差异较大、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且修正滞后。 【收起】 |
经查明,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氏集团”)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21年4月15日,皇氏集团披露《2020年度业绩快报》,预计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6,396.17万元,同比增长3 【展开全文】经查明,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氏集团”)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21年4月15日,皇氏集团披露《2020年度业绩快报》,预计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6,396.17万元,同比增长31.54%。皇氏集团4月30日披露的《2020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及《2020年年度报告》显示,2020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13,619.86万元。皇氏集团未按规定在1月31日前进行业绩预告,《2020年度业绩快报》预计净利润与实际经审计净利润差异较大、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且修正滞后。 【收起】 |
经查明,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氏集团”)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21年4月15日,皇氏集团披露《2020年度业绩快报》,预计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6,396.17万元,同比增长3 【展开全文】经查明,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氏集团”)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21年4月15日,皇氏集团披露《2020年度业绩快报》,预计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6,396.17万元,同比增长31.54%。皇氏集团4月30日披露的《2020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及《2020年年度报告》显示,2020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13,619.86万元。皇氏集团未按规定在1月31日前进行业绩预告,《2020年度业绩快报》预计净利润与实际经审计净利润差异较大、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且修正滞后。 【收起】 |
经查明,李建国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14年11月,李建国通过向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氏集团”或“公司”)出售御嘉影视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的方式取得皇氏集团3,552.04万股股份,成为皇氏集团持股5%以上股东。同时,李建国承 【展开全文】经查明,李建国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14年11月,李建国通过向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氏集团”或“公司”)出售御嘉影视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的方式取得皇氏集团3,552.04万股股份,成为皇氏集团持股5%以上股东。同时,李建国承诺上述股份在业绩承诺期内(2014年至2017年)不得转让,在2017年审计报告出具后、约定的盈利承诺与补偿责任履行完毕后,方可转让上述股份。2017年5月12日,皇氏集团披露公告称,因公司董事宗剑帮助李建国偿还约1.9亿元欠款,李建国于2017年3月9日将所持公司股份中的32,177,249股质押给宗剑作为还款担保。2017年5月9日,上述质押股份因李建国未履行还款义务,全部被司法划转至宗剑,违反了李建国关于业绩承诺期内股份不得转让的承诺。李建国在明知负有业绩承诺责任的情况下,于2017年3月办理股份质押手续,且因股票质押被司法划转股份的价值约3.57亿元(以2017年5月1日至5月8日交易日皇氏集团股票收盘价均值计算),远高于宗剑帮助李建国偿还的欠款金额1.9亿元。 【收起】 |
2017年6月13日,皇氏集团披露公告,称拟以4.65亿元购买宁波慢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筑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葛炳校(以下合称“交易对方”)持有的浙江筑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筑望科技”)100%股权。2018年5月3 【展开全文】2017年6月13日,皇氏集团披露公告,称拟以4.65亿元购买宁波慢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筑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葛炳校(以下合称“交易对方”)持有的浙江筑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筑望科技”)100%股权。2018年5月31日,皇氏集团、广西国富创新医疗健康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国富创新”)、滨州云商大数据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滨州云商”)与交易对方签订《浙江筑望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上述交易由皇氏集团单独收购筑望科技100%股权,变更为由皇氏集团、国富创新、滨州云商共同收购筑望科技100%股权,其中皇氏集团以现金方式支付33,850万元取得筑望科技72.8%股权。同日,皇氏集团与国富创新、滨州云商签署《收益差额不足和股权远期收购协议》,由皇氏集团对国富创新、滨州云商所持份额的预期收益承担差额不足义务,即保证国富创新、滨州云商每年从筑望科技取得相应现金分红收益。经查,皇氏集团董事杨洪军直接控制的企业山东北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北盛”)是滨州云商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且杨洪军同时作为山东北盛委派到滨州云商的代表,直接负责滨州云商的经营事务,代表滨州云商签署合同。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0.1.3条的规定,滨州云商构成皇氏集团关联方,皇氏集团与滨州云商共同收购筑望科技事项及签署《收益差额不足和股权远期收购协议》构成关联交易。皇氏集团未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及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收起】 |
2017年6月13日,皇氏集团披露公告,称拟以4.65亿元购买宁波慢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筑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葛炳校(以下合称“交易对方”)持有的浙江筑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筑望科技”)100%股权。2018年5月3 【展开全文】2017年6月13日,皇氏集团披露公告,称拟以4.65亿元购买宁波慢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筑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葛炳校(以下合称“交易对方”)持有的浙江筑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筑望科技”)100%股权。2018年5月31日,皇氏集团、广西国富创新医疗健康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国富创新”)、滨州云商大数据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滨州云商”)与交易对方签订《浙江筑望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上述交易由皇氏集团单独收购筑望科技100%股权,变更为由皇氏集团、国富创新、滨州云商共同收购筑望科技100%股权,其中皇氏集团以现金方式支付33,850万元取得筑望科技72.8%股权。同日,皇氏集团与国富创新、滨州云商签署《收益差额不足和股权远期收购协议》,由皇氏集团对国富创新、滨州云商所持份额的预期收益承担差额不足义务,即保证国富创新、滨州云商每年从筑望科技取得相应现金分红收益。经查,皇氏集团董事杨洪军直接控制的企业山东北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北盛”)是滨州云商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且杨洪军同时作为山东北盛委派到滨州云商的代表,直接负责滨州云商的经营事务,代表滨州云商签署合同。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0.1.3条的规定,滨州云商构成皇氏集团关联方,皇氏集团与滨州云商共同收购筑望科技事项及签署《收益差额不足和股权远期收购协议》构成关联交易。皇氏集团未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及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收起】 |
2017年6月13日,皇氏集团披露公告,称拟以4.65亿元购买宁波慢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筑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葛炳校(以下合称“交易对方”)持有的浙江筑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筑望科技”)100%股权。2018年5月3 【展开全文】2017年6月13日,皇氏集团披露公告,称拟以4.65亿元购买宁波慢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筑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葛炳校(以下合称“交易对方”)持有的浙江筑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筑望科技”)100%股权。2018年5月31日,皇氏集团、广西国富创新医疗健康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国富创新”)、滨州云商大数据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滨州云商”)与交易对方签订《浙江筑望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上述交易由皇氏集团单独收购筑望科技100%股权,变更为由皇氏集团、国富创新、滨州云商共同收购筑望科技100%股权,其中皇氏集团以现金方式支付33,850万元取得筑望科技72.8%股权。同日,皇氏集团与国富创新、滨州云商签署《收益差额不足和股权远期收购协议》,由皇氏集团对国富创新、滨州云商所持份额的预期收益承担差额不足义务,即保证国富创新、滨州云商每年从筑望科技取得相应现金分红收益。经查,皇氏集团董事杨洪军直接控制的企业山东北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北盛”)是滨州云商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且杨洪军同时作为山东北盛委派到滨州云商的代表,直接负责滨州云商的经营事务,代表滨州云商签署合同。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0.1.3条的规定,滨州云商构成皇氏集团关联方,皇氏集团与滨州云商共同收购筑望科技事项及签署《收益差额不足和股权远期收购协议》构成关联交易。皇氏集团未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及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收起】 |
2017年6月13日,皇氏集团披露公告,称拟以4.65亿元购买宁波慢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筑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葛炳校(以下合称“交易对方”)持有的浙江筑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筑望科技”)100%股权。2018年5月3 【展开全文】2017年6月13日,皇氏集团披露公告,称拟以4.65亿元购买宁波慢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筑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葛炳校(以下合称“交易对方”)持有的浙江筑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筑望科技”)100%股权。2018年5月31日,皇氏集团、广西国富创新医疗健康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国富创新”)、滨州云商大数据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滨州云商”)与交易对方签订《浙江筑望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上述交易由皇氏集团单独收购筑望科技100%股权,变更为由皇氏集团、国富创新、滨州云商共同收购筑望科技100%股权,其中皇氏集团以现金方式支付33,850万元取得筑望科技72.8%股权。同日,皇氏集团与国富创新、滨州云商签署《收益差额不足和股权远期收购协议》,由皇氏集团对国富创新、滨州云商所持份额的预期收益承担差额不足义务,即保证国富创新、滨州云商每年从筑望科技取得相应现金分红收益。经查,皇氏集团董事杨洪军直接控制的企业山东北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北盛”)是滨州云商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且杨洪军同时作为山东北盛委派到滨州云商的代表,直接负责滨州云商的经营事务,代表滨州云商签署合同。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0.1.3条的规定,滨州云商构成皇氏集团关联方,皇氏集团与滨州云商共同收购筑望科技事项及签署《收益差额不足和股权远期收购协议》构成关联交易。皇氏集团未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及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收起】 |
一、未披露收购筑望科技的进展情况针对收购筑望科技事项,你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披露与筑望科技原股东宁波慢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慢点),宁波筑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筑望投资)及实际控制人葛炳校签署《皇氏集团股份 【展开全文】一、未披露收购筑望科技的进展情况针对收购筑望科技事项,你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披露与筑望科技原股东宁波慢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慢点),宁波筑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筑望投资)及实际控制人葛炳校签署《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浙江筑望科技有限公司实施股权投资意向协议》。但其后续进展情况,包括与交易各方签署《浙江筑望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关于浙江筑望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投资之收益差额补足和股权远期收购协议》(以下简称《收益差额补足和股权远期收购协议》),完成工商登记变更等均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二、与收购筑望科技有关的关联交易事项未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滨州云商大数据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滨州云商)是你公司收购筑望科技的联合收购方之一。你公司董事杨洪军直接控制的企业山东北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北盛)是滨州云商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且杨洪军同时作为山东北盛委派到滨州云商的代表,直接负责滨州云商的经营事务,代表滨州云商签署相关合同。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第三项规定,滨州云商构成你公司关联方,你公司与滨州云商签署《收益差额补足和股权远期收购协议》及共同收购筑望科技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三、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与收购筑望科技有关的承诺事项及进展情况针对收购筑望科技事项,筑望科技原股东宁波慢点、筑望投资及其实际控制人葛炳校承诺筑望科技2017、2018、2019年实现净利润不低于3,100万元、4,030万元、5,239万元,并承诺业绩未达标的补偿安排。同时,葛炳校还作出增持公司股票的承诺。 【收起】 |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氏集团)于2015年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收购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骄阳)100%股权。你作为交易对手方之一,与皇氏集团签订《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书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书》 【展开全文】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氏集团)于2015年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收购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骄阳)100%股权。你作为交易对手方之一,与皇氏集团签订《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书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书》《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书之补充协议》。因盛世骄阳2017年业绩未达标,你应根据协议约定向皇氏集团支付现金补偿6,753.16万元,同时应将所持2,240.53万股公司股票以总价1元为对价由皇氏集团回购并注销。截至目前上述给付义务仍未履行,违反了你在有关协议中关于业绩补偿的承诺。 【收起】 |
经查明,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氏集团”)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17年10月27日,皇氏集团披露《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23,248.20万元至34,872.3 【展开全文】经查明,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氏集团”)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17年10月27日,皇氏集团披露《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23,248.20万元至34,872.30万元。2018年2月28日,皇氏集团披露《2017年度业绩快报》,预计2017年度的净利润为23,300.69万元。2018年4月20日,皇氏集团披露《2017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将预计净利润修正为5,657.72万元。2018年4月26日,皇氏集团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2017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5,674.00万元。皇氏集团在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中披露的2017年度净利润与2017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皇氏集团未能及时、准确地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收起】 |
经查明,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氏集团”)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17年10月27日,皇氏集团披露《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23,248.20万元至34,872.3 【展开全文】经查明,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氏集团”)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17年10月27日,皇氏集团披露《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23,248.20万元至34,872.30万元。2018年2月28日,皇氏集团披露《2017年度业绩快报》,预计2017年度的净利润为23,300.69万元。2018年4月20日,皇氏集团披露《2017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将预计净利润修正为5,657.72万元。2018年4月26日,皇氏集团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2017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5,674.00万元。皇氏集团在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中披露的2017年度净利润与2017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皇氏集团未能及时、准确地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收起】 |
经查明,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氏集团”)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17年10月27日,皇氏集团披露《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23,248.20万元至34,872.3 【展开全文】经查明,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氏集团”)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17年10月27日,皇氏集团披露《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23,248.20万元至34,872.30万元。2018年2月28日,皇氏集团披露《2017年度业绩快报》,预计2017年度的净利润为23,300.69万元。2018年4月20日,皇氏集团披露《2017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将预计净利润修正为5,657.72万元。2018年4月26日,皇氏集团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2017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5,674.00万元。皇氏集团在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中披露的2017年度净利润与2017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皇氏集团未能及时、准确地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收起】 |
经查明,你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你的证券账户于2017年11月21日卖出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氏集团”)股票64.92万股,成交均价7.70元/股,成交金额499.87万元,占皇氏集团总股本比例为0.0775%。你减持皇氏集团股票未 【展开全文】经查明,你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你的证券账户于2017年11月21日卖出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氏集团”)股票64.92万股,成交均价7.70元/股,成交金额499.87万元,占皇氏集团总股本比例为0.0775%。你减持皇氏集团股票未按规定及时履行预披露义务。此外,因重组标的未全部完成2016年业绩承诺事项,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的相关约定,你应于2017年9月30日前对皇氏集团做出现金补偿3,294.98万元,但你未按期支付相关款项。根据皇氏集团11月25日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董事所持股票遭遇平仓被动减持问询函回复的公告》,你承诺在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上述业绩承诺补偿款。本次承诺变更事项未按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收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