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行为 |
经查明,安徽开乐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为中航黑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子公司。2016年12月30日,开乐公司与中航工业凯通(阜阳)车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通公司)达成两项专有技术独占使用许可交易,该交易属关联交易,金额为1, 【展开全文】经查明,安徽开乐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为中航黑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子公司。2016年12月30日,开乐公司与中航工业凯通(阜阳)车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通公司)达成两项专有技术独占使用许可交易,该交易属关联交易,金额为1,735.31万元,交易金额占公司2015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4%,应当按规定履行国资评估备案和报批程序并及时披露。但公司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因上述关联交易未履行相关程序,公司于2017年4月1日发布《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称,经公司与凯通公司协商,因国资监管程序尚未履行且双方不再继续执行,前期签署的协议不具备生效条件,因此上述关联交易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为客观、准确反映公司2016年度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公司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导致公司2016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由3,611.43万元调减为2,776.52万元,调减了834.91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由4.48亿元调减为4.39亿元,调减了834.91万元。
公司关联交易未履行相关程序也未及时披露,导致公司2016年度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公司前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2.1条、第2.3条、第10.2.4条等规定;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严楠及财务负责人朱清海,作为公司信息披露和财务的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2.2条等规定,以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中航黑豹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会秘书严楠及财务负责人朱清海予以监管关注。 【收起】 |
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重大事项未履行审议程序 |
经查明,安徽开乐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为中航黑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子公司。2016年12月30日,开乐公司与中航工业凯通(阜阳)车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通公司)达成两项专有技术独占使用许可交易,该交易属关联交易,金额为1, 【展开全文】经查明,安徽开乐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为中航黑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子公司。2016年12月30日,开乐公司与中航工业凯通(阜阳)车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通公司)达成两项专有技术独占使用许可交易,该交易属关联交易,金额为1,735.31万元,交易金额占公司2015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4%,应当按规定履行国资评估备案和报批程序并及时披露。但公司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因上述关联交易未履行相关程序,公司于2017年4月1日发布《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称,经公司与凯通公司协商,因国资监管程序尚未履行且双方不再继续执行,前期签署的协议不具备生效条件,因此上述关联交易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为客观、准确反映公司2016年度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公司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导致公司2016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由3,611.43万元调减为2,776.52万元,调减了834.91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由4.48亿元调减为4.39亿元,调减了834.91万元。
公司关联交易未履行相关程序也未及时披露,导致公司2016年度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公司前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2.1条、第2.3条、第10.2.4条等规定;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严楠及财务负责人朱清海,作为公司信息披露和财务的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2.2条等规定,以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中航黑豹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会秘书严楠及财务负责人朱清海予以监管关注。 【收起】 |
经查明,安徽开乐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为中航黑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子公司。2016年12月30日,开乐公司与中航工业凯通(阜阳)车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通公司)达成两项专有技术独占使用许可交易,该交易属关联交易,金额为1, 【展开全文】经查明,安徽开乐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为中航黑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子公司。2016年12月30日,开乐公司与中航工业凯通(阜阳)车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通公司)达成两项专有技术独占使用许可交易,该交易属关联交易,金额为1,735.31万元,交易金额占公司2015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4%,应当按规定履行国资评估备案和报批程序并及时披露。但公司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收起】 |
经查明,安徽开乐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为中航黑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子公司。2016年12月30日,开乐公司与中航工业凯通(阜阳)车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通公司)达成两项专有技术独占使用许可交易,该交易属关联交易,金额为1, 【展开全文】经查明,安徽开乐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为中航黑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子公司。2016年12月30日,开乐公司与中航工业凯通(阜阳)车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通公司)达成两项专有技术独占使用许可交易,该交易属关联交易,金额为1,735.31万元,交易金额占公司2015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4%,应当按规定履行国资评估备案和报批程序并及时披露。但公司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收起】 |
经查明,安徽开乐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为中航黑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子公司。2016年12月30日,开乐公司与中航工业凯通(阜阳)车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通公司)达成两项专有技术独占使用许可交易,该交易属关联交易,金额为1, 【展开全文】经查明,安徽开乐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为中航黑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子公司。2016年12月30日,开乐公司与中航工业凯通(阜阳)车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通公司)达成两项专有技术独占使用许可交易,该交易属关联交易,金额为1,735.31万元,交易金额占公司2015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4%,应当按规定履行国资评估备案和报批程序并及时披露。但公司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收起】 |
经查,2016年12月30日中航黑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控股子公司安徽开乐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与中航工业凯通(阜阳)车辆科技有限公司达成的金额1,735.31万元的两项专有技术独占使用许可交易属关联交易,但你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审 【展开全文】经查,2016年12月30日中航黑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控股子公司安徽开乐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与中航工业凯通(阜阳)车辆科技有限公司达成的金额1,735.31万元的两项专有技术独占使用许可交易属关联交易,但你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亦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结合你公司2017年4月1日发布的《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显示3月3日发布的《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财务信息差错。 【收起】 |
经查,2016年12月30日中航黑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控股子公司安徽开乐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与中航工业凯通(阜阳)车辆科技有限公司达成的金额1,735.31万元的两项专有技术独占使用许可交易属关联交易,但你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审 【展开全文】经查,2016年12月30日中航黑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控股子公司安徽开乐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与中航工业凯通(阜阳)车辆科技有限公司达成的金额1,735.31万元的两项专有技术独占使用许可交易属关联交易,但你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亦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结合你公司2017年4月1日发布的《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显示3月3日发布的《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财务信息差错。 【收起】 |
经查,2016年12月30日中航黑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控股子公司安徽开乐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与中航工业凯通(阜阳)车辆科技有限公司达成的金额1,735.31万元的两项专有技术独占使用许可交易属关联交易,但你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审 【展开全文】经查,2016年12月30日中航黑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控股子公司安徽开乐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与中航工业凯通(阜阳)车辆科技有限公司达成的金额1,735.31万元的两项专有技术独占使用许可交易属关联交易,但你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亦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结合你公司2017年4月1日发布的《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显示3月3日发布的《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财务信息差错。 【收起】 |
经查,2016年12月30日中航黑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控股子公司安徽开乐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与中航工业凯通(阜阳)车辆科技有限公司达成的金额1,735.31万元的两项专有技术独占使用许可交易属关联交易,但你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审 【展开全文】经查,2016年12月30日中航黑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控股子公司安徽开乐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与中航工业凯通(阜阳)车辆科技有限公司达成的金额1,735.31万元的两项专有技术独占使用许可交易属关联交易,但你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亦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结合你公司2017年4月1日发布的《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显示3月3日发布的《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财务信息差错。 【收起】 |
经查,2016年12月30日中航黑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控股子公司安徽开乐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与中航工业凯通(阜阳)车辆科技有限公司达成的金额1,735.31万元的两项专有技术独占使用许可交易属关联交易,但你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审 【展开全文】经查,2016年12月30日中航黑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控股子公司安徽开乐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与中航工业凯通(阜阳)车辆科技有限公司达成的金额1,735.31万元的两项专有技术独占使用许可交易属关联交易,但你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亦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结合你公司2017年4月1日发布的《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显示3月3日发布的《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财务信息差错。 【收起】 |
截至2015年6月4日,中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简称中航投资)、金城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金城集团)作为一致行动人持有中航黑豹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航黑豹)已发行股份的15.97%。作为中航黑豹股东,金城集团、中航投资分别于2015年6月5日至6月 【展开全文】截至2015年6月4日,中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简称中航投资)、金城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金城集团)作为一致行动人持有中航黑豹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航黑豹)已发行股份的15.97%。作为中航黑豹股东,金城集团、中航投资分别于2015年6月5日至6月24日、2015年6月16日至6月29日通过二级市场减持“中航黑豹”,累计减持股份占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达到5.869%。其中,中航投资减持“中航黑豹”达到5%后未及时披露,并继续通过二级市场减持,违法减持金额约7000万元。中航投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38条及第86条第2款规定,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中航投资总经理杨圣军。依据《证券法》第193条第2款、第204条规定,我会决定责令中航投资改正,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对超比例减持情况进行报告和公告,并就超比例减持行为公开致歉;对中航投资超比例减持未披露及限制期内减持行为,给予杨圣军警告处分,并处罚款10万元;给予中航投资警告处分,并处以220万元罚款。 【收起】 |
截至2015年6月4日,中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简称中航投资)、金城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金城集团)作为一致行动人持有中航黑豹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航黑豹)已发行股份的15.97%。作为中航黑豹股东,金城集团、中航投资分别于2015年6月5日至6月 【展开全文】截至2015年6月4日,中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简称中航投资)、金城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金城集团)作为一致行动人持有中航黑豹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航黑豹)已发行股份的15.97%。作为中航黑豹股东,金城集团、中航投资分别于2015年6月5日至6月24日、2015年6月16日至6月29日通过二级市场减持“中航黑豹”,累计减持股份占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达到5.869%。其中,中航投资减持“中航黑豹”达到5%后未及时披露,并继续通过二级市场减持,违法减持金额约7000万元。中航投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38条及第86条第2款规定,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中航投资总经理杨圣军。依据《证券法》第193条第2款、第204条规定,我会决定责令中航投资改正,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对超比例减持情况进行报告和公告,并就超比例减持行为公开致歉;对中航投资超比例减持未披露及限制期内减持行为,给予杨圣军警告处分,并处罚款10万元;给予中航投资警告处分,并处以220万元罚款。 【收起】 |
金城集团有限公司、中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减持中航黑豹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 |
金城集团有限公司、中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减持中航黑豹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 |
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 |
处分措施 |
对中航黑豹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会秘书严楠及财务负责人朱清海予以监管关注。 |
监管关注 |
对中航黑豹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会秘书严楠及财务负责人朱清海予以监管关注。 |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中航黑豹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会秘书严楠及财务负责人朱清海予以监管关注。 |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中航黑豹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会秘书严楠及财务负责人朱清海予以监管关注。 |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中航黑豹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会秘书严楠及财务负责人朱清海予以监管关注。 |
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
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
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
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
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责令中航投资改正,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对超比例减持情况进行报告和公告,并就超比例减持行为公开致歉。对中航投资超比例减持未披露行为处以40万元罚款,对限制期内 【展开全文】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责令中航投资改正,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对超比例减持情况进行报告和公告,并就超比例减持行为公开致歉。对中航投资超比例减持未披露行为处以40万元罚款,对限制期内减持行为处以180万元罚款,合计处以220万元罚款。 【收起】 |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中航投资超比例减持未披露及限制期内减持行为,对中航投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圣军分别予以警告。对中航投资超比例减持未披露行为,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圣军处以5万元 【展开全文】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中航投资超比例减持未披露及限制期内减持行为,对中航投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圣军分别予以警告。对中航投资超比例减持未披露行为,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圣军处以5万元罚款;对中航投资限制期内减持行为,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圣军处以5万元罚款;对杨圣军合计处以10万元罚款。 【收起】 |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金城集团有限公司、中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予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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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决定对金城集团有限公司、中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予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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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