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
2022年1月16日新兴建筑向法院提起反诉,请求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因反诉被告原因停工、拖延工期所造成损失等,共计(暂计)人民币62,623,636.73元。请求判令原被告之间的工程承包合同继续履行。 |
因新兴公司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施工过程中各阶段施工人员组织及管理不足,人、材、机等均不到位,施工进度严重滞后,工程未能按期完工,且经多次沟通仍拒不复工导致工程承包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日播时尚迫不得已发出解约通知,新兴公司拒不同意清场,也不配合核 【展开全文】因新兴公司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施工过程中各阶段施工人员组织及管理不足,人、材、机等均不到位,施工进度严重滞后,工程未能按期完工,且经多次沟通仍拒不复工导致工程承包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日播时尚迫不得已发出解约通知,新兴公司拒不同意清场,也不配合核算工作。日播时尚于2021年9月13日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工程承包合同,被告撤场并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逾期清场造成的损失等,共计(暂计)人民币9,277,022元(截至2022年4月22日)。 【收起】 |
云娜服饰公司与与兴隆奥莱公司签订商品销售合同和促销服务协议,约定兴隆奥莱公司向云娜公司提供商场A座4层部分区域,用于“播”品牌女装销售,期限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专柜商品销售货款由兴隆奥莱公司统一收取,扣减收益提 【展开全文】云娜服饰公司与与兴隆奥莱公司签订商品销售合同和促销服务协议,约定兴隆奥莱公司向云娜公司提供商场A座4层部分区域,用于“播”品牌女装销售,期限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专柜商品销售货款由兴隆奥莱公司统一收取,扣减收益提成,物业管理费等约定款项后,于60日(或每月10日-25日)内与云娜服饰公司对账结算。合同签订后双方如约履行,云娜服饰公司已经在兴隆奥莱公司提供的场所进行经营,兴隆奥莱公司初期能够按照约定向云娜服饰公司结算货款,但是截至2018年7月31日,兴隆奥莱公司尚欠云娜服饰公司货款5,336,374.62元没有给付,经云娜服饰公司多次催要未果。提请法院判令兴隆奥莱公司立即给付货款5,336,374.62元,并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执行终结之日的利息;由兴隆奥莱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用。兴隆奥莱公司辩称,其尚欠云娜服饰公司5,287,127.02元,由于资金周转困难,暂时不能一次性向云娜服饰公司支付全部货款。 【收起】 |
案件事实:2018年9月3日、2018年9月13日,原、被告分别签订《购销合同(成衣)》、《购销合同(辅料)》,后根据合同约定陆续签订了批量货物的若干订单。双方对于产品的物料编号、简码、颜色、色号、尺码、采购数量、金额、交付日期等进行了约定 【展开全文】案件事实:2018年9月3日、2018年9月13日,原、被告分别签订《购销合同(成衣)》、《购销合同(辅料)》,后根据合同约定陆续签订了批量货物的若干订单。双方对于产品的物料编号、简码、颜色、色号、尺码、采购数量、金额、交付日期等进行了约定。此后,原告组织生产,加工完成后将产品交被告,并经被告验收合格后入库。原告已向被告开具了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被告尚欠价款8,856,895.37元未付。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价款8,856,895.37元;2、被告支付截止至2019年9月30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968,372.06元及以8,856,895.37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辩称:确实尚欠原告价款8,856,895.37元,但原告生产的部分产品的纤维成分不符合约定,以致被告被消费者索赔。在此种情况下,被告不应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且原告应赔偿被告所受损失。即便被告应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计算违约金的起算时间有误且金额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日播至美(反诉原告)提出反诉请求:1、反诉被告支付因质量问题导致反诉原告的各项损失合计161,753.61元;2、反诉被告扣减存在质量问题的054款、074款产品的货款1,288,518元。力维斯公司(反诉被告)辩称:本案系争的所有成衣及辅料的制作过程都由反诉原告全程跟单检测及监控,且需要经过反诉原告多轮验收后才能完成最终的交付入库。反诉原告在上述期间内从未提出任何异议,现在却在相关产品上市后,以不知来源的衣物检测报告作为依据提起反诉,无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反诉被告认为,其生产的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符合双方的约定,故不同意反诉原告的反诉诉讼请求,请求予以驳回。 【收起】 |
申请方承租被申请方位于广州正佳广场内编号为3F-3C069号铺位并支付租赁保证金720000元,租赁期限于2016年7月31日到期,但到期后在申请方完全履行了租赁合同约定的义务后,被申请方拒不退还租赁保证金,因此申请方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展开全文】申请方承租被申请方位于广州正佳广场内编号为3F-3C069号铺位并支付租赁保证金720000元,租赁期限于2016年7月31日到期,但到期后在申请方完全履行了租赁合同约定的义务后,被申请方拒不退还租赁保证金,因此申请方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申请方偿还租赁保证金本金720000元、从2016年9月10日起计至被申请方实际退还之日的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以及本案受理费用11000元 【收起】 |
申请方承租被申请方位于广州正佳广场内编号为1F-1C106-107号铺位并支付租赁保证金2329792元,租赁期限于2016年3月13日到期,但到期后在申请方完全履行了租赁合同约定的义务后,被申请方拒不退还租赁保证金,因此申请方向广州市天河 【展开全文】申请方承租被申请方位于广州正佳广场内编号为1F-1C106-107号铺位并支付租赁保证金2329792元,租赁期限于2016年3月13日到期,但到期后在申请方完全履行了租赁合同约定的义务后,被申请方拒不退还租赁保证金,因此申请方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申请方偿还租赁保证金本金2329792元、从2016年4月26日起计至被申请方实际退还之日的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以及本案受理费用25440元;后在案件2,153,048无一审判决全部支持广州日播服饰有限公司诉求;被申请方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7年8月2日二审将开庭仍在审理过程中未知一审开庭审理前被申请方偿还了租赁保证金本金中的20万,所以在一审正式开庭审理时确定被申请方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变更为23256元 【收起】 |
一审_判决内容 |
一审判决如下:一、《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于2020年11月3日解除;二、新兴建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日播时尚逾期清场损失310,000元;三、日播时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新兴公司工程款14,991,017.71元;四、日 【展开全文】一审判决如下:一、《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于2020年11月3日解除;二、新兴建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日播时尚逾期清场损失310,000元;三、日播时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新兴公司工程款14,991,017.71元;四、日播时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新兴公司停工损失4,898,499.35元;诉讼费1,044,369元,由日播时尚负担756,367元(已付76.338元,余款680.02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七日内交付本院),新兴公司负担288,002元(已付)。 【收起】 |
一审判决如下:一、《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于2020年11月3日解除;二、新兴建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日播时尚逾期清场损失310,000元;三、日播时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新兴公司工程款14,991,017.71元;四、日 【展开全文】一审判决如下:一、《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于2020年11月3日解除;二、新兴建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日播时尚逾期清场损失310,000元;三、日播时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新兴公司工程款14,991,017.71元;四、日播时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新兴公司停工损失4,898,499.35元;诉讼费1,044,369元,由日播时尚负担756,367元(已付76.338元,余款680.02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七日内交付本院),新兴公司负担288,002元(已付)。 【收起】 |
一、兴隆奥莱公司应当给付云娜服饰公司5,287,127.02元货款,分别于2019年2月1日、3月1日、4月1日、5月1日、6月1日前一次性给付900,000.00元,剩余787,127.02元于2019年7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二、如果兴隆 【展开全文】一、兴隆奥莱公司应当给付云娜服饰公司5,287,127.02元货款,分别于2019年2月1日、3月1日、4月1日、5月1日、6月1日前一次性给付900,000.00元,剩余787,127.02元于2019年7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二、如果兴隆奥莱公司没有按照上述约定时限给予任意一期货款,云娜公司有权申请执行全部尚未到期货款,兴隆奥莱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云娜服饰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就与兴隆奥莱公司(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2018年7月31日至)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今后不再向兴隆奥莱公司另行主张任何权利;四、云娜服饰公司、兴隆奥莱公司均同意一次性结案,双方无其他纠纷。 【收起】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7民初14553号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日播至美服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嘉兴力维斯服饰有限公司价款8,856,895.37元;二、被告上海日播至美服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 【展开全文】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7民初14553号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日播至美服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嘉兴力维斯服饰有限公司价款8,856,895.37元;二、被告上海日播至美服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嘉兴力维斯服饰有限公司截止至2019年9月30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900,000元及以8,856,895.37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三、驳回被告上海日播至美服饰制造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诉讼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80,57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8,926元,合计诉讼费94,503元,由被告上海日播至美服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已付8,926元,余款85,57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
支持广州日播服饰有限公司诉求 |
支持广州日播服饰有限公司诉求 |
执行情况 |
2023.4.27公告
尚未执行
2024.04.27公告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双方均已按照判决书执行。 |
2023.8.22公告
尚未执行
2024.04.27公告
二审维持原判 |
2019.04.29公告
兴隆奥莱公司无力履行,上海云娜已申请强制执行。
2020.04.28公告
2019年6月22日,沈阳兴隆进入重整阶段,接受债权申报,债权申报期限至2020年1月5日。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云娜已依 【展开全文】2019.04.29公告
兴隆奥莱公司无力履行,上海云娜已申请强制执行。
2020.04.28公告
2019年6月22日,沈阳兴隆进入重整阶段,接受债权申报,债权申报期限至2020年1月5日。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云娜已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债权申报。
2021.04.26公告
2019年6月22日,沈阳兴隆进入重整阶段,接受债权申报,债权申报期限至2020年1月5日。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云娜已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债权申报并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确认,债权总金额为人民币5,417,586.82元(货款人民币5,287,127.02元,利息人民币130,459.80元)。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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