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行为 |
经查,你公司2020年12月3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减持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索普)股票的行为,违反了你公司在江苏索普重大资产重组时作出的承诺“本次交易完成后,索普集团在本次交易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在本次重组完成 【展开全文】经查,你公司2020年12月3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减持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索普)股票的行为,违反了你公司在江苏索普重大资产重组时作出的承诺“本次交易完成后,索普集团在本次交易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在本次重组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基于前述股份而享有的江苏索普送股、配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要求”。同时,上述减持行为未在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收起】 |
经查明,2017年1月20日,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业绩预盈公告,预计公司2016年业绩扭亏为盈,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500万元左右。4月14日,公司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称经财务部门再次测算,预计公司2 【展开全文】经查明,2017年1月20日,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业绩预盈公告,预计公司2016年业绩扭亏为盈,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500万元左右。4月14日,公司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称经财务部门再次测算,预计公司2016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200万元左右。4月29日,公司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178万元,。较公司业绩预盈公告预测值差异幅度达51.6%。公司年度业绩信息是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大信息,公司实际业绩较公司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差异较大,差异幅度达51.6%,公司业绩预盈公告中对业绩测算出现重大差异较大,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且公司迟至4月14日才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更正信息严重滞后。较公司业绩预盈公告预测值差异幅度达51.6%。综上,公司业绩预告不准确,且未及时更正,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11.3.3条等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凌荣春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范立明作为公司经营管理主要人员及信息披露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刘艳红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时任独立董事陈平未兼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四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时任独立董事兼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陈平未尽督促义务,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前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收起】 |
经查明,2017年1月20日,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业绩预盈公告,预计公司2016年业绩扭亏为盈,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500万元左右。4月14日,公司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称经财务部门再次测算,预计公司2 【展开全文】经查明,2017年1月20日,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业绩预盈公告,预计公司2016年业绩扭亏为盈,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500万元左右。4月14日,公司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称经财务部门再次测算,预计公司2016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200万元左右。4月29日,公司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178万元,。较公司业绩预盈公告预测值差异幅度达51.6%。公司年度业绩信息是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大信息,公司实际业绩较公司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差异较大,差异幅度达51.6%,公司业绩预盈公告中对业绩测算出现重大差异较大,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且公司迟至4月14日才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更正信息严重滞后。较公司业绩预盈公告预测值差异幅度达51.6%。综上,公司业绩预告不准确,且未及时更正,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11.3.3条等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凌荣春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范立明作为公司经营管理主要人员及信息披露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刘艳红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时任独立董事陈平未兼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四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时任独立董事兼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陈平未尽督促义务,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前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收起】 |
经查明,2017年1月20日,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业绩预盈公告,预计公司2016年业绩扭亏为盈,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500万元左右。4月14日,公司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称经财务部门再次测算,预计公司2 【展开全文】经查明,2017年1月20日,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业绩预盈公告,预计公司2016年业绩扭亏为盈,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500万元左右。4月14日,公司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称经财务部门再次测算,预计公司2016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200万元左右。4月29日,公司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178万元,。较公司业绩预盈公告预测值差异幅度达51.6%。公司年度业绩信息是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大信息,公司实际业绩较公司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差异较大,差异幅度达51.6%,公司业绩预盈公告中对业绩测算出现重大差异较大,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且公司迟至4月14日才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更正信息严重滞后。较公司业绩预盈公告预测值差异幅度达51.6%。综上,公司业绩预告不准确,且未及时更正,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11.3.3条等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凌荣春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范立明作为公司经营管理主要人员及信息披露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刘艳红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时任独立董事陈平未兼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四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时任独立董事兼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陈平未尽督促义务,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前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收起】 |
业绩预测结果不准确或不及时 |
经查明,2017年1月20日,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业绩预盈公告,预计公司2016年业绩扭亏为盈,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500万元左右。4月14日,公司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称经财务部门再次测算,预计公司2 【展开全文】经查明,2017年1月20日,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业绩预盈公告,预计公司2016年业绩扭亏为盈,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500万元左右。4月14日,公司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称经财务部门再次测算,预计公司2016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200万元左右。4月29日,公司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178万元,。较公司业绩预盈公告预测值差异幅度达51.6%。公司年度业绩信息是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大信息,公司实际业绩较公司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差异较大,差异幅度达51.6%,公司业绩预盈公告中对业绩测算出现重大差异较大,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且公司迟至4月14日才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更正信息严重滞后。较公司业绩预盈公告预测值差异幅度达51.6%。综上,公司业绩预告不准确,且未及时更正,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11.3.3条等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凌荣春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范立明作为公司经营管理主要人员及信息披露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刘艳红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时任独立董事陈平未兼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四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时任独立董事兼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陈平未尽督促义务,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前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收起】 |
经查明,2017年1月20日,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业绩预盈公告,预计公司2016年业绩扭亏为盈,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500万元左右。4月14日,公司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称经财务部门再次测算,预计公司2 【展开全文】经查明,2017年1月20日,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业绩预盈公告,预计公司2016年业绩扭亏为盈,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500万元左右。4月14日,公司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称经财务部门再次测算,预计公司2016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200万元左右。4月29日,公司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178万元,。较公司业绩预盈公告预测值差异幅度达51.6%。公司年度业绩信息是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大信息,公司实际业绩较公司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差异较大,差异幅度达51.6%,公司业绩预盈公告中对业绩测算出现重大差异较大,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且公司迟至4月14日才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更正信息严重滞后。较公司业绩预盈公告预测值差异幅度达51.6%。综上,公司业绩预告不准确,且未及时更正,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11.3.3条等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凌荣春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范立明作为公司经营管理主要人员及信息披露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刘艳红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时任独立董事陈平未兼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四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时任独立董事兼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陈平未尽督促义务,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前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收起】 |
王文平是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苏索普)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赵国斌与王文平多次联系,王文平向赵国斌泄露江苏索普重组的相关情况;赵国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后使用其本人账户交易“江苏索普”,没有违法所 【展开全文】王文平是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苏索普)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赵国斌与王文平多次联系,王文平向赵国斌泄露江苏索普重组的相关情况;赵国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后使用其本人账户交易“江苏索普”,没有违法所得。王文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6条规定,赵国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规定 【收起】 |
王文平是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苏索普)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赵国斌与王文平多次联系,王文平向赵国斌泄露江苏索普重组的相关情况;赵国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后使用其本人账户交易“江苏索普”,没有违法所 【展开全文】王文平是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苏索普)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赵国斌与王文平多次联系,王文平向赵国斌泄露江苏索普重组的相关情况;赵国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后使用其本人账户交易“江苏索普”,没有违法所得。王文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6条规定,赵国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规定 【收起】 |
2016年7月13日,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本公司董事长吴青龙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 |
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自1997年以来,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江苏索普集团有限公司以上市公司名义向银行借款。其中,2000年末余额为23140万元;2001年末余额为26840万元;2002年末余额为2 【展开全文】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自1997年以来,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江苏索普集团有限公司以上市公司名义向银行借款。其中,2000年末余额为23140万元;2001年末余额为26840万元;2002年末余额为29240万元;2003年末余额为37340万元;截止2004年6月30日的余额为37340万元。上述借款均未履行相应的议决程序和及时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截止2004年6月30日,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为控股股东江苏索普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15077万元,也未履行相应的议决程序和及时的信息披露义务。
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4.1条、7.3.12、7.3.14、7.4.3条的规定。董事长宋勤华、董事许逸中、朱晓新、胡宗贵、监事许长贵、金正玉、郭道群、原董事王俊秋、周铁柱、陶家宁、王乃喜、原监事戚有为未能勤勉尽责,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2.2条和第4.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监)事声明与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董事会秘书许逸中未能勤勉尽责,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2.2条、5.1.3条和5.14条的规定。 【收起】 |
处分措施 |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六条等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如果对本监督 【展开全文】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六条等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收起】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长凌荣春、时任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范立明、时任财务总监刘艳红、时任独 【展开全文】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长凌荣春、时任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范立明、时任财务总监刘艳红、时任独立董事兼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陈平予以监管关注。 【收起】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长凌荣春、时任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范立明、时任财务总监刘艳红、时任独 【展开全文】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长凌荣春、时任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范立明、时任财务总监刘艳红、时任独立董事兼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陈平予以监管关注。 【收起】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长凌荣春、时任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范立明、时任财务总监刘艳红、时任独 【展开全文】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长凌荣春、时任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范立明、时任财务总监刘艳红、时任独立董事兼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陈平予以监管关注。 【收起】 |
监管关注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长凌荣春、时任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范立明、时任财务总监刘艳红、时任独 【展开全文】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长凌荣春、时任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范立明、时任财务总监刘艳红、时任独立董事兼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陈平予以监管关注。 【收起】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长凌荣春、时任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范立明、时任财务总监刘艳红、时任独 【展开全文】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长凌荣春、时任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范立明、时任财务总监刘艳红、时任独立董事兼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陈平予以监管关注。 【收起】 |
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赵国斌、王文平分别处以4万元罚款。 |
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赵国斌、王文平分别处以4万元罚款。 |
立案调查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2.1、12.2和第12.4条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对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董事长宋勤华、董事许逸中(兼任董事会秘书)、朱晓新、胡宗贵、监事许长贵、金正玉、郭道群、原董事王俊秋、周铁柱、陶家宁、 【展开全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2.1、12.2和第12.4条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对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董事长宋勤华、董事许逸中(兼任董事会秘书)、朱晓新、胡宗贵、监事许长贵、金正玉、郭道群、原董事王俊秋、周铁柱、陶家宁、王乃喜、原监事戚有为予以公开谴责。 【收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