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 |
|
2022-04-29 |
2013-03-29 |
2013-03-29 |
2013-03-29 |
2013-03-29 |
2013-03-29 |
2013-03-29 |
2012-09-27 |
2012-09-13 |
2012-09-08 |
2012-08-23 |
2012-07-28 |
2012-07-28 |
2011-12-28 |
2011-06-28 |
2011-05-11 |
2011-04-29 |
2011-03-15 |
2011-01-20 |
2011-01-20 |
2011-01-20 |
2011-01-20 |
2010-12-17 |
2010-12-03 |
2010-11-27 |
2010-10-14 |
2010-10-14 |
2010-08-12 |
2010-08-12 |
2010-04-27 |
2009-11-13 |
2009-11-13 |
2009-11-13 |
2009-10-14 |
2009-02-25 |
2009-01-07 |
2008-11-20 |
2008-10-16 |
2008-07-29 |
2008-07-08 |
2008-04-29 |
2008-03-19 |
2008-03-01 |
2008-01-03 |
2007-10-16 |
2007-05-12 |
2007-05-12 |
2007-04-20 |
2007-03-10 |
2006-11-10 |
2006-11-10 |
2006-06-09 |
2006-06-09 |
2006-04-20 |
2006-03-01 |
2006-01-04 |
2005-12-06 |
2005-12-06 |
2005-10-12 |
2005-09-14 |
2005-06-04 |
2005-06-04 |
2005-06-04 |
2005-05-24 |
2005-05-24 |
2005-05-24 |
2005-05-24 |
2005-05-24 |
2005-05-24 |
2005-05-24 |
2005-05-24 |
2005-05-24 |
2005-05-21 |
2005-03-21 |
2005-03-21 |
2005-03-21 |
2005-03-21 |
2005-03-21 |
2005-01-19 |
|
案件名称 |
投资协议纠纷 |
借款纠纷 |
借款纠纷 |
借款合同纠纷 |
借款纠纷 |
借款纠纷 |
借款合同纠纷 |
借款纠纷 |
借款纠纷 |
借款纠纷 |
借款纠纷 |
借款合同纠纷 |
借款合同纠纷 |
借款纠纷 |
借款合同纠纷 |
财产分割纠纷 |
借款合同纠纷 |
票据纠纷 |
贷款合同纠纷 |
借款纠纷 |
借款合同纠纷 |
借款合同纠纷 |
借款纠纷 |
借款纠纷 |
借款纠纷 |
借款纠纷 |
借款纠纷 |
票据纠纷 |
借款纠纷 |
借款合同纠纷 |
借款纠纷 |
借款合同纠纷 |
借款纠纷 |
借款担保纠纷 |
借款担保纠纷 |
借款纠纷 |
注册资金纠纷 |
借款纠纷 |
借款纠纷 |
借款纠纷 |
借款担保纠纷 |
借款合同纠纷 |
借款纠纷 |
经济合同纠纷 |
借款担保纠纷 |
借款担保纠纷 |
材料款纠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借款纠纷 |
借款合同纠纷 |
借款合同纠纷 |
借款纠纷 |
借款纠纷 |
股权款纠纷 |
借款合同纠纷 |
借款纠纷 |
借款担保纠纷 |
借款担保纠纷 |
借款合同纠纷 |
借款纠纷 |
贷款合同纠纷 |
借款纠纷 |
借款纠纷 |
借款纠纷 |
借款纠纷 |
借款纠纷 |
借款纠纷 |
借款纠纷 |
借款纠纷 |
借款纠纷 |
票据纠纷 |
借款纠纷 |
经济合同纠纷 |
借款担保纠纷 |
借款纠纷 |
借款纠纷 |
借款纠纷 |
借款纠纷 |
借款担保纠纷 |
案件简介 |
子公司建德华数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向浙江华数元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数元启公司)出资13,100万元,其中10,400万元用于华数元启公司2015年向上海银润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银润公司)增资2.5亿元,并持有上海银 【展开全文】子公司建德华数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向浙江华数元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数元启公司)出资13,100万元,其中10,400万元用于华数元启公司2015年向上海银润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银润公司)增资2.5亿元,并持有上海银润公司14.06%的股权(其中本公司权益占比41.6%)。因上海银润公司未完成增资协议约定的业绩承诺,也未履行相应的回购义务,建德华数公司于2019年1月12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按照投资协议约定回购股权并支付违约金,2020年7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由上海银润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向荣向华数元启支付股权回购款本息及违约金共计324,193,534.00元。建德华数公司已按照已实施的财产保全措施预计本案可收回金额,对该项投资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失累计9,660万元。 【收起】 |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中心区支行与被告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借款问题发生纠纷,涉案金额为4,895.34万元。 |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虹口支行与被告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借款原因发生纠纷。 |
2003年7月24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第一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3年7月24日至2004年7月24日,借款年利率为4.779%。该笔借款由第二被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签订保证合同。该笔借款到期后,申 【展开全文】2003年7月24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第一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3年7月24日至2004年7月24日,借款年利率为4.779%。该笔借款由第二被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签订保证合同。该笔借款到期后,申请展期至2005年4月24日,仍由第二被告提供担保。由于第一被告未能偿还借款本息,原告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提起诉讼。 【收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与被告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借款问题发生纠纷,涉案金额为5101.23公告。 |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被告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因借款问题发生纠纷,涉案金额为1646.61万元。 |
2003年6月,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综合授信合同》,原告在授信有效期限内可以向第一被告提供最高授信额度为3000万元的贷款。授信期限为2003年6月23日至2004年6月22日。第二、第三被告分别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主合同项下 【展开全文】2003年6月,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综合授信合同》,原告在授信有效期限内可以向第一被告提供最高授信额度为3000万元的贷款。授信期限为2003年6月23日至2004年6月22日。第二、第三被告分别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04年5月,原告分别与第一被告签订了500万元及2000万元的《借款合同》,原告向第一被告分别提供短期贷款500万元及2000万元。约定还款期限分别为2004年10月24日,由于贷款现已逾期,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6年10月8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应诉通知书》等文件,受理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就2459.5万元借款合同纠纷诉本公司事项。 【收起】 |
本公司于近期收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原告已于2004年10月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一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1280万元及相应利息,洞庭水殖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本公司于近期收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因本公司到期未能偿还两笔借款本金合计4500万元及相应利息,原告已于2004年9月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偿还4500万元及相应利息外,解除与本公司于2004年5月14日签订的人民币5 【展开全文】本公司于近期收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因本公司到期未能偿还两笔借款本金合计4500万元及相应利息,原告已于2004年9月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偿还4500万元及相应利息外,解除与本公司于2004年5月14日签订的人民币5000万元的《贷款展期协议》;本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合计9500万元及利息,第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对出质的9000万元泰阳证券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收起】 |
2004年9月24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借款合同》,原告向本公司发放借新还旧贷款人民币5000万元,原告与第二被告《保证合同》,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并与第三被告签订《质押合同》,以本公司1780.9万股法人股为上述借款提供质押 【展开全文】2004年9月24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借款合同》,原告向本公司发放借新还旧贷款人民币5000万元,原告与第二被告《保证合同》,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并与第三被告签订《质押合同》,以本公司1780.9万股法人股为上述借款提供质押担保。原告认为被告及其关联企业发生信誉危机,按照合同规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第一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相应利息,第二、三、四、五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上述被告承担。 【收起】 |
本公司须偿还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01730114)500万元及相应利息。偿还商业承兑汇票(01730115)500万元及相应利息。偿还商业承兑汇票(01730118)500万元及相应利息。 |
2003年8月21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了2003年岳支字第0084号,借款金额为2450万元,月利率均为千分之五点三一,并与第二被告签订了2003年岳支保字第30号,并经长沙市岳麓区公证处公证。目前上述贷款及利息全部逾期。原告向人民法院提 【展开全文】2003年8月21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了2003年岳支字第0084号,借款金额为2450万元,月利率均为千分之五点三一,并与第二被告签订了2003年岳支保字第30号,并经长沙市岳麓区公证处公证。目前上述贷款及利息全部逾期。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收起】 |
2003年6月19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了2003年岳支字第59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900万元,月利率为千分之五点三一,并于2003年8月14日与第三被告签订了2003年保字第30号和第20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并经长沙市岳麓区 【展开全文】2003年6月19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了2003年岳支字第59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900万元,月利率为千分之五点三一,并于2003年8月14日与第三被告签订了2003年保字第30号和第20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并经长沙市岳麓区公证处公证。2003年6月19日,原告与第二被告签订了2003年岳支抵字第1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抵押物为6条PU革生产线及DMP回收装置等设备,抵押登记价值总计7721.5万元),并在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目前该笔贷款及利息全部逾期。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 【收起】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虹口支行诉我公司5000万元借款纠纷(洞庭水殖承担担保责任) |
原告于2004 年4 月16 日和2004 年8 月31 日与嘉瑞新材签订两份借款合同,借款金额分别为2000 万元人民币和3000 万元人民币,嘉瑞新材用持有的新振升集团75%的股权为上述借款提供质押担保,并由洞庭水殖和新振升集团提供连带 【展开全文】原告于2004 年4 月16 日和2004 年8 月31 日与嘉瑞新材签订两份借款合同,借款金额分别为2000 万元人民币和3000 万元人民币,嘉瑞新材用持有的新振升集团75%的股权为上述借款提供质押担保,并由洞庭水殖和新振升集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贷款现已逾期,至今仍欠本金4994 万元及利息5651161.02 元(利息计算至2006 年3 月21 日),本息合计55591161.02 元。 【收起】 |
原告邱友香等25 人与被告湖南安江塑料厂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及第三人湖南安塑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何述金确认会员资格、财产分割纠纷一案。 |
2004年10月,因本公司到期未能偿还本金人民币1280万元及相应利息,中信银行长沙分行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大湖股份作为担保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2003年7月18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与本公司签订《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商业承兑汇票额度合同》,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和深圳市舟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签署《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商业汇票额度最高额保证合同》 【展开全文】2003年7月18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与本公司签订《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商业承兑汇票额度合同》,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和深圳市舟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签署《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商业汇票额度最高额保证合同》,本公司下属子公司湖南中圆科技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为出票人。汇票到期后,本公司无力偿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起诉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
2002年9月16日,原告与第二被告签订《短期贷款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与原告在2002年9月16日至2003年12月16日止的期限内签署的一系统贷款合同在本金最高余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2003年11 【展开全文】2002年9月16日,原告与第二被告签订《短期贷款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与原告在2002年9月16日至2003年12月16日止的期限内签署的一系统贷款合同在本金最高余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2003年11月7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了《短期贷款合同》,约定贷款本金为1000万元,月利率为4.425%,贷款期限为2003年11月12日至2004年10月8日,2004年8月22日,原告与第三被告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将第三被告持有的中圆科技4000万元股权质押给原告。2004年11月3日,原告与第四被告签订了《短期贷款保证合同》,对该笔1000万元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04年12月13日,原告与第五被告签订了《短期贷款保证合同》和《股权质押合同》,对该笔1000万元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以第五被告持有的张家界国际大酒店的
185.76万美元股权质押给原告。
《短期贷款合同》于2004年10月8日到期,第一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于2005年1月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第一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第二、第四、第五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处分第三、第五被告质押的股权以偿还贷款本息,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五名被告承担。 【收起】 |
本公司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本金为人民币4360万元的债务及其相关利息,由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已将上述贷款债权及相关权益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 |
2004 年5 月21 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第一被告向原告借款3500 万元(已还1万元),借款期限自2004 年5 月24日至2005年5月24日,借款年利率为5.841%。
2004 年5 月21 日,原告与第二 【展开全文】2004 年5 月21 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第一被告向原告借款3500 万元(已还1万元),借款期限自2004 年5 月24日至2005年5月24日,借款年利率为5.841%。
2004 年5 月21 日,原告与第二被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第二被告为第一被告自2004 年5 月24 日起至2007 年5 月24 日在原告处办理约定业务所形成的主债权最高余额不超过折合人民币3500 万元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下全部债务及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保证期限根据主合同项下单笔债务分别计算;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单笔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限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
由于第一被告没有按期归还利息,原告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提起诉讼。 【收起】 |
2004 年6 月28 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第一被告向原告借款900 万元,借款期限自2004 年6 月29 日至2005 年4月29 日,借款年利率为5.841%。2005 年4 月28 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展期还款协议 【展开全文】2004 年6 月28 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第一被告向原告借款900 万元,借款期限自2004 年6 月29 日至2005 年4月29 日,借款年利率为5.841%。2005 年4 月28 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展期还款协议书,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期限调整为自2004 年6月29 日至2006 年2 月28 日,利率调整为6.138%。
2004 年6 月28 日,原告与第二被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第二被告为第一被告自2004 年6 月29 日起至2007 年4 月29 日在原告处办理约定业务所形成的主债权最高余额不超过折合人民币1000 万元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下全部债务及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保证期限根据主合同项下单笔债务分别计算;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单笔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限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
由于第一被告拖欠利息,原告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提起诉讼。 【收起】 |
由于我公司在中信长沙分行存在逾期借款,洞庭水殖为该借款提供了担保,2004年10月25日,中信长沙分行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本公司于近期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邮寄的应诉通知书,因第一被告到期未能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原告已于2004年10月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第一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05年5月 【展开全文】本公司于近期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邮寄的应诉通知书,因第一被告到期未能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原告已于2004年10月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第一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05年5月,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与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合法拥有上述债务。因此,本公司应对上述债务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承担担保责任。 【收起】 |
本公司于近期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邮寄的应诉通知书,原告已于2004年10月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一被告须归还贷款本金2000万元及相应利息,本公司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支行、本公司、湖南中圆科技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金1450 万元借款纠纷事项。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支行、长沙新振升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湖南中圆科技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金1300 万元借款纠纷事项。 |
本公司持出票人和付款人为源清公司、收款人为安塑公司(本公司)、金额为1000万元、到期日为2004年1月30日的商业承兑汇票,申请浦发银行广州分行贴现。浦发银行广州分行向本公司支付了贴现款后,源清公司未履行汇票付款义务。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诉本公司、长沙中圆科技有限公司(现名湖南中圆科技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舟仁公司票据纠纷,要求第一被告归还余款人民币3500万元及相应利息,其它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
2003年7月18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了66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2050万元,月利率均为千分之五点三一,并与第二被告第20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并经长沙市岳麓区公证处公证。目前上述贷款及利息全部逾期。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本公司于近期知悉,因第一被告到期未能偿还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相应利息,原告已于2004年12月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第一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2003年9月26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贷款本金为2000万元,月利率为5.841%,贷款期限为2003年9月26日至2004年9月16日。同日,原告与第二、第三被告签订了《保证合同》,对该笔2000万元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 【展开全文】2003年9月26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贷款本金为2000万元,月利率为5.841%,贷款期限为2003年9月26日至2004年9月16日。同日,原告与第二、第三被告签订了《保证合同》,对该笔2000万元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04年8月3日,原告与第四、第五被告签订《权利质押合同》,将第四、第五被告持有的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3150万元股权(协议作价3339万元)质押给原告。2004年9月16日,原告与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被告签订《借款展期协议》,约定展期金额为2000万元,月利率为7.137%,贷款期限为2004年9月16日至2005年9月5日。
由于第一被告未能支付2004年第4季度至今的利息,原告于2005年2月2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第一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相应利息,第二、第三、第四、第五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五名被告承担。 【收起】 |
第一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2000万元及相应利息,律师费161500元,本公司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金利兼制品公司原系本公司前身“安江塑料厂”的参股公司,农业银行洪江支行要求金利公司及本公司承担600万元还款责任及相应利息。 |
本公司于近期收到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的应诉通知书,因第一被告到期未能偿还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相应利息,原告已于2004年9月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第一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因本公司到期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相应利息,原告于2004年8月30日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余额2,995万元及利息,第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因湖南金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向本公司发出《通知》,以嘉瑞公司投入到金利公司的注册资金20862798元被转为了该公司的银行借款,金利公司实际上未得到开办资金为由,要求嘉瑞公司补足注册资金20862798元。本公司接到通知后向洪江市人 【展开全文】因湖南金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向本公司发出《通知》,以嘉瑞公司投入到金利公司的注册资金20862798元被转为了该公司的银行借款,金利公司实际上未得到开办资金为由,要求嘉瑞公司补足注册资金20862798元。本公司接到通知后向洪江市人民法院提出了异议。 【收起】 |
2003 年5 月7 日,原告与岳阳新振升铝材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500 万元,由嘉瑞新材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由于贷款现已逾期,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因第一被告到期未能偿还借款本金2400万元及相应利息,原告于2004年6月18日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第一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第一被告须归还贷款本金3000万元及相应利息,本公司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2004 年11 月11 日原被告三方签订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湖南中圆科技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590 万元,我公司为担保人,借款期限一年。到期为还,原告于2006 年5 月10 日起诉。 |
2004年6月30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借款合同》,原告向本公司发放借新还旧贷款人民币2500万元,原告与第二、三、四、五被告签订《保证合同》,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认为被告及其关联企业发生信誉危机,按照合同规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展开全文】2004年6月30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借款合同》,原告向本公司发放借新还旧贷款人民币2500万元,原告与第二、三、四、五被告签订《保证合同》,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认为被告及其关联企业发生信誉危机,按照合同规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第一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500万元及相应利息,第二、三、四、五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上述被告承担。 【收起】 |
2004 年3 月30 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000 万元;2004 年12 月31 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000 万元;2004 年12 月31 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200 【展开全文】2004 年3 月30 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000 万元;2004 年12 月31 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000 万元;2004 年12 月31 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2000 万元。由第二被告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和第三被告以机械设备进行抵押担保,并第四被告以其持有的本公司79.2万股股权及国光瓷业64.8 万股权提供质押担保。由于贷款现已逾期(仍欠本金39562493.51 元),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8 年2 月27 日,本公司收到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应诉通知书》等文件,受理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就3956.25 万元借款诉本公司事项。
原告:交通银行岳阳分行
第一被告:岳阳新振升铝材有限公司,第二被告:本公司,第三被告:长沙新振升集团有限公司,第四被告:湖南日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
因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方支行申请执行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和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洪江市大有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没有偿还到期借款3500万元及其利息,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展开全文】因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方支行申请执行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和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洪江市大有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没有偿还到期借款3500万元及其利息,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拟将洪江市大有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本公司法人股1100万股进行拍卖。 【收起】 |
原告与第一被告分别于2003 年9 月30 及2004 年6 月29 日分四笔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共计人民币5000 万元,其约定利率为4.425‰,截止2007 年8 月20 日,被告已归还本金2508 万元及其部分利息,现仍欠贷款本 【展开全文】原告与第一被告分别于2003 年9 月30 及2004 年6 月29 日分四笔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共计人民币5000 万元,其约定利率为4.425‰,截止2007 年8 月20 日,被告已归还本金2508 万元及其部分利息,现仍欠贷款本金2492 万元,利息432.43 万元。由被告岳阳新振升铝材有限公司和被告长沙新振升集团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抵押,并以被告湖南振升铝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由于贷款现已逾期,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收起】 |
2004 年5 月28 日原告与上海群仪实业有限公司(下称群仪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原告为群仪公司提供22480000 元人民币借款,被告为群仪公司的履约能力进行担保,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到期群仪未能归还借款,原告向上海市静安区公证处 【展开全文】2004 年5 月28 日原告与上海群仪实业有限公司(下称群仪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原告为群仪公司提供22480000 元人民币借款,被告为群仪公司的履约能力进行担保,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到期群仪未能归还借款,原告向上海市静安区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2005 年9 月1 日,上海市静安区公证处出具(2005)沪静证字第71 号《执行证书》,原告依据《执行证书》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执行未果,上海一中院于2005 年11 月14 日向原告发放《权利凭证》,并裁定执行终结。原告请求判决:
1、要求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支付本金人民币22480000 元,贷款欠息人民币4762579.57 元,并承担按人民币22480000 元,每天万分之二点一为基数,从2007 年4 月1 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罚息。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收起】 |
湖南省金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破产还债清算组2006年6月4日向湖南中圆科技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发出通知要求被申请人自接到通知3日内向清算组归还所借用的设备或支付等价的设备材料款175.36万元。 |
原告诉称:2007年3月14日,上海华夏拍卖行有限公司发布《股权联合拍卖公告》,公告拍卖湖南盛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持本公司法人股1124.6万股及上述股份的红股含转增股、配股(以下简称“目标股份”)。原告于2007年3月28日向上海华夏拍卖 【展开全文】原告诉称:2007年3月14日,上海华夏拍卖行有限公司发布《股权联合拍卖公告》,公告拍卖湖南盛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持本公司法人股1124.6万股及上述股份的红股含转增股、配股(以下简称“目标股份”)。原告于2007年3月28日向上海华夏拍卖行交纳了150万元保证金并于2007年3月30日参加竞拍,以每股2.01元的价格成功竞拍到1124.6万股目标股份,并签订股权拍卖成交确认书,成交价格为2260.446万。拍卖成交后,原告认为本次拍卖股权存在重大瑕疵,第一、二被告未依法履行各自义务隐瞒了事实真相,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1、本公司所提供的资料使评估报告严重失实,未尽到完全、真实披露义务,导致拍卖标的瑕疵被隐瞒;2、第二被告出具的评估报告严重失实。
原告请求法院判决:1、判令第一、二被告赔偿原告因参与竞拍而造成的直接损失(2260.446万)及其他一切损失,包括已交纳的保证金150万元、其他费用20万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第一、二被告共同承担。 【收起】 |
中国建设银行洪江市支行诉洪江市有源有限责任公司、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要求第一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及相应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
2003年6月19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了2003年岳支字第59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900万元,月利率为千分之五点三一,并于2003年8月14日与第三被告签订了2003年保字第30号和第20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并经长沙市岳麓区 【展开全文】2003年6月19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了2003年岳支字第59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900万元,月利率为千分之五点三一,并于2003年8月14日与第三被告签订了2003年保字第30号和第20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并经长沙市岳麓区公证处公证。2003年6月19日,原告与第二被告签订了2003年岳支抵字第1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抵押物为6条PU革生产线及DMP回收装置等设备,抵押登记价值总计7721.5万元),并在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目前该笔贷款及利息全部逾期。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收起】 |
2003年8月21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了2003年岳支字第0084号,借款金额为2450万元,月利率均为千分之五点三一,并与第二被告签订了2003年岳支保字第30号,并经长沙市岳麓区公证处公证。目前上述贷款及利息全部逾期。原告向人民法院提 【展开全文】2003年8月21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了2003年岳支字第0084号,借款金额为2450万元,月利率均为千分之五点三一,并与第二被告签订了2003年岳支保字第30号,并经长沙市岳麓区公证处公证。目前上述贷款及利息全部逾期。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收起】 |
2004年9月24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借款合同》,原告向本公司发放借新还旧贷款人民币5000万元,原告与第二被告《保证合同》,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并与第三被告签订《质押合同》,以本公司1780.9万股法人股为上述借款提供质押 【展开全文】2004年9月24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借款合同》,原告向本公司发放借新还旧贷款人民币5000万元,原告与第二被告《保证合同》,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并与第三被告签订《质押合同》,以本公司1780.9万股法人股为上述借款提供质押担保。原告认为被告及其关联企业发生信誉危机,按照合同规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第一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相应利息,第二、三、四、五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上述被告承担。 【收起】 |
2004年5月31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为1498万元,借款期限自2004年5月31日至2005年4月30日,借款年利率为5.841%。同日,原告与第二、第三被告签订保证合同,约定由第二、第三被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由于 【展开全文】2004年5月31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为1498万元,借款期限自2004年5月31日至2005年4月30日,借款年利率为5.841%。同日,原告与第二、第三被告签订保证合同,约定由第二、第三被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由于借款到期后,第一被告仅偿还了20万元,其余部分未履行还款。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收起】 |
2003年8月18日,中银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澳门南通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中圆科技、EASTERN SUNSHINE LIMITED(东方阳光)、香港振光、广州名鑫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受让珠海协利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展开全文】2003年8月18日,中银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澳门南通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中圆科技、EASTERN SUNSHINE LIMITED(东方阳光)、香港振光、广州名鑫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受让珠海协利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利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美元)的股权。股权转让完成后,中圆科技持股45%,东方阳光持股30%,香港振光持股13%,广州名鑫持股12%。
由于广州名鑫与中圆科技、香港振光因股权转让价款的垫付问题发生争议,广州名鑫遂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申请仲裁。 【收起】 |
2003 年7 月24 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第一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 万元,借款期限自2003 年7 月24 日至2004年7月24日,借款年利率为4.779%。该笔借款由第二被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签订保证合同。该笔 【展开全文】2003 年7 月24 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第一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 万元,借款期限自2003 年7 月24 日至2004年7月24日,借款年利率为4.779%。该笔借款由第二被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签订保证合同。该笔借款到期后,申请展期至2005 年4 月24 日,仍由第二被告提供担保。
由于第一被告未能偿还借款本息,原告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提起诉讼。 【收起】 |
本公司于近期收到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的应诉通知书,原告已于2004年11月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为湖南升鑫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300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归还人民币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律师费用。 |
2004年7月27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为20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4年7月27日至2005年7月22日,借款年利率为5.841%。同日,原告与第二被告签订质押合同,约定由第二被告为上述借款提供股权质押担保,同时, 【展开全文】2004年7月27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为20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4年7月27日至2005年7月22日,借款年利率为5.841%。同日,原告与第二被告签订质押合同,约定由第二被告为上述借款提供股权质押担保,同时,原告与第二被告、第三被告签订保证合同,约定由第二、第三被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由于借款到期后,第一被告没有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已还6万),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收起】 |
2004年7月27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为25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年利率为5.841%。同日,原告与第二被告签订质押合同,约定由第二被告为上述借款提供股权质押担保,同时,原告与第二被告、第三被告签订保证合同, 【展开全文】2004年7月27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为25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年利率为5.841%。同日,原告与第二被告签订质押合同,约定由第二被告为上述借款提供股权质押担保,同时,原告与第二被告、第三被告签订保证合同,约定由第二、第三被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由于借款到期后,第一被告没有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收起】 |
2004年5月8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借款合同》,原告向第一被告发放贷款人民币6000万元,由本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第一被告同时以持有的第三被告96.18%的股权进行质押,由于第一被告到期未偿还原告贷款利息,原告于2004年11月8日向 【展开全文】2004年5月8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借款合同》,原告向第一被告发放贷款人民币6000万元,由本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第一被告同时以持有的第三被告96.18%的股权进行质押,由于第一被告到期未偿还原告贷款利息,原告于2004年11月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相应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三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名被告承担。法院对本公司出具的《民事裁定书》作出裁定:冻结三名被告价值2100万元的财产。 【收起】 |
2003年10月28日,原告与本公司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原告向本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3000万元,期限为一年(期限为2003年10月28日至2004年10月27日),借款利率为月利率为4.425%,由第二被告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原告认为 【展开全文】2003年10月28日,原告与本公司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原告向本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3000万元,期限为一年(期限为2003年10月28日至2004年10月27日),借款利率为月利率为4.425%,由第二被告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原告认为第二被告发生了违反借款合同的情形,于2004年8月18日宣布此项贷款提前到期。原告于2004年11月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相应利息,第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名被告承担。 【收起】 |
2003年5月14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短期贷款合同》,约定贷款本金为人民币1000万元,月利率为4.602%,贷款期限为2003年6月5日至2004年6月4日,由本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贷款合同到期后,第一被告还款200万元,尚欠人民币 【展开全文】2003年5月14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短期贷款合同》,约定贷款本金为人民币1000万元,月利率为4.602%,贷款期限为2003年6月5日至2004年6月4日,由本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贷款合同到期后,第一被告还款200万元,尚欠人民币800万元及利息,2004年10月22日,第三被告向原告发函同意对该笔贷款及本息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并以其持有的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提供质押担保。
原告于2004年12月3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第一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00万元及相应利息,本公司、第三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名被告承担。 【收起】 |
2004年6月11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上海银行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为64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4年6月11日至2005年6月10日,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借款月利率为4.575%,逾期罚息日利率为万分之1.9825。同日,原告与第 【展开全文】2004年6月11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上海银行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为64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4年6月11日至2005年6月10日,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借款月利率为4.575%,逾期罚息日利率为万分之1.9825。同日,原告与第二被告签订了《上海银行借款质押合同》,以第二被告持有的张家界宝峰湖旅游实业有限公司99%的股权作为质押物,为上述借款合同作质押担保。质押担保的范围为质权人在借款合同项下所享有的全部债权。同日,原告与第二、第三被告签订《上海银行借款保证合同》,约定第二、第三、第四被告为贷款作借新还旧担保,第四被告(本公司)的还款义务在人民币1000万元的范围内
,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由于第一被告自2004年9月23日起即未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原告依据借款合同的有关规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要求第一被告返还借款本金6400万元及借款利息、罚息和全部诉讼费用,并要求第二、第三、第四被告承担各自的担保责任及相关诉讼费用。 【收起】 |
2004年6月11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上海银行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为20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4年6月11日至2005年6月10日,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借款月利率为4.425%,逾期罚息日利率为万分之1.9175。同日,原告与第 【展开全文】2004年6月11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上海银行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为20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4年6月11日至2005年6月10日,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借款月利率为4.425%,逾期罚息日利率为万分之1.9175。同日,原告与第二被告签订了《上海银行借款质押合同》,以第二被告持有的张家界宝峰湖旅游实业有限公司99%的股权作为质押物,为上述借款合同作质押担保。质押担保的范围为质权人在借款合同项下所享有的全部债权。
同日,原告与第三被告签订《上海银行借款保证合同》,约定第三被告为贷款作借新还旧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由于第一被告自2004年9月23日起即未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原告依据借款合同的有关规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要求第一被告返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借款利息、罚息和全部诉讼费用,并要求第二、第三被告承担各自的担保责任。 【收起】 |
本公司于近期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邮寄的应诉通知书,因第一被告到期未能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原告已于2004年11月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第一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本公司须偿还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01730114)500万元及相应利息。偿还商业承兑汇票(01730115)500万元及相应利息。偿还商业承兑汇票(01730118)500万元及相应利息。 |
本公司于近期收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因本公司到期未能偿还两笔借款本金合计4500万元及相应利息,原告已于2004年9月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偿还4500万元及相应利息外,解除与本公司于2004年5月14日签订的人民币5 【展开全文】本公司于近期收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因本公司到期未能偿还两笔借款本金合计4500万元及相应利息,原告已于2004年9月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偿还4500万元及相应利息外,解除与本公司于2004年5月14日签订的人民币5000万元的《贷款展期协议》;本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合计9500万元及利息,第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对出质的9000万元泰阳证券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收起】 |
本公司 于近期收到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因长沙振升到期未能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相应利息,原告已于2004年8月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第一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本公司于近期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的应诉通知书,原告已于2004年10月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一被告须归还贷款本金2962万元及相应利息和律师费用,本公司、第三、第四被告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因第一被告到期未能偿还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相应利息,原告于2004年7月7日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第一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中国建设银行长沙市天心支行诉湖南振升铝材有限公司、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要求第一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2100万元及相应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
本公司于近期收到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因第一被告到期未能交付票据款项395万元及相应利息,原告已于2004年10月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第一被告偿还票据款项395万元,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本公司于近期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邮寄的应诉通知书,因第一被告到期未能偿还借款本金630万元及相应利息,原告已于2004年12月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第一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因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方支行申请执行上海群仪实业有限公司和本公司第三大股东上海沪荣物资有限公司经济合同纠纷一案,因上海群仪实业有限公司没有偿还到期借款596万元及其利息,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拟将上海沪荣物 【展开全文】因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方支行申请执行上海群仪实业有限公司和本公司第三大股东上海沪荣物资有限公司经济合同纠纷一案,因上海群仪实业有限公司没有偿还到期借款596万元及其利息,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拟将上海沪荣物资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法人股200万股进行拍卖。 【收起】 |
本案系历史遗留问题,该笔借款系1991年12月,由海南塑料制品厂与原中国银行海口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先后由长沙塑料三厂、长沙安塑塑料制品厂提供担保,2001年中国银行海口分行将此笔债权转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
归还人民币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本公司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1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同意上海银行金桥支行撤诉。案件的受理费及其它费用
由上海银行金桥支行承担。 |
本公司于近期收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原告已于2004年10月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一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1280万元及相应利息,洞庭水殖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本公司须偿还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01730112)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偿还商业承兑汇票(01730113)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偿还商业承兑汇票(01730116)500万元及相应利息 |
本公司于近期收到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的应诉通知书,归还人民币借款本金2700万元及相应利息,原告已于于2004年10月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公司作为担保人就为第一被告担保的170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2004年8月22日,原告与本公司签订《短期贷款合同》,约定贷款本金为人民币1000万元,月利率为4.8675%,贷款期限为2004年8月24日至2005年4月15日,由第二被告、第三被告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04年8月22日,原告与本公司 【展开全文】2004年8月22日,原告与本公司签订《短期贷款合同》,约定贷款本金为人民币1000万元,月利率为4.8675%,贷款期限为2004年8月24日至2005年4月15日,由第二被告、第三被告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04年8月22日,原告与本公司签订《股权质押合同》,约定将本公司持有的第二被告5600万元的股权质押给原告。
由于本公司未能在2004年12月20日支付该笔贷款第四季度利息,并未能在2004年12月31日前归还贷款本金人民币700万元,原告于2005年1月5日宣布贷款到期,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400万元及相应利息,第二、第三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名被告承担。 【收起】 |
原告方 |
建德华数公司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中心区支行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虹口支行 |
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
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 |
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中心区支行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四平支行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岳麓山支行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岳麓山支行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虹口支行 |
中国光大银行长沙华顺支行 |
邱友香等25人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虹口支行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 |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 |
中信银行长沙分行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支行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支行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岳麓山支行 |
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 |
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闸北支行 |
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 |
中国农业银行洪江市支行 |
中国工商银行醴陵市支行 |
兴业银行长沙分行 |
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支行 |
株洲市商业银行 |
深圳发展银行上海陆家嘴支行 |
中国农业银行长沙市五一路支行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中心区支行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方支行 |
岳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
湖南省金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破产还债清算组 |
杭州富鼎投资有限公司 |
中国建设银行洪江支行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岳麓山支行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岳麓山支行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中心区支行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
广州名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临澧支行 |
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长宁支行 |
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长宁支行 |
中国光大银行长沙华顺支行 |
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陆家嘴支行 |
上海银行 |
上海银行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证券大厦支行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四平支行 |
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 |
中国建设银行芙蓉支行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机场支行 |
中国建设银行醴陵市支行 |
中国建设银行长沙市天心支行 |
中国建设银行芙蓉支行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证券大厦支行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方支行 |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 |
上海银行金桥支行 |
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四平支行 |
湖南省岳阳市商业银行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虹口支行 |
被告方 |
上海银润传媒广告有限公司 |
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
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
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新振升集团有限公司 |
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洞庭水殖股份有限公司 |
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新大新集团有限公司 |
湖南中圆科技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洪江市大有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极鑫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舟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亚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中圆科技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湖南亚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洞庭水殖股份有限公司 |
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新振升集团有限公司 |
湖南安江塑料厂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何述金,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中圆科技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舟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上海佰汇实业有限公司,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新振升集团有限公司,银浪控股有限公司 |
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晖资产经营股份有限公司 |
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晖资产经营股份有限公司 |
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湘晖资产经营股份有限公司 |
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佰汇实业有限公司,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国光瓷业有限公司,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中圆科技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长沙新振升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中圆科技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源清实业有限公司 |
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圆科技有限公司(现名湖南中圆科技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舟仁公司 |
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亚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中圆科技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
上海佰汇实业有限公司(原上海国光瓷业有限公司),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守正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金泰实业有限公司,湖南金信丰商贸有限公司 |
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湖南金利塑料制品有限公,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洪江市二轻集体工业联社 |
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湖南金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 |
岳阳新振升铝材有限公司,嘉瑞新材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湖南中圆科技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深圳市舟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洪江市大有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侯军 |
岳阳新振升铝材有限公司,嘉瑞新材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新振升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日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
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洪江市大有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岳阳新振升铝材有限公司,湖南振升铝材有限公司,长沙新振升集团有限公司 |
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湖南中圆科技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
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证汇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洪江市有源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中圆科技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湖南亚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亚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湖南中圆科技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洪江市大有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上海佰汇实业有限公司,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
湖南中圆科技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香港振光投资有限公司 |
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
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沪荣物资有限公司,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沪荣物资有限公司,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国光宏生堂药业有限公司 |
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大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金泰实业有限公司,湖南金信丰商贸有限公司 |
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极鑫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舟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新大新集团有限公司 |
长沙振升铝材有限公司,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振升铝材有限公司,湖南亚大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湖南振升铝材有限公司,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湖南中圆科技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湖南日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群仪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沪荣物资有限公司 |
海南塑料制品厂,湖南安塑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佳胜瓷业有限公司,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洞庭水殖股份有限公司 |
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极鑫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湖南康普郎力夫制药有限公司,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中圆科技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湖南亚华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仲裁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万元) |
32419.3534 |
4895.34 |
-- |
4000 |
5101.23 |
1646.61 |
2459.5 |
1280 |
9500 |
5000 |
1500 |
2450 |
900 |
5000 |
4994 |
172.764403 |
1280 |
-- |
1000 |
4360 |
3499 |
900 |
1280 |
1000 |
2000 |
1450 |
1300 |
139.241107 |
3500 |
2050 |
3000 |
2000 |
2000 |
600 |
1500 |
2995 |
2086.2798 |
1500 |
2400 |
3000 |
590 |
2500 |
3956.25 |
3500 |
2492 |
2248 |
175.36 |
2430.446 |
200 |
900 |
2450 |
5000 |
1478 |
1958.0423 |
4000 |
3000 |
1994 |
2500 |
2000 |
3000 |
800 |
6400 |
2000 |
1000 |
1500 |
9500 |
200 |
2962 |
1500 |
2100 |
395 |
630 |
596 |
210 |
1000 |
1280 |
2500 |
2700 |
1400 |
币种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一审_起诉日期 |
2019-01-12 |
-- |
-- |
-- |
-- |
-- |
-- |
2004-10-31 |
2004-09-30 |
-- |
2004-08-30 |
-- |
-- |
-- |
2006-04-30 |
-- |
2004-10-25 |
-- |
2005-01-05 |
-- |
-- |
-- |
2004-10-25 |
2004-10-31 |
2004-10-31 |
-- |
-- |
-- |
-- |
-- |
2004-12-31 |
-- |
-- |
-- |
2004-09-30 |
2004-08-30 |
-- |
-- |
2004-06-18 |
-- |
2006-05-10 |
-- |
-- |
-- |
-- |
-- |
-- |
-- |
2004-09-04 |
-- |
-- |
-- |
-- |
-- |
-- |
2004-11-30 |
-- |
-- |
2004-11-08 |
2004-11-04 |
2004-12-30 |
-- |
-- |
2004-11-30 |
2004-08-30 |
2004-09-30 |
2004-08-31 |
2004-10-31 |
2004-07-07 |
-- |
2004-10-31 |
2004-12-31 |
-- |
-- |
-- |
2004-10-31 |
-- |
2004-10-31 |
2005-01-05 |
一审_受理法院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南县人民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院 |
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院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法院 |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院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洪江市人民法院 |
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院 |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湖南省开福区人民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岳阳县人民法院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洪江市人民法院 |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洪江市人民法院 |
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院 |
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一审_判决日期 |
-- |
-- |
-- |
-- |
-- |
-- |
-- |
-- |
-- |
2005-09-0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审_判决内容 |
-- |
2009年1月5日,浦发银行深圳中心区支行(甲方)、湖南中圆科技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乙方)与本公司(丙方)签署了《协议书》,就湖南中圆科技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深圳中心区支行本金4895.34万元银行借款达成和解。 |
2011年8月,本公司收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虹口支行下发《确认函》,经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虹口支行确认:本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虹口支行的债务已全部结清。 |
根据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本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十日内向华夏银行广州分行清偿本金4000万元及利息;2、电广传媒对本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电广传媒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 【展开全文】根据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本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十日内向华夏银行广州分行清偿本金4000万元及利息;2、电广传媒对本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电广传媒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本公司追偿。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由本公司承担,电广传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电广传媒在承责后,有权向本公司追偿。 【收起】 |
截止2012年8月22日,湖南嘉瑞已向湖南中行归还了5000万元人民币现金及诉讼、保全费1012310元;并已将实际所有的方正股份质押给湖南中行。 |
2008年10月20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本公司签署了《减免利息协议》,就本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未偿还本金1646.61万元逾期贷款达成了和解. |
1、被告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清偿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借款24595000元及利息(计至2006年9月13日止为5123229.2元,从2006年9月14日起至清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 【展开全文】1、被告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清偿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借款24595000元及利息(计至2006年9月13日止为5123229.2元,从2006年9月14日起至清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2、被告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在3000万元的范围内对被告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公司承责后,有权向被告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3、被告长沙新振升集团有限公司在3000万元的范围内对被告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长沙新振升集团有限公司承责后,有权向被告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一审案件受理费158635元,诉讼保全费150520元均由被告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长沙新振升集团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 【收起】 |
-- |
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湘高法民三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本公司与中行省分行签订的《贷款展期协议》,本公司应偿还贷款本金9500万元及利息,国光瓷业就6000万元贷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中行省分行就质押的9000万股泰阳 【展开全文】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湘高法民三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本公司与中行省分行签订的《贷款展期协议》,本公司应偿还贷款本金9500万元及利息,国光瓷业就6000万元贷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中行省分行就质押的9000万股泰阳证券有限公司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诉讼费用由本公司和国光瓷业承担。 【收起】 |
根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日期为2005年9月9日)判决:中圆科技应偿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中心区运行贷款本金人民币4950万元及利息;本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代偿后,有权向 【展开全文】根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日期为2005年9月9日)判决:中圆科技应偿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中心区运行贷款本金人民币4950万元及利息;本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代偿后,有权向中圆科技追偿;若中圆科技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原告有权申请折价或拍卖、变卖洪江大有持有的本公司1780.9万股法人股,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洪江大有代偿后,有权向中圆科技追偿。本案受理费由三被告连带承担。 【收起】 |
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上海极鑫公司共同偿付招行四平支行人民币2000万元及逾期利息;国光瓷业、深圳舟仁、上海鸿仪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由上述五公司共同承担。 |
-- |
-- |
本公司应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虹口支行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和相应的利息、罚息及律师费用。洞庭水殖对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案件的受理费由本公司和洞庭水殖共同承担。 |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 湘高法民二初字第1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借款本金4994 万元及利息5651161.02 元(已计算至2006年3 月21 日,此后利 【展开全文】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 湘高法民二初字第1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借款本金4994 万元及利息5651161.02 元(已计算至2006年3 月21 日,此后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付至还清之日止);
2、湖南洞庭水殖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长沙新振升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长沙华顺支行签订的《质押合同》无效。
5、案件受理费287963 元,由嘉瑞新材承担。 【收起】 |
2006 年12 月1 日,根据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法院(2006)怀中民一再终字第42 号民事判决书:
1、邱友香等24 人(不含杨远斌)分别与原安江塑料厂同类人员享有平等财产分配权,湖南安江塑料厂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应支付拖欠的安置费8720 【展开全文】2006 年12 月1 日,根据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法院(2006)怀中民一再终字第42 号民事判决书:
1、邱友香等24 人(不含杨远斌)分别与原安江塑料厂同类人员享有平等财产分配权,湖南安江塑料厂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应支付拖欠的安置费872047.19 元给邱友香等24 人(不含杨远斌)。杨远斌不具备湖南安江塑料厂的正式职工和湖南安江塑料厂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的会员身份。
2、湖南安江塑料厂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以显失公平的方式让何述金多领取了安置费,减少了邱友香等23 人的安置费,减少了邱友香等23 人安置费(尹仙桃未领),共同侵害了邱友香等24 人(不含杨远斌)合法的民事权益,作为共同侵权人的何述金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作为共同侵权人的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就湖南安江塑料厂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拖欠邱友香等24 人(不含杨远斌)的安置费872047.19 元承担连带责任。
4、湖南安江塑料厂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具备法定的民事诉讼能力,也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5、关于邱友香等24 人提出的要求湖南安江塑料厂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何述金连带支付安置费1727644.03 元和每人500 元的押金的问题。本院不予审理。 【收起】 |
20110429
2004 年10 月25 日,中信长沙分行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长中民二初字第387 号民事判决书判定:
1、湖南嘉瑞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中信长沙分行借款1280 万元,并支付20 【展开全文】20110429
2004 年10 月25 日,中信长沙分行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长中民二初字第387 号民事判决书判定:
1、湖南嘉瑞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中信长沙分行借款1280 万元,并支付2003 年10 月30 日至2004 年4 月21 日的借款利息(按年利率5.31%计算),从2004 年4 月22 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每日2.19‰计算罚息;
2、由洞庭水殖对湖南嘉瑞欠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案件受理费75380 元,保全费64520 元,共计13990 元,由湖南嘉瑞承担,洞庭水殖负连带责任(该诉讼事项已于2004 年11 月4 日公告)。洞庭水殖以中信长沙分行与湖南嘉瑞恶意串通,骗取其提供担保,其不应承担担保责任为由不服上述判决,向湖南省高院提起上诉。湖南省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 年11 月8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收起】 |
2004年11月15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应归还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张股公司和深圳舟仁承担连带责任,中圆科技就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
-- |
-- |
根据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本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十日内向华夏银行广州分行清偿本金3499.30万元及利息;2、电广传媒对本公司上述债务在4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电广传 【展开全文】根据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本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十日内向华夏银行广州分行清偿本金3499.30万元及利息;2、电广传媒对本公司上述债务在4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电广传媒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本公司追偿。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由本公司承担,电广传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收起】 |
根据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解除华夏银行广州分行与本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及《展期还款协议书》;2、本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十日内向华夏银行广州分行清偿本金900万元及利息;3、电广 【展开全文】根据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解除华夏银行广州分行与本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及《展期还款协议书》;2、本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十日内向华夏银行广州分行清偿本金900万元及利息;3、电广传媒对本公司上述债务在1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电广传媒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本公司追偿。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由本公司承担,电广传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收起】 |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长中民二初字第387号民事判决书判定:
1、湖南嘉瑞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中信长沙分行借款1280万元,并支付2003年10月30日至2004年4月21日的借款利息(按年利率5.31%计算),从2004年4月 【展开全文】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长中民二初字第387号民事判决书判定:
1、湖南嘉瑞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中信长沙分行借款1280万元,并支付2003年10月30日至2004年4月21日的借款利息(按年利率5.31%计算),从2004年4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每日2.19‰计算罚息;
2、由洞庭水殖对湖南嘉瑞欠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案件受理费75380元,保全费64520元,共计13990元,由湖南嘉瑞承担,洞庭水殖负连带责任(该诉讼事项已于2004年11月4日公告)。 【收起】 |
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4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上海国光应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和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向上海国光追偿。诉讼费用由上海国光承担。 |
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上海国光应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和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向上海国光追偿。诉讼费用由上海国光承担。 |
-- |
-- |
2005 年6 月1 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4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上海源清实业有限公司偿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本金及利息,驳回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对本公司的诉讼请求。 |
2004 年11 月15 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应归还本金35263313.88元及利息,并承担原告律师费用63.1万元,张家界和深圳舟仁承担连带责任,中圆科技就本金及利息承担 【展开全文】2004 年11 月15 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应归还本金35263313.88元及利息,并承担原告律师费用63.1万元,张家界和深圳舟仁承担连带责任,中圆科技就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 【收起】 |
根据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院(2006)望民初字第74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嘉瑞新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 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岳麓山支行借款本金20500000 元,利息(含罚息)4623785.51 元;2、被告 【展开全文】根据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院(2006)望民初字第74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嘉瑞新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 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岳麓山支行借款本金20500000 元,利息(含罚息)4623785.51 元;2、被告亚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述(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原告要求湖南中圆科技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35629 元,财产保全费130520 元,其他诉讼费100000 元,共计366149 元,由被告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湖南亚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收起】 |
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4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上海佰汇应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及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向上海佰汇追偿。诉讼费用由上海佰汇承担。 |
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上海守正实业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闸北支行人民币2000万元;二、上海守正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闸北支行2004年9月21日至 【展开全文】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上海守正实业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闸北支行人民币2000万元;二、上海守正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闸北支行2004年9月21日至2005年9月5日借款利息1387750元以及自2005年9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逾期利息;三、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如上海守正实业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以湖南金泰实业有限公司、湖南金信丰商贸有限公司拥有的泰阳证券2.61%的3150万元股权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股权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该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湖南金泰实业有限公司、湖南金信丰商贸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上海守正实业有限公司清偿;五、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公司、湖南金泰实业有限公司、湖南金信丰商贸有限公司在承担上述担保责任后,有权向上海守正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费用由四被告共同负担。 【收起】 |
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偿还农业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及利息,并应承担农行浦东分行律师费161500元,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在承担清 【展开全文】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偿还农业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及利息,并应承担农行浦东分行律师费161500元,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在承担清偿责任后,享有对上海鸿仪的追偿权。诉讼费用由上海鸿仪承担。 【收起】 |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 年4 月22 日作出了(2001)怀中经初字第47 号民事判决,认定本公司应在对金利公司注册资金不实范围内对金利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经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株中法民二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国光瓷业应偿还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
经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长中法民二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应偿付借款本金2995万元及利息,国光瓷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
近日,本公司收到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2002)洪民二破字第05-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驳回本公司对清算组要求其补足金利公司注册资金所提出的异议;二、由本公司补足注册资金20862798元给金利公司清算组。
案件受理费114314元由本 【展开全文】近日,本公司收到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2002)洪民二破字第05-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驳回本公司对清算组要求其补足金利公司注册资金所提出的异议;二、由本公司补足注册资金20862798元给金利公司清算组。
案件受理费114314元由本公司承担。 【收起】 |
-- |
经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株中法民二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国光瓷业偿付借款本金2400万元、利息6.552万元,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用由国光瓷业和本公司共同承担。 |
-- |
2007 年5 月18 日,根据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06)开民二初字第2125 号民事判决书:
1、限被告湖南中圆科技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长沙市五一路支行借款本金590 万元及 【展开全文】2007 年5 月18 日,根据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06)开民二初字第2125 号民事判决书:
1、限被告湖南中圆科技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长沙市五一路支行借款本金590 万元及利息784652.84 元。
2、被告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南中圆科技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受理费43435 元,财产保全费33425 元,由被告湖南中圆科技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收起】 |
经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深圳市舟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中心区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498万元及利息,本公司、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洪江市大有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展开全文】经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深圳市舟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中心区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498万元及利息,本公司、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洪江市大有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侯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由五名被告承担。 【收起】 |
-- |
-- |
-- |
-- |
根据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2006年7月3日下发的(2002)洪民二破字第05-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南中圆科技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应向湖南金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偿还清偿组偿还借用的设备或支付等价的设备材料款1,74.50万元。 【展开全文】根据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2006年7月3日下发的(2002)洪民二破字第05-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南中圆科技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应向湖南金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偿还清偿组偿还借用的设备或支付等价的设备材料款1,74.50万元。洪江市人民法院冻结扣划公司资金29万元。 【收起】 |
-- |
经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2004)洪民二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洪江有限应偿还贷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用由洪江有源和本公司共同承担。 |
-- |
-- |
根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日期为2005 年9 月9 日)判决:中圆科技应偿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中心区运行贷款本金人民币4950 万元及利息;本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代偿后 【展开全文】根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日期为2005 年9 月9 日)判决:中圆科技应偿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中心区运行贷款本金人民币4950 万元及利息;本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代偿后,有权向中圆科技追偿;若中圆科技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原告有权申请折价或拍卖、变卖洪江大有持有的本公司1780.9 万股法人股,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洪江大有代偿后,有权向中圆科技追偿。本案受理费由三被告连带承担。 【收起】 |
-- |
1、中圆科技应当向广州名鑫偿付人民币13482957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计自2003年9月16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
2、香港振光应当向申请人偿付人民币6097466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计自2003年9 【展开全文】1、中圆科技应当向广州名鑫偿付人民币13482957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计自2003年9月16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
2、香港振光应当向申请人偿付人民币6097466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计自2003年9月16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
3、本案仲裁费用由广州名鑫、中圆科技、香港振光各承担10%、60%、30%。 【收起】 |
根据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本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十日内向华夏银行广州分行清偿本金4000万元及利息;2、电广传媒对本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电广传媒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 【展开全文】根据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本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十日内向华夏银行广州分行清偿本金4000万元及利息;2、电广传媒对本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电广传媒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本公司追偿。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由本公司承担,电广传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电广传媒在承责后,有权向本公司追偿。 【收起】 |
根据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常林民初字第2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日期为2005 年7 月6 日)判决:本公司应向原告偿付借款3000 万元及截止2005 年6 月20 日的利息,并支付原告聘请律师的代理费用。本案受理费、财产保 【展开全文】根据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常林民初字第2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日期为2005 年7 月6 日)判决:本公司应向原告偿付借款3000 万元及截止2005 年6 月20 日的利息,并支付原告聘请律师的代理费用。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本公司承担。 【收起】 |
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一、上海沪荣物资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长宁支行人民币1994万元并支付2004年9月17日起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借款利息、逾期还款罚息 【展开全文】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一、上海沪荣物资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长宁支行人民币1994万元并支付2004年9月17日起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借款利息、逾期还款罚息及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万元。
二、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共同清偿责任,并在履行清偿义务后,享有对上海沪荣物资有限公司的追偿权,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本公司平均分担。
三、如上海沪荣物资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判决第一项还款义务,原告可以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湘西猛洞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96%股权转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股权转让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上海沪荣物资有限公司清偿。
四、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上述判决第三项义务后,有权向上海沪荣物资有限公司追偿。
五、对原告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由上海沪荣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收起】 |
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上海沪荣物资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长宁支行人民币2500万元并支付2004年7月27日起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借款利息、逾期还款罚息及律师代理 【展开全文】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上海沪荣物资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长宁支行人民币2500万元并支付2004年7月27日起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借款利息、逾期还款罚息及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万元。
二、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共同清偿责任,并在履行清偿义务后,享有对上海沪荣物资有限公司的追偿权,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本公司平均分担。
三、如上海沪荣物资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判决第一项还款义务,原告可以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湘西猛洞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96%股权转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股权转让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上海沪荣物资有限公司清偿。
四、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上述判决第三项义务后,有权向上海沪荣物资有限公司追偿。
五、对原告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由上海沪荣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收起】 |
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长中民二初字第4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华顺支行支付欠款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及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湖南国光宏生堂药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未能清偿的部分承担 【展开全文】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长中民二初字第4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华顺支行支付欠款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及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湖南国光宏生堂药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未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收起】 |
经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深中法中民二初字第6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及利息426410.46元,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上述3000万元及 【展开全文】经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深中法中民二初字第6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及利息426410.46元,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上述3000万元及利息的连带保证责任后,并有权向本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本公司及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收起】 |
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上海银行借款本金人民币800万元及利息,本公司承担上述800万元及利息的连带保证责任后,并有权向上海鸿仪追 【展开全文】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上海银行借款本金人民币800万元及利息,本公司承担上述800万元及利息的连带保证责任后,并有权向上海鸿仪追偿,大盛实业承担上述800万元及利息的连带保证责任后,并有权向上海鸿仪追偿。诉讼费用由上海鸿仪承担。 【收起】 |
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上海银行借款本金人民币6400万元及利息,若到期上海鸿仪未履行还款义务的,上海银行可与张家界公司协议将张 【展开全文】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上海银行借款本金人民币6400万元及利息,若到期上海鸿仪未履行还款义务的,上海银行可与张家界公司协议将张家界公司所有的宝峰湖旅游实业有限公司99%的股权折价或申请以拍卖、变卖该股权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张家界公司在人民币36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国光瓷业在人民币18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公司在人民币10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张家界公司、国光瓷业、本公司承担上述各自承担的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上海鸿仪追偿。诉讼费用由上述四公司共同承担。 【收起】 |
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上海银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及利息,若到期上海鸿仪未履行还款义务的,上海银行可与张家界公司协议将张 【展开全文】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上海银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及利息,若到期上海鸿仪未履行还款义务的,上海银行可与张家界公司协议将张家界公司所有的宝峰湖旅游实业有限公司99%的股权折价或申请以拍卖、变卖该股权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本公司承担上述2000万元及利息的连带保证责任后,并有权向上海鸿仪追偿。诉讼费用由上述三公司共同承担。 【收起】 |
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4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上海鸿仪应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及利息,本公司、金泰实业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如上海鸿仪届期不履行还款义务的,原告可与金泰实业、金信丰公司协议,将质押 【展开全文】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4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上海鸿仪应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及利息,本公司、金泰实业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如上海鸿仪届期不履行还款义务的,原告可与金泰实业、金信丰公司协议,将质押的泰阳证券516万股、850万股股份折价,或申请拍卖、变卖该股份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本公司、金泰实业、金信丰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上海鸿仪追偿。诉讼费用由上海鸿仪承担。 【收起】 |
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上海极鑫公司共同偿付招行四平支行人民币2000万元及逾期利息;国光瓷业、深圳舟仁、上海鸿仪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由上述五公司共同承担。 |
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湘高法民三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本公司与中行省分行签订的《贷款展期协议》,本公司应偿还贷款本金9500万元及利息,国光瓷业就6000万元贷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中行省分行就质押的9000万股泰阳 【展开全文】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湘高法民三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本公司与中行省分行签订的《贷款展期协议》,本公司应偿还贷款本金9500万元及利息,国光瓷业就6000万元贷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中行省分行就质押的9000万股泰阳证券有限公司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诉讼费用由本公司和国光瓷业承担。 【收起】 |
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04)天民初字第14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长沙新振升偿付贷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由长沙新振升和本公司共同承担。 |
经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5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国光瓷业应偿还借款本金29626218.51元及逾期利息,赔偿律师费23万元,本公司、长沙新振升、亚大科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向国光瓷业追偿。诉讼费用由国光瓷 【展开全文】经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5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国光瓷业应偿还借款本金29626218.51元及逾期利息,赔偿律师费23万元,本公司、长沙新振升、亚大科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向国光瓷业追偿。诉讼费用由国光瓷业承担,本公司、长沙新振升、亚大科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收起】 |
经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株中法民二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国光瓷业偿付借款本金1500万元、利息607156.11元,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用由国光瓷业和本公司共同承担。 |
经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长中法民二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湖南振升偿付借款本金2100万元,利息102217.50元,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用由湖南振升承担。 |
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04)天民初字第15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中圆科技偿付贷款本金395万元及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由中圆科技和本公司共同承担。 |
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4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上海鸿仪应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30万元及利息,湖南日升、本公司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如上海鸿仪届期不履行还款义务的,原告可以与湖南日升协议,以其质押的"凌云B 【展开全文】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4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上海鸿仪应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30万元及利息,湖南日升、本公司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如上海鸿仪届期不履行还款义务的,原告可以与湖南日升协议,以其质押的"凌云B股(900957)"567万股法人股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股份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湖南日升、本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上海鸿仪追偿。诉讼费用由上海鸿仪承担。 【收起】 |
-- |
长沙安塑塑料制品厂于2001年8月注销,经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02)新经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长沙安塑塑料制品厂系本公司下属企业,其注销后转由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 |
-- |
-- |
-- |
-- |
一审_是否上诉 |
是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是 |
是 |
是 |
是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是 |
否 |
否 |
否 |
否 |
是 |
否 |
是 |
否 |
否 |
否 |
是 |
否 |
否 |
是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是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二审_上诉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原告方 |
原告方 |
原告方 |
原告方 |
-- |
-- |
-- |
-- |
-- |
原告方 |
-- |
-- |
-- |
-- |
原告方 |
-- |
原告方 |
-- |
-- |
-- |
原告方 |
-- |
-- |
原告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原告方 |
-- |
-- |
-- |
-- |
-- |
二审_受理法院 |
最高人民法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
-- |
-- |
-- |
-- |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
-- |
-- |
--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 |
-- |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
-- |
洪江市人民法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 |
-- |
-- |
-- |
二审_判决日期 |
2020-07-1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审_判决内容 |
由上海银润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向荣向华数元启支付股权回购款本息及违约金共计324,193,534.0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洞庭水殖承担。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7 年12 月26 日(2007)民二终字第11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受理费287965 元按照原判决执行;二审受理费287965 元,由湖南洞庭水殖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 【展开全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7 年12 月26 日(2007)民二终字第11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受理费287965 元按照原判决执行;二审受理费287965 元,由湖南洞庭水殖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收起】 |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09 年4 月23 日作出了(2009)湘高法民再终字第30 号《民事判决书》。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未将我公司列为再审当事人,也未通知我公司应诉,就下发了(2009)湘高法民再终字第30 号《民事判决书》。该判 【展开全文】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09 年4 月23 日作出了(2009)湘高法民再终字第30 号《民事判决书》。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未将我公司列为再审当事人,也未通知我公司应诉,就下发了(2009)湘高法民再终字第30 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维持了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怀民一再终字第42 号《民事判决书》判定的我公司应承担842047.19 元的连带责任义务.
20110511
近日,本公司收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湘高法民再终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原审判决对安塑资管会替嘉 【收起】 |
20110429
2011年4月27日,本公司收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湘高法民二终字第8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撤销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长中二初字第38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2、驳回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 【展开全文】20110429
2011年4月27日,本公司收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湘高法民二终字第8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撤销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长中二初字第38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2、驳回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收起】 |
-- |
-- |
-- |
-- |
-- |
根据2007年9月27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2005)湘高法民二终字第85号)判决如下:
维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长中民二初字第38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湖南嘉瑞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中信长沙分行借款1280万元 【展开全文】根据2007年9月27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2005)湘高法民二终字第85号)判决如下:
维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长中民二初字第38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湖南嘉瑞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中信长沙分行借款1280万元,并支付2003年10月30日至2004年4月21日的借款利息(按年利率5.31%计算),从2004年4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每日2.19‰计算罚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会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会迟 【收起】 |
-- |
-- |
-- |
-- |
2005 年12 月27 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粤高法民二终字第37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上海源清实业有限公司偿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本金及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 |
本案判决或裁决情况:
1、维持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院(2006)望民初字第749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2、撤销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院(2006)望民初字第749 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3、对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展开全文】本案判决或裁决情况:
1、维持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院(2006)望民初字第749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2、撤销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院(2006)望民初字第749 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3、对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岳麓山支行的借款本金2050 万元及利息(含罚息)4623785.51元(自2006年11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另行计算),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岳麓山支行对湖南中圆科技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的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4、湖南亚华控股集团股份 【收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公司不服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02)新经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向海口市中院提起上诉,认为该诉讼已经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不应由本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03年2月18日,海口市中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情况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 【展开全文】本公司不服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02)新经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向海口市中院提起上诉,认为该诉讼已经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不应由本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03年2月18日,海口市中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情况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一)限海南塑料制品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210万元及支付利息(截止至2000年3月31日的利息为1,587,481.82元;从2000年4月1日起至本判决限定履行之日带清偿责任,有权向海口塑料制品厂追偿。 【收起】 |
-- |
-- |
-- |
-- |
-- |
执行情况 |
2022.04.29公告
尚未执行 |
2013.03.29公告
2012年9月5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12)深中法执恢字第237号结案通知书:(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
2013.03.29公告
2012年8月17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2)沪二中执恢复字第267号执行裁定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
本公司在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本金为人民币4000万元的债务及其相关利息,由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已将上述贷款债权及相关权益转让给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120223:2011年12月31 【展开全文】本公司在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本金为人民币4000万元的债务及其相关利息,由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已将上述贷款债权及相关权益转让给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120223:2011年12月31日,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本公司签署了《债务偿还协议》,就本公司在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债务达成和解。20120808:2012年7月25日,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出具《关于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务清偿完毕的确认函》。经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确
2013.03.29公告
2012年9月12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案件执行结束通知书,本公司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完毕,本案执行结束。 【收起】 |
2013.03.29公告
南县人民法院2012年9月10日,本公司收到南县人民法院2012年8月30日发函称:湖南嘉瑞已完全履行了该案的法律清偿义务。 |
2013.03.29公告
2012年9月3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1)深中法执字第230号结案通知书:(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61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
20120223
2009年4月24日,民生银行广州分行与本公司签署了《债务和解协议》,就本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剩余本金共计人民币1219.5万元银行借款达成和解。
2010年3月,本公司收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 【展开全文】20120223
2009年4月24日,民生银行广州分行与本公司签署了《债务和解协议》,就本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剩余本金共计人民币1219.5万元银行借款达成和解。
2010年3月,本公司收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发出的《关于同意嘉瑞新材延期履行还款义务的函》,同意本公司延期还款。还款完毕后,同意按原《债务和解协议》的约定,减免相关利息和相关费用。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张经开公司将拥有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110万股限售流通股质押给民生银行广州分行。
近日,本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穗中法执字第3213-4号《执行裁字书》:解除民生银行广州分行对张经开公司持有的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A股110万股上设定的质押;扣划上述110万股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至中国民生银行证券帐户。 【收起】 |
20120927:2012年9月25日,本公司收到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2012年9月20日发出(2009)南法执字第148-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2004)湘高法民三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201 【展开全文】20120927:2012年9月25日,本公司收到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2012年9月20日发出(2009)南法执字第148-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2004)湘高法民三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2012年6月30日,中国农业银行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出具《关于债务清偿完毕的确认函》。经中国农业银行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确认:和解对价支付完毕,指定债务已经自动解除。2012年9月25日,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发出(2005)岳执字第409号执行结案通 【收起】 |
20120913:2009年3月25日,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法院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人民法院(2004)湘高法民三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指定南县人民法院执行。009年3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本公司与湖南湘晖资产经营股份有限 【展开全文】20120913:2009年3月25日,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法院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人民法院(2004)湘高法民三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指定南县人民法院执行。009年3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本公司与湖南湘晖资产经营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还款协议书》,就本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的债务达成和解。2012年8月22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出具《关于偿还债务的确认函》。经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确认:和解对价支付完毕。2012年9月10日,本公司收到南县人民法 【收起】 |
根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深中法执字第593号执行令:我司自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如逾期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对我司进行强制执行。:20120908:20 【展开全文】根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深中法执字第593号执行令:我司自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如逾期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对我司进行强制执行。:20120908:2009年1月5日,浦发银行深圳中心区支行(甲方)、湖南中圆科技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乙方)与本公司(丙方)签署了《协议书》,就湖南中圆科技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深圳中心区支行本金4895.34万元银行借款达成和解。2012年7月24日,浦发银行深圳中心区支行支行 【收起】 |
法院冻结了本公司在长沙新振升集团有限公司75%的股权。201208233、2009年11月,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甲方)与本公司(乙方)、湖南湘晖资产经营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署了《和解协议》,就本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展开全文】法院冻结了本公司在长沙新振升集团有限公司75%的股权。201208233、2009年11月,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甲方)与本公司(乙方)、湖南湘晖资产经营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署了《和解协议》,就本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本金1422.41万元银行借款达成和解。该事项公告于2009年12月10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上。4、2012年5月24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四平支行出具了《关于债务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确认函》,经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四平支行确认:和解对价 【收起】 |
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院分别下达了[2006]望民初字第748号、74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本公司及第二被告银行存款3100万元、2600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201207282012年7月24日,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下达(2 【展开全文】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院分别下达了[2006]望民初字第748号、74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本公司及第二被告银行存款3100万元、2600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201207282012年7月24日,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下达(2007)望执字第112-7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望城县人民法院(2006)望民初字第7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解除对被执行人嘉瑞新材、湖南亚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冻结。2012年7月24日,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下达(2007)望执字第198-8号《执行裁 【收起】 |
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院分别下达了[2006]望民初字第75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本公司、第二被告及第三被告银行存款1150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201207282012年7月24日,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下达(2007)望执字 【展开全文】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院分别下达了[2006]望民初字第75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本公司、第二被告及第三被告银行存款1150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201207282012年7月24日,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下达(2007)望执字第114-9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望城县人民法院(2006)望民初字第7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嘉瑞新材、湖南中圆科技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湖南亚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冻结。 【收起】 |
20111228
2008年12月17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虹口支行与本公司签署了《债务和解协议》,就本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虹口支行债务达成和解。
近日,本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二中执字第390号《执行裁定书》:终结上 【展开全文】20111228
2008年12月17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虹口支行与本公司签署了《债务和解协议》,就本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虹口支行债务达成和解。
近日,本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二中执字第390号《执行裁定书》:终结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主文内的执行。 【收起】 |
湖南洞庭水殖股份有限公司上诉中国光大银行长沙华顺支行、我公司、长沙新振升集团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湘高法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即湖南洞庭水殖股份有限公司对原审被告湖南嘉瑞 【展开全文】湖南洞庭水殖股份有限公司上诉中国光大银行长沙华顺支行、我公司、长沙新振升集团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湘高法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即湖南洞庭水殖股份有限公司对原审被告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原审原告中国光大银行长沙华顺支行所借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判决。
(2)本案一审诉讼等费用由嘉瑞新材承担。本案二审案件诉讼等费用由光大华顺支行承担。
执行过程中,在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光大华顺、本公司、湖南洞庭水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洞庭水殖公司”)、长沙新振升铝材集团有限公司、张家界旅游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经开公司”)达成了执行和解,并签署了《还款协议》和《股票转让协议书》,洞庭水殖公司同意代本公司向光大华顺银行履行还款义务,张经开公司将持有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496万股股权转让给洞庭水殖公司。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6日出具了(2008)宁法执字第190-1号《民事裁定书》,对上述协议予以确认。协议各方均同意依据执行和解的相关协议履行。
20110615
2010年3月,本公司收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华顺支行出具的《关于同意延期履行还款义务的函》,同意延期还款。还款完毕后,本公司与光大银行华顺支行不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该事项已公告于2010年4月3日的《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上)。
2009年3月13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华顺支行(甲方)与本公司(乙方)、湖南湘晖资产经营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署了《还款协议》,本公司为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华顺支行本金6000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事宜达成和解。 (该事项公告于2009年3月17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上)。
2011年6月9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华顺支行出具了《关于同意终结债权债务关系的函》。经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华顺支行确认:终结与本公司、湖南湘晖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解除本公司为国光瓷业在光大银行华顺支行的债务担保责任。
20110628
2008年2月 25日,光大华顺支行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08年 3 月 17 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湘高法执字第 4 号《民事裁定书》,指定该案由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8 年 3月 31 日立案后,于 2008 年 4 月 2 日作出(2008)长中民执字第 0077 号《民事裁定书》 ,指定该案由宁乡县人民法院执行。 2008 年 4 月 3 日,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并于 2008 年 5 月 26日出具了(2008)宁法执字第 190-1 号《民事裁定书》。2011年6月 20日,宁乡县人民法院出具(2008)宁法执字第 190号《申请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确定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后,于2011年 6月9日履行完毕。 【收起】 |
近日我公司获悉,何述金于2008 年就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怀民一再终字第42 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的、邱友香等25 人诉湖南安江塑料厂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及我公司、何述金为第三人,要求确认会员资格、财 【展开全文】近日我公司获悉,何述金于2008 年就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怀民一再终字第42 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的、邱友香等25 人诉湖南安江塑料厂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及我公司、何述金为第三人,要求确认会员资格、财产分割一案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申诉。
(2009)湘高法民再终字第30 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怀民一再终字第42 号《民事判决书》判定的我公司应承担842047.19 元的连带责任义务,但该案已由债务人管委会履行完毕了支付义务,案件已经执行完毕,我司无需实际承担连带责任。但该法律文书中查明的案件事实部分有如下表述:“管委会曾替我司归还债务5180 万元”,我公司认为此表述与事实不符,对我公司不利。为最大限度维护我公司和广大中小股东的切身利益、还原事实真相, 2010年1 月11 日我司已向最高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现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并向我公司出具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诉讼材料收取清单》。
因本公司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湘高法民再终字30 号民事判决,且为最大限度维护我公司和广大中小股东的切身利益、还原事实真相, 2010 年1 月11 日我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公告于2010 年2 月3 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上)。近日,本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0 年3 月1 日下发的(2010)民再申字第00028 号《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再审案件通知书》。现最高人民法院已对该案进行立案审查。后续案件进展,本公司将及时予以信息披露。
本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再申字第28 号
《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1、指令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本公司将依据后续案件进展,及时予以信息披露。 【收起】 |
大湖股份以其不应承担担保责任为由不服上述判决,向湖南省高院提起上诉。2007年9月27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2005)湘高法民二终字第85号)判决。
2009年3月18日,中信银行长沙分行(申请执行人)与本公司(被执行人) 【展开全文】大湖股份以其不应承担担保责任为由不服上述判决,向湖南省高院提起上诉。2007年9月27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2005)湘高法民二终字第85号)判决。
2009年3月18日,中信银行长沙分行(申请执行人)与本公司(被执行人)、湖南湘晖资产经营股份有限公司(案外人)签署了《执行和解协议》,就本公司在中信银行长沙分行银行债务达成和解。
2010年12月,本公司收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长中民执恢复字第0010号《案件执行结束通知书》:该诉讼案件依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湘高法民二终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1月3日执行完毕。 【收起】 |
2008年12月1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与本公司就该笔债务纠纷达成和解,并签署了《债务和解协议》。现本公司已支付和解对价。
2010年3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5)穗中法执字1170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院(2004 【展开全文】2008年12月1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与本公司就该笔债务纠纷达成和解,并签署了《债务和解协议》。现本公司已支付和解对价。
2010年3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5)穗中法执字1170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院(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收起】 |
20081224
近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虹口支行(甲方)与本公司(乙方)签署了《债务和解协议》,就本公司为上海佰汇实业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虹口支行人民币1000万元承担的连带担保责任与本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虹口支行人民币1000万元 【展开全文】20081224
近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虹口支行(甲方)与本公司(乙方)签署了《债务和解协议》,就本公司为上海佰汇实业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虹口支行人民币1000万元承担的连带担保责任与本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虹口支行人民币1000万元直接债务达成了和解。甲、乙双方就乙方为上海佰汇实业有限公司在甲方人民币1000万元承担的连带担保责任达成和解:在2008年12月31日前,由乙方依照和解协议向甲方支付和解对价。乙方向甲方支付完毕和解对价时,甲方同意免除乙方对或有债务的担保责任,以及解除对乙方资产进行的质押和冻结。甲、乙双方就乙方在甲方人民币1000万元直接债务达成和解:乙方在重组方案获中国证监会正式审批通过后,向甲方归还本金,2009年12月20日前归还完毕,本金归还完毕后,甲方免除对乙方相应债务的利息、罚息及相关费用。
20110120
2008年12月17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虹口支行与本公司签署了《债务和解协议》,原定于本公司在2009年12月20日前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虹口支行归还完毕逾期贷款本金(该事项于2008年12月25日公告《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上)。
2009年12月,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虹口支行下发《关于同意嘉瑞新材延期履行还款义务的函》,同意本公司最迟不超过2010年12月20日前履行完毕还款义务(该事项于2009年12月31日公告《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上)。
近日,本公司收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虹口支行《关于同意延期还款的函》,同意本公司原《债务和解协议》的基础上再次延期还款。还款完毕后,减免以往积欠利息以及至实际还款日期间的利息。 【收起】 |
2009年11月30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6)长中民执字第0395-13号《执行裁定书》,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对本公司的上述债权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 |
根据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穗中法执字第1397 号执行通知书:1、交纳本金人民币34693032.10 元及利息4241408.53元(暂计至2006 年6 月12 日);2、交纳案件受理费19131 元;3、电广传媒对上述债 【展开全文】根据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穗中法执字第1397 号执行通知书:1、交纳本金人民币34693032.10 元及利息4241408.53元(暂计至2006 年6 月12 日);2、交纳案件受理费19131 元;3、电广传媒对上述债务在4500 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交纳执行费41128 元。
20110120
本公司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相关债务及利息,由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广传媒”)提供担保。2009年11月30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6)长中民执字第0395-13号《执行裁定书》,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对本公司的上述债权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以下简称“广州长城”)。
就上述债务我公司、湖南湘晖资产经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湘晖”)与广州长城分别达成了《和解协议》和相关《补充协议》(上述事项公告于2009年12月31日、2010年5月7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
近日,本公司收到广州长城致电广传媒、本公司、湖南湘晖的《函》,经广州长城确认:本公司、电广传媒、湖南湘晖与广州长城约定的债务和解内容已履行完毕,本公司、电广传媒对广州长城根据(2005)穗中法二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和(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书》应承担的债务,广州长城不再追索。 【收起】 |
根据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穗中法执字第1396 号执行通知书:1、交纳本金900 万元及利息(暂计至2006 年6 月12日);2、交纳案件受理费55650 元;3、电广传媒对上述债务在1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 【展开全文】根据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穗中法执字第1396 号执行通知书:1、交纳本金900 万元及利息(暂计至2006 年6 月12日);2、交纳案件受理费55650 元;3、电广传媒对上述债务在1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交纳执行费11717 元。
20110120
本公司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相关债务及利息,由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广传媒”)提供担保。2009年11月30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6)长中民执字第0395-13号《执行裁定书》,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对本公司的上述债权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以下简称“广州长城”)。
就上述债务我公司、湖南湘晖资产经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湘晖”)与广州长城分别达成了《和解协议》和相关《补充协议》(上述事项公告于2009年12月31日、2010年5月7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
近日,本公司收到广州长城致电广传媒、本公司、湖南湘晖的《函》,经广州长城确认:本公司、电广传媒、湖南湘晖与广州长城约定的债务和解内容已履行完毕,本公司、电广传媒对广州长城根据(2005)穗中法二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和(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书》应承担的债务,广州长城不再追索。 【收起】 |
洞庭水殖以中信长沙分行与湖南嘉瑞恶意串通,骗取其提供担保,其不应承担担保责任为由不服上述判决,向湖南省高院提起上诉。湖南省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1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根据2007年9月27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裁 【展开全文】洞庭水殖以中信长沙分行与湖南嘉瑞恶意串通,骗取其提供担保,其不应承担担保责任为由不服上述判决,向湖南省高院提起上诉。湖南省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1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根据2007年9月27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2005)湘高法民二终字第85-1号),湖南省高院认为,本案有借款和担保两个法律关系,由借款关系产生的纠纷湖南省高院已作出(2005)湘高法民二终字第85号民事判决,对于因担保关系产生的纠纷,由于公安部门正在对本案有关的资金用途进行侦查,在资金借贷过程中是否恶意串通,骗取洞庭水殖提供提保,须待侦查终结后才能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并经湖南省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对湖南洞庭水殖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之间的担保合同纠纷中止诉讼。
2009年3月18日,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申请执行人)与本公司(被执行人)、湖南湘晖资产经营股份有限公司(案外人)签署了《执行和解协议》,就本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本金1261万元银行借款达成和解。案外人依照协议支付和解对价。和解对价支付完毕后,申请执行人放弃对被执行人的1261万元银行借款的利息及诉讼费的追索权。
20101217
2010年12月,本公司收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长中民执恢复字第0010号《案件执行结束通知书》:该诉讼案件依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湘高法民二终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1月3日执行完毕。 【收起】 |
20101203
2005年5月,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与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合法拥有上述债务。因此,本公司应对上述债务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承担担保责任。2010年 【展开全文】20101203
2005年5月,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与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合法拥有上述债务。因此,本公司应对上述债务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承担担保责任。2010年1月,经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确认,和解对价全部收妥,本公司履行了全部协议义务,本公司所需承担的担保责任解除。
2009年6月,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上海佰汇实业有限公司(原名上海国光瓷业有限公司)与本公司签署《债务重组协议》,协议约定本公司支付和解对价,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豁免本公司担保义务,三方债权债务关系同时终结。
近日,本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一中执字第121号(2010)沪一中执恢复字第82号《执行裁定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414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收起】 |
20101127:2005年5月,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与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合法拥有上述债务。因此,本公司应对上述债务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承担担保责任。 2009 【展开全文】20101127:2005年5月,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与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合法拥有上述债务。因此,本公司应对上述债务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承担担保责任。 2009年6月,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上海佰汇实业有限公司(原名上海国光瓷业有限公司)与本公司签署《债务重组协议》,本公司支付和解对价,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豁免本公司担保义务,三方债权债务关系同时终结。该事项披露于2009年6月17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 2010年1月,经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确认,和解对价全部收妥,本公司履行了全部协议义务,本公司所需承担的担保责任解除。该事项披露于2010年1月29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近日,本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一中执字第122号(2010)沪一中执恢复字第83号《执行裁定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收起】 |
20100904:
近日本公司收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于2010 年8 月23 日下发(2010)天民督字第1640 号《支付令》:被申请人本公司、湖南中圆科技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15 日内,给付申请人中国建设银 【展开全文】20100904:
近日本公司收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于2010 年8 月23 日下发(2010)天民督字第1640 号《支付令》:被申请人本公司、湖南中圆科技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15 日内,给付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支行贷款本金1450 万元及其利息8461857.27 元,并承担本案申请费52037 元。
20101014:
近日,本公司收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05)天执字第222-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将本公司持有的海南神农大丰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00 万股份(占股份总额的5%)过户至第三人胡海燕。将湖南中圆科技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辣妹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609.6 万股份(占股份总额的10.16%)过户至第三人胡海燕。股权转让款项用以偿付本公司、长沙新振升集团有限公司所欠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支行的借款2750 万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支行自愿放弃全部借款利息。 【收起】 |
20100904:
近日本公司收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于2010 年8 月23 日下发的(2010)天民督字第1639 号《支付令》:被申请人长沙新振升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湖南中圆科技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15 【展开全文】20100904:
近日本公司收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于2010 年8 月23 日下发的(2010)天民督字第1639 号《支付令》:被申请人长沙新振升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湖南中圆科技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15 日内,给付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支行贷款本金1100 万元及其利息4962473.06 元,并承担本案申请费39191 元。
20101014:
近日,本公司收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05)天执字第222-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将本公司持有的海南神农大丰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00 万股份(占股份总额的5%)过户至第三人胡海燕。将湖南中圆科技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辣妹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609.6 万股份(占股份总额的10.16%)过户至第三人胡海燕。股权转让款项用以偿付本公司、长沙新振升集团有限公司所欠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支行的借款2750 万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支行自愿放弃全部借款利息。 【收起】 |
2008 年12 月1 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与本公司就该笔债务纠纷达成和解,并签署了《债务和解协议》。现本公司已支付和解对价。(该事项公告于2008 年12 月3 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上)近日,本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 【展开全文】2008 年12 月1 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与本公司就该笔债务纠纷达成和解,并签署了《债务和解协议》。现本公司已支付和解对价。(该事项公告于2008 年12 月3 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上)近日,本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 年3 月下达(2006)穗中法执字1892 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院(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48 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收起】 |
2008 年12 月1 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与本公司就该笔债务纠纷达成和解,并签署了《债务和解协议》。现本公司已支付和解对价。
2010 年6 月,本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 年3 月下达(2005)穗中法执字117 【展开全文】2008 年12 月1 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与本公司就该笔债务纠纷达成和解,并签署了《债务和解协议》。现本公司已支付和解对价。
2010 年6 月,本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 年3 月下达(2005)穗中法执字1170 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院(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38 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收起】 |
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院分别下达了[2006]望民初字第748号、74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本公司及第二被告银行存款3100万元、2600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根据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院(2007)望执字第198 号执行通知书:限我 【展开全文】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院分别下达了[2006]望民初字第748号、74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本公司及第二被告银行存款3100万元、2600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根据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院(2007)望执字第198 号执行通知书:限我司于2007 年7 月9 日前按照(2007)长中民二终字第0848 号民事判决书第一、六项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予以强制根据(2007)长中民二终字第0848 号民事判决书,评估、拍卖本公司下属子公司湖南中圆科技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的如下机器设备:干法PU 革生产线、湿法PU 革生产线、湿法PU 革生产线(意大利)、贴合机、1800MM 湿法PU 革生产线、湿法服装革生产线、锅炉(WNS6-125-YC(Q))、磨皮机(HB10401)、TFJ-1 高速分离搅拌机(J200-A)、DMF 回收塔装置、弹性PU 服装革生产线、弹性PU服装革干法生产线、锅炉、飞马牌玻璃钢冷却塔(BHLG-200X3)。上述机器设备评估价值净值为3058.6 万元。
2010 年4 月2 日,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院发出的(2007)望执字第114-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湖南中圆科技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湖南中圆科技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内PU 革生产线及其所有附属设备设施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王启银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王启银时起转移。(二)解除冻结被执行人湖南中圆科技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湖南中圆科技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内PU 革生产线及其所有附属设备设施的所有权。 【收起】 |
近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行(甲方)、本公司(乙方)、湖南湘晖资产经营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署了《协议书》,就本公司为上海佰汇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行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承担的担保责任达成了和解。丙 【展开全文】近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行(甲方)、本公司(乙方)、湖南湘晖资产经营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署了《协议书》,就本公司为上海佰汇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行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承担的担保责任达成了和解。丙方作为乙方重组方,代乙方向甲方依照协议支付和解对价。甲方收到和解对价的十个工作日内,解除乙方对指定债务承担的剩余担保责任,向乙方出具解除担保责任的确认函;并向相关部门申请解除释放相关资产的担保权利和司法查封。 【收起】 |
根据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沪二中执字第483号执行通知:归还原告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自2004年9月21日起至2005年9月5日止的期内利息人民币1387750元及自2005年9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人民币2 【展开全文】根据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沪二中执字第483号执行通知:归还原告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自2004年9月21日起至2005年9月5日止的期内利息人民币1387750元及自2005年9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人民币2138775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付),并承担申请执行费用人民币23388元。如逾期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由我司承担强制执行中产生的实际支出费用。
近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闸北支行(甲方)、本公司(乙方)、湖南湘晖资产经营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署了《协议书》,就本公司为上海守正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闸北支行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承担的担保责任达成了和解。丙方作为乙方重组方,代乙方向甲方依照协议支付和解对价。甲方收到和解对价的十个工作日内,解除乙方对指定债务承担的剩余担保责任,向乙方出具解除担保责任的确认函。 【收起】 |
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1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了本公司在湖南中圆科技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99.45%的股权。
近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行(甲方)、本公司(乙方)、湖南湘晖资产经营股份有限 【展开全文】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1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了本公司在湖南中圆科技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99.45%的股权。
近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行(甲方)、本公司(乙方)、湖南湘晖资产经营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署了《协议书》,就本公司为上海鸿仪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行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承担的担保责任达成了和解.丙方作为乙方重组方,代乙方向甲方依照协议支付和解对价。甲方收到和解对价的十个工作日内,解除乙方对指定债务承担的剩余担保责任,向乙方出具解除担保责任的确认函;并向相关部门申请解除释放相关资产的担保权利和司法查封。 【收起】 |
金利公司现已破产,本公司因不服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怀中经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 年9 月8 日作出(2002)湘民二终字第60 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展开全文】金利公司现已破产,本公司因不服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怀中经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 年9 月8 日作出(2002)湘民二终字第60 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金利公司于2002 年9 月5 日向洪江市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故发回重审后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的第十九条,将本案移送至洪江市人民法院,与湖南金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破产还债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诉本公司对金利公司注册资金不实一案一并审理
2008 年11 月13 日,本公司与清算组就上述纠纷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2009 年1 月16 日本公司收到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说明》,内容如下:鉴于湖南金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已依法由洪江市人民法院宣告破产,且农业银行洪江市支行就该案所涉债权已向洪江市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因此本院已将该案交由洪江市人民法院按破产程序依法处理,对此案本院已作结案处理。 【收起】 |
由本公司重组方向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支付担保本金的20%,终结对本公司连带清偿债务的执行。根据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株中法执字第5-2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4)株中法民二初字第73 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 【展开全文】由本公司重组方向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支付担保本金的20%,终结对本公司连带清偿债务的执行。根据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株中法执字第5-2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4)株中法民二初字第73 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 【收起】 |
2008年12月26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诉本公司、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2930万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事项已公告于2005年5月24日的《证券时报》),下达了(20 【展开全文】2008年12月26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诉本公司、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2930万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事项已公告于2005年5月24日的《证券时报》),下达了(2005)长中执2恢复字第8-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判决:(1)执行担保人张家界旅游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94万股法人股转让给兴业银行,用以清偿本公司欠兴业银行人民币合计4034万元的债务及所孳生的利息、罚息。(2)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应持本裁定于30日内到相关证券管理部门办理权属过户手续。 【收起】 |
本公司已就此裁定向洪江市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近日,本公司收到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下达的(2002)洪法民二破执字第05-26-10、05-26-11、05-26-12号《民事裁定书》,就湖南金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破产还债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 【展开全文】本公司已就此裁定向洪江市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近日,本公司收到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下达的(2002)洪法民二破执字第05-26-10、05-26-11、05-26-12号《民事裁定书》,就湖南金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破产还债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与本公司关于湖南金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注册资金纠纷事项(该事项已公告于2006年1月13日《上海证券报》)裁定如下:
根据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2002)洪法民二破执字第05-26-10、05-26-11、05-26-12号《民事裁定书》:1、解除对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相关资产的司法冻结;2、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下达的(2002)洪民二破字第05-26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执行;3、将本公司控股公司洪江市有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在洪江市的相关资产抵偿给清算组。 【收起】 |
望城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冻结第一被告岳阳新振升铝材有限公司、第二被告本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收入2200 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经法院主持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第一被告岳阳新振升铝材有限公司所欠原告 【展开全文】望城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冻结第一被告岳阳新振升铝材有限公司、第二被告本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收入2200 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经法院主持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第一被告岳阳新振升铝材有限公司所欠原告借款本金1500 万元、利息6036795.19 元,合计21036795.19 元。由第一被告在2008 年4 月18 日前偿还原告500 万元,余款在2008 年4 月30 日前全额还(款交望城县人民法院转付)。2、第二被告本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受理费147000 元,调解结案后受理费减半收取,实收受理费73500 元,财产保全费5000 元,合计78500 元。由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共同负担。
2008年10月13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支行(甲方)、本公司(乙方)签署了《债务和解协议》,就本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支行为岳阳新振升铝材有限公司本金1500万元、利息人民币665.28
万元债务提供的连带担保责任达成了和解。
在2008年12月20日前,由乙方按担保本金向甲方支付和解对价,作为甲方解除乙方因指定债务对其承担的担保责任的对价。乙方应确定对该笔或有负债的偿还比例不低于其它金融机构同等条件下的偿还比例,如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对其他金融机构或有负债的比例高于本签议约定的偿还比例,则甲方有权按乙方所付最高比例向乙方追偿。乙方向甲方支付完毕和解对价时,乙方因指定债务对甲方承担的担保(包括保证和抵押)责任自动解除,乙方对甲方不存在任何债务关系及其他任何义务,甲方负责解除所有对乙方资产进行的司法冻结,以及解除所有乙方指定债务而进行的资产质押手续。 【收起】 |
法院冻结了本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长沙新振升集团有限公司在岳阳安塑有限公司的股权。
2008年7月25日,株洲市商业银行(甲方)与本公司(乙方)签署了《债务和解协议》,就本公司在株洲市商业银行为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2380万元债务 【展开全文】法院冻结了本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长沙新振升集团有限公司在岳阳安塑有限公司的股权。
2008年7月25日,株洲市商业银行(甲方)与本公司(乙方)签署了《债务和解协议》,就本公司在株洲市商业银行为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2380万元债务提供的连带担保责任达成了和解。在乙方和解对价支付完毕时,乙方对甲方承担的担保(包括保证和质押)责任自动解除,乙方对甲方不存在任何债务关系及其他任何法定义务;涉及指定债务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利息费用、诉讼费,执行费等)乙方不承担;甲方应负责向法院申请解除所有对乙方资产进行的司法查封冻结,以及解除所有对乙方因指定债务而进行的资产质押手续。
截止2007年12月31日,本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76558万元(包括为子公司及为关联方、其他公司的对外担保),到目前为止,本公司通过债务和解等方式签署了《债务和解协议》所涉及的担保本金总额共计为人民币18024.25万元。 【收起】 |
2008年7月4日,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陆家嘴支行(甲方)、本公司(乙方)与湖南湘晖资产经营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署了《偿债解保协议书》,就本公司在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陆家嘴支行为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人民币3000万元债 【展开全文】2008年7月4日,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陆家嘴支行(甲方)、本公司(乙方)与湖南湘晖资产经营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署了《偿债解保协议书》,就本公司在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陆家嘴支行为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人民币3000万元债务提供的连带担保责任达成和解。在甲方全额收到和解对价后,乙方的连带担保责任及与之相关的所有债务解除或消灭,甲方负责向执行法院申请放弃对乙方的执行,甲方负责解除所有对乙方、乙方下属公司的资产因上述债务进行的司法冻结和资产质押手续。 【收起】 |
湖南省开福区人民法院(2006)开民一初字第2125 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湖南中圆科技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我公司银行存款600 万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根据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07)开执字第534 号执行通知书:我司自接到 【展开全文】湖南省开福区人民法院(2006)开民一初字第2125 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湖南中圆科技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我公司银行存款600 万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根据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07)开执字第534 号执行通知书:我司自接到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对我司进行强制执行。 【收起】 |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依执行和解协议向申请执行人清偿了贷款本金、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以及利息,合计人民币25430690.69 元。至此,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经全部履行,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 【展开全文】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依执行和解协议向申请执行人清偿了贷款本金、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以及利息,合计人民币25430690.69 元。至此,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经全部履行,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舟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通知本案予以结案。 【收起】 |
-- |
2007 年12 月28 日,本公司接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二中执字第821 号《民事裁定书》一份,其相关裁定内容如下: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上海金槌商品拍卖有限公司对原冻结的被执行人洪江市大有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代码 【展开全文】2007 年12 月28 日,本公司接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二中执字第821 号《民事裁定书》一份,其相关裁定内容如下: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上海金槌商品拍卖有限公司对原冻结的被执行人洪江市大有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代码:0899040658)持有的1100 万股*ST 嘉瑞新材(000156)限售流通股(含红股、配股)进行拍卖,现已拍卖成交,成交价为人民币2222 万元,买受人为深圳市孚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被执行人洪江市大有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代码:0899040658)持有的1100 万股*ST“嘉瑞新材”(000156)限售流通股(含红股、配股)转归买受人深圳市孚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所有。 【收起】 |
-- |
-- |
甲方湖南金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破产还债清偿组、乙方湖南中圆科技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和丙方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于2007 年3月10 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
1、2006 年10 月,丙方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从毛伟仁个人账户扣划现金29 万元, 【展开全文】甲方湖南金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破产还债清偿组、乙方湖南中圆科技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和丙方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于2007 年3月10 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
1、2006 年10 月,丙方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从毛伟仁个人账户扣划现金29 万元,此款用于乙方湖南中圆科技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抵偿欠甲方的债务。
2、甲方同意乙方以自有PU 人造革产品一批,价值113.90 万元,抵偿乙方欠甲方的债务113.90 万元。
3、乙方按上述1、2 款履行义务后,尚欠甲方余款31.60 万元,甲方同意待丙方执行所查封的设备后,该案执行完毕。
4、本协议按第一、第二、第三条执行完毕后,甲、乙双方的债权、债务全部结清,(2002)洪民二破字第05-27 号裁定书已执行终结。
5、本和解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丙方签字生效。 【收起】 |
-- |
2006年9月7日洪江市人民法院查封冻结洪江有源设备一套。根据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2004)洪民二初字第193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洪江市有源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压延机组一套予以查封、允许其使用,但不得转移、变卖和设置他项权。
根据湖南省洪江 【展开全文】2006年9月7日洪江市人民法院查封冻结洪江有源设备一套。根据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2004)洪民二初字第193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洪江市有源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压延机组一套予以查封、允许其使用,但不得转移、变卖和设置他项权。
根据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2004)洪法执字第37 号执行和解协议确定书:1、为便于有源公司实施自行处置资产偿还债务,洪江市建行将申请洪江市人民法院对被查封的有关资产(房屋、土地使用权、设备)解除查封。有源公司将上述资产中的设备以壹佰零柒万元转让给向忠良、王钦,所得价款向洪江市建行一次性归还借款本金1958129.64 元,洪江市建行减免该贷款的表外欠息415890.68 元及贷款结清日止的新增利息;2、有源公司还清第一项所列欠款后,洪江市建行即申请法院解除对该公司资产的查封,有源公司即可向浙江龙
跃科技有限公司及向忠良、王钦移交所转让的资产,嘉瑞新材的连带责任也随之免除;3、洪江市人民法院诉讼费、实际执行费用共6 万元,由有源公司承担。 【收起】 |
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院分别下达了[2006]望民初字第75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本公司、第二被告及第三被告银行存款1150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
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院分别下达了[2006]望民初字第748号、74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本公司及第二被告银行存款3100万元、2600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
根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深中法执字第593号执行令:我司自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如逾期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对我司进行强制执行。 |
根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沪一中执字第2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1、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上海佰汇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966,714元和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2、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家 【展开全文】根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沪一中执字第2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1、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上海佰汇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966,714元和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2、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796,780元;3、上述款项不足之数,查封、扣押、拍卖或变卖三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收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院冻结了本公司在长沙新振升集团有限公司75%的股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