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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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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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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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9 |
2022-04-27 |
2021-04-30 |
2020-12-26 |
2018-11-23 |
2018-03-31 |
2018-03-31 |
2018-03-31 |
2017-08-30 |
2016-03-05 |
2016-03-05 |
2011-01-29 |
2010-08-31 |
2010-08-31 |
2010-02-09 |
2009-02-12 |
2009-0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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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1-25 |
2008-0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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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11 |
2006-03-11 |
2006-01-07 |
2006-01-07 |
2005-12-16 |
2005-11-05 |
2005-11-05 |
2005-11-05 |
2005-08-16 |
2004-1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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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
股票质押式回购纠纷 |
债券违约纠纷 |
债券违约纠纷 |
代资产管理计划纠纷 |
保证合同纠纷 |
其他合同纠纷 |
债券纠纷 |
民间借贷纠纷 |
合同纠纷 |
债券违约纠纷 |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纠纷 |
债券违约纠纷 |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
确权及合同违约纠纷 |
保证合同纠纷 |
抵押借款合同纠纷 |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纠纷 |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纠纷 |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纠纷 |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纠纷 |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纠纷 |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
股票质押式回购纠纷 |
资产管理纠纷 |
违约责任纠纷 |
委托投资纠纷 |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纠纷 |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纠纷 |
股票纠纷 |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纠纷 |
债券合同纠纷 |
融资纠纷 |
借款担保纠纷 |
返还证券交易资金纠纷 |
借贷纠纷 |
借款担保纠纷 |
借款纠纷 |
借款合同纠纷 |
借款纠纷 |
借款合同纠纷 |
借款纠纷 |
借款合同纠纷 |
借款合同纠纷 |
借款合同纠纷 |
借款纠纷 |
工程合同纠纷 |
借款纠纷 |
借款合同纠纷 |
贷款纠纷 |
借款合同纠纷 |
借款合同纠纷 |
借款纠纷 |
还款纠纷 |
合作纠纷 |
借款纠纷 |
债务纠纷 |
贷款纠纷 |
借款纠纷 |
案件简介 |
2021年11月,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金合信”)向北京金融法院起诉公司、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评级”)及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永中和”)。创金合信以公司作为16协信03债券的主承销商及受托管理人违 【展开全文】2021年11月,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金合信”)向北京金融法院起诉公司、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评级”)及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永中和”)。创金合信以公司作为16协信03债券的主承销商及受托管理人违反应履行的勤勉尽职义务,未对债券发行文件中存在的虚假陈述等情形进行审慎核查、依法审计、及时纠正,导致其受误导买入债券从而遭受投资损失为由,请求法院判令包括公司在内的各被告赔偿其投资损失及各项费用暂共计1.53亿元。现该案件处于一审阶段。 【收起】 |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为“西南证券鑫沅质押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该资管计划)管理人,按照该资管计划委托人指令,于2020年7月30日代表该资管计划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被告韩华就新研股份(30015 【展开全文】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为“西南证券鑫沅质押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该资管计划)管理人,按照该资管计划委托人指令,于2020年7月30日代表该资管计划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被告韩华就新研股份(300159)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承担违约责任,偿付本金人民币400,000,000.00元及相关利息、违约金、律师费等(以下简称诉讼请求),对韩华质押给公司的6402.636万股新研股份(300159)限售流通股,公司在诉讼请求所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权以其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申请被告杨立军、四川明日宇航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申请对被告什邡星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质押给公司的1055万股新研股份(300159)限售流通股,在诉讼请求所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权以其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申请对被告陈红质押给公司的德阳中衍泰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59%的股权,在诉讼请求所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权以其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申请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上述被告共同承担。2020年7月30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2020)渝01民初818号),决定立案受理。 【收起】 |
2019年9月16日-17日,公司作为“西南证券双喜金债中银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西南证券双喜金债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西南证券双喜金债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西南证券双喜金债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西南证券双喜金债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展开全文】2019年9月16日-17日,公司作为“西南证券双喜金债中银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西南证券双喜金债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西南证券双喜金债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西南证券双喜金债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西南证券双喜金债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西南证券双喜盛誉策略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西南证券盛誉定增策略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西南证券双喜盛誉混合配置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管计划)管理人,代表资管计划分别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收起】 |
2019年9月16日-17日,公司作为“西南证券双喜金债中银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西南证券双喜金债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西南证券双喜金债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西南证券双喜金债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西南证券双喜金债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展开全文】2019年9月16日-17日,公司作为“西南证券双喜金债中银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西南证券双喜金债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西南证券双喜金债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西南证券双喜金债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西南证券双喜金债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西南证券双喜盛誉策略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西南证券盛誉定增策略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西南证券双喜盛誉混合配置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管计划)管理人,代表资管计划分别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收起】 |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为“西南证券双喜聚金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该资管计划)管理人,于2020年12月代表该资管计划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分别申请杨立军、韩华、黄云辉、什邡星昇投资管理合 【展开全文】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为“西南证券双喜聚金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该资管计划)管理人,于2020年12月代表该资管计划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分别申请杨立军、韩华、黄云辉、什邡星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统称被申请人)就杨立军和公司签订的新研股份(股票代码:300159.SZ)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承担违约责任或担保责任,准许拍卖、变卖被申请人持有的新研股份(股票代码:300159.SZ)股票,申请人就处分上述股票及孽息所得价款在债权本金230,000,000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律师费、保函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上述案件申请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出具了《受理案件通知书》(No:FDA0203874、No:FDA0203876、No:FDA0203880、No:FDA0203882),决定立案受理。 【收起】 |
2016年7月,重庆西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邓刚、邓丽娟、邓苏轩、吴开平、赵红浪、重庆蓥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六保证人连带支付重庆公信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所欠借款本金1,000万元、利息、罚息及复利。 【展开全文】2016年7月,重庆西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邓刚、邓丽娟、邓苏轩、吴开平、赵红浪、重庆蓥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六保证人连带支付重庆公信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所欠借款本金1,000万元、利息、罚息及复利。2016年9月,渝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定邓刚、邓丽娟、邓苏轩、吴开平、赵红浪、重庆蓥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六位保证人对本笔贷款的本金、利息、复利及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案于2016年12月进入执行阶段,现已收回本金15.41万元。 【收起】 |
2024年2月,鑫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向鑫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鑫沅资产金梅花35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支付委托资产231,283,231.24元及赔偿损失、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为“西南证券-双喜金债广农商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西南证券双喜金债中银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西南证券双喜金债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西南证券双喜金债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西南证券双喜金债4 【展开全文】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为“西南证券-双喜金债广农商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西南证券双喜金债中银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西南证券双喜金债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西南证券双喜金债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西南证券双喜金债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西南证券双喜金债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管计划)管理人,于2021年1月14日代表资管计划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根据约定支付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债券简称:16正源01、16正源02、16正源03)本金及利息(人民币54,946.68万元),申请判令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付上述债券本金及利息、违约金、逾期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等。2021年1月14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渝01民初27号、(2021)渝01民初28号、(2021)渝01民初29号、(2021)渝01民初30号、(2021)渝01民初31号、(2021)渝01民初32号、(2021)渝01民初33号),决定立案受理。 【收起】 |
2020年10月,邓朝晖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陕西龙鑫矿产资源有限公司偿还借款14,997,721元并给付利息损失,张林对前述欠款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公司及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何彦林对借款本金14,99 【展开全文】2020年10月,邓朝晖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陕西龙鑫矿产资源有限公司偿还借款14,997,721元并给付利息损失,张林对前述欠款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公司及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何彦林对借款本金14,997,721元归还承担连带责任。现该案处于一审阶段。 【收起】 |
2023年1月,公司全资子公司西证创新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起诉重庆市黔江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重庆鸿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业公司”)、重庆市智嘉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嘉公司”),要求判令 【展开全文】2023年1月,公司全资子公司西证创新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起诉重庆市黔江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重庆鸿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业公司”)、重庆市智嘉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嘉公司”),要求判令鸿业公司立即清偿重组债务本金17,500万元及重组收益、违约金、律师费,要求判令城投公司及智嘉公司对前述债务向西证创新承担连带责任,要求判令西证创新有权对城投公司名下抵押房屋在前述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收起】 |
2019年8月23日,公司作为“西南证券-双喜金债广农商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西南证券双喜金债7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管计划)管理人,代表资管计划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2018年9月,公司作为“西南证券互利通8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公司未以自有资金出资),受该资管计划委托人委托,代表该资管计划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公司作为“西南证券双喜金债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西南证券双喜金债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西南证券双喜金债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西南证券双喜金债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西南证券双喜金债7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管计划)管理人,代 【展开全文】公司作为“西南证券双喜金债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西南证券双喜金债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西南证券双喜金债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西南证券双喜金债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西南证券双喜金债7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管计划)管理人,代表资管计划投资并持有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盛宏业)发行的标的债券“16三盛04”,因三盛宏业未按约偿还本金及利息,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请求强制执行三盛宏业向公司归还债务本金23,000万元及相关利息、违约金和律师费;请求强制执行上海三盛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盛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昌海运控股有限公司、佛山茂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三盛兰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和陈建铭(以下统称其他被申请人)对三盛宏业上述偿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请求三盛宏业和其他被申请人向公司支付相关公证费。2021年2月,上海金融法院决定立案执行。因无财产可供执行,上海金融法院现已终结此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收起】 |
2024年3月,翁海山等11人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江苏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自贡百味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衡会计师事务所、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朱俊岭、艾红、张体昌及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各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因虚 【展开全文】2024年3月,翁海山等11人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江苏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自贡百味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衡会计师事务所、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朱俊岭、艾红、张体昌及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各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因虚假陈述造成的共计1280余万元损失。 【收起】 |
2021年4月,孙凤娟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上海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证券营业部归还其资金账户内被划转的资金900万元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并要求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21年6月,孙凤娟变更诉讼请求,请求法院确认某资金账户 【展开全文】2021年4月,孙凤娟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上海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证券营业部归还其资金账户内被划转的资金900万元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并要求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21年6月,孙凤娟变更诉讼请求,请求法院确认某资金账户属于其所有,判令公司上海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证券营业部赔偿其2,000万元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损失,并要求公司对此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收起】 |
2016年7月,重庆西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邓刚、邓丽娟、邓苏轩、吴开平、赵红浪、重庆蓥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六保证人连带支付重庆公信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所欠借款本金1,000万元、利息、罚息及复利。 【展开全文】2016年7月,重庆西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邓刚、邓丽娟、邓苏轩、吴开平、赵红浪、重庆蓥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六保证人连带支付重庆公信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所欠借款本金1,000万元、利息、罚息及复利。2016年9月,渝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定邓刚、邓丽娟、邓苏轩、吴开平、赵红浪、重庆蓥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六位保证人对本笔贷款的本金、利息、复利及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案于2016年12月进入执行阶段,现已收回本金15.41万元。 【收起】 |
重庆西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向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抛贫偿还欠款本金1,170万元并承担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判令被告邓祖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案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该案因被告已提供相应抵押物,西证小额贷款有 【展开全文】重庆西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向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抛贫偿还欠款本金1,170万元并承担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判令被告邓祖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案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该案因被告已提供相应抵押物,西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正通过必要的法律程序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收起】 |
2018年11月,公司作为“西南证券鑫沅质押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公司未以自有资金出资),受该资管计划委托人委托,代表资管计划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案件移送至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年5月,公司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0年6月,法院判决被告张林偿还公司融资本金3,499万元并支付利息和违约金、律师费,公司对张林持有的371.41万股“派生科技”(股票代码300176)在前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 【展开全文】2019年5月,公司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0年6月,法院判决被告张林偿还公司融资本金3,499万元并支付利息和违约金、律师费,公司对张林持有的371.41万股“派生科技”(股票代码300176)在前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唐军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决通过公告送达生效,现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 【收起】 |
2017年10月26日,公司作为“西南证券鹏瑞2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公司未以自有资金出资),受该资管计划实际出资人委托,代表资管计划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庄明偿还融资本金3.99亿元、偿还融资利息、支付违约金 【展开全文】2017年10月26日,公司作为“西南证券鹏瑞2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公司未以自有资金出资),受该资管计划实际出资人委托,代表资管计划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庄明偿还融资本金3.99亿元、偿还融资利息、支付违约金并承担案件全部费用;判令公司(代资管计划)对被告庄明名下已出质给公司的股票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判令被告庄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案目前处在一审审理阶段。 【收起】 |
2017年10月26日,公司作为“西南证券鹏瑞2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公司未以自有资金出资),受该资管计划实际出资人委托,代表资管计划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庄敏偿还融资本金7.41亿元、偿还融资利息、支付违约金 【展开全文】2017年10月26日,公司作为“西南证券鹏瑞2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公司未以自有资金出资),受该资管计划实际出资人委托,代表资管计划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庄敏偿还融资本金7.41亿元、偿还融资利息、支付违约金并承担案件全部费用;判令公司(代资管计划)对被告庄敏名下已出质给公司的股票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该案目前处在一审审理阶段。 【收起】 |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为“西南证券鹏瑞3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该资管计划)管理人,按照该资管计划委托人指令,于2020年1月15日代表该资管计划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申请北京北大未名生物工程集团有限 【展开全文】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为“西南证券鹏瑞3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该资管计划)管理人,按照该资管计划委托人指令,于2020年1月15日代表该资管计划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申请北京北大未名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就未名医药(股票代码:002581)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承担违约责任,准许拍卖、变卖被申请人持有的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股票简称:未名生物;股票代码:002581)57,204,000股,申请人就该股票折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质押担保的范围内优先偿付相关本息及违约金等合计987,316,844.28元(暂计)。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出具《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No.FDA0241679),决定立案受理。 【收起】 |
原告15位投资者因鞍重股份重组项目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九好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提起诉讼。 |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为“西南证券互利通8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该资管计划)管理人,按照该资管计划委托人指令,于2018年9月13日代表该资管计划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资人 【展开全文】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为“西南证券互利通8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该资管计划)管理人,按照该资管计划委托人指令,于2018年9月13日代表该资管计划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资人)就东方金钰(代码:600086)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承担违约责任,偿付相关本息及违约金、律师费等合计333,292,983.00元,担保人赵宁、王瑛琰对融资人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涉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即融资人及担保人)承担。2018年9月13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2018)渝民初156号),决定立案受理。 【收起】 |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为“西南证券-双喜金债广农商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西南证券双喜金债7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管计划)管理人,于2019年8月23日代表资管计划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安徽省外经 【展开全文】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为“西南证券-双喜金债广农商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西南证券双喜金债7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管计划)管理人,于2019年8月23日代表资管计划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安徽省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安徽省华安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外经公司)就安徽省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债券简称:16皖经02)未能根据约定履行回售义务承担违约责任,偿付债券本金及利息(人民币21,160万元)、违约金、逾期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等。 【收起】 |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为“西南证券鑫沅质押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该资管计划)管理人,按照该资管计划委托人指令,于2018年11月16日代表该资管计划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 【展开全文】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为“西南证券鑫沅质押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该资管计划)管理人,按照该资管计划委托人指令,于2018年11月16日代表该资管计划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资人)就新光圆成(股票代码:002147)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承担违约责任,偿付相关本息及违约金、律师费等合计841,289,589.04元(暂计)。 【收起】 |
2017年11月27日,原告上海中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被告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相关股票为其所有并赔偿其损失7,145万余元。2018年1月29日,原告向法院申请将公司陆家嘴东路证券营业部列 【展开全文】2017年11月27日,原告上海中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被告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相关股票为其所有并赔偿其损失7,145万余元。2018年1月29日,原告向法院申请将公司陆家嘴东路证券营业部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该案目前处在一审审理阶段。 【收起】 |
公司于2014年11月3日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重庆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了裁决书(2014)渝仲字第1071号,支持了公司的请求事项。该案涉及本金人民币11,700万元,以及相关利息、违约金等,共计人民币141,230, 【展开全文】公司于2014年11月3日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重庆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了裁决书(2014)渝仲字第1071号,支持了公司的请求事项。该案涉及本金人民币11,700万元,以及相关利息、违约金等,共计人民币141,230,742元。现公司依据裁决书(2014)渝仲字第1071号,向浙江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蔡开坚申请强制执行,以便实现蔡开坚质押给公司的3,700万股“中捷股份(代码002021)”的优先受偿权。该案,公司对蔡开坚的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通过必要的法律程序,能够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 【收起】 |
2015年10月,新华证券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公司上海陆家嘴东路证券营业部因2003年抛售原告股票向其赔偿损失及承担利息,并要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016年9月,公司收到该案一审民事判决书,判令 【展开全文】2015年10月,新华证券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公司上海陆家嘴东路证券营业部因2003年抛售原告股票向其赔偿损失及承担利息,并要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016年9月,公司收到该案一审民事判决书,判令公司上海陆家嘴东路证券营业部支付抛售股票所得款及账户余额19,137,895.2元,抛售股票损失款15,469,889.5元以及利息损失,判决公司与公司上海陆家嘴东路证券营业部共同对上述债务承担给付责任,二审维持原判。公司现已履行完毕。 【收起】 |
2015年10月,新华证券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公司上海陆家嘴东路证券营业部(原公司上海定西路证券营业部)因2003年抛售原告股票向其赔偿损失及承担利息共计62,234,470.29元,并要求公司 【展开全文】2015年10月,新华证券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公司上海陆家嘴东路证券营业部(原公司上海定西路证券营业部)因2003年抛售原告股票向其赔偿损失及承担利息共计62,234,470.29元,并要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该案系因历史遗留问题引发,目前正在审理中。 【收起】 |
公司于2014年12月24日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重庆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月28日向公司发出了仲裁申请受理通知书(2015)渝仲字第125号,该案涉及本金人民币14,000万元,以及相关利息、违约金等,共计人民币163,702,22 【展开全文】公司于2014年12月24日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重庆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月28日向公司发出了仲裁申请受理通知书(2015)渝仲字第125号,该案涉及本金人民币14,000万元,以及相关利息、违约金等,共计人民币163,702,222.18元。根据现行法律,公司对铜陵市三佳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质押的合计2,707万股“中发科技(代码600520)”享有优先受偿权,目前该案尚处于审理阶段。 【收起】 |
西证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渝宏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债券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以及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判令重庆市交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案尚未开庭。该案,被告 【展开全文】西证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渝宏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债券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以及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判令重庆市交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案尚未开庭。该案,被告二重庆市交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一债券兑付承担担保义务,西证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正通过必要的法律程序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收起】 |
原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原西南有限)因与上海农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凯集团)发生融资纠纷,于2006年2月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农凯集团、周正毅返还资金46,300万元。 |
2004 年9 月,长丰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浦发银行广州分行借款5000 万元,本公司前身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在2000 万元额度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2004 年4 月至7 月,清华紫光科技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后更名为紫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光创投)以开立在本公司的8 个自然人账户为其所有,
以返还证券交易资金为案由,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返还账户资金及账户内 【展开全文】2004 年4 月至7 月,清华紫光科技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后更名为紫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光创投)以开立在本公司的8 个自然人账户为其所有,
以返还证券交易资金为案由,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返还账户资金及账户内股票资产合计约8,700 万元。共8起案件。 【收起】 |
2003年本公司上海定西路营业部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两被告上海安格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中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偿还人民币15,300 万元,并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
2003年11月4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了《短期贷款合同》。贷款合同约定:第一被告向原告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贷款期限为2003年11月7日至2004年11月6日。同日,本公司与原告签订了《短期贷款保证合同》。合同约定:本公司为云南红河神 【展开全文】2003年11月4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了《短期贷款合同》。贷款合同约定:第一被告向原告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贷款期限为2003年11月7日至2004年11月6日。同日,本公司与原告签订了《短期贷款保证合同》。合同约定:本公司为云南红河神泉葡萄酒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贷款承担连带责任担保。2004年9月15日,第一被告与原告签订了《担保抵押合同》,第一被告自愿以自有的机器设备、半成品(干红原酒)为上述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
在上述《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放贷义务。但是,在借款期限届满后,云南红河神泉葡萄酒有限责任公司只偿还了借款本金3万元及至2004年11月7日的利息。剩余的借款本金997万元及相应利息已于2004年11月8日开始逾期。2004年11月23日,原告以此为由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4年11月30日,原告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97万元及相应利息;
2、判令第一被告按照《借款合同》第十条第二款向原告承担违约金50万元。
3、判令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原告有权根据《担保抵押合同》对第一被告提供的抵押财产实现抵押权。
5、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和律师代理费。 【收起】 |
由杭州锦绣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公司之子公司0.00 云南长运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04 年8 月9 日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海棠支行借款人民币200 万元,借款期限为2004 年8 月9 日至2005 年2 月9 日, 【展开全文】由杭州锦绣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公司之子公司0.00 云南长运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04 年8 月9 日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海棠支行借款人民币200 万元,借款期限为2004 年8 月9 日至2005 年2 月9 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海棠支行以云南长运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未依约还款为由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收起】 |
《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向长丰通信发放借款2,000万元。由于长丰通信和本公司于2004年9月后因借款纠纷被债权人提起诉讼,大部份资产被查封和冻结,偿债能力降低。严重威胁原告的资金安全。原告以此为由于2004年11月23日向法院提出财产 【展开全文】《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向长丰通信发放借款2,000万元。由于长丰通信和本公司于2004年9月后因借款纠纷被债权人提起诉讼,大部份资产被查封和冻结,偿债能力降低。严重威胁原告的资金安全。原告以此为由于2004年11月23日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和诉讼。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4)渝一中民初字696、69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告重庆长丰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合计价值为2,100万元的财产。
(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第一被告立即依据借款合同约定提前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共计2,000万元及利息269000元(截止2004年12月20日),2004年12月20日后的利息利随本清。
2、本案所有的诉讼费、保全费原告委托律师进行诉讼产生的律师费用由第一被告承担。
3、判令第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收起】 |
由上海两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上海长运分别于2004年5月28日、2004年6月11日向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南汇支行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和2,000万元,共计3,000万元。以上两笔借款的到期日分别为2005年5月27日和2005年 【展开全文】由上海两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上海长运分别于2004年5月28日、2004年6月11日向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南汇支行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和2,000万元,共计3,000万元。以上两笔借款的到期日分别为2005年5月27日和2005年6月10日。2004年10月12日,因上海长运为本公司担保而涉及重大诉讼,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冻结了上海长运价值8,120万元的财产。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南汇支行以此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海长运提前还款,并向法院提起诉讼保全 【收起】 |
2003年6月,由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向深圳发展分行重庆分行(简称深发展)借款3000万元,期限为2003年6月6日至2004年6月6日。由于公司资金紧张,该笔借款没有按期归还,造成逾期。2004年10月11日,公 【展开全文】2003年6月,由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向深圳发展分行重庆分行(简称深发展)借款3000万元,期限为2003年6月6日至2004年6月6日。由于公司资金紧张,该笔借款没有按期归还,造成逾期。2004年10月11日,公司与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太极集团有限公司就本公司逾期借款偿还事宜达成协议:由太极集团有限公司代公司向深发展偿还借款2000万元,剩余债务990万元(公司已偿还10万元)由公司自行偿还。2004年11月2日,太极集团有限公司已代公司偿还了该笔贷款2000万元。由于本公司资金紧张,剩余债务990万元本公司至今没有偿还。2006年6月6日,原告以此为由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990万元及相应利息;
2、判令第二被告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收起】 |
由本公司提供担保,重庆长丰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于2004年4月23日和2004年4月27日向华夏银行重庆上清寺支行借款1500万元,共计3000万元。两笔借款的借款期限分别为:2004年4月23日至2005年4月22日和2004年4月27日 【展开全文】由本公司提供担保,重庆长丰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于2004年4月23日和2004年4月27日向华夏银行重庆上清寺支行借款1500万元,共计3000万元。两笔借款的借款期限分别为:2004年4月23日至2005年4月22日和2004年4月27日至2005年4月26日。借款发放后,长丰通信多次未按约支付每月贷款利息。借款合同到期后,长丰通信至今仍未偿还借款本息。2005 年7 月26 日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上清寺支行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1、判决第一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借款项下利息及罚息;
2、判决第一被告重庆长丰通信集团股份有发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所产生的费用8万元;
3、本案所有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4、判令第一被告不清偿上述债务时,原告有权以借款合同设置的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5、判决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第1、2、3项请求中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收起】 |
由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原重庆长丰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892)担保担保,本公司分别于2003年1月6日和2004年7月27日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营业部借款4000万元和2000万元,借款期限分别为三年和半年。2004年11 【展开全文】由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原重庆长丰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892)担保担保,本公司分别于2003年1月6日和2004年7月27日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营业部借款4000万元和2000万元,借款期限分别为三年和半年。2004年11月,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营业部归还了借款661,150元。由于公司资金紧张,剩余借款53,388,850元及利息复利至今逾期尚未归还。2006年5月23日,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营业部以此为由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所欠原告贷款本金53,388,850元,截止2006年3月20日利息及复利5,273,742.51元;2006年3月20日以后的利息及复利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直至付清日止。
2、请求判令被告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收起】 |
2001年11月27日,本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分行营业部(下称:农业银行重庆分行)签订了《借款合同》,金额为170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2001年11月27日至2003年11月26日。原告于2001年11月29日向本公司发放了贷款17 【展开全文】2001年11月27日,本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分行营业部(下称:农业银行重庆分行)签订了《借款合同》,金额为170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2001年11月27日至2003年11月26日。原告于2001年11月29日向本公司发放了贷款1700万元人民币。本次借款由本公司拟兼并单位重庆纺织品采购供应站以其位于渝中区陕西路1号的房屋为抵押物为本次贷款提供抵押担保。2003年11月25日,本公司、农业银行重庆分行和重庆纺织品采购供应站签订《借款展期协议》,将上述贷款到期日展至2004年11月20日。因本公司在2004年完成了兼并重庆纺织品采购供应站的法律手续,相关资产已过户到本公司名下。本公司承诺继续以上述房产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
因公司资金紧张,没有按期归还该笔借款。农业银行重庆分行以此为由向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本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700万元;
2、判令本公司支付上述借款利息;
3、判令本公司不清偿上述债务时,原告有权将贷款设置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4、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收起】 |
由本公司大股东华融投资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公司于2003年10月27日向中国光大银行重庆分行借款4000万元人民币。贷款期限为一年。为了保证借款的按期收回,2004年4月27日,中国光大银行重庆分行将担保方增加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物流基地建设有 【展开全文】由本公司大股东华融投资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公司于2003年10月27日向中国光大银行重庆分行借款4000万元人民币。贷款期限为一年。为了保证借款的按期收回,2004年4月27日,中国光大银行重庆分行将担保方增加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由于公司未按期归还光大银行借款,2004年10月25日,光大银行重庆分行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渝高法民初字第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三被告银行存款406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同日,光大银行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请示如下:
1、要求本公司立即归还贷款本金人民币4000万元及计至本金付清时止的全部利息。
2、要求被告华融投资有限公司和被告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对本公司借款人民币400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全部由三被告承担。 【收起】 |
2003 年9 月2 日,由本公司担保,公司原控股子公司重庆固力建筑钢模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持有的该公司股权已转让)向中信实业银行沙坪坝支行申请了流动资金借款15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该笔借款已于2004 年9 月2 日全部到期。20 【展开全文】2003 年9 月2 日,由本公司担保,公司原控股子公司重庆固力建筑钢模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持有的该公司股权已转让)向中信实业银行沙坪坝支行申请了流动资金借款15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该笔借款已于2004 年9 月2 日全部到期。2004 年11月2 日,中信实业银行重庆分行沙坪坝支行以本公司未履行借款合同义务为由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
鉴于重庆固力建筑钢模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后,该公司1500万元的借款转为本公司所用的事实,2004 年11月10日,经本公司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用公司持有的四川艺精长运超硬材料有限公司3000 万元股权中的1500 万元股权向中信实业银行沙坪坝支行作借款质押。目前已办理完毕股权质押的相关手续。2004 年11 月16 日,本公司已归还了中信实业银行重庆分行沙坪坝支行200 万元借款,目前公司向中信实业银行重庆分行沙坪坝支行的实际借款为1300 万元。 【收起】 |
因上海第五建筑有限公司(原告)承建了上海长运(被告)葡萄酒罐装中心项目的部份工程。而上海长运没有按时支付上海第五建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至今尚拖欠工程款7,763,482元。在多次收款无果的情况下,上海第五建筑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了诉 【展开全文】因上海第五建筑有限公司(原告)承建了上海长运(被告)葡萄酒罐装中心项目的部份工程。而上海长运没有按时支付上海第五建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至今尚拖欠工程款7,763,482元。在多次收款无果的情况下,上海第五建筑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 【收起】 |
由本公司第三大股东温州新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持有我司1860万股份中的30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6%)作质押担保,上海长运于2003年10月22日与上海浦发行签订《短期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上海长运向上海浦发行借款人民币500万元。借 【展开全文】由本公司第三大股东温州新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持有我司1860万股份中的30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6%)作质押担保,上海长运于2003年10月22日与上海浦发行签订《短期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上海长运向上海浦发行借款人民币5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3年10月29日至2004年10月28日。借款合同到期后,上海长运没有归还上海浦发行的借款本息。上海浦发行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收起】 |
2003年1月7日,原告交通银行重庆分行与本公司签订了《交通银行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期限为2003年1月28日至2004年1月28日。长丰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长丰通信,股票代码:000892)为本 【展开全文】2003年1月7日,原告交通银行重庆分行与本公司签订了《交通银行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期限为2003年1月28日至2004年1月28日。长丰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长丰通信,股票代码:000892)为本公司的此笔借款提供了担保。借款合同到期后,经原告和长丰通信同意,借款合同展期至2005年1月28日。
2004年11月30日,原告以本公司涉及较多经济纠纷、偿债能力受到影响为由,根据借款合同向本公司和长丰通信宣布本公司的3,000万元借款提前到期。本公司因资金紧张没有按时履行还借义务。2004年12月6日,原告以此为由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和诉讼。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渝高法民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长丰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价值相当于3,000万元的财产。原告的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第一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借款项下利息和复利;
2、请求判令第二被告长丰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公司所欠原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收起】 |
由华融投资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公司于2003年11月12日和2004年3月17日、18日分别向招商银行重庆分行贷款2000万元、1000万元、1000万元,总额为4000万元。贷款期限为一年。2004年10月13日,招商银行重庆分行将担保方增 【展开全文】由华融投资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公司于2003年11月12日和2004年3月17日、18日分别向招商银行重庆分行贷款2000万元、1000万元、1000万元,总额为4000万元。贷款期限为一年。2004年10月13日,招商银行重庆分行将担保方增加上海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2004年10月12日,招商银行重庆分行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促使申请,要求对被告公司、华融投资有限公司、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总价值400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 【收起】 |
原告与本公司于2003年9月23日签订《额度借款合同》,金额为600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2003年9月23日至2004年9月22日。双方约定,本公司可以在额度内循环使用该笔借款。该笔借款分别由本公司股东华融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140 【展开全文】原告与本公司于2003年9月23日签订《额度借款合同》,金额为600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2003年9月23日至2004年9月22日。双方约定,本公司可以在额度内循环使用该笔借款。该笔借款分别由本公司股东华融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1400万股法人股、北海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1640万股法人股作质押。同时,华融投资有限公司还对该笔额度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原告方按合同约定于2003年9月23日向本公司发放了第一笔6000万元借款。本公司于2004年9月20日前提前分期偿还了该6000万元借款,并在额度内分四笔(每笔均为1200万元人民币)继续向原告借款,借款总金额为4800万元人民币。四笔借款的到期日分别为:2005年9月14日、2005年9月15日、2005年9月16日、2005年9月20日。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告与本公司签订的广发穗公银二额借字第2003015号合同及该合同项下的借款合同;
2、判令本公司偿还原告贷款本金4800万元及相关利息(利息从2004年10月21日起至本息还清为止)。
3、判令原告对第二、第三被告提供的质押物有优先受偿权;
4、判令第二被告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判令第一、第二、第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收起】 |
原告以本公司涉及较多经济纠纷,使原告的债权受到影响和威胁为由,于2004的11月8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和诉讼。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渝高法民初字第81号裁定:查封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价值99,924,41 【展开全文】原告以本公司涉及较多经济纠纷,使原告的债权受到影响和威胁为由,于2004的11月8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和诉讼。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渝高法民初字第81号裁定:查封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价值99,924,414.82元的财产。
(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长运公司立即归还贷款本金9,983万元,截止2004年11月5日的利息34,414.82元和至还清本金时止的应付利息。
2、要求被告华融投资有限公司在承诺的保证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3、如不能归还现金,判令我行对其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4、确认我行对被告因收购重庆纺织品批发公司6,839万元贷款中的3,200万元贷款对应的原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5、解除2,650万元贷款对应的合同。
6、诉讼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收起】 |
2001年5月30日至2004年4月30日期间,原告中国工商银行重庆枳城支行与本公司签订了总计金额为6,976万元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同时,被告华融投资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为本公司与原告的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并与2002年4月2日与原告签 【展开全文】2001年5月30日至2004年4月30日期间,原告中国工商银行重庆枳城支行与本公司签订了总计金额为6,976万元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同时,被告华融投资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为本公司与原告的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并与2002年4月2日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华融投资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在2002年4月2日至2005年4月1日期间与本公司在8,000万元最高额内的所有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借款义务。但由于本公司资金紧张,没有按期归还借款。截止2004年12月20日,本公司在原告的借款已有2,126万元逾期。原告以本公司涉及较多经济纠纷,使原告的债权受到影响和威胁为由,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根据《借款合同》的有关规定提前收回全部借款和要求保证人提前履行保证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6,976万元及利息;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华融投资有限公司履行保证责任,连带支付借款本金及6,976万元及利息;
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收起】 |
2003年12月19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了《短期贷款合同》。贷款合同约定:第一被告向原告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贷款期限为2003年12月28日至2004年12月28日。2003年12月23日,本公司与原告签订了《短期贷款保证合同》。合同 【展开全文】2003年12月19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了《短期贷款合同》。贷款合同约定:第一被告向原告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贷款期限为2003年12月28日至2004年12月28日。2003年12月23日,本公司与原告签订了《短期贷款保证合同》。合同约定:本公司为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述贷款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2003年12月28日,原告按约履行了放贷义务。后由于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原因致使合同提前到期,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未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2004年11月16日,原告以此为由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第一被告归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
2、依法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支付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用10万元;
3、依法判令第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依法判令第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万元;
5、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收起】 |
2002年7月1日,上海南汇工业园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树德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关于联合创建上海南汇后海物流园区的合作协议书》。2002年9月10日,上海树德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变更为上海后海物流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2002年12月20 【展开全文】2002年7月1日,上海南汇工业园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树德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关于联合创建上海南汇后海物流园区的合作协议书》。2002年9月10日,上海树德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变更为上海后海物流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2002年12月20日,上海后海物流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将上述协议书项下的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给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根据协议书约定,上海长运应于2003年3月26日前向原告支付全部土地批租费6,452万元人民币。截止2003年1月23日,上海长运实际支付5920万元人民币。余额土地批租费至今没有付清。2004年10月25日,原告以此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收起】 |
由本公司第二大股东华融投资有限公司以持有我司2,325万股份中的91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9%)作质押担保,上海长运于2003年9月9日与上海浦发行签订《短期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上海长运向上海浦发行借款人民币1,500万元。借款期限 【展开全文】由本公司第二大股东华融投资有限公司以持有我司2,325万股份中的91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9%)作质押担保,上海长运于2003年9月9日与上海浦发行签订《短期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上海长运向上海浦发行借款人民币1,5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3年9月11日至2004年9月11日。借款合同到期后,上海长运没有归还上海浦发行的借款本息。上海浦发行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收起】 |
2003年6月,由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向深圳发展分行重庆分行(简称深发展)借款3000万元,期限为一年。由于公司资金紧张,该笔借款没有按期归还,造成逾期。2004年10月11日,公司与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展开全文】2003年6月,由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向深圳发展分行重庆分行(简称深发展)借款3000万元,期限为一年。由于公司资金紧张,该笔借款没有按期归还,造成逾期。2004年10月11日,公司与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太极集团有限公司就本公司逾期借款偿还事宜达成协议:由太极集团有限公司代公司向深发展偿还借款2000万元,剩余债务990万元(公司已偿还10万元)由公司自行偿还。公司应在太极集团有限公司向深发展支付2000万元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太极集团有限公司偿还2000万元及同期银行借款利息。公司所属旅游船舶长江观光6号、7号和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就该笔借款向太极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信用连带责任担保。2004年11月2日,太极集团有限公司已代公司偿还了该笔贷款2000万元。
2004年10月21日,太极集团有限公司以本公司和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偿还债务义务为由,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200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法院已受理,并于2004年12月29日开庭审理。 【收起】 |
由公司提供担保,重庆北部仓储加工基地建设有限公司向华夏银行重庆分行贷款4000万元,贷款期限为2003年10月8日至2004年10月7日。2004年10月,重庆北部仓储加工基地建设有限公司将该笔贷款展期为2004年10月8日至2005年10 【展开全文】由公司提供担保,重庆北部仓储加工基地建设有限公司向华夏银行重庆分行贷款4000万元,贷款期限为2003年10月8日至2004年10月7日。2004年10月,重庆北部仓储加工基地建设有限公司将该笔贷款展期为2004年10月8日至2005年10月7日,担保方增加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2004年10月14日,华夏银行重庆分行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借款合同》及《展期还款协议》,由第一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万元,并支付拖欠的借款利息779,678.26元(截止2004年10月20日)及全部清偿本息之日止的利息(含复利、罚息)。
2、判令原告对第二被告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3、本案所有的诉讼费用及原告为追收贷款本息所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4、判令第二、第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收起】 |
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威截止2004 年6 月30 日,本公司欠重庆市涪陵区资产经营公司各种款项合计为8,425,261.71 元。为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重庆市涪陵区资产经营公司于2004 年11 月3 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 【展开全文】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威截止2004 年6 月30 日,本公司欠重庆市涪陵区资产经营公司各种款项合计为8,425,261.71 元。为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重庆市涪陵区资产经营公司于2004 年11 月3 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收起】 |
原告方 |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西证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
鑫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邓朝晖 |
西证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翁海山等11人 |
孙凤娟 |
重庆西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重庆西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5位投资者 |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中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新华证券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
新华证券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西证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 |
紫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定西路营业部 |
中国建设银行云南省分行营业部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海棠支行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上清寺支行 |
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南汇支行 |
深圳发展银行重庆分行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上清寺支行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营业部 |
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分行营业部 |
中国光大银行重庆分行 |
中信实业银行重庆分行沙坪坝支行 |
上海第五建筑有限公司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新虹桥支行 |
交通银行重庆分行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
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
中国工商银行重庆朝天门支行 |
中国工商银行重庆枳城支行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新虹桥支行 |
上海南汇工业园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新虹桥支行 |
太极集团有限公司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
重庆市涪陵区资产经营公司 |
被告方 |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韩华,杨立军,陈红,什邡星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同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1 |
同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杨立军,韩华,黄云辉,什邡星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邓刚,邓丽娟,邓苏轩,吴开平,赵红浪,重庆蓥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陕西龙鑫矿产资源有限公司,张林,何彦林 |
重庆市黔江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鸿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智嘉建设有限公司 |
安徽省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赵宁,王瑛琰 |
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江苏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自贡百味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衡会计师事务所,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朱俊岭,艾红,张体昌,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证券营业部 |
邓刚,邓丽娟,邓苏轩,吴开平,赵红浪,重庆蓥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张抛贫,邓祖兰 |
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张林,唐军 |
庄明,庄敏 |
庄敏 |
北京北大未名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九好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 |
安徽省华安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陆家嘴东路证券营业部 |
蔡开坚 |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陆家嘴东路证券营业部 |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陆家嘴东路证券营业部 |
铜陵市三佳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中发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邓华 |
渝宏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交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上海农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周正毅 |
重庆长丰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 |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安格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中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云南红河神泉葡萄酒有限责任公司,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 |
云南长运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锦绣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重庆长丰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上海两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长丰通信集团股份有发公司,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 |
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
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 |
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华融投资有限公司,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 |
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 |
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温州新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长丰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华融投资有限公司,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 |
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华融投资有限公司,北海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华融投资有限公司 |
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华融投资有限公司 |
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 |
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华融投资有限公司 |
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 |
重庆北部仓储加工基地建设有限公司,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 |
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仲裁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仲裁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万元) |
15300 |
40000 |
-- |
-- |
23000 |
1000 |
23128.323124 |
50000 |
1499.7721 |
17500 |
20000 |
30000 |
23000 |
1280 |
2000 |
1000 |
1170 |
80000 |
3499 |
39900 |
74100 |
98731.684428 |
-- |
33329.2983 |
20000 |
84128.958904 |
7145 |
14123.0742 |
3460.77847 |
6223.447029 |
16370.222218 |
5000 |
46300 |
2000 |
8700 |
15300 |
997 |
200 |
2000 |
3000 |
990 |
3000 |
5338.885 |
1700 |
4000 |
1500 |
776.3482 |
500 |
3000 |
4000 |
4800 |
9983 |
6976 |
1000 |
532 |
1500 |
2000 |
4000 |
842.526171 |
币种 |
人民币 |
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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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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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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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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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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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一审_起诉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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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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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6 |
2017-10-26 |
-- |
-- |
-- |
-- |
-- |
2017-11-27 |
2014-11-03 |
-- |
-- |
2014-12-24 |
-- |
2006-02-28 |
-- |
2004-04-30 |
2003-12-31 |
2004-11-23 |
-- |
2004-11-23 |
-- |
2006-06-06 |
2005-07-26 |
2006-05-23 |
-- |
2004-10-21 |
2004-11-02 |
2005-06-07 |
-- |
2004-12-06 |
2004-10-12 |
-- |
2004-11-08 |
2004-10-04 |
2004-11-16 |
2004-10-25 |
-- |
2004-10-21 |
2004-10-14 |
2004-11-03 |
一审_受理法院 |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上海金融法院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上海金融法院 |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重庆仲裁委员会 |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重庆仲裁委员会 |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一审_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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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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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_判决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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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被告韩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公司偿还融资本金400,000,000元及相关利息、违约金、律师费等(以下简称给付义务);被告杨立军对被告韩华在本判决所负的给付义务向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有权在被告韩华未履行本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范围 【展开全文】判决被告韩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公司偿还融资本金400,000,000元及相关利息、违约金、律师费等(以下简称给付义务);被告杨立军对被告韩华在本判决所负的给付义务向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有权在被告韩华未履行本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范围内,对被告韩华所持有的6402.636万股新研股份(证券代码300159)限售流通股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什邡星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被告韩华在本判决中所负的给付义务之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有权在被告韩华未履行本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范围内,对被告陈红所持有的德阳中衍泰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59%股权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收起】 |
同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公司支付债券本金23,100万元和2018年度利息约1,80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损失或逾期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主要由同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
同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公司支付债券本金23,100万元和2018年度利息约1,80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损失或逾期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主要由同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
判决被告杨立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公司偿还融资本金约2.25亿元及相关利息、违约金、律师费(以下简称给付义务);被告韩华对被告杨立军在本判决所负的给付义务向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有权在被告杨立军未履行本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范围内,对被 【展开全文】判决被告杨立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公司偿还融资本金约2.25亿元及相关利息、违约金、律师费(以下简称给付义务);被告韩华对被告杨立军在本判决所负的给付义务向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有权在被告杨立军未履行本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范围内,对被告杨立军持有的2516086股新研股份(证券代码300159)、被告韩华持有的1500000股新研股份(证券代码300159)、被告黄云辉持有的3190000股新研股份(证券代码300159)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什邡星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告陈红在各自担保物价值范围内,对被告杨立军在本判决中所负的给付义务之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收起】 |
一审判定邓刚、邓丽娟、邓苏轩、吴开平、赵红浪、重庆蓥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六位保证人对本笔贷款的本金、利息、复利及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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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公司收齐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渝01民初27号、(2021)渝01民初28号、(2021)渝01民初29号、(2021)渝01民初30号、(2021)渝01民初31号、(2021)渝01民初32号和( 【展开全文】近期,公司收齐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渝01民初27号、(2021)渝01民初28号、(2021)渝01民初29号、(2021)渝01民初30号、(2021)渝01民初31号、(2021)渝01民初32号和(2021)渝01民初33号),主要判决内容如下:判决被告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债券本金和利息约5.46亿元及相关逾期利息、违约金、律师费(以下简称正源应负担债务),公司就正源应负担债务对被告重庆正源溢沣置业有限公司、重庆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润丰源投资有限公司、大连海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关抵押物享有抵押权,并就相关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相应的优先受偿权;被告北京世纪润丰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就正源应负担债务在抵押协议约定的抵押财产的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或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被告富彦斌对部分正源应负担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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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被告安徽省华安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债券回售本金2亿元、支付公司债券2019年度利息1,160万元,并以2亿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6日起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至付清时止、以2亿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5 【展开全文】判决被告安徽省华安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债券回售本金2亿元、支付公司债券2019年度利息1,160万元,并以2亿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6日起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至付清时止、以2亿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5.8%支付逾期利息至付清时止。 【收起】 |
法院判决被告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融资本金3亿元、融资利息及违约金,判决被告赵宁、王瑛琰就判决确认的融资人债务,在公司对融资人持有的5,280万股“东方金钰”(股票代码:600086)实现质押权后仍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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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驳回孙凤娟全部诉讼请求 |
一审判定邓刚、邓丽娟、邓苏轩、吴开平、赵红浪、重庆蓥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六位保证人对本笔贷款的本金、利息、复利及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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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被告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本金8亿、利息47,226,666.67元、违约金82,460,000元(合计929,686,666.67元)及律师费70万元;确认公司在前述债权范围内对被告质押的175,382,658股“新光圆成”(股 【展开全文】法院判决被告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本金8亿、利息47,226,666.67元、违约金82,460,000元(合计929,686,666.67元)及律师费70万元;确认公司在前述债权范围内对被告质押的175,382,658股“新光圆成”(股票代码:002147)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收起】 |
判决被告张林偿还公司融资本金3,499万元并支付利息和违约金、律师费,公司对张林持有的371.41万股“派生科技”(股票代码:300176)在前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唐军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法院判决被告庄明支付融资本金3.99亿元、融资利息、违约金及律师费,判决公司对庄明质押给公司的4,200万股“退市保千”(股票代码:600074)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庄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法院判决被告庄敏支付融资本金7.41亿元、融资利息、违约金及律师费,判决公司对庄敏质押给公司的7,800万股“退市保千”(股票代码:600074)享有优先受偿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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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公司与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九好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向15位投资者赔偿经济损失共计约150万元。 |
近日,公司(代资产管理计划)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渝民初156号),判决如下:1、融资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融资本金3亿元及截止2018年7月6日的融资利息6,183,000元,合计306,183,00 【展开全文】近日,公司(代资产管理计划)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渝民初156号),判决如下:1、融资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融资本金3亿元及截止2018年7月6日的融资利息6,183,000元,合计306,183,000元;2、融资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自2018年6月20日起至2018年7月6日止的违约金59,692.67元,并支付从2017年7月7日起以欠付融资本息之和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融资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的违约金;3、赵宁、王瑛琰就本判决第1、2项确认的融资人的债务,在公司对融资人持有的5,280万股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证券代码:600086)实现质押权后仍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驳回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8,264.9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13,264.92元,由融资人负担150万元,由公司负担213,264.9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收起】 |
(一)被告安徽外经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公司16皖经02债券回售本金2亿元;(二)被告安徽外经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公司16皖经02债券2019年度利息1160万元;(三)被告安徽外经公司以2亿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 【展开全文】(一)被告安徽外经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公司16皖经02债券回售本金2亿元;(二)被告安徽外经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公司16皖经02债券2019年度利息1160万元;(三)被告安徽外经公司以2亿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6日起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一支付公司违约金至付清时止;(四)被告安徽外经公司以2亿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6日起按年利率5.8%支付公司逾期利息至付清时止;(五)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4900.22元,申请诉讼保全措施费10000元,合计1164900.22元,由被告安徽外经公司负担。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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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了公司的请求事项 |
判令公司上海陆家嘴东路证券营业部支付抛售股票所得款及账户余额19,137,895.2元,抛售股票损失款15,469,889.5元以及利息损失,判决公司与公司上海陆家嘴东路证券营业部共同对上述债务承担给付责任 |
判令公司上海陆家嘴东路证券营业部支付抛售股票所得款及账户余额19,137,895.2元,抛售股票损失款15,469,889.5元以及利息损失,判决公司与公司上海陆家嘴东路证券营业部共同对上述债务承担给付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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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农凯集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西南有限借款本金46,300万元,周正毅就农凯集团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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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7 月,一审法院驳回其中两起案件诉讼请求。
2009 年9 月,一审法院陆续判决驳回其余六起案件诉讼请求。 |
2003 年12 月,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判令:中经投资归还西南证券定西路证券营业部借款本金15,300 万元,安格集团承担在人民币9,723 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均由中经投资承担。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昆民四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由云南红河神泉葡萄酒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中国建设银行云南省分行营业部借款本金996万元及利息。
2、由云南红河神泉葡萄酒有限责任公 【展开全文】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昆民四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由云南红河神泉葡萄酒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中国建设银行云南省分行营业部借款本金996万元及利息。
2、由云南红河神泉葡萄酒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中国建设银行云南省分行营业部实现债权的费用12万元;
3、由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云南省红河葡萄酒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5、驳回中国建设银行云南省分行营业部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62,960元,保全费50,520元,由云南红河神泉葡萄酒有限责任公司、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收起】 |
2005 年11 月25 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昆民四初字第200 号判决书判决云南长运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杭州锦绣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2005 年5 月23 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4)渝一中民初字第696号、(2004)渝一中民初字第697号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重庆长丰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清寺支行借款 【展开全文】2005 年5 月23 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4)渝一中民初字第696号、(2004)渝一中民初字第697号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重庆长丰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清寺支行借款2,000万元及利息。
2、被告重庆长丰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清寺支行支付律师费6.6万元。
3、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重庆长丰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4、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清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60,010元,其他诉讼活动费12,002元,保全费58,020元,合计130,032元,由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收起】 |
2004 年12 月24 日,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以(2004)汇民二(商)初字第666号、6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上海长运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南汇支行借款人民币3000万元及利息;
2、被告上 【展开全文】2004 年12 月24 日,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以(2004)汇民二(商)初字第666号、6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上海长运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南汇支行借款人民币3000万元及利息;
2、被告上海两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上海长运应付原告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上海两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长运追偿。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0,020元、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51,040元,合计人民币321,060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缴纳法院。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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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于2005年11月4日以(2005)渝一中民初字第504号、(2005)渝一中民初字第5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长丰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上清寺支行 【展开全文】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于2005年11月4日以(2005)渝一中民初字第504号、(2005)渝一中民初字第5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长丰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上清寺支行借款本金3,000万元;
(二)被告长丰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上清寺支行借款3,000万元的利息、罚息及复利;
(三)被告长丰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上清寺支行为实现本案债权所产生的费用8万元;
(四)如被告长丰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清偿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则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上清寺支行有权以被告长丰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星美传达室媒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6.015%的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股权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在借款质押物经依法处置后不足以清偿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长丰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行使追偿权。
本案件受理费172,895元,其他诉讼费25,934元,诉前财产保全费164,040元,共计362,869元,由被告长丰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收起】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 月23 日以(2006)渝高法民初字第2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一、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营业部借款本金53,388,850元,截止2006年 【展开全文】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 月23 日以(2006)渝高法民初字第2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一、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营业部借款本金53,388,850元,截止2006年3月20日利息及复利5,273,742.51元;2006年3月21日以后所欠的利息及罚息,复利按借款合同约定计付,直至付清时止。
二、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对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受理费303,322.97元,由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收起】 |
2005 年4 月22 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渝一中民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由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内归还原告借款1700万元及利息。
2、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 【展开全文】2005 年4 月22 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渝一中民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由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内归还原告借款1700万元及利息。
2、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如到期未履行前述第一项支付义务,原告有权对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渝中区陕西路1号的房屋第一栋1-3层建筑面积为3065平方米、第二栋第2-8层建筑面积为5893平方米的房屋进行折价、拍卖或变卖,并对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本案受理费97533元,其他诉讼费2000元,合计99533元由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收起】 |
2005 年5月8 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渝高法民初字第77号判决书判决如下:
1、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光大银行重庆分行借款本金4000万元及截止到2004年11月20日的利息386714 【展开全文】2005 年5月8 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渝高法民初字第77号判决书判决如下:
1、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光大银行重庆分行借款本金4000万元及截止到2004年11月20日的利息386714.41元。
2、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光大银行重庆分行借款利息(从2004年11月21日起至付清本金之日止,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5.04%+5.04%*40%计算),复利(从2004年11月21日起至付清上述利息之日止,以所欠上述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5.04%+5.04%*40%计算),利随本清。
3、华融投资有限公司、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对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210,801元,保全费200,520元,共计411,322元,由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华融投资有限公司、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收起】 |
原告中信实业银行重庆分行沙坪坝支行于2005年5月9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4)渝一中民初字第7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原告中信实业银行重庆分行沙坪坝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435元减 【展开全文】原告中信实业银行重庆分行沙坪坝支行于2005年5月9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4)渝一中民初字第7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原告中信实业银行重庆分行沙坪坝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435元减半征收为42,717.5元,其他诉讼费1,00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76,000元,由原告中信实业银行重庆分行沙坪坝支行负担119,717.5元。
2005年9 月23 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渝一中民初字36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重庆固力建筑钢模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偿还1300 万元借款及利息、律师代理费,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诉讼方面的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目前,重庆固力建筑钢模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仍未归还上述借款。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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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年1 月20 日,以(2004)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4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上海长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浦发行人民币500万元及支付自2004年6月21日起至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 【展开全文】2005 年1 月20 日,以(2004)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4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上海长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浦发行人民币500万元及支付自2004年6月21日起至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逾期利率计算的利息,并偿付原告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万元。
(2)如被告上海长运未履行上述判决第一项义务,原告上海浦发行有权以被告温州新城持有本公司304万股社会法人股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物优先受偿;质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华融投资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份由被告上海长运清偿。
(3)如被告温州新城履行上述判决第二项义务后,有权向被告上海长运追偿。
(4)对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5,36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5,520元,均由上海长运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法院缴纳。 【收起】 |
2005年5 月8 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渝高法民初字第1号判决书判决如下:
1、由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重庆分行本金3,000万元和利息859,410元,并从2005年2月 【展开全文】2005年5 月8 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渝高法民初字第1号判决书判决如下:
1、由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重庆分行本金3,000万元和利息859,410元,并从2005年2月22日起至还清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算利息、并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算复利,利随本清。
2、由被告长丰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60,010元,其他诉讼费2,130元,财产保全费150,520元,合计312,660元,由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收起】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4)渝一中民初字第600号、(2004)渝一中民初字第6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招商银行借款本金4,000万元及利息。
2、被 【展开全文】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4)渝一中民初字第600号、(2004)渝一中民初字第6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招商银行借款本金4,000万元及利息。
2、被告华融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款项的给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招商银行为此案支付的律师费用30万元,并由被告华融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受理费221,720元、其它诉讼费33,258元、保全费201,040元,共计456,018元,由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并由被告华融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收起】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9日以(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借款本金4,800万 【展开全文】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9日以(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借款本金4,800万元以及利息,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算复利。
(二)被告华融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债后,有权向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三)在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时,原告有权以被告华融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1,400股长运股份法人股以及被告北海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1,640万股长运股份法人股折价,或以拍卖、变卖上述股权的价款优先受偿。
本案受理费250,010元,财产保全费257,532元均由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华融投资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 【收起】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渝高法民初字第8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 日内偿还与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朝天门支行签订的2001 长运(信)字第004 号、2003年直属字第0377 号、200 【展开全文】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渝高法民初字第8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 日内偿还与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朝天门支行签订的2001 长运(信)字第004 号、2003年直属字第0377 号、2003 年直属字第0391 号、2003 年直属字第0358号、2003 年直属字第001 号、2004 年直属字第0021 号、2004 年直属字第0038 号、2004 年直属字第0045 号、2004 年直属字第0054 号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共计9,989 万元及利息;
2、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朝天门支行有权对渝房(96)抵押第00078号地产抵押合同、2004024024 号抵押合同、DY120104007 号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项下的房产、船舶等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对本判决第一项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以抵押物清偿后的不足部份,由华融投资有限公司在3000 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华融投资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10,010 元,财产保全费500,520 元,以上共计1,010,530 元,由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华融投资有限公司连带清偿。 【收起】 |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渝三中民初字第1 号、2 号、3 号民事判决书对上述借款纠纷判决如下:
1、由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重庆枳城支行借款本金6,776 万元及利息;
2、被告华融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借 【展开全文】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渝三中民初字第1 号、2 号、3 号民事判决书对上述借款纠纷判决如下:
1、由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重庆枳城支行借款本金6,776 万元及利息;
2、被告华融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6,776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诉讼费共计人民币604,970 万元(工行枳城支行分三次向法院起诉。本案1 号、2 号、3 号民事判决的案件诉讼费用分别为:209,390
元、209,390 元和186,190 元),由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收起】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4)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新虹桥支行人民币1000万元及利息。
2、被告上海长 【展开全文】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4)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新虹桥支行人民币1000万元及利息。
2、被告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新虹桥支行律师费人民币2万元。
3、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履行全部清偿义务后,享有对被告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的追偿权。
4、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万元。
5、对原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新虹桥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301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520元,合计人民币113530元,由被告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应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法院缴纳。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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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上海长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浦发行人民币14,778,501.18元及支付自2004年9月21日起至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逾期利率计算的利息,并偿付原告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万元。
(2)如 【展开全文】(1)被告上海长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浦发行人民币14,778,501.18元及支付自2004年9月21日起至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逾期利率计算的利息,并偿付原告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万元。
(2)如被告上海长运未履行上述判决第一项义务,原告上海浦发行有权以被告华融投资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912万股社会法人股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物优先受偿;质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华融投资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份由被告上海长运清偿。
(3)如被告华融投资有限公司履行上述判决第二项义务后,有权向被告上海长运追偿。
(4)对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6,717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75,520元,均由上海长运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法院缴纳。 【收起】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4)渝一中民初字第6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归还原告太极集团有限公司欠款本金2,000万元,并从2004年11月16日起至本金付清时止,按中 【展开全文】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4)渝一中民初字第6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归还原告太极集团有限公司欠款本金2,000万元,并从2004年11月16日起至本金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2、如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到期不履行前述义务,则由被告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110,010元,其他诉讼费2,000元,财产保全费110,520元,合计222,530元,由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收起】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渝一中民初字第7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解除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重庆北部仓储加工基地建设有限公司于2003年10月8日签订的借款合同及于2004年9月30日签订的展期还款 【展开全文】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渝一中民初字第7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解除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重庆北部仓储加工基地建设有限公司于2003年10月8日签订的借款合同及于2004年9月30日签订的展期还款协议书。
2、由被告重庆北部仓储加工基地建设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万元及利息。
3、由被告重庆北部仓储加工基地建设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122750元。
4、如被告重庆北部仓储加工基地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义务,原告有权以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三艘钢质船舶(船名:长江观光2号、长江观光8号、长江观光10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5、如被告重庆北部仓储加工基地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由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对被告重庆北部仓储加工基地建设有限公司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后仍不足以清偿部分债权,由被告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件受理费213433元,其他诉讼费10200元,诉前保全费208520元,合计432153元,由被告重庆北部仓储加工基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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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_是否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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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_上诉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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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方,原告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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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_受理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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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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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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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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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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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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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_判决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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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变更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1民初818号民事判决第六项为什邡星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韩华在本判决中所负的给付义务之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以什邡星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1055万 【展开全文】一、变更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1民初818号民事判决第六项为什邡星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韩华在本判决中所负的给付义务之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以什邡星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1055万股新研股份价值为限】;二、撤销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1民初818号民事判决第八项(即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维持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1民初818号民事判决的其他项判决。四、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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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8279.5元,由什邡星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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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渝民终454号-457号民事裁定书:因上诉人(原审被告)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缓交条件,经送达不予缓交通知后仍未按时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按上诉人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 【展开全文】(2022)渝民终454号-457号民事裁定书:因上诉人(原审被告)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缓交条件,经送达不予缓交通知后仍未按时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按上诉人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2022)渝民终428号-429号民事判决书: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人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请求,维持原判。(2022)渝民终427号民事判决书: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2021)渝01民初31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至第九项;变更(2021)渝01民初3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内容,将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公司支付债券利息约544.82万元变更为约430.12万元;撤销(2021)渝01民初31号民事判决书第十项判项;将一审案件受理费1.56万元由原审被告承担变更为由公司承。(2022)渝民终454号民事判决书(2022)渝民终456号民事判决书: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2021)渝01民初27号、(2021)渝01民初2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至第九项;支持上诉人公司部分上诉请求,对(2021)渝01民初27号、(2021)渝01民初29号民事判决书中的第十项判项均予以撤销;就(2021)渝01民初27号、(2021)渝民终2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到第三项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支付债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和律师费,大连海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湖南正源尚峰尚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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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判决驳回安徽省华安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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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孙凤娟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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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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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安徽外经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共44382.5元,由安徽外经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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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持原判 |
二审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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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告上诉后,重庆市高级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20100831:2010 年3 月、4 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陆续判决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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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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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31公告
现该案件进入执行阶段。
2023.02.04公告
近期,公司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2)渝01执1991号之七),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韩华所持有的64,026,360股ST新研(证 【展开全文】2022.08.31公告
现该案件进入执行阶段。
2023.02.04公告
近期,公司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2)渝01执1991号之七),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韩华所持有的64,026,360股ST新研(证券代码300159)。
2023.04.29公告
现该案件进入执行阶段。
2024.03.30公告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公司现已累计收回约22,338.51万元。 【收起】 |
2021.12.18公告
近期,公司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除保全冻结同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相应股权、轮候查封其名下的相应土地外,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终结相应案件的执 【展开全文】2021.12.18公告
近期,公司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除保全冻结同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相应股权、轮候查封其名下的相应土地外,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终结相应案件的执行程序。
2022.04.27公告
八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现已依法终结此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2023.04.29公告
八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现已依法终结此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2024.03.30公告
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现已终结此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2024年1月,同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收起】 |
2021.12.18公告
近期,公司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除保全冻结同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相应股权、轮候查封其名下的相应土地外,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终结相应案件的执 【展开全文】2021.12.18公告
近期,公司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除保全冻结同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相应股权、轮候查封其名下的相应土地外,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终结相应案件的执行程序。
2022.04.27公告
八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现已依法终结此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2023.04.29公告
八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现已依法终结此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2024.03.30公告
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现已终结此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2024年1月,同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收起】 |
2023.02.22公告
近期,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立案受理通知书》((2023)渝01执218号),经审查,公司申请执行上述判决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决定立案执行。
2023.04.29公告
现该案件进入执行阶段。
2 【展开全文】2023.02.22公告
近期,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立案受理通知书》((2023)渝01执218号),经审查,公司申请执行上述判决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决定立案执行。
2023.04.29公告
现该案件进入执行阶段。
2024.03.30公告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公司现已累计收回约1,863.79万元。 【收起】 |
2022.04.27公告
目前该案处于执行阶段,已收回资金69.50万元及以物抵债受偿金额1,427,389.40元。
2022.08.31公告
目前该案处于执行阶段,已收回资金77.76万元。此外,公司将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受偿14 【展开全文】2022.04.27公告
目前该案处于执行阶段,已收回资金69.50万元及以物抵债受偿金额1,427,389.40元。
2022.08.31公告
目前该案处于执行阶段,已收回资金77.76万元。此外,公司将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受偿142.74万元。
2023.04.29公告
目前该案处于执行阶段,已收回资金77.76万元。此外,公司将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受偿142.74万元。
2024.03.30公告
由于重庆西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注销,已于清算期间内将债权转让公司全资子公司西证创新投资有限公司。2019年12月25日,经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人为西证创新投资有限公司。目前该案处于执行阶段,已收回资金77.76万元。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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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6公告
公司陆续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渝01执2号、3号、185号、551号、552号、2206号、2207号等案件相关执行裁定书,主要裁定内容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北京世纪润丰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 【展开全文】2023.10.26公告
公司陆续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渝01执2号、3号、185号、551号、552号、2206号、2207号等案件相关执行裁定书,主要裁定内容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北京世纪润丰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划拨其在两家银行的账户存款,查封不动产两处;冻结被执行人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查封汽车一辆,划拨其银行账户的存款;冻结被执行人重庆正源溢沣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划拨其银行账户的存款;冻结被执行人富彦斌支付宝账户存款;查封被执行人大连海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不动产一处。
2024.03.30公告
2023年7月,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入预重整程序,公司已完成债权申报。2023年12月,重庆正源溢沣置业有限公司和重庆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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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7公告
目前该案其余未执行部分尚在执行过程中。
2023.04.29公告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公司现已累计收回约1,019万元。
2024.03.30公告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公司现已累计收回约1,019 【展开全文】2022.04.27公告
目前该案其余未执行部分尚在执行过程中。
2023.04.29公告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公司现已累计收回约1,019万元。
2024.03.30公告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公司现已累计收回约1,019万元。因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现已终结此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收起】 |
2022.04.27公告
上海金融法院现已终结此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2023.04.29公告
2021年2月,上海金融法院决定立案执行。因无财产可供执行,上海金融法院现已终结此次 【展开全文】2022.04.27公告
上海金融法院现已终结此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2023.04.29公告
2021年2月,上海金融法院决定立案执行。因无财产可供执行,上海金融法院现已终结此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2024.03.30公告
因无财产可供执行,上海金融法院现已终结此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2023年12月,公司收到保证人上海盛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偿的20.50万元。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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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7公告
目前该案处于执行阶段,已收回资金69.50万元及以物抵债受偿金额1,427,389.40元。
2022.08.31公告
目前该案处于执行阶段,已收回资金77.76万元。此外,公司将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受偿14 【展开全文】2022.04.27公告
目前该案处于执行阶段,已收回资金69.50万元及以物抵债受偿金额1,427,389.40元。
2022.08.31公告
目前该案处于执行阶段,已收回资金77.76万元。此外,公司将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受偿142.74万元。
2023.04.29公告
目前该案处于执行阶段,已收回资金77.76万元。此外,公司将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受偿142.74万元。 【收起】 |
2022.04.27公告
因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依法终结此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2023.04.29公告
目前该案已进入执行阶段,现已收回本金1,003 【展开全文】2022.04.27公告
因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依法终结此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2023.04.29公告
目前该案已进入执行阶段,现已收回本金1,003.42万元。由于重庆西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注销,已于清算期间内将债权转让公司全资子公司西证创新。2020年2月27日,经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人为西证创新。因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依法终结此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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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7公告
因无财产可供执行,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现已终结此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2023.04.29公告
判决通过公告送达生效。2020年10月进入执行程序。因无 【展开全文】2022.04.27公告
因无财产可供执行,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现已终结此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2023.04.29公告
判决通过公告送达生效。2020年10月进入执行程序。因无财产可供执行,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现已终结此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收起】 |
2022.04.27公告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终结此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2023.04.29公告
2020年5月26日,公司向重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司法划转4,200万股 【展开全文】2022.04.27公告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终结此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2023.04.29公告
2020年5月26日,公司向重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司法划转4,200万股保千里股份,经查该股票已于2020年5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鉴于此,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终结此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收起】 |
2022.04.27公告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终结此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2023.04.29公告
2020年3月13日,重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查明本案执行人除涉案股票外无其他 【展开全文】2022.04.27公告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终结此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2023.04.29公告
2020年3月13日,重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查明本案执行人除涉案股票外无其他财产可执行,而该股票系本案轮候冻结,首轮冻结法院亦未向法院移送处置权。鉴于此,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终结此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收起】 |
2021.12.18公告
近期,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通知,拟处分被执行人北京北大未名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未名医药股票(证券代码002581)57,204,000股
2022.04.27公告
现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 【展开全文】2021.12.18公告
近期,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通知,拟处分被执行人北京北大未名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未名医药股票(证券代码002581)57,204,000股
2022.04.27公告
现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
2022.08.30公告
2022年5月,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将北京北大未名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未名医药股票(证券代码002581)57,204,000股挂网拍卖,并于2022年6月将执行款划归公司。公司根据相关指令,将收到的执行款项扣除相关费用之后,以剩余的人民币7.74亿元冲抵本金。至此,北京北大未名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尚未清偿的本金余额为0.13亿元,同时尚未偿付法院裁定的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近日,公司与相关方签署协议,将该资产管理计划项下未名医药股票质押项目委托资产现状返还暨债权转让给该资产管理计划出资方,由其自行处理相关纠纷,承担相关风险,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收起】 |
2022.04.27公告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现已完成对15位投资者的全部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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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公司依据裁决书(2014)渝仲字第1071号,向浙江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蔡开坚申请强制执行,以便实现蔡开坚质押给公司的3,700万股“中捷股份(代码002021)”的优先受偿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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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沪一中执字第11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经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农凯集团已向原西南有限偿付了35,225.56万元(含债务抵扣部分),尚余11,074.44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等未能清偿。 【展开全文】2007年6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沪一中执字第11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经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农凯集团已向原西南有限偿付了35,225.56万元(含债务抵扣部分),尚余11,074.44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等未能清偿。鉴于当时未发现可供本案执行的其他财产,故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本案中止执行。
2011年1月28日,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沪一中执字第1161号《执行裁定书》。经查,农凯集团持有的“徐工机械”等股票可用于清偿上述部分债务。据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农凯集团持有的部分“徐工机械”等股票按市价交付给本公司,并抵偿农凯集团对本公司的相应债务,本公司可持上述裁定到有关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目前,2,266,481股“徐工机械”股票(股票代码:000425)和9,738股“科华生物”股票(股票代码:002022)已过户登记至本公司名下。 【收起】 |
本公司收到承担连带责任的2006 年5 月12 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穗中法执字第2431号执行通知书。
2009 年12 月,申请执行人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将被执行人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本公司。
重 【展开全文】本公司收到承担连带责任的2006 年5 月12 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穗中法执字第2431号执行通知书。
2009 年12 月,申请执行人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将被执行人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本公司。
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证责任担保将作为公司的或有负债由重庆长江水运有限责任公司承接;同时,根据重庆渝富《关于重庆市长江水运有限责任公司履行<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长江水运有限责任公司之重大资产出售协议书>之担保函》承诺,重庆长丰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支行借款2,000 万元由重庆渝富提供的偿债资金予以清偿。因此,本案对本公司无实质影响。
20100831:2010 年4 月,申请执行人上海浦发银行广州分行同重庆长江水运有限责任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已履行完毕。上述案件已经执行终结。 【收起】 |
原告上诉.
上述两案件标的约为3100 万元。上述六案件标的金额合计约5600 万元。上述案件原告均已提起上诉,判决未生效。
20100831:上述八起案件已经全部审理终结。 |
2005 年11 月17 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回款4308.35 万元,另查明被执行人因无财产可供执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本案中止执行。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昆民四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云南红河神泉葡萄酒有限责任公司、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限额价值人民币1000万元。
法院判决后,由中国建设银行云南省分行营业部(甲方)、云南 【展开全文】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昆民四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云南红河神泉葡萄酒有限责任公司、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限额价值人民币1000万元。
法院判决后,由中国建设银行云南省分行营业部(甲方)、云南红河神泉葡萄酒有限责任公司(乙方)、本公司(丙方)和云南长运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丁方)四方对法院判决款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
1、从2005年1月1日起至2006年6月20日止,乙方在每一季度末的20日前向甲方支付一定的最低限额款项,同时丁方承诺如果在此期间,丁方销售收入的40%超过乙方该向甲方支付的最低款项,丁方自愿以其在该期间销售收入的40%向甲方支付款项。
2、若乙方按期、足额履行了上述每一期的本金及利息的付款义务,则甲方在乙方、丁方最后一期还款时免除乙方应承担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12万元的一半即6万元。
3、本公司对乙方、丁方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05 年4 月10 日达成和解协议,协议规定:由云南长运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05 年6 月20 日前支付款项的最低额为35 万元,2005 年12 月20 日前支付款项的最低额为100 万元,同时将收入的40%(超过100 万元)归还借款, 2006 年归还剩余借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根据2006 年12 月11 日相关各方达成的协议书,本公司不再对上述借款及利息费用承担连带责任,由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云南长运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对借款余款420 万元承担连带责任。截止2008 年12 月31 日,尚有余额400 万元。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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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重庆上清寺支行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法院于2005年7月11日立案执行,并向本公司发出强制执行通知书,要求本公司在2005年7月26日前履行判决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及执行费用。逾期不履行 【展开全文】招商银行重庆上清寺支行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法院于2005年7月11日立案执行,并向本公司发出强制执行通知书,要求本公司在2005年7月26日前履行判决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及执行费用。逾期不履行的,法院将依法对本公司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扣划,对财产予以评估拍卖。2005 年10月12 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 (2005)渝一中民执字第668 号/669 号执行通知书。 【收起】 |
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25日、29日分别作出(2004)汇民保字第15号、第15-2号、第16号、第16-2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了上海长运总共价值3000万元的财产和预期收益。
由于上海长运没有按期履行上述判决所确定的还款 【展开全文】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25日、29日分别作出(2004)汇民保字第15号、第15-2号、第16号、第16-2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了上海长运总共价值3000万元的财产和预期收益。
由于上海长运没有按期履行上述判决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2月28日向上海长运及上海两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发出(2005)汇执字第844号、845号执行通知,要求上述两公司于2005年3月11日履行还款义务。若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强制执行。截止本公告日,上海长运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法院也还没有采取拍卖资产的强制执行措施。 【收起】 |
2006 年12 月4 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渝一中民执字第577 号民事裁定书载明将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上海长运物流建设基地有限公司的拍卖资产款2000 万元偿还太极集团有限公司代本公司向深圳发展银行偿还的借款本金2000 万 【展开全文】2006 年12 月4 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渝一中民执字第577 号民事裁定书载明将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上海长运物流建设基地有限公司的拍卖资产款2000 万元偿还太极集团有限公司代本公司向深圳发展银行偿还的借款本金2000 万元。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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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司资金紧张,没有履行法院判决所确定的义务,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公司于2005年7月9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公司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强制执行。
2005年7 月4 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5)渝一中民执字第6 【展开全文】因公司资金紧张,没有履行法院判决所确定的义务,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公司于2005年7月9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公司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强制执行。
2005年7 月4 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5)渝一中民执字第637 号执行通知书。目前,公司因资金紧张仍未归还上述借款。 【收起】 |
因公司资金紧张,没有履行法院判决所确定的义务,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要求公司于2005年7月1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公司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强制执行。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渝高法民初字第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本公司、 【展开全文】因公司资金紧张,没有履行法院判决所确定的义务,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要求公司于2005年7月1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公司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强制执行。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渝高法民初字第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本公司、华融投资有限公司和上海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6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2005 年7 月日11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5)渝高法民执字第25 号执行通知书。
2006 年12 月4 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渝一中民执字第577 号民事裁定书载明将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上海长运物流建设基地有限公司的拍卖资产款1100 万元偿还上述借款。 【收起】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渝一中民立保字第135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四川艺精长运超硬材料有限公司1500 万股份。
2005年5月30日,中信银行重新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财 【展开全文】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渝一中民立保字第135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四川艺精长运超硬材料有限公司1500 万股份。
2005年5月30日,中信银行重新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渝一中民初字第36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四川艺精长运超硬材料有限公司1,400万股份。 【收起】 |
上海市第五建筑有限公司于2005 年6 月27 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776.3482 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2005 年12 月 【展开全文】上海市第五建筑有限公司于2005 年6 月27 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776.3482 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2005 年12 月16 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沪一中民二(民)初字第117 号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扣押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776.3482 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2006 年12 月4 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渝一中民执字第577 号民事裁定书载明将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上海长运物流建设基地有限公司的拍卖资产款155 万元支付上述欠款,截止2006 年12 月31 日,尚欠工程款603.3482 万元。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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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9月11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渝高法民执字第26号“指定执行决定书”,指定将本案交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117万元。执行中由于本公司没有 【展开全文】2006年9月11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渝高法民执字第26号“指定执行决定书”,指定将本案交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117万元。执行中由于本公司没有履行还款义务,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
对(2005)渝高法民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的本公司在云南长运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1900万元股权(占该公司总股本的95%)继续予以冻结。冻结时间从2006年11月14日至2007年11月14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渝高法民初字第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本公司、长丰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价值相当于3000 万元的财产。
2006 年11 月14 日(2006)渝一中民执字第922-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本公司在云南长运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1900 万元股权(占该公司总股本的95%)继续予以冻结,冻结时间从2006 年11月14 日至2007 年11 月14 日。 【收起】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渝一中民初字第601号和600号裁定:查封、冻结被告公司、华融投资有限公司、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总价值4000万元的财产。具体为查封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上海市南汇区宣桥镇 【展开全文】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渝一中民初字第601号和600号裁定:查封、冻结被告公司、华融投资有限公司、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总价值4000万元的财产。具体为查封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上海市南汇区宣桥镇2街坊3/5丘,总面积31816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
2004 年12 月16 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渝一中民初字第600 号和601 号判决本公司归还上述借款并支付相关费用。
因公司没有履行上述法院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招商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16日立案执行,并以(2005)喻一中民执字第576、577号文书向公司和华融投资有限公司、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通知如下:
1、责令公司等三家被告在2005年6月30日前自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及执行费用;逾期不履行的,法院将依法对公司等三家被告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扣划,对财产予以评估拍卖,拍卖保留价为评估价的80%,需进行第二、三次拍卖的,保留价分别为前次保留价的80%;
2、公司等三家被告应在收到通知后7日内按《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通知书》要求将财产状况申报到法院,否则,本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司法强制措施,并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同时,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财产、未按期履行义力或未能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将对三家公司及法人代表在法院英特网及媒介上公告。经社会监督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由三家公司承担对举报者奖励的执行实支费用,同时,本院将依法追究公司拒不履行的法律责任。
重庆一中院以(2005)渝一中民执字第576、577-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1、对该院(2004)渝一民中初字第600、601 号民事裁定查封的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上海市南汇区宣桥镇2 街坊3/5 丘的土地使用权(面积计318166 平方米),解除查封。
2、将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上海市南汇区宣桥镇2 街坊3/5 丘的土地使用权(面积计318166 平方米)及厂房、机器设备以拍卖成交价15003.47 万元。转让给上海两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有。
上海两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收起】 |
因本公司资金紧张,未能按期履行法院判决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法院审查后决定立案执行,并向本公司发出强制执行通知书,要求本公司在2006 年3月10 日前持执行通知到广州市 【展开全文】因本公司资金紧张,未能按期履行法院判决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法院审查后决定立案执行,并向本公司发出强制执行通知书,要求本公司在2006 年3月10 日前持执行通知到广州市越秀区仓边路28 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执行局履行下述义务:
一、交纳51,292,395 元及利息等;
二、按规定交纳执行费。
若公司逾期不履行,该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收起】 |
法院于2005年12月30日向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公司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公司自愿将所拥有的部分资产用于抵偿所欠工行朝天门支行的债务。法院委托重庆市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对抵债资产进行了评估,价值76,713,695.42元,并于200 【展开全文】法院于2005年12月30日向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公司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公司自愿将所拥有的部分资产用于抵偿所欠工行朝天门支行的债务。法院委托重庆市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对抵债资产进行了评估,价值76,713,695.42元,并于2005年12月3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2006]渝三中执字第10号),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渝中区的三峡宾馆4-18层、附楼1层(房权证101字第090395、渝中国用(2004)第01278号)、重庆市渝中区青年路32号房产(房权证101字第090118号、渝中国用(2004)01279号)、位于重庆市沙坪坝的梨树湾仓库(房权证104字第100895)号、渝国用(2003)第1126号)、位于重庆市江北区的江北塔坪仓库(103房地证2005字第02407号)、位于重庆市巴南区八公里的工业用土地(巴国用(2004)第125号)、位于重庆市涪陵区中山路的办公楼(涪房权证303字第1001752号)、涪国用(1999)第671号)抵偿尚欠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重庆朝天门支行76,668,393.52元人民币的全部债务。 【收起】 |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就本次诉讼保全案发出两份民事裁定书。具体为:
(1)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渝三中民保字第15号裁定:对被申请人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华融投资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2750万元及相应价值 【展开全文】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就本次诉讼保全案发出两份民事裁定书。具体为:
(1)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渝三中民保字第15号裁定:对被申请人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华融投资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2750万元及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2)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渝三中民保字第16号裁定:对被申请人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华融投资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2750万元及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法院于2005年12月29日向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公司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公司自愿将所拥有的部分资产用于抵偿所欠工行枳城支行的债务。法院委托重庆市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对抵债资产进行了评估,价值78,041,530.99元,并于2005年12月3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2006]渝三中执字第6号)。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长江观光1号、3号、5号、6号、9号、天龙号船舶及位于重庆市沙坪坝的梨树湾仓库办公室(房权证104字第100894号、渝国用(2003)第1126号)、位于重庆市江北仓库、江北塔坪办公室(房权证103字第087098、渝国用(2004)第521号)、位于北京市大兴县的兴字第15798、15797、15799、15800号别墅房产、位于重庆市涪陵区乌江路18号的火柴厂厂区土地及涪房权证303房地证2005字第08026、08029、08035、08028、08027、08025、08022、08021、08032、08051、08038、08041、08045、08040、08037、08024、08039、08053、08023、08046、08042、08049、08044、08052、08019、08048、08055、08050、08043、08030、08031、08018、08020、08036、08034、08033、08054、08047号所载明的厂房、写字楼等财产抵偿尚欠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重庆枳城支行77,986,194.32元人民币的全部债务。 【收起】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 年9 月26 日向上海长运和本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在2005 年10 月11 日之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上海长运和本公司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
上海一中院以(2005)沪一中执第916 号民事裁定书裁 【展开全文】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 年9 月26 日向上海长运和本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在2005 年10 月11 日之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上海长运和本公司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
上海一中院以(2005)沪一中执第916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收起】 |
2004年10月25日,上海南汇工业园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上海南汇区人民法院以(2004)汇民保字第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1)查封被申请人上海长运价值人民币500万元的财产,并由被查封人 【展开全文】2004年10月25日,上海南汇工业园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上海南汇区人民法院以(2004)汇民保字第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1)查封被申请人上海长运价值人民币500万元的财产,并由被查封人负责保管责任。被查封的固定资产在查封期间可以使用。被查封人对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转移等变更财产所有权或抵押等影响财产所有权的行为,也不得隐匿、毁损财产。查封期限:自查封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日止。
(2)查封担保人上海两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在的座落于上海市南汇区惠南镇16街坊25/3丘、产权证号为沪房地南字(2003)第013075的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自查封日起二年。
原告上海南汇工业园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05年10月31日以通过其他合法形式进行解决为由向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与法并无不合,应予以准许,并以(2004)汇民一(民)初字第64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海南汇工业园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收起】 |
本案在诉讼期间,法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上海长运名下的位于上海市南汇区宣桥镇2街坊3/5丘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并冻结了被执行人华融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并质押给上海浦发行的本公司的912万股社会法人股。现上海浦发行明确向法院表示对上述两项财产暂不拍卖 【展开全文】本案在诉讼期间,法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上海长运名下的位于上海市南汇区宣桥镇2街坊3/5丘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并冻结了被执行人华融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并质押给上海浦发行的本公司的912万股社会法人股。现上海浦发行明确向法院表示对上述两项财产暂不拍卖变现,但又无法向法院提供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为此,上海浦发行向上海一中院申领了债权申请执行凭证。债权申请执行凭证为申请执行的权利凭证,上海浦发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持该凭证向本院上海一中院申请执行。
鉴于本案被法院冻结的财产目前均不具备处置条件,且上海浦发行又提供不出有可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上海一中院以(2005)沪一中执字第9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收起】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本次诉讼保全案发出三份民事裁定书。具体为:
(1)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渝一中民立保字第133-1号裁定:查封被申请人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使用的位于上海市南汇区宣桥镇2街坊3/5 【展开全文】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本次诉讼保全案发出三份民事裁定书。具体为:
(1)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渝一中民立保字第133-1号裁定:查封被申请人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使用的位于上海市南汇区宣桥镇2街坊3/5丘318166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沪房地南字(2004)第007514号)的土地使用权。(轮候查封)
(2)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渝一中民立保字第133-2号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注册资本7000万元)71.43%的股权。
(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渝一中民立保字第133-3号裁定:查封被申请人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长江观光6号”和“长江观光7号”两艘船舶所有权。
法院于2005年10月27日立案执行,并向本公司发出强制执行通知书,要求本公司在2005年11月14日前履行判决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及执行费用。逾期不履行的,法院将依法对本公司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扣划,对财产予以评估拍卖。 【收起】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渝一中民立保字第131号裁定:查封被申请人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上海市南汇区宣桥镇2街坊3/5丘31816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
华夏银行重庆分行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 【展开全文】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渝一中民立保字第131号裁定:查封被申请人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上海市南汇区宣桥镇2街坊3/5丘31816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
华夏银行重庆分行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法院于2005年7月26日立案执行,并向本公司发出强制执行通知书[(2005)渝一中发初执字第697号],要求本公司在2005年8月15日前履行判决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及执行费用。逾期不履行的,法院将依法对本公司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划拨,对财产予以评估拍卖。 【收起】 |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就本案发出两分民事裁定书。具体情况为:
(1)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04)渝三中保字第17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8425261.71元及下列财产(车辆)渝 【展开全文】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就本案发出两分民事裁定书。具体情况为:
(1)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04)渝三中保字第17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8425261.71元及下列财产(车辆)渝A600369、渝A54200、渝A61189、渝G13418、渝G00844、渝G04892、渝G13709、渝AB1292。
土地:涪国用(1999)字第00671 号,面积777.17 平方,涪枳国用(1998)字第0047号,面积41487 平,武国用(99)字第00264号,面积452.67 平方。船舶:清河607号货船、清河608 号货船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收起】 |