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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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30 |
2024-08-30 |
2024-08-30 |
2023-08-19 |
2023-08-19 |
2023-04-29 |
2023-0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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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合同纠纷 |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合同纠纷 |
合同纠纷 |
买卖合同纠纷 |
买卖合同纠纷 |
案件简介 |
公司与西藏新珠峰摩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珠峰公司)就供应摩托车、发动机和其他产品的零部件建立合作关系,鹿军系新珠峰公司该项目负责人,2019年开始公司与新珠峰公司陆续签订《供应商务协议》等,约定公司向新珠峰公司供应货物;公司按照双方协议及采 【展开全文】公司与西藏新珠峰摩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珠峰公司)就供应摩托车、发动机和其他产品的零部件建立合作关系,鹿军系新珠峰公司该项目负责人,2019年开始公司与新珠峰公司陆续签订《供应商务协议》等,约定公司向新珠峰公司供应货物;公司按照双方协议及采购订单要求如约供应相应货品;但新珠峰公司未能按照双方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款项,后鹿军与新珠峰公司达成《三方代付款协议》,明确鹿军代新珠峰公司支付所欠公司的货款,新珠峰不再承担上述债务;截至2021年5月20日,新珠峰公司仍拖欠公司货款4,092,482.79元,公司多次向鹿军催要上述款项,鹿军至今仍未支付。 【收起】 |
2023年11月20日,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举证通知书(2023)沪74民初1502号和上海金融法院应诉通知书(2023)沪74民初1502号,俞岩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对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 【展开全文】2023年11月20日,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举证通知书(2023)沪74民初1502号和上海金融法院应诉通知书(2023)沪74民初1502号,俞岩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对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书》,以公司未审慎编制2022年一季报,误导了市场预期为由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 【收起】 |
公司因与鹿军的合同纠纷诉讼,在向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过程中,发现发现被申请人鹿军、王春妮通过离婚恶意转移资产,公司随即向被申请人所在的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债权人撤销之诉。 |
公司与江西昌河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江西昌河”)就汽车零部件采购建立合作关系,约定公司向江西昌河供货,江西昌河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货款。截止公司起诉之日(2023年1月3日),公司向江西昌河供货总计人民币4,059,926.52元,但江西昌河 【展开全文】公司与江西昌河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江西昌河”)就汽车零部件采购建立合作关系,约定公司向江西昌河供货,江西昌河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货款。截止公司起诉之日(2023年1月3日),公司向江西昌河供货总计人民币4,059,926.52元,但江西昌河仅支付货款人民币2,641,778.42元,欠付公司货款人民币1,418,148.1元,因逾期付款已经产生逾期付款损失人民币197,022.18元(暂计算至公司起诉之日)。公司多次向江西昌河催要上述款项,江西昌河一直未支付,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收起】 |
公司向江西昌河长期提供技术开发服务,截止公司起诉之日(2023年1月3日),被告江西昌河总计欠付公司技术开发费用人民币165万元、开发样件费用4,961.24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人民币78,677.12元(暂计算至公司起诉之日),共计人民币1, 【展开全文】公司向江西昌河长期提供技术开发服务,截止公司起诉之日(2023年1月3日),被告江西昌河总计欠付公司技术开发费用人民币165万元、开发样件费用4,961.24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人民币78,677.12元(暂计算至公司起诉之日),共计人民币1,733,638.36元。公司多次向被告江西昌河催要上述款项,江西昌河一直未支付,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收起】 |
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诉讼江苏三能动力总成有限公司 |
公司与江苏三能动力总成有限公司就汽车零部件和材料采购及配套零部件开发建立合作关系,截止2021年7月1日,江苏三能动力尚有已结算的货款及技术开发服务费未支付,且因逾期付款已产生违约金。公司向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于2021年7月16 【展开全文】公司与江苏三能动力总成有限公司就汽车零部件和材料采购及配套零部件开发建立合作关系,截止2021年7月1日,江苏三能动力尚有已结算的货款及技术开发服务费未支付,且因逾期付款已产生违约金。公司向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于2021年7月16日,公司收到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出具(2021)苏0413民初4453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欠原告货款人民币3,182,116.37元,该款自2021年11月起,每月30日前每月支付20万元直至付清为止 【收起】 |
原告方 |
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
俞岩 |
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
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
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
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
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鹿军 |
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
王春妮,鹿军 |
江西昌河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
江西昌河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
江苏三能动力总成有限公司 |
江苏三能动力总成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万元) |
409.248279 |
3.485822 |
-- |
161.517028 |
173.363836 |
210 |
318.211637 |
币种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一审_起诉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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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03 |
2023-0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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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_受理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
上海金融法院 |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
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
法院 |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
一审_判决日期 |
2021-1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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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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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6 |
一审_判决内容 |
一审判决如下:鹿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武汉菱电汽车电控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032,614.16元及滞纳金(以4,032,614.1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0%,自2021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 【展开全文】一审判决如下:鹿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武汉菱电汽车电控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032,614.16元及滞纳金(以4,032,614.1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0%,自2021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时止)。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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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撤销被申请人鹿军与王春妮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二条“财产分割”第1、2、3、4、5条的约定即:1、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华宇金沙港湾13-25-4房屋一套,离婚后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女方所有;2、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上邦路7号17-3房屋房屋一 【展开全文】判决“撤销被申请人鹿军与王春妮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二条“财产分割”第1、2、3、4、5条的约定即:1、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华宇金沙港湾13-25-4房屋一套,离婚后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女方所有;2、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上邦路7号17-3房屋房屋一套,离婚后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女方所有。该房屋的按揭贷款由男方负责偿还,直至还清为止;3、位于重庆市渝北区华润公园九里10幢2单元5-1屋房屋一套,离婚后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女方所有。该房屋的按揭贷款由男方负责偿还,直至还清为止;4、位于海南省临高县碧桂园金沙滩悠湾区八街4幢三座306号房屋一套,离婚后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女方所有;5、位于贵州省桐梓县尧龙山天域极地B3区二栋1-2-2号房屋一套,离婚后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女方所有”。 【收起】 |
(1)被告江西昌河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公司支付货款1,418,148.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418,148.1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驳回公 【展开全文】(1)被告江西昌河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公司支付货款1,418,148.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418,148.1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336元,减半收取计9,66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4,668元,由被告江西昌河负担。 【收起】 |
(1)被告江西昌河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公司支付开发费用1,654,961.24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1,9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日起至2022年10月1日止;以1,6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2日起至付清之 【展开全文】(1)被告江西昌河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公司支付开发费用1,654,961.24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1,9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日起至2022年10月1日止;以1,6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54,961.24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403元,减半收取计10,201.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5,201.5元,由被告江西昌河负担。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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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1年7月16日,公司收到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出具(2021)苏0413民初4453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欠原告货款人民币3,182,116.37元,该款自2021年11月起,每月30日前每月支付20万元直至付清为 【展开全文】于2021年7月16日,公司收到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出具(2021)苏0413民初4453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欠原告货款人民币3,182,116.37元,该款自2021年11月起,每月30日前每月支付20万元直至付清为止。 【收起】 |
一审_是否上诉 |
是 |
否 |
是 |
否 |
否 |
否 |
否 |
二审_上诉方 |
被告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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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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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_受理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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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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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_判决日期 |
2022-0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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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_判决内容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鹿军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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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情况 |
2023.4.29公告
申请执行
2024.4.13公告
由于鹿军未能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公司已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3年8月16日,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出具(2023)鄂0112执1191号之一的《 【展开全文】2023.4.29公告
申请执行
2024.4.13公告
由于鹿军未能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公司已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3年8月16日,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出具(2023)鄂0112执1191号之一的《执行裁定书》,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2023)鄂0112执0112执1191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王春妮对重庆市沙坪坝人民法院(2023)渝0106民初17236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但未交上诉费,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于2024年1月25日作出(2024)渝01民终655号《民事裁定书》:“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目前,公司在向东西湖区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2024.08.30公告
由于鹿某未能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3年8月16日,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根据重庆市沙坪坝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1日作出的(2023)渝0106民初1723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公司于2024年2月向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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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9公告
由于江西昌河未能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公司已向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3年8月2日,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赣0203执1229号《执行裁定书》,载明在 【展开全文】2023.08.19公告
由于江西昌河未能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公司已向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3年8月2日,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赣0203执1229号《执行裁定书》,载明在执行过程中,已分配执行款136,976元(公司已收到),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西昌河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终结本次(2023)赣0203执1229号案件的执行。 【收起】 |
2023.08.19公告
由于江西昌河未能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公司已向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3年8月2日,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赣0203执1230号《执行裁定书》,载明在 【展开全文】2023.08.19公告
由于江西昌河未能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公司已向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3年8月2日,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赣0203执1230号《执行裁定书》,载明在执行过程中,已分配执行款159,849元(公司已收到),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西昌河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法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终结本次(2023)赣0203执1230号案件的执行。 【收起】 |
2023.4.29公告
由于江苏三能动力总成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程序中,法院未能查找到江苏三能动力总成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2年12月26日出具(2022)苏0413执5277号 【展开全文】2023.4.29公告
由于江苏三能动力总成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程序中,法院未能查找到江苏三能动力总成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2年12月26日出具(2022)苏0413执527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做出如下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收起】 |
于2021年7月16日,公司收到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出具(2021)苏0413民初4453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欠原告货款人民币3,182,116.37元,该款自2021年11月起,每月30日前每月支付20万元直至付清为 【展开全文】于2021年7月16日,公司收到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出具(2021)苏0413民初4453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欠原告货款人民币3,182,116.37元,该款自2021年11月起,每月30日前每月支付20万元直至付清为止。
2023.4.29公告
由于江苏三能动力总成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程序中,法院未能查找到江苏三能动力总成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2年12月17日出具(2022)苏0413执418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做出如下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收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